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档号:CAB C4/17/7
中区
昃臣道8号
立法会大楼
立法会秘书处
条例草案委员会秘书
李蔡若莲女士

蔡女士:

《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委员会

今早给你的信件,想已收悉。现再夹附下述资料,供议员参阅 -

  1. 临时市政局/市政总署正在洽谈的合约数目,而这些合约很可能在
    1999年12月31日后生效或仍然有效(附录I);

  2. 预计临时区域市政局/区域市政总署在1999年12月31日仍在处理的
    合约数目(附录II);及

  3. 载述《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各项条文所订明的法定权
    力及获两个临时市政局授权人员类别的列表(附录III)。
未得有关方面同意,我们不宜透露正在洽谈的个别合约的详情。

如需要进一步资料,请与本人联络。

政制事务局局长
(梁志仁代行)
1999年6月23日

附录I

临时市政局/市政总署
正在洽谈的合约数目而该等合约很可能
在1999年12月31日后生效或仍然有效


合约数目
1. 供应物品21
2. 与园艺有关的服务3
3. 洁净服务(包括厕所卫生服务)5
4. 文化节目132
5. 娛乐节目73
6. 杂项服务(如影印服务)19
7. 保险2
8. 警卫服务4

附录II

预计临时区域市政局/区域市政总署
在1999年12月31日仍在处理的合约数目


合约数目
1. 供应物品28
2. 与园艺有关的服务2
3. 洁净服务(包括厕所卫生服务)12
4. 街道洁净服务9
5. 经营餐厅/小食亭19
6. 文化节目234
7. 娛乐节目296
8. 杂项服务76
9. 为防鲨网提供维修保养服务4
10. 为防鲨网提供检查服务3
11. 为度假营提供洗衣服务1
12. 为度假营提供游泳池服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