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档号:CAB C4/17/7

中区
昃臣道8号
立法会大楼
立法会秘书处
条例草案委员会秘书
李蔡若莲女士

蔡女士:


《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委员会
跟进1999年7月会议上所提事项


1999年7月28和31日来信收悉。信中转达了条例草案委员会要求政府提供的资料。现就各待覆事项,作覆如下 -

7月23日会议

提供一份文件,说明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以及《中医药条例》等其他有关法例,规管食物和药物卫生的分工情况。

说明规管食物和药物卫生分工情况的文件,载于附件A。

7月27日会议

1. 提供一份文件,说明建议成立的食物环境卫生署与卫生署和渔农处在监察、调查、评估及控制爆发由食物引起的疾病各方面的协调程序;现行和建议程序的比较和处理食物和环境卫生事宜的工作流程;由卫生署借调卫生人员的现行和建议安排;以及确定、评估、控制和防止传染疾病(包括与泳滩、牲畜和海鲜有关的传染疾病)的主管当局。 附件B所载文件就上述事宜,提供资料。

2(a) 清楚说明负责就在机场管理局、未批租土地、由未来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管理的文化康乐场地,以及地下铁路公司和土地发展公司等其他公共机构所管辖的土地范围內张贴招贴、海报和广告牌给予准许的主管当局。 一般来说,某一建筑物或土地的拥有人、合法占用人或管理人,负责批准在该范围內张贴招贴、海报和广告牌。 下文撮述负责就在上述土地和场地范围內张贴招贴、海报和广告牌给予准许的主管当局:

(i) 由机场管理局管理的机场

机场管理局是根据《机场管理局条例》(第483章)成立的机构,负责在赤𫚭角提供、营运、发展及维持一个机场。根据《机场管理局条例》第35条,管理局可订立附例,以规管机场的使用及营运及机场有关地区內的人士的行为。《机场管理局附例》(第483章附属法例)第38条订明,任何人不得未获机场管理局许可而在附例适用区的任何部分竖立任何宣传品。机场管理局可将在附例适用区內展示的宣传品移走或处置。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04E(1)(a)条指明民航处处长为管辖在《香港机场(规例)条例》(第292章)所界定的机场界线內展示招贴和海报的主管当局。由于《香港机场(规例)条例》只适用于旧启德机场,上述《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的有关条文已经过时。鉴于启德机场已停止运作,我们会于稍后废除第292章,而在废除第292章的相应修订中,第132章第104E(1)(a)条也会废除。

(ii) 未批租土地

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所订立的定义,未批租土地指未有根据政府租契持有的土地或未有由某一条例归属于某人的土地。未批租土地包括用作街道及郊野公园等用途的政府土地。根据第28章第5条的规定,地政总署署长负责发出占用未批租土地的许可证。在第28章,"占用"一词广泛界定为包括"使用、居住、管有或享用土地,及在土地上或土地上空建造或保存任何构筑物,以及在土地上放置或保存任何物件"。因此,在未批租土地竖设招贴、海报和广告牌须取得由地政总署署长或获该署长转授权力的公职人员所发出的许可证。

另一方面,根据第132章第104A和104E(1)条,除了第104E(1)(a)至(e)条所述的土地外(例如由房屋委员会管理或管辖的土地及在郊野公园范围內的土地),临时市政局和临时区域市政局分别负责就在市区和新界区的政府土地上展示招贴和海报给予准许。根据第104B和104C条,两个临时市政局亦有权移走未经准许而展示或未能保持清洁整齐的招贴或海报。

根据现行安排,地政总署负责发出占用未批租土地的许可证,有关许可证以批准通知书的形式发出,临时市政局/临时区域市政局就在未批租土地上展示橫额和广告牌给予准许。移走未经准许而展示的招贴、海报及广告牌的工作,则通常由市政总署或区域市政总署的人员负责执行。

(iii) 由未来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管理的文化康乐场地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人员将会负责妥善管理该署辖下的文化康乐场地。根据建议的《博物馆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第13(1)(a)条,除非获得博物馆主管书面准许,任何人不得在博物馆內竖设任何构筑物或将该等构筑物所需的任何物料,或任何用作陈列的物料,带进或容许其留在博物馆內。建议的《文娛中心规例》第10(1)(a)条亦订有类似规定,授予由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委任负责管理或协助管理文娛中心的经理,就有关事宜给予准许的权力。

同时,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或属下人员有权根据第132章所订立的有关附属法例,例如建议的《泳滩规例》第8条、《游乐场地规例》第15条和《体育场规例》第13条,管制在康乐场地张贴、竖设或展示招贴、标语牌或告示。

(iv) 地铁公司所管辖的土地

《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第21条和附表明确订明,第132章第IX部有关宣传品、装饰及标志的规定,并不适用于由地铁公司或代表地铁公司于铁路范围內竖设的任何标志或宣传品。《地下铁路附例》(第270章附属法例)第32条进一步订明,除非得到地铁公司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在铁路处所任何部分展示任何招贴或海报等物品。

(v) 土地发展公司所管辖的土地

《土地发展公司条例》(第15章)第5(2)条授权公司租用、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或持有土地,以及管理由公司所租用、购买、获取或以其他方式持有的任何建筑物、处所或构筑物,以及该等建筑物、处所或构筑物的公共部分,包括其任何附属土地,管理时须顾及该处的租戶、拥有人或占用人的权益、福利及舒适状况。虽然第15章并沒有特别订立条文,就在土地发展公司所管理或管辖的土地及财产展示招贴、海报及广告牌,作出管制,但土地发展公司作为管理人,应有权就在这些建筑物和土地的范围內张贴招贴、海报和广告牌给予准许。

2(b) 解释在博物馆以外地方展示艺术藏品的政策和安排;借出藏品供行政长官/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官邸及其他地方展示时有所损毀,追讨损失的安排。

博物馆按其特别用途而建造,是最适合存放和展示艺术作品的地方,让市民欣赏这些作品。不过,自1977年起,市政局/临时市政局订有政策,借出选定的原作,在前总督府和其他官邸展出。博物馆的藏品修复专家每年检查这些作品两次,如有需要,会取回进行修复或供博物馆展出。临时市政局就博物馆的藏品购有综合保险,借出的展品亦在受保范围之內,以顾及这些展品在香港范围內借出时遗失或损毀的情况。

在1997年4月,市政局通过一项有关借出博物馆藏品在全港性重要建筑物展出的新政策,目前,共有25件藏品在香港国际机场的贵宾室展出。这些藏品亦在受保范围之內。

除了借出藏品外,临时市政局在辖下的不同场地摆放了23个戶外雕塑。临时市政局辖下一个工作小组亦正研究在该局辖下更多场地展出艺术作品。

2(c) 研究是否需要在条例草案附表3第50条有关游戏和运动项目的提述中,保留"有组织"一词。

第132章第107(2)条的用意,是把由正式团体/协会举办的游戏项目和个别人士的租用区分开来,而无意歧视并非有组织的游戏活动。为免生误会,我们不反对删除第50条"有组织"一词,并会提出相应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2(d) 考虑把公众坟场交由另一部门(例如民政事务总署)管辖或管理,是否更适当的做法。

基于公众健康和环境卫生理由,两个临时市政局负责监管有关处理遗骸的各项服务,包括坟场、火葬场、殡仪馆、殓葬商、土葬和检拾遗骸,以及移走无人认领的遗骸等相关事宜。由建议成立的食物环境卫生署的卫生督察人员继续监管公众和私营坟场的管理,实属恰当。

2(e) 考虑把检拾遗骸的工作交由另一部门(例如卫生署)处理,是否更适当的做法。

就检拾遗骸作出管制,主要是基于环境卫生理由,这方面的工作与坟场的整体管理息息相关。由建议成立的食物环境卫生署的卫生督察人员继续监管检拾遗骸的工作,实属恰当。

7月30日会议

(a) 解释厘定街市档位租金的现行机制和现行的上诉制度,以及让立法会有关事务委员会监察收费调整的建议机制。 附件C所载文件,就公众街市的管理和厘定街市档位租金等事宜,提供进一步资料。

(b) 提供资料,说明建议成立的食物及环境卫生咨询委员会在食物和卫生事务方面所担当的角色,以及政府对精简食物业发牌程序的顾问报告的初步看法。

我们接纳顾问的建议,打算成立食物及环境卫生咨询委员会,向政府就涉及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的重大政策事宜,提供意见,以及在全港性层面,监察这些服务的提供情况。我们仍在研究咨询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细节一经落实,便会向议员汇报我们的建议。

有关部门正仔细研究在1999年8月初完成的食肆发牌制度顾问报告。该报告的摘要载于附件D。顾问所提出精简食肆发牌程序的主要建议,是委托认可专业人士(包括认可专业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和注册通风系统承办商等)确定和证明有关处所在各方面均达安全标准,可签发食肆牌照。根据建议的新发牌制度,获取牌照所需的时间取决于申请人,发牌当局会在收到申请人所委托的认可专业人士所签发的有关证明书后,发出食肆牌照。各个参与食肆发牌工作的部门,包括屋宇署、消防处和市政总署大体上支持这个建议的方向。在咨询过程中,业界人士亦表示接纳有关建议。

(c) 解释设立建议上诉机制的原因、成员的建议任期,以及这些上诉委员会的成员组合会否出现重叠。

架构重组之后,我们建议:

(a) 成立牌照上诉委员会,负责审理就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和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作出的发牌决定所提出的上诉。这将取代现时两个临时市政局的覆检委员会。覆检委员会乃根据第132章125(9)条设立,负责覆检两个市政总署代表两个临市局所作的发牌决定;及

(b) 两个文康市政上诉委员会将合而为一,处理就牌照上诉委员会、酒牌局的决定,以及根据第132章和《公众娛乐场所条例》(第172章)作出的其他决定所提出的上诉。

设立牌照上诉委员会作为第一层上诉机制,将可保留现时采用形式较为简单的第一层覆检/上诉机制的权利,以及避免日后的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须处理太多上诉个案,应接不暇。由于新的酒牌局将会全部由非官方人士组成,我们欠缺理据,要求就酒牌局的决定所提出的上诉,须先由背景相类似的非官方人士组成的牌照上诉委员会审理,才可将个案交由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审议。

根据《文康市政上诉委员会条例》(第220章),文康市政上诉委员会(日后称为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成员的委任期为3年。至于新成立的牌照上诉委员会,我们打算委任期为2年或3年,任期届满后,有关成员有机会获延任。在委任各成员时,我们会小心处理,避免委任同一名人士担任牌照上诉委员会和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的成员。

(d) 解释就管制公共和私人泳池订立两项制度的原因、现行标准(例如水质方面)的差异,以及是否可以就公共和私人泳池订立统一标准。

私人泳池(只供为数不多于20个住宅单位使用而公众又不得进入的泳池除外)须根据《泳池(市政局)附例》和《泳池(区域市政局)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遵守两个临时市政局的发牌管制规定。订立管制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有关附例主要就泳池的水质、须符合的标准、适当的设计、卫生和安全标准订立规定。卫生督察人员负责有关发牌事宜,并会征询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例如就结构安全征询屋宇署的意见,以及就加氯消毒装置征询消防处的意见。卫生督察亦负责定期视察领有牌照的私人泳池,并抽取池水样本,进行细菌化验和化学分析。

公众泳池由临时市政局和临时区域市政局提供和管理。由临时市政局和临时区域市政局管辖的泳池分别为16个和18个。有关公共泳池的事宜,由《公共泳池(市政局)附例》和《公共泳池(区域市政局)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作出规管,主要就泳池的适当管理和管辖,以及使用者的行为,订立规定。虽然根据《泳池附例》,公共泳池获豁免领牌,但整体来说,公共泳池依循适用于私人泳池的标准。附件E所载文件,概括比较适用于私人和公共泳池的标准,当中只在操作标准和日常的监察工作方面有轻微分别。公共泳池受到稍为更严格的管制,因为公共泳池可容纳的人士和使用者的人数一般较私人泳池为多。

(e) 解释在政府和房屋委员会处所的公共街市和私人处所的街市采用不同规管规定的原因。

请参阅附件C所载文件。


政制事务局局长
(梁志仁代行)



199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