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91/99-0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BC/35/98

《1999年香港康体发展局(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1次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10月26日(星期二)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霍震霆议员(主席)
何世柱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永森议员
程介南议员
杨孝华议员
郑家富议员
蔡素玉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委员:

何秀兰议员
陆恭蕙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民政事务局局长
蓝鸿震先生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张宝德先生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专责小组)
萧伟全先生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康乐体育)
麦敬年先生

政府律师
潘汉英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选举主席

霍震霆议员当选法案委员会主席。

2. 主席申报利益,表示他是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港协")会长以及香港康体发展局的成员。

I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3. 应主席所请,民政事务局局长表示,《1999年康体发展局(修订)条例草案》旨在透过加入一名港协成员及6名其他成员,把康体发展局的成员人数的最高名额由现时的13名增至17名,此外,"香港业余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亦将更改为"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以反映本年较早时所出现的转变。民政事务局局长指出,拟议增加康体发展局成员数目的目的是加强其代表性,让更多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提供意见。该项建议是1999年3月发表的《文化艺术及康乐服务顾问报告》所包含的建议之一。

4. 民政事务局局长进一步表示,自从该条例草案于1999年6月25日在宪报刊登后,当局注意到,本港各个体育总会纷纷致函立法会议员表达意见,认为在研究条例草案前,应就提供体育服务的政策进行全面的辩论和检讨。有见及此,民政事务局曾于1999年8月19日与本港有关的各个体育总会举行联席会议,讨论此事。民政事务局局长指出,各体育总会普遍接受条例草案有关增加康体发展局成员人数的建议。他们希望,条例草案将可发挥推动作用,为本港在提供体育服务方面作更深入的改革。民政事务局局长进一步表示,政府当局曾向各体育总会解释,可透过逐步落实行政措施而非立法手段在提供体育服务方面作出改革。

5. 程介南议员询问在体康发展局额外增加一名港协成员席位的理由。民政事务局局长答称,鉴于港协在体育发展方面所担当的重要角色,政府当局认为应加强港协在康体发展局的代表性。民政事务局局长补充,增加康体发展局的成员人数将可吸纳商界人士、杰出运动员及其他相信可对体育发展作出贡献的人士。

6.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李华明议员时表示,撤销临时市政局及临时区域市政局主席及其代表在康体发展局的成员身份的建议已纳入《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

7. 李华明议员进一步询问把康体发展局內公职人员的数目由一名增至超过3名的建议有何理据。民政事务局副局长答称,当局认为,民政事务局局长及拟开设的康乐文化事务署署长应成为康体发展局的当然成员。余下的席位则可由指定的政府官员,或在有需要时由本身亦为公职人员的杰出运动员担任。

8. 郑家富议员认为,鉴于《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委员会尚未完成工作以及提供体育及康乐服务的新行政架构仍未定出,政府当局不宜在现时提出此项条例草案。郑议员指出,各体育总会的来函及港协提交的题为"迈向未来的体育新架构"的意见书(已随立法会CB(2)176/99-00(01)及(02)号文件送交议员)显示,体育界与政府当局的看法并不一致。

9. 民政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由于条例草案并沒有任何条文在落实方面须以解散两个临时市政局作为先决条件,因此应独立研究例草案。况且康体发展局现任成员的任期将于2000年3月31日届满。不过,民政事务局局长亦指出,鉴于条例草案是由重整市政服务的整体工作所衍生出来,政府当局因而认为,爭取同时通过条例草案及《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是较为稳妥的做法。

10. 马逢国议员表示,法案委员会应与体育界的代表会晤,以便听取他们的意见。程介南议员、何世柱议员、吴亮星议员、张永森议员及蔡素玉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11. 郑家富议员指出,邀请团体就提供体育服务的政策层面表达意见可能超出条例草案的范围,因为条例草案的指明目的是增加康体发展局的成员数目。

12. 助理法律顾问表示,根据《立法会义事规则》的规定,对法案所提出的修正案必须与法案的主题及有关条文的主题有关。他进一步表示,有关团体可提交意见书或提出口题意见。就口题意见的情况而言,主席可要求有关团体把其意见局限于与条例草案的主题相关的內容。

13. 杨孝华议员认为,关乎提供体育服务政策的事宜应由民政事务委员会讨论。

14.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告知议员,民政事务委员会曾于1999年5月18日与体育界的代表会晤,讨论顾问报告所建议体育及康乐服务新架构。他补充,《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委员会亦曾于上星期举行的会议上,研究对《香港康体发展局条例》(第1149章)的相应修订。

15. 主席建议邀请各体育总会,港协及康体发展局提交意见书。他亦表示,应尽快举行会议,讨论所接获的意见书。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16.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将在法案委员会下次会议上提供一份有关体育及康乐服务新行政架构的文件,供议员参考。

III. 下次会议日期

17. 议员同意,下次会议将于1999年11月9日(星期二)上午8时30分在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举行。

18. 会议于上午11时5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