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



对若干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 (第2号) 条例》。

2. 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当作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2) 第 (1) 款受《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

第II部列出的香港人权法案中的第十二条规限。

3. 对条例的修改

各附表所指明的条例,按该等附表所示的方式修订。

附表1 [第3条]

《香港考试局条例》

1. 《香港考试局条例》(第261章) 第3(5)(a)、(6) 及 (7)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 第7(2)(b) 及 (c)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行政长官"。

3. 第8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4. 第10(1)、(2)、(4) 及 (5)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
官"。

5. 第11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2) 款中,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 (4) 款中--

(i)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ii) 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6. 第13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7. 第14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官方" 而代以 " "国家" "。

8. 第15(2)(c) 条现予修订,废除 "皇家香港警察队" 而代以 "香港警务处"。

9. 附表2现予修订,在 (a)(v)、(b) 及 (c) 段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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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第3条]

《专上学院条例》及其附属法例

《专上学院条例》

1.《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 第4(j) 条现予修订,废除 "任何外国政府、外国组织或" 而代以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外的任何政府或任何在香港以外地方的组织或任何"。

2. 第6(4)、(5) 及 (6)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
会同行政会议"。

3. 第8(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4. 第12(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专上学院规例》

5. 《专上学院规例》(第320章,附属法例) 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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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第3条]

《岭南学院条例》

1. 《岭南学院条例》(第422章) 第4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 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3. 第9(1)(a)、(b)、(c)、(d) 及 (f)、(2)、(5) 及 (6)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
以 "行政长官"。

4. 第13(1)(a)、(c)、(d) 及 (e)、(7) 及 (8)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5. 第21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6. 第22(3)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7. 第24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 (2) 款中--

(i)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ii) 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8. 第25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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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第3条]

《香港教育学院条例》

1.《香港教育学院条例》(第444章) 第5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2. 第6(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 第8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c) 款中,废除"总督"而代以"行政长官";

(b) 在第 (3) 款中,废除 "总督可随时" 而代以 "行政长官可酌情"。

4. 第9(3)(e)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5. 第16(1)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6. 第17(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7. 第20(3)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立法局" 而代以"立法会"。

8. 第24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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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第3条]

《香港大学条例》

1. 《香港大学条例》(第1053章) 第3条现予废除。

2. 第5(1)(a) 条现予修订,废除 ",而如按照英国法律订立则" 而代以 "并"。

3. 第12(3) 条现予修订--

(a) 废除首次及第二次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废除 "署理总督或代理总督" 而代以

"依照《基本法》第五十三条在当其时代理行政长官职务的人"。

4.第16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
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5.附表內的《香港大学规程》规程XV现予修订,在第1(d)(i) 段中,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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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第3条]

《香港理工大学条例》

1. 《香港理工大学条例》(第1075章) 第3A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2) 款中--

(i) 废除首次及第二次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ii) 废除 "署理总督或代理总督" 而代以
"依照《基本法》第五十三条在当其时代理行政长官职务的人";

(b) 在第 (3) 款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 第10(1)(d) 及 (e)、(2)、(3)、(4) 及 (5)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 第13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4. 第19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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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第3条]

《圣约翰学院条例》

1.《圣约翰学院条例》(第1089章) 第3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 第11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3.第13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
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附表8 [第3条]

《香港中文大学条例》

1.《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 第5(3)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行政长官"。

2. 第18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官方" 而代以 "政府"。

3. 第22(4) 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4. 附表1內的《香港中文大学规程》规程11现予修订,在第1(l) 段中,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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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 [第3条]

《香港浸会大学条例》

1.《香港浸会大学条例》(第1126章) 第4(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
以 "行政长官"。

2.第15(1)(a)、(b)、(c)、(d) 及 (e)、(2)(a) 及 (3)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
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第31条现予修订,废除"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而代以"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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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 [第3条]

《香港城市大学条例》

1.《香港城市大学条例》(第1132章) 第4(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 第10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e)、(f)(ii) 及 (iii)、(g) 及 (h) 及 (2)(a) 款中,废除 "总督" 而
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 (3) 款中--

(i) 在 (a) 段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酌情";

(ii) 在 (b) 及 (c) 段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附表11 [第3条]

《香港科技大学条例》及有关的条例

《香港科技大学条例》

1. 《香港科技大学条例》(第1141章) 第6(2) 条现予修订--

(a) 废除首次及第二次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废除 "署理总督或代理总督" 而代以

"依照《基本法》第五十三条在当其时代理行政长官职务的人"。

2. 第9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e) 款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 (3)(a) 款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酌情"。

《The Hong K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mendment) Ordinance 1995》

3. 《The Hong K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mendment) Ordinance 1995》
(1995年第27号) 第9条现予修订,废除 "Her Majesty the Queen, Her Heirs or Successors"
而代以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Basic Law or other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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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2 [第3条]

《香港公开大学条例》

1. 《香港公开大学条例》(第1145章) 第6(2)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 第8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d) 及 (f) 及 (2) 款中,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 (3) 款中--

(i) 废除首次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ii) 废除 "总督亦可随时" 而代以 "行政长官可酌情";

(c) 在第 (4)(a) 及 (b) 款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
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草案第3条,附表1至12)。

2. 被修改的条例及相关的附表编号如下--

《香港考试局条例》(第261章) 附表1

《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 附表2

《岭南学院条例》(第422章) 附表3

《香港教育学院条例》(第444章) 附表4

《香港大学条例》(第1053章) 附表5

《香港理工大学条例》(第1075章) 附表6

《圣约翰学院条例》(第1089章) 附表7

《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 附表8

《香港浸会大学条例》(第1126章) 附表9

《香港城市大学条例》(第1132章) 附表10

《香港科技大学条例》(第1141章) 附表11

《香港公开大学条例》(第1145章) 附表12

3.本条例草案亦规定有关的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别
行政区成立之日起生效 (草案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