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A

立法会《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委员会
(1999年9月8日会议)

对食物及药物的规管


引言

在1999年7月23日的立法会《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上,有议员要求政府提供文件,说明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以及《中医药条例》等其他有关法例,规管食物和药物卫生的分工情况。文件亦应阐释政府建议规管中医药的计划,以及凉茶和健康食品会否纳入规管范围之內。

2. 本文件概述现行的规管架构。

现行对食物安全和食物卫生的规管

3. 有关食物的基本法例载于《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V部(食物及药物)。主要条文包括对食物购买人的一般保障、有关出售不宜食用的食物或搀杂食物的罪行、食物卫生、检取及销毀不宜食用的食物。该条例之下的附属法例就特定范畴,例如成分组合及标签、使用防腐剂、食物所含的有害物质、进口野味、肉类及家禽、奶类、冰冻甜点和食物业的发牌等方面,订立管制。此外,《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第139章)及附属法例涵盖禽畜的检疫和检验,以及农场卫生的管制等方面。

4. 有关食物安全和食物卫生的工作主要分由卫生福利局、卫生署、两个临时市政局(以下简称两局)及其执行部门(即市政总署和区域市政总署)负责。

5. 总体来说,两局和市政总署/区域市政总署负责食物卫生工作,包括食物业处所发牌和巡查,以及某些食品的安全。《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授权两局就这些事宜,订立适用于其辖区的附例。该条例第55条则授权卫生署署长订立附属法例,规管有关事项,例如:在食物添加或抽取指明的物质;在配制或保存食物时,使用任何物质作配料;该等食物的成分组合或其细菌标准或化学标准,以及食物的标签、标记或宣传等。卫生署辖下的卫生事务科由两局提供拨款。该科除了负责在全港执行有关食物安全管制的法定职能外,亦获两局转授权力,执行与食物安全有关的附例的某些条文。该科亦透过食物监察计划和健康教育等,参与监察和促进食物安全和卫生的工作。

6.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55(1A)条,卫生福利局局长亦获授权订立规例,以禁止、限制或规管输入、制造、出售、托付或交付不符合有关食物安全规例的食物或其配料,或有损或可能有损公众卫生的食物。此外,渔农处亦参与食物安全禽畜卫生方面的工作,包括禽畜检疫和检验、农场卫生和珊瑚鱼繁殖区登记计划。经济局也间接参与有关工作。

7. 食物安全和食物卫生的工作分散由两局和不同机构负责,不但影响协调和领导,亦有损我们处理食物安全危机的应变能力。建议成立提供食物安全和卫生服务的新架构旨在解决这些问题。

现行对药物的管制

8. 有关药物的管制规定主要在下述法例中订明:

  1.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
  2.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V部)
  3.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

卫生福利局正检讨与药物有关的法例,包括上文(a)及(b)项,使有关规定更易于执行。

(a)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

9.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就药物(medicines)和药剂制品(即药物(drugs))的注册,以及这些产品的制造商、入口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发牌,订立条文。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由有关的政府官员、执业医生、药剂师和学者组成,并由卫生署署长担任主席,负责监管本条例所订明的管制的实施情况。

(b)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V部)

10.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所作的定义,"药物"(drugs)包括供人內服或外用的药物。1999年7月制定的《中医药条例》把药物的定义扩大至包括中药材和中成药(见下文第13段)。只用作药物的物品及物质,不纳入"食物"的定义內。

11.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55条授权卫生署署长订立附属法例,规管有关事项,例如:在药物添加或抽取指明的物质;在配制或保存药物时,使用任何物质作配料;该等药物的成分组合或其细菌标准或化学标准,以及药物的标签、标记或宣传等。该条例之下的《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就药物的成分组合标准作出规管。根据该条例第55(1A)条,卫生福利局局长获授权订立规例,以禁止、限制或规管输入、制造、出售、托付或交付不符合卫生署署长所订规例的药物或其配料,或有损或可能有损公众卫生的药物。

(c) 《危险药物条例》

12. 一些容易被滥用的危险药物由《危险药物条例》规管。根据该条例,卫生署署长负责就危险药物的入口、出口、制造、销售和拥有,签发牌照。

对中医药的管制

13. 新制定的《中医药条例》(第549章)订立法定的制度,对中医药(包括中药材和中成药)的应用、使用、销售和制造,作出规管,以期保障公众健康和消费者的权利,以及确保中医执业的专业水准。该条例涵盖个别中成药的注册、中成药的批发商和制造商的领牌,以及中药材的零售商和批发商的领牌。由卫生署署长授权担任视察员的公职人员负责执行该条例的规定。由2000年起,我们会分阶段对中医药作出规管。

凉茶

14. 目前,凉茶铺须根据有关的食物业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向两局申领许可证,方可营业。除了须遵照食物业处所领牌的一般规定外,经营者并须提交所售卖的凉茶清单和有关配方。为了确保公众健康得到更佳保障,市政总署和区域市政总署在签发准许售卖该些凉茶的许可证前,会先就有关配方,征询卫生署署长的意见。如有需要,卫生署人员会抽取凉茶的样本化验。随着《中医药条例》已予以制定,我们会检讨有关安排。

健康食品

15. "健康食品"一般泛指饮食补充剂,是为着调节人体机能状态而制造或销售的。"健康食品"通常不包括药剂制品及药物,但国际间并未对"健康食品"的定义和管制达成共识。

16. 目前市面上若干健康食品,其实可能会纳入《中医药条例》就"中成药"所作的定义。根据该条例所订立的定义,中成药指任何符合下述说明的专卖产品:

  1. 纯粹由下述项目作为有效成分组成:

    1. 任何中药材;或
    2. 惯常获华人使用的任何源于植物、动物或矿物的物料;或
    3. 第(i)及(ii)节分别提述的任何药材及物料;

  2. 配制成剂型形式;及
  3. 已知或声称用于诊断、治疗、预防或纾缓人的疾病或症状、或用于调节人体机能状态。

17. 并非《中医药条例》所界定的"中成药"的健康食品将继续受到《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的规管,情况与其他食品相同。

18. "健康食品"是一类较新颖的产品。政府会紧密留意国际间在这方面的发展,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就现行规管模式作出修改。


政制事务局
1999年9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