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档号:CAB C4/17/7

中区
昃臣道8号
立法会大楼
立法会秘书处
条例草案委员会秘书
李蔡若莲女士


蔡女士:


《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委员会

跟进1999年7月20日会议上所提事项



1999年7月20日来信收悉。信中转达了条例草案委员会要求政府提供的资料,现
作覆如下 -

(a) 政府应举例说明,制定《香港回归条例》后,持续的罪行如何处理。

由于香港原有法律继续适用,因此,《香港回归条例》并沒有出现持续的罪行的
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于1997年7月1日成立后,法庭、检控部
门等即成为香港特区的机关。考虑到这一点,《香港回归条例》第15条保留待决
的法律程序,并把有关程序视为在香港特区的相应法庭或裁判法院,由香港特区
提出,或针对香港特区提出。

基于以下因素,本条例草案须处理持续的罪行的问题 -

  1. 就持续的罪行订立条文的附例会予以废除,并由技术上不同的规例
    取代;持续的罪行是指原罪行一经定罪,法例会就该罪行的持续按
    日施加罚则;

  2. 基于(a)项所述的因素,可能出现原罪行在2000年1月1日前触犯,属
    于已废除附例所订明的罪行,并持续至2000年1月1日之后的情况。
    在这个情况下,订立原罪行的有关条文已于2000年1月1日开始废除
    ,然而,被告人的行为仍属触犯罪行,但技术上,有关罪行会在不
    同的法例中订明。換言之,持续的罪行所触犯的法例,与把原罪行
    定罪的法例有所不同。举例来说,原罪行触犯了《食物业(区域市
    政局)附例》第31条,无牌经营食物业("附例所订罪行");若在
    2000年1月1日,有关条文被废除,由《食物业规例》取代,那么,
    同一项行为会构成技术上不同的罪行,即违犯《食物业规例》第31
    条的规定,继续无牌经营食物业("规例所订罪行")。

(b)政府应改善草案第11条的草拟方式,把范围限于相应、保留、过渡性条文。

草案第11条本身所涵盖的范围,只限于相应、保留、过渡性条文。现时的草拟
方式是考虑到草案已订有相应修订,以及过渡性、保留条文。政府所举例子的
措词有所不同,因为有关法例之下的全部过渡性、保留条文,均以附属法例形
式订立。为了释除议员的疑虑,政府会重新草拟第11条,采用较简单的表达方
式,表明所限范围。法律草拟专员会与协助条例草案委员会的立法会法律顾问
磋商,商定可接受的文本。

(c)政府应解释为何需要订立草案第11条,以及倘若根据该条所订立的条文超越
获赋予的权力,哪些人士可提出司法覆核。


草案载有广泛的相应修订。不过,在一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订立额外的相应、保
留、过渡性条文 -

  1. 相应条文 - 举例来说,在草案进行审议期间或草案制定后,两个临
    时市政局订立了附例,而基于时间问题,这些附例未能在2000年1月
    1日前作出修订,以配合建议的新体制。若这些附例在2000年1月1日
    后予以修订,以配合新体制,有关修订须追溯至2000年1月1日。有
    关修订会呈交立法会,进行正面议决程序,届时,立法会可决定这些
    修订是否确实属于相应修订。此外,第11条亦确保有关人士的既有权
    利不会因为有关的追溯修订而受到损害。

  2. 过渡性、保留条文 - 由于移交职能须作出各项行政、实务安排,日
    后可能出现一些现时并不明显或未能预知的情况,因而需要作出临
    时安排。举例来说,两个临时市政局的覆检委员会的职能移交牌照
    上诉委员会后,现时提出上诉的法定期限可能需要延长,惟只适用
    于2000年1月1日当日存在的上诉权利。在这个情况下,可根据草案
    第11条订立过渡性条文,作出有关安排。

申请司法覆核的程序载于《高等法院规则》第53号命令。根据第53号命令第3(1)
条规则,必须取得法庭的许可,方可提出司法覆核申请。第53号命令第3(7)条规
则订明:"除非法庭认为申请人在申请所关乎的事宜中有足够权益,否则不得批予
许可。"至于个别人士是否有足够权益,则由法庭按每宗案件决定,并涉及法例、
事实情况和酌情权等事项。

(d)政府应提供额外资料,说明现行法例可否和怎样适当取代附表2所废除的附
例。


在7月23日的会议上,有议员问及废除《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87至92条的建
议,这涉及按照草案附表2废除的《地库(市政局)附例》和《通风(市政局)附例》
。我们现正就废除的条文和附例制备补充资料,并会尽快提交给议员参阅。

(e)政府应解释卫生署、渔农处和建议成立的食物环境卫生署三个部门之间的分
工,并举例说明。


在新架构下,卫生署、建议成立的食物环境卫生署(下称新部门)和渔农处三个
部门的职责会清晰明确,但在某些工作范畴上仍须互相协调。大体来说,卫生署
仍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主管卫生的机构,并会继续作为政府的公共卫生顾问及推
行卫生政策的执行机构。新部门会负责与食物及环境卫生有关的各项事务,包括
订立食物标准、管理食物安全事宜、食物制成品的出入口管制、食肆的卫生标准
等。渔农处会继续通过提供技术支援及新鲜食品批销、管理贷款基金及执行渔业
资源存护计划等,使渔农业得以发展并运作如常。此外,渔农处亦会继续负责郊
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的管理、自然保育工作,以及动植物和除害剂的管制工作。

预防与食物有关的传染病工作牵涉多项跨学科和跨界别事务,包括疾病的监察、
禽畜卫生管制、传病媒介控制、执法、管理各个食物流程环节等。在新架构下,
卫生署将继续负责疾病的监察,而新部门则负责处理与食物及环境卫生有关的事
务,例如巡查食肆。如遇上食物中毒事件,卫生署会继续接收有关事件的通知,
然后集中对食物中毒的受害人及其他可能受感染的人士进行调查;新部门则会就
食物制造的各个环节和环境卫生方面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行动。在新决策局的
整体统筹下,部门之间会保持紧密的工作关系,致力保障市民的健康。



政制事务局局长
(梁志仁代行)




199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