本局档号:CAB C4/17/7
中区
昃臣道8号
立法会条例草案委员会秘书
李蔡若莲女士
(传真号码:2509 9055)
蔡女士:
《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委员会
跟进1999年9月29日和10月5日会议上所提事项
1999年10月2日和6日来信收悉,信中转达了条例草案委员会于上述会议所提出的关注事项。现按信中所载各关注事项的先后次序,作覆如下:
1999年9月29日会议上议员所提出的关注事项
1. 附表3(第132章)
第105S条:提供资料,说明订立第105S条的原因,并检讨该条文的写法
第105S条授权布政司(现称政务司司长)就使用文娛中心作公众集会用途的申请,给予或撤回同意。这项条文在1976年制定,当时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公共秩序、保障公众安全和加强保安。市政总署和区域市政总署在1992年获转授有关权力,可撤回就使用文娛中心举行公众集会所给予的同意,但两个市政总署从沒有行使此项权力。
由于已无需要保留此项条文,我们会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从条例中删除第105S条。
第111D条: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为新街道命名和更改现有街道名称的机制、准则和公众咨询安排,并作出检讨
根据条例第111C条,在市政局辖区,为街道命名的主管当局为临时市政局,而在新界区则为地政总署署长。
就新街道来说,有关主管当局会透过民政事务总署辖下各区民政事务处,听取区內团体和居民的意见和建议。若有关工务部门/房屋署或私人发展商已建议街道名称,民政事务处会征询公众对该建议的意见。若沒有人提出建议,民政事务处会在区內邀请市民提供建议。咨询的范围包括有关分区委员会、互助委员会、业主立案法团和临时区议会的意见。若街道在乡村范围內,民政事务专员亦会征询村代表和乡事委员会的意见。收集所得的意见和建议会转交有关政府部门(包括法定语文事务署、差饷物业估价署、邮政署、路政署和土地注册处等),征询他们的意见,避免出现混淆或重复。经充分考虑收集所得的意见后,有关主管当局会作出最后决定,并会向曾提出意见或反对的人士给予回覆。之后,有关主管当局会安排在宪报公布该街道名称。
若涉及街道重新命名,有关主管当局会采取类似措施。经咨询后,有关主管当局会刊登宪报,发出其更改有关街道名称意向的公告,并将该公告的中英文版本张贴于该街道当眼的地方。若有人提出反对,有关主管当局会检讨更改名称的建议。若反对不成立,有关人士可在接获该通知后30天內,就有关主管当局的决定,向文康市政上诉委员会(就市区而言)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新界区而言)提出上诉。
至于私人街道方面,街道命名或重新命名的工作程序差不多与上文所述者完全相同,惟拥有人可建议名称,供有关主管当局考虑。
为街道命名时会依循一些一般准则,例如:按照一贯做法,不可采用某人士、组织或团体的名字/名称,亦不可采用带有宣传意味的名称。除非采纳了街道附近的地方、楼宇或屋村名称为该街道的名称,否则该街道的英文名称应英语化,而并非中文名称的英译。
现时,街道命名的工作由两个不同主管当局负责,这个安排并不理想。《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建议架构重组后,把香港和九龙街道命名的工作移交地政总署,以便统一负责全港各区街道命名工作的主管当局。草案亦订明,有关人士可就主管当局的决定,向日后的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第60条:鉴于食物和药物有些地方界限不清,政府应尽速检讨负责有关事宜的主管当局
正如我们较早前指出,有关食物安全的相关事宜会继续由《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和该条例之下的附属法例规管,而有关工作则会由食物环境卫生署和环境食物局负责。至于药物管制方面,则会继续由卫生署和卫生福利局负责。在有需要时,两个部门会根据有关法例所赋予的权力,合力对某一产品实施管制。
健康食品是一项较新颖的产品。目前市面上多种健康食品,其实可能会纳入《中医药条例》(第549章)就中成药所作的定义,因而在该条例有关部分生效后,受到规管。至于声称有药用疗效或含有药物成分的健康食品,现由《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规管。上述两项条例均由卫生署负责执行。
为了确保对健康食品及其他新食品作出适当管制,政府会监察有关情况,并在有需要时,考虑改进现时的监管措施。
2. 附表4(第220章)
考虑在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的聆讯委员会加入一名有关区议会的区议员
我们曾研究有关建议,意见如下:
- 区议员代表社区人士反映意见,我们非常重视他们的参与,并委任他们为文康市政上诉委员会审裁小组的成员。现时,在21名文康市政上诉委员会的成员当中,有7名为区议员。我们日后委任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的成员时,亦会采用同样做法;
- 委任一名临时市政局(以下简称临市局)/临时区域市政局(以下简称临区局)议员进入文康市政上诉委员会聆讯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就该局的有关政策向委员会提供意见,以便在裁决上诉时,会把这些政策考虑在內。两个临时市政局解散后,有关发牌或市政服务的政策会由有关政府部门制订。区议员将不能代替两个临时市政局议员,担当相同的角色,就有关政策提供意见;
- 若有关聆讯涉及该名区议员所属区议会选区的事务,该名区议员出席聆讯会造成利益冲突,因为他可能认识上诉人或曾牵涉入有关个案。就酒牌申请来说,区议员有时会代表区內居民,反对签发酒牌。
考虑把有关街市摊档租用个案(和租金)的事宜纳入适当的上诉机制
关于临市局和临区局的覆检委员会的现有职能,大部分已纳入建议成立的牌照上诉委员会的职能范围之內,未加入的只有下述两项:
- 临市局的覆检委员会会应街市档主的申请,覆检市政总署所作出终止街市摊档租约的决定,并决定是否维持、推翻或更改原来决定。临区局的覆检小组委员会则不负责执行这项工作;及
- 临区局成立了街市摊档租金审议专责委员会,考虑和决定临市局摊档租戶就摊档租金所提出的上诉。临市局会根据差饷物业估价署覆检市面租金的结果而厘定街市摊档租金,临市局的覆检委员会则不负责覆检租金。
临市局的覆检委员会和临区局的覆检小组委员会,不会处理有关批租文娛中心/文化中心內食肆的上诉,这方面的事宜会按商业合同所沿用的方式处理。
我们曾考虑应否扩大建议成立的牌照上诉委员会或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的职能范围,涵盖上述(a)、(b)项。我们的意见如下:
- 茲因牌照上诉委员会的职责限于聆讯就发牌决定所提出的上诉,扩大其职能范围,包括处理就其他行政决定所提出的上诉,实不适当;
- 惟可要求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裁决就终止街市摊档租约所提出的上诉。我们会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供议员考虑;
- 由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处理就摊档租金提出的上诉,并不适当。有关街市摊档租金的上诉牵涉就有关摊档的市值租金作出的评估。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的成员具有广泛知识,但未必具备这些方面的专门知识;
- 我们较早前曾提交一份名为"公众街市与街市租金政策"的文件(文件编号:CB(2) 2747/98-99(05)),供1999年9月9日会议讨论。我们曾在该文件中指出,我们认为临市局现时所采用的摊档租金覆检制度已能妥善处理这些上诉个案。
1999年10月5日会议上议员所提出的关注事项- 考虑怎样把两个临时市政局覆检委员会的现有职能适当纳入建议的上诉机制(例如:关乎批租街市摊档和签发文娛中心/文化中心食肆牌照的相关事宜)
正如上文所述,我们会把就终止街市摊档租约所提出的上诉,纳入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內,并会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供议员考虑。
- 考虑应否限制政府部门使用第二层上诉机制(即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
我们不反对删除政府就牌照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向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的权力,因为行使这项权力的可能性不大。我们会就此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 提供资料,说明决定上诉聆讯是否闭门进行的现行准则
现时,文康市政上诉委员会的聆讯通常公开进行。我们的纪录显示,委员会自1990年成立以来,只在少数情况下,收到有关人士的要求,希望聆讯闭门进行,而所有要求均遭委员会拒绝。倘上诉的其中一方希望聆讯闭门进行,便须向文康市政上诉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文康市政上诉委员会会根据《文康市政上诉委员会条例》第10(2)条,经考虑申请人所提出的理由和上诉另一方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每宗申请个案会按个别情况考虑。
附表5 修订《应课稅品条例》和该条例的附属法例
- 重新考虑酒牌局的成员数目、会议法定人数和会议次数是否适当,能否应付酒牌局日后的工作
根据1998年的数字,临市局和临区局辖下的两个酒牌局合共处理4 830宗酒牌申请,而大部分(约4 660宗)为简单的新申请或续牌申请。考虑到这个工作量,我们建议提出以下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方便未来酒牌局的运作:
- 授权酒牌局把权力和职能转授一名公职人员、成员或一个委员会,以便更有效处理简单申请或续牌申请;
- 在酒牌局增设副主席一职,在主席暂时缺席时,代理主席职务;
- 给予弹性,让酒牌局可按需要不时举行会议;及
- 订明酒牌局的会议法定人数不可少于全体成员人数的一半。就聆讯具爭议的申请来说,实不宜订立低于上述规定的会议法定人数。
- 考虑改善酒牌局运作的建议,确保聆讯公平进行,以及酒牌局成员作出公正的决定。例如:是否可成立规模较小的小组,并订立较严格的法定会议人数规定,聆讯上诉
条例草案的建议采纳了两个临时市政局酒牌局的现行做法。由于酒牌局须就发牌事宜作出决定,并须聆讯具爭议的申请,因此由酒牌局聆讯会较由小组聆讯可取。我们建议的上述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有助未来酒牌局的运作更为顺畅,倘获接纳,应可改善酒牌局的效率。
政制事务局局长
(梁志仁代行)
199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