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B

有关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建议分工


引言

在1999年7月27日的立法会《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上,有议员要求政府提供文件,阐释下述事项:

  1. 建议成立的食物环境卫生署与卫生署和渔农处在监察、调查、评估和控制爆发由食物引起的疾病各方面的协调程序,并以禽流感,怀疑食物受二噁荚污染和珊瑚鱼含雪卡毒等事件为例,加以说明;

  2. 上文(a)段所述每个工作步骤的主管当局;

  3. 现时和建议程序的比较和处理食物和环境卫生事宜的工作流程;

  4. 由卫生署借调卫生人员的现行和建议安排、各有关人员的从属关系和职责范围;及

  5. 确定、评估、控制和预防传染病(包括与泳滩、牲畜和海鲜有关的传染病)的主管当局。

2. 本文件载述有关政府部门处理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事务的现行分工安排,以及在2000年1月1日成立的新架构下,政府就分工建议的初步看法。

现行职责分工

3. 参与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主要机构计有:两个临时市政局、市政总署和区域市政总署、卫生福利局、卫生署、经济局、渔农处、规划环境地政局和环境保护署。下文和附录I的图表扼述各机构的职能。其他机构亦有参与有关工作,包括政府化验所和医院管理局。前者负责分析食品是否符合有关的管制规定,后者则负责治疗可传染和由食物引起的疾病。

两个临时市政局和两个市政总署

4. 两个临时市政局为法定机构,并享有高度自主权,可在其辖区制定政策及运用资源,以提供服务及设施。他们亦同时享有财政自主权,并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获赋予权力制定附例,在其辖区內实施。市政总署和区域市政总署是两个临时市政局的执行机构。两个临时市政局负责多项与食物安全和卫生有关的职能,包括订定一些食物标准(例如奶类和冰冻甜点)、发牌予食物业处所(例如食物制造厂、食肆、新鲜粮食店)和进行巡查、管理街市和监察街市的卫生情况、在屠房检验肉类,以及发牌予私营屠房等。两个临时市政局亦是负责环境卫生的主要机构,包括洁净街道、防治虫鼠、废物收集和实施处置尸体的管制。

卫生署

5. 卫生署是政府的卫生顾问,并负责执行医疗护理政策及法定职能。卫生署卫生事务部由两个临时市政局提供拨款,负责管制进口及本地制造食品的食物安全。此外,亦定期进行食物监察计划,在入口、批发和零售层面抽取食物样本进行实验室化验。该部亦就防治虫鼠及健康教育等事宜,向两个临时市政局提供意见。此外,两个临时市政局把一些第132章和该章附属法例所订明的食物安全职能,转授予卫生事务部的人员,例如批准入口奶类和冰冻甜点的制造来源地的权力。

渔农处

6. 渔农处负责在农场、入口和批发市场层面,实施活牲畜和家禽的管制措施,并负责管制除害剂、监察红潮和追查受雪卡毒污染的鱼类源头等相关事宜。此外,该处亦负责签发牛奶场牌照,以及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等可由动物传染给人类的疾病。

环境保护署

7. 环境保护署负责处理和减少废物,以及预防和控制空气、噪音和水质污染。

决策局

8. 卫生署向卫生福利局报告,亦就食物安全和卫生事宜向两个临时市政局负责。渔农处向经济局报告(郊野公园和环保方面的事宜除外,这方面的政策事宜,由规划环境地政局负责),而环境保护署则向规划环境地政局报告。

卫生事务委员会和跨部门协调

9. 为了加强两个临时市政局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当局成立了一个行政协调组织,名为"卫生事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卫生署署长担任主席,成员来自两个临时市政局、两个市政总署和其他有关的政府部门,例如卫生福利局和渔农处。该委员会在正常情况下会定期召开会议,若发生「食物危机」或流行病爆发的事故,则会较频密举行会议。若发生大规模由食物引起的疾病等事故,当局会成立专责跨部门委员会,协调有关政府部门的工作。

处理食物和环境卫生事故的现行安排

10. 视乎食物和环境卫生事故的性质和源头,卫生署、市政总署、区域市政总署和有些时候环境保护署会参与监察、调查、评估和控制疾病爆发的事故。在政策层面,卫生福利局、经济局、规划环境地政局和两个临时市政局亦会参与有关工作。附录II所载流程图,说明处理食物事故的现行总体安排。下文扼述各工作部门的大致分工情况。

监察

11. 卫生署、市政总署、区域市政总署、渔农处和环境保护署各就食物和环境卫生的不同范畴,订立了监察计划。详情如下:

  1. 卫生署:疾病监察、食物监察计划(包括监察蔬菜、奶类等进口新鲜食品和本地食品,以及处理食物投诉);

  2. 市政总署和区域市政总署:定期巡查食物业处所、处理食物投诉、在屠房检验肉类、监察公共街市的卫生情况和管制街边小贩等;

  3. 渔农处:监察本地禽畜农场的卫生情况、在进口检查站、牲口栏和农场监察禽畜卫生,以及实施珊瑚鱼繁殖区的报告和登记制度;及

  4. 环境保护署:监察泳滩水质,包括大肠杆菌含量。

各有关部门之间订有既定程序,报告在监察期间所发现的怀疑食物或环境卫生事故。

调查

12. 若发现怀疑食物或环境卫生事故,视乎事件的性质,卫生署、市政总署、区域市政总署、渔农处和环境保护署会参与有关的调查工作。这些部门分别负责以下工作:

  1. 卫生署对病人/食物中毒的受害人及其他可能受感染的人士进行调查,如有需要,并会参与联合调查,研究可能的感染源头。如有需要,该署亦会向国际或海外卫生组织(例如世界卫生组织),征求意见和索取资料;

  2. 市政总署和区域市政总署在食物制造的各个环节,调查和研究污染源头,特别是食物业处所和街市档位等地方,如有需要,会参与卫生署的联合调查;

  3. 渔农处调查涉及动物疾病的事故(例如:H5禽流感)和禽畜残余药物(例如:盐酸黑仑特罗),以及追查受雪卡毒感染的珊瑚鱼的源头和销售点;及

  4. 环境保护署调查泳滩水质突然变坏的事故。

13. 若爆发大规模的传染/由食物引起的疾病,当局会成立跨部门的协调委员会,统筹相关部门的工作,以处理有关问题,包括采取联合行动,调查有关疾病。其中一个例子是成立「H5N1跨部门协调委员会」,统筹各部门的管制措施。

评估

14. 卫生署通常带头评估食物或环境卫生事故对公众健康的影响,而渔农处则负责评估对禽畜公共卫生和渔农业的影响。爆发大规模疾病时,通常需要各部门之间互相协调和合作。在适当的情况下,会知会两个临时市政局有关的评估工作或征询他们的意见。

控制和预防

15. 为了控制和预防疾病蔓延,通常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采取联合行动。在一般情况下,会由跨部门协调委员会决定采取何种行动,或经进行跨部门咨询后作出决定。之后,各部门会负责在其职能范围內,执行有关的控制和预防措施。下文举例说明各部门负责执行的控制和预防措施:

  1. 卫生署会抽取受影响的食物样本化验、建议暂停出售或收回受影响的食品,或根据《防止传染病蔓延规例》(第141章附属法例)命令把有关地区或处所隔离。在适当情况下,卫生署会与国际或海外卫生组织保持紧密接触;

  2. 市政总署和区域市政总署会协助卫生署抽取食物样本和检验食物、巡查食物业处所及清洁公共街市,或暂时封闭受影响的泳滩;

  3. 渔农处监察有关活禽畜的卫生情况,并与主要供应商接触,商讨进行适当的预防工作,以及追查可能源头及零售商;及

  4. 环境保护署监察受影响泳滩的水质,以及确保适当处置受污染的食物或家禽尸体等。

16. 有关部门亦会就危机处理,与市民和有关业界人士沟通。实施一些控制和预防措施可能涉及检讨和修订政策和法例。有关决策局和两个临时市政局会参与有关工作。

所遇到的问题

17. 在现行架构下,合共有3个决策局、两个临时市政局和5个部门参与处理食物和环境卫生事故。职责过于分散导致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事务在整体协调和督导工作方面,缺乏中央层面的领导。这削弱了我们应付大规模食物安全或环境卫生紧急事故的能力。处理此类事故,实须迅速作出决定,而各部门/机构须在极短时间內大规模调动资源。

建议的新架构

18. 在建议的新架构下,食物环境卫生署会负责处理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各项主要事务。除了卫生督察外,该署亦会从卫生署和渔农处抽调专业人员协助。卫生和兽医人员会正式从卫生署和渔农处借调到新部门,负责提供专业意见及/或执行与食物安全有关的职能,并向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负责。新部门会从多方面入手,管理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事务。

19. 此外,建议成立的新环境食物局会就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事务担当整体的统筹角色,以及提供政策指引。食物环境卫生署、渔农处和环境保护署会向该决策局负责。这个安排有助集中资源,制定和实施全港性政策和工作计划,以及加强食物管制制度。此外,亦可改善食物监察和研究计划,更为重视食物和环境卫生事故的预防工作。

处理食物和环境卫生事故的未来安排

20. 架构重组后,处理食物和环境卫生事故的领导架构会更为精简,主要集中于建议成立的环境食物局。建议成立的食物环境卫生署在监察、调查、评估、控制和预防食物和环境卫生事故方面的角色,会予以加强。

21. 不过,基于有关事故的不同性质和牵涉的范围,食物环境卫生署难以执行全部工作。架构重组后,卫生署会继续负责控制和预防人类的传染病的整体工作,并在疾病管制的全球网络,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表。渔农处会继续负责控制动物和禽鸟的传染病。有关部门会在新决策局的整体统筹下,紧密合作。

22. 举例来说,如遇上食物中毒事件,卫生署会继续接收医院或诊所所发出的通知,然后集中对病人及其他可能受感染的人士进行临床调查,以及在适当的情况下,与国际或海外卫生组织联系。食物环境卫生署会从食物制造的各个环节和环境卫生方面,追查感染或污染源头,并采取适当的管制和预防措施。若在特殊的情况下,须采取重大措施,控制动物或禽鸟的传染病,例如须根据《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第139章),宣布受这些疾病感染的地方,渔农处会参与有关工作。

23. 附录III所载流程图,阐述未来处理食物事故的总体安排。


政制事务局
199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