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
对若干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由立法会制定。
1.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
2.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当作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2) 第 (1) 款受《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 第II部列出的香港人权法案中的第
十二条规限。
3.对条例的修订
各附表所指明的条例,按该等附表所示的方式修订。
附表1 [第3条]
《香港扶幼会法团条例》
1.《香港扶幼会法团条例》(第1008章) 第5(a) 条现予修订,废除 "官方" 而代以 "
政府"。
2.第10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附表2 [第3条]
《梅夫人妇女会法团条例》
1.《梅夫人妇女会法团条例》(第1021章) 第2条现予修订,在 "章程" 的定义中,
废除 "总督"而代以 "行政长官"。
2.第3(1) 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第4(3) 条现予修订——
(a)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废除 "官方" 而代以 "政府"。
4.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
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5.附表现予修订——
(a) 在第15段中,废除所有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b) 在第19(a) 段中,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c) 在第20(4) 段中,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d) 在第30段中,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e) 在第36段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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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第3条]
《香港防痨心臟及胸病协会法团条例》
1.《香港防痨心臟及胸病协会法团条例》(第1024章) 第3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6(1) 条现予修订,废除 "官方" 而代以 "政府"。
3.第11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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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第3条]
《明德医院条例》
1.《明德医院条例》(第1035章) 第11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
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
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2.附表现予修订——
(a) 在第13条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23条的但书的 (b) 段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附表5 [第3条]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法团条例》
1.《香港社会服务联会法团条例》(第1057章) 第3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Hong Kong"。
2.第4(a) 及 (c)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第11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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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第3条]
《香港保护儿童会法团条例》
1.《香港保护儿童会法团条例》(第1058章) 第3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4(a)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第10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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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第3条]
《香港游乐场协会条例》
1.《香港游乐场协会条例》(第1061章) 第3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
以 "Hong Kong"。
2.第4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第5(a) 及 (c)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4.第12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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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8 [第3条]
《救世军条例》
1.《救世军条例》(第1062章) 第2(2)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the Colony"
而代以"Hong Kong"。
2.第8条现予修订,废除"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
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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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 [第3条]
《香港青少年培育会法团条例》
1.《香港青少年培育会法团条例》(第1066章) 第3(1) 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Hong Kong"。
2.第4(1)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第6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
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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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 [第3条]
《博爱医院法团条例》
1.《博爱医院法团条例》(第1068章) 第3(1) 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
以 "Hong Kong"。
2.第4(1)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第6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
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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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 [第3条]
《香港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
医院法团条例》
1.《香港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医院法团条例》(第1072章) 第3(1) 条现予修订,废
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4(1) 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
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附表12 [第3条]
《香港盲人辅导会法团条例》
1.《香港盲人辅导会法团条例》(第1086章) 第3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
代以 "Hong Kong"。
2.第4(d)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第9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
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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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3 [第3条]
《香港弱能儿童护助会法团条例》
1.《香港弱能儿童护助会法团条例》(第1087章) 第3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Hong Kong"。
2.第4(d)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第9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
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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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4 [第3条]
《社会福利署署长法团条例》
1.《社会福利署署长法团条例》(第1096章) 第5(1) 条现予修订,在但书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第8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4) 款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 (6) 款中,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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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5 [第3条]
《仁济医院条例》
1.《仁济医院条例》(第1106章) 第10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
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
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附表16 [第3条]
《香港公益金条例》
1.《香港公益金条例》(第1122章) 第14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
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
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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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7 [第3条]
《香港圣约翰救护机构法团条例》
1.《香港圣约翰救护机构法团条例》(第1164章) 第20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
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对若干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草案第3条,附表1至17)。
2.被修改的条例及相关的附表编号如下——
《仁济医院条例》(第1106章) 附表15
《社会福利署署长法团条例》(第1096章) 附表14
《明德医院条例》(第1035章) 附表4
《香港公益金条例》(第1122章) 附表16
《香港扶幼会法团条例》(第1008章) 附表1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法团条例》(第1057章) 附表5
《香港防痨心臟及胸病协会法团条例》(第1024章) 附表3
《香港盲人辅导会法团条例》(第1086章) 附表12
《香港青少年培育会法团条例》(第1066章) 附表9
《香港保护儿童会法团条例》(第1058章) 附表6
《香港弱能儿童护助会法团条例》(第1087章) 附表13
《香港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医院法团条例》(第1072章) 附表11
《香港圣约翰救护机构法团条例》(第1164章) 附表17
《香港游乐场协会条例》(第1061章) 附表7
《梅夫人妇女会法团条例》(第1021章) 附表2
《救世军条例》(第1062章) 附表8
《博爱医院法团条例》(第1068章) 附表10
3.本条例草案亦规定有关的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别
行政区成立之日起生效 (草案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