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档号:CAB C4/17/7

中区
昃臣道8号
立法会大楼
立法会秘书处
条例草案委员会秘书
李蔡若莲女士


(传真号码:2509 9055)


蔡女士:


《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委员会

跟进1999年9月10日会议上所提事项


1999年9月10日来信收悉,信中转达了条例草案委员会要求政府提供的资料,现作覆如下:

  1. 哪部门/哪些部门就输入、出售(及回收/禁止出售)、毀灭家禽、牲畜、鱼和其他非食用动物/鱼/家禽有权决定和采取有关行动

    在建议的新架构下,渔农处会继续负责整体的动物管制。不过,为了更有效管制食物制造的各个环节,建议成立的食物环境卫生署会参与有关工作,预防和控制由食用动物引起并会影响公众健康的疾病(例如:实施家禽管制措施,防止禽流感,以及实施猪只管制措施,防止使用盐酸黑仑特罗)。具体来说,食物环境卫生署会在文锦渡管制站和上水屠房等地方,进行卫生检查,以及抽取食用动物的样本化验。该署亦会负责监管珊瑚鱼繁殖区登记计划。

    渔农处会负责按照《猫狗条例》(第167章)和《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70章)等成文法则,处理有关输入、出售和毀灭非食用动物的相关事宜。至于食用动物(包括家禽、牲畜、鱼),渔农处会负责在农场实施管制措施,而食物环境卫生署则负责在入口、批发和零售层面实施管制措施。

    虽然顾问建议把由渔农处负责的禽畜/农场卫生检查工作,移交食物环境卫生署,但经进一步研究后,我们认为由渔农处继续执行有关工作会较为恰当,并可尽量减少工作重叠。在新架构下,渔农处会继续作为禽畜农场的发牌当局。由于渔农处人员会继续定期探访农场,向农民解说良好的饲养方法和其他不涉及公共卫生的事宜,若由渔农处兼担农场卫生检查的工作,对渔农处人员和经营农场的人士来说,亦会较为方便。若发现在农场爆发食用动物疾病,渔农处可根据《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第139章)宣布该农场为受感染地方,并禁止将任何动物或家禽运入或运出农场。

  2. 哪些渔农处的现行工作会移交未来的食物环境卫生署负责,并说明有关的人手安排详情

    顾问在《香港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服务报告》中,建议把下述现由渔农处执行的工作移交食物环境卫生署负责:

  • 家禽检验和管制

  • 食用动物检疫和健康检查

  • 禽畜/农场卫生检查

  • 珊瑚鱼繁殖区登记计划

    我们接纳顾问所提出的大部分建议,惟正如上文所作的解释,农场卫生检查的工作仍会由渔农处负责。
    1. 提供流程图,说明建议成立的环境食物局的工作,以及比较各参与食物环境卫生工作的部门的现行和未来职责

      执行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现行和未来架构载于附件A

    2. 在环境食物局局长之上会否设立更高层次的机制,带领和统筹处理大规模食物安全或环境卫生紧急事故的行动,并说明启动这个机制的程序

      新环境食物局辖下会设有食物环境卫生署、渔农处和环境保护署,负责就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事务作出整体协调,以及提供政策指引。若发生大规模的食物安全或环境卫生紧急事故,环境食物局局长会负责统筹跨部门的应变工作,并会向行政长官和政务司司长报告。倘情况需要,并会召开高层次的跨部门会议,处理这些紧急事故。

    3. 提供清单,列出会分别与卫生署和未来食物环境卫生署联系的海外机构和组织

      在新架构下,卫生署仍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卫生方面的主管机构,而新成立的食物环境卫生署则负责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的相关事务。因此,卫生署会继续就卫生事务与世界卫生组织保持联系,而食物环境卫生署则会就食物安全事宜与世界卫生组织建立联系。此外,食物环境卫生署亦会就食物安全事宜,与其他海外机构和组织保持联系,例如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和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由于这些海外组织的工作层面广泛,上述两个部门会紧密合作,与这些组织保持联系。

    4. 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厘定市区和新界公众街市租金的未来安排/政策方面的考虑,例如:续订租约时调整租金的做法,以及公开投标和局限性投标的租金分别

      市区和新界依循相同政策,厘定以公开投标和局限性竞投方式投租的公众街市摊档的底价。我们预计有关政策不会有重大改变。为统一两个临时市政局不同的租金调整政策,环境食物局和食物环境卫生署会在2000年1月1日后尽快就这方面作出详细的检讨。在进行检讨前,现行的机制会予以保留。



    政制事务局局长
    (梁志仁代行)


    199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