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档号:CAB C4/17/7
中区
昃臣道8号
立法会大楼
立法会秘书处
条例草案委员会秘书
李蔡若莲女士
(传真号码:2509 9055)
蔡女士:
《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委员会
跟进1999年9月10日会议上所提事项
1999年9月10日来信收悉,信中转达了条例草案委员会要求政府提供的资料,现作覆如下:
- 哪部门/哪些部门就输入、出售(及回收/禁止出售)、毀灭家禽、牲畜、鱼和其他非食用动物/鱼/家禽有权决定和采取有关行动
在建议的新架构下,渔农处会继续负责整体的动物管制。不过,为了更有效管制食物制造的各个环节,建议成立的食物环境卫生署会参与有关工作,预防和控制由食用动物引起并会影响公众健康的疾病(例如:实施家禽管制措施,防止禽流感,以及实施猪只管制措施,防止使用盐酸黑仑特罗)。具体来说,食物环境卫生署会在文锦渡管制站和上水屠房等地方,进行卫生检查,以及抽取食用动物的样本化验。该署亦会负责监管珊瑚鱼繁殖区登记计划。
渔农处会负责按照《猫狗条例》(第167章)和《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70章)等成文法则,处理有关输入、出售和毀灭非食用动物的相关事宜。至于食用动物(包括家禽、牲畜、鱼),渔农处会负责在农场实施管制措施,而食物环境卫生署则负责在入口、批发和零售层面实施管制措施。
虽然顾问建议把由渔农处负责的禽畜/农场卫生检查工作,移交食物环境卫生署,但经进一步研究后,我们认为由渔农处继续执行有关工作会较为恰当,并可尽量减少工作重叠。在新架构下,渔农处会继续作为禽畜农场的发牌当局。由于渔农处人员会继续定期探访农场,向农民解说良好的饲养方法和其他不涉及公共卫生的事宜,若由渔农处兼担农场卫生检查的工作,对渔农处人员和经营农场的人士来说,亦会较为方便。若发现在农场爆发食用动物疾病,渔农处可根据《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第139章)宣布该农场为受感染地方,并禁止将任何动物或家禽运入或运出农场。
- 哪些渔农处的现行工作会移交未来的食物环境卫生署负责,并说明有关的人手安排详情
顾问在《香港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服务报告》中,建议把下述现由渔农处执行的工作移交食物环境卫生署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