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条例草案
就中医的注册、中药业者的领牌,中成药的注册以及其他有关事宜订立条文。
由立法会制定。
第I部
导言
1. 简称及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可引称为《中医药条例》。
(2)本条例自卫生福利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而卫生福利局局长
可为不同的条文指定不同的实施日期。
2. 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小组" (committee) 指根据第25或39条设立的小组;
"中成药" (proprietary Chinese medicine) 指任何符合下述说明的专卖产品--
(a)由任何中药材或任何惯常获华人使用的任何其他源于植物、动物或矿物的物
料组成;
(b) 配制成剂型形式;及
(c) 已知或声称用于诊断、治疗、预防或纾缓人的疾病或症状,或用于调节人体
机能状态;
"中成药批发商牌照" (wholesaler licence in proprietary Chinese medicines)指根据第
135条发出的牌照;
"中医组" (Practitioners Board) 指根据第12(a) 条设立的中医组;
"中药材" (Chinese herbal medicine) 指附表1或2內指明的任何物质;
"中药材批发商牌照" (wholesaler licence in Chinese herbal medicines)
指根据第115条发出的牌照;
"中药组" (Medicines Board) 指根据第12(b) 条设立的中药组;
"中药业" (trade of Chinese medicines) 指经营在配发、零售、批发交易、制造、进口
或炮制任何中药材或中成药 (视属何情况而定) 方面的业务;而 "中药业者" (Chinese
medicines trader) 亦须据此解释;
"中药业监管小组" (Regulatory Committee of Chinese Medicines Traders) 指根据第
25(1)(b)
(iii) 条设立的小组;
"中药业管理小组" (Chinese Medicines Traders Committee) 指根据第25(1)(b)(ii)条设立
的小组;
"中药管理小组" (Chinese Medicines Committee) 指根据第25(1)(b)(i) 条设立的小组;
"包装" (package)--
(a) 指将任何中成药封住的任何盒、小包或其他物品;及
(b)在该等盒、小包或其他物品被封于一个或多于一个其他的盒、小包或其他
物品內的情况下,包括每一有关的盒、小包或物品;
"有限制注册" (limited registration) 指第85条所指的注册;
"有效成分" (active ingredient)就任何中成药而言,指在中成药的制造中所使用或拟
使用的且促成该中成药的一种或多于一种的药效的物质或合成物;
"考试小组" (Examination Committee) 指根据第25(1)(a)(ii) 条设立的小组;
"作中医执业"、"以中医方式行医" (practising Chinese medicine) 指以下任何
作为或活动,即应用在全科、针灸或骨伤方面的传统中医药学为基础,以--
(a) 诊断、治疗、预防或纾缓任何疾病或任何疾病的症状;
(b) 开出中药材或中成药的处方;
(c) 调节人体机能状态,
而 "中医执业" (Chinese medicine practice, practice of Chinese medicine)
亦须据此解释;
"局长" (Secretary) 指卫生福利局局长;
"批发" (wholesale) 或 "批发交易" (wholesale dealing) 指--
(a) 将任何中药材或中成药进口和销售;或
(b) 取得任何中药材或中成药,并将该等药销售,
予--
(i) 任何制造商;或
(ii)任何人,而该人取得该等药是为了在其经营的业务或进行的活动过程中--
(A) 再次销售该等药;或
(B) 供应或安排供应该等药,
予任何第三者,
而 "批发商" (wholesaler, wholesale dealer) 亦须据此解释;
"表列中医" (list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 指姓名已记入中医组根据
第90条备存的名单內的中医;
"炮制" (process, processing) 指根据传统中医药学应用于任何中药材或中药材混合
剂的任何类型的处理或调配,而上述的处理或调配是在该等中药材或中药材混
合剂作下述用途之前作出的--
(a) 提供出售;
(b) 供应予病人;或
(c) 用于制造中成药;
"纪律小组" (Disciplinary Committee of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s)指根据第25(1)(a)(iii) 条设立的小组;
"订明" (prescribed) 指藉根据第160条订立的规例订明;
"配发" (dispense) 指根据或按照任何注册中医、表列中医或凭藉第90(7)条而继续
作中医执业的人士开出的处方而调配和供应中药材;而 "配发" (dispensing) 及 "配
剂员" (dispenser) 亦须据此解释;
"执业资格试" (Licensing Examination) 指由中医组根据第59条主办和举行的中医执
业资格试;
"执业证明书" (practising certificate) 指根据第76条发出的证明书;
"组" (board) 指根据第12条设立的中医组或中药组;
"注册中医" (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
(a) 指列于注册名册內且已根据第69或85条注册的人士;
(b) 不包括姓名已记入中医组根据第90条备存的名单內的人士;
"注册主任" (Registrar) 指根据第51条获委任的中医注册主任;
"注册名册" (Register) 指按照第52条备存的中医注册名册;
"注册事务小组" (Registration Committee) 指根据第25(1)(a)(i) 条设立的小组;
"注册详情" (registered particulars) 指根据第121(1)(b)
条规定须提供的任何中成药的详情;
"注册审核" (registration assessment) 指根据第94条由中医组进行的审核;
"注册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a) 就根据第69条注册的注册中医而言,指根据第72条发出的证明书;
(b) 就中成药而言,指根据第121条发出的证明书;
"署长" (Director) 指卫生署署长或卫生署副署长;
"零售" (retail, retailing) 指将中药材出售予任何并非为批发目的而取得该等中药材
的人;而 "零售商" (retailer) 亦须据此解释;
"零售商牌照" (retailer licence) 指根据第114条发出的牌照;
"管委会" (Council) 指根据第3条设立的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
"管委会主席" (Chairman) 指管委会的主席,并包括按照根据第49条订立的常规在管
委会的任何会议上获选以管委会临时主席身分行事的任何人士;
"制造" (manufacture) 就中成药而言,指调配、生产、包装或再包装中成药供销售或
分销,而 "制造商" (manufacturer) 亦须据此解释;
"制造商牌照" (manufacturer licence) 指根据第132条发出的牌照;
"说明书" (package insert)指任何与中成药的包装一起供应的单张、通知或其他书面材
料以提供关于该中成药的资料,但不包括标签;
"标签" (label)包括构成装载任何中药材或中成药的容器或包装一部分的任何说明及附
贴在该等容器或包装上的任何说明;
"适当的研讯" (due inquiry) 指实质上按照订明程序而由中医组进行的研讯;
"销售"、"出售" (sell) 包括--
(a) 提供出售或为出售而展示;
(b) 无偿供应;及
(c) 提供作无偿供应或为无偿供应而展示,
而 "销售" (sale) 及 "销售商" (seller) 亦须据此解释;
"职能" (functions) 包括职责及权力。
第II部
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
3. 管委会的设立
现设立一管理委员会,名为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
4. 管委会的组成
管委会由下述人士组成--
(a) 署长为当然成员;及
(b) 下述18名成员,均由行政长官委任--
(i) 1名主席;
(ii) 2名公职人员;
(iii) 5名中医;
(iv) 5名来自中药业的人士;
(v) 2名来自香港的教育机构的人士;及
(vi) 3名业外人士。
5. 成员的委任期
(1) 除第 (3) 款及第7条另有规定外,根据第4(b)条获委任的管委会成员,须在其
委任书內指明的不超过3年的期间任职。
(2) 任何成员在其任期届满时可再获委任。
(3) 根据第4(b) 条获委任或根据第(2)款再获委任的成员,可在其任期届满之前任
何时间向下述人士发出书面通知而辞去职务--
(a) (如并非属管委会主席) 管委会主席;
(b) (如属管委会主席) 行政长官。
6. 代替成员
如任何根据第4(b) 条获委任的管委会成员在其任期届满之前辞去职务或其职位
在其任期届满前出现空缺,则行政长官可委任一名具有适当资格可根据第4(b)
条获委任的人士代替该成员任职,直至该成员获委任的期间届满。
7. 职位悬空
如--
(a) 管委会某成员--
(i) 因任何罪行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任何法院或裁判官判处监禁(不论是否缓刑);
(ii) 是根据第98条发出的命令的标的;或
(iii) 属《破产条例》(第6章)
所指的已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订立债务重整协议或债务偿还安排;或
(b) 行政长官--
(i) 信纳管委会某成员已不再通常居于香港;或
(ii) 认为某成员不能够或不适合作为管委会成员而执行职责和行使权力,
则行政长官可宣布该人的管委会成员职位悬空,并须以行政长官认为适合的方式
公布该事实;上述宣布一经作出,该职位即告悬空。
8. 临时成员
(1) 如根据第4(b) 条获委任的管委会成员因疾病或任何其他理由而不能在任何期间
作为管委会成员而执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则行政长官可委任另一名具有适当资格
可根据第4(b) 条获委任的人士(并非是根据第7条其职位已被宣布悬空的人士,亦
非是第9条所指的已丧失资格任职的人士) 为管委会的临时成员在该期间代替该成
员。
(2)当任何人士作为管委会临时成员而行事时,他有能力执行他临时代替的该名成
员的一切职责和行使该名成员的一切权力。
9. 丧失资格
尽管前述条文另有规定,如--
(a) 在任何时间已有一项命令根据第98条针对任何人而发出;
(b) 任何人属--
(i) 正在服刑者;
(ii)未获解除破产的人;
(iii)并非通常居于香港的人;或
(c)任何人属行政长官认为是不适合获委任的人,
则该人无资格获委任
或再获委任 (视属何情况而定) 为管委会成员。
10. 管委会的秘书及法律顾问
(1) 管委会须有--
(a) 一名管委会秘书;及
(b) 一名法律顾问 (须是律师或大律师)。
(2) 第 (1)(a) 及 (b) 款所指明的人士均由局长委任。
11. 管委会的职能
(1) 管委会的职能如下--
(a) 确保中医的专业执业及专业操守方面达到足够的水平;
(b) 促进中医的专业教育;
(c) 确保中药业在执业及操守方面达到足够的水平;
(d) 促进和确保--
(i) 适当使用中药材;
(ii) 中成药的安全、品质及成效;
(e) 统筹和监管各组的活动;及
(f) 执行其根据本条例获给予的任何其他职能。
(2) 在不损害第 (1)(e)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管委会须藉下述方式统筹和监管各组
的活动--
(a) 决定须由各组实施的政策;
(b) 审查有关各组活动的政策事宜;
(c)审查各组关于各组活动或实施政策的任何提案、建议及报告,以及指示各组对
任何该等提案或建议作管委会认为适合的修订;
(d) 按照本条例订定的条文处理针对各组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
(e) 提供各组所要求的任何咨询及协助;及
(f)以管委会认为最有利于每组圆满地执行该组在本条例下的职能的方式,根据本
条例行使权力。
(3) 在本条中,"各组" (boards) 指中医组及中药组。
第III部
中医组及中药组
12. 各组的设立
现设立--
(a) 中医组;及
(b) 中药组。
13. 中医组的组成
中医组由下述成员组成,均由局长委任--
(a) 一名本身是管委会成员的主席;
(b) 2名公职人员;
(c) 6名中医,其中2名本身是管委会成员;
(d) 1名来自中药业的人士;
(e) 1名来自香港的教育机构的人士;及
(f) 3名业外人士。
14. 中药组的组成
中药组由下述成员组成--
(a) 署长 (担任主席);及
(b) 下述人士,均由局长委任--
(i) 2名公职人员;
(ii) 5名来自中药业的人士,其中2名本身是管委会成员;
(iii) 2名中医;
(iv) 1名来自香港的教育机构的人士;及
(v) 3名业外人士。
15. 委任有关人士为各组成员
(1)除第13及14条另有规定外,局长可委任管委会成员及非管委会成员的人士为中
医组及中药组的成员。
(2) 除非文意中显示相反的用意,否则凡提述任何一组的成员,均包括提述该组
的主席。
16. 成员的委任期
(1) 除第 (3) 及第 (4) 款及第18条另有规定外,根据第13条获委任的中医组成员及根
据第14(b)条获委任的中药组成员(视属何情况而定),须在其委任书內指明的不超过3
年的期间任职。
(2) 任何一组的成员在其任期届满时可再获委任。
(3) 根据第13条获委任或根据第 (2) 款再获委任的中医组成员,可在其任期届满之
前任何时间向下述人士发出书面通知而辞去职务--
(a) (如属一名非主席的成员) 主席;
(b) (如属主席) 局长。
(4) 根据第14(b) 条获委任或根据第 (2) 款再获委任的中药组成员可在其任期届
满之前任何时间向主席发出书面通知而辞去职务。
17. 代替成员
如某组的任何成员在其任期届满之前辞去职务或其职位在其任期届满之前出现空
缺,则局长可委任一名具有适当资格可获委任的人士代替该成员任职,直至该成
员获委任的期间届满。
18. 职位悬空
如--
(a) 某组的任何成员--
(i) 因任何罪行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任何法院或裁判官判处监禁 (不论是否缓刑);
(ii) 是根据第98条发出的命令的标的;或
(iii) 属《破产条例》(第6章)所指的已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订立债务重整协议或
债务偿还安排;或
(b) 局长--
(i) 信纳某组的任何成员已不再通常居于香港;或
(ii) 认为某组的任何成员不能够或不适合作为该组的成员而执行职责和行使权力,
则局长可宣布该组该名成员的职位悬空,并须以局长认为适合的方式公布该事实
;上述宣布一经作出,该职位即告悬空。
19. 临时成员
(1)如某组的任何成员因疾病或任何其他理由不能在任何期间作为该组成员而执行
职责或行使权力,则局长可委任另一名具有适当资格可获委任的人士为该组的临
时成员在该期间代替该成员。
(2)当任何人士作为某组的临时成员而行事时,他有能力执行他临时代替的该名成
员的一切职责和行使该名成员的一切权力。
20. 丧失资格
尽管前述条文已有规定,如--
(a) 在任何时间已有一项命令根据第98条针对任何人而发出;
(b) 任何人属--
(i) 正在服刑者;
(ii) 未获解除破产的人;
(iii) 并非通常居于香港的人;或
(c) 任何人属局长认为是不适合获委任的人,
则该人无资格获委任或再获委任 (视
属何情况而定) 为任何一组的成员。
21. 停止作为成员
如某组的任何成员在获委任时并非管委会成员,但在其任职期间成为管委会成员,
则他即告停止为该组的成员。
22. 继续作为成员
如在中医组或中药组 (视属何情况而定)--
(a) 考虑任何投诉;
(b) 考虑任何告发;
(c) 进行任何研讯;或
(d) 进行任何覆核,
的期间,该组的任何成员--
(i) 发出辞职通知;或
(ii) 由于其任期届满或由于第21条所提述的其他情况而停止作为成员,
则该成员可为完成执行他在有关(a)、(b)、(c) 或 (d) 段 (视属何情况而定)
的职能而继续为该组的成员。
23. 各组的秘书及法律顾问
(1) 每一组须有--
(a) 一名该组的秘书;及
(b) 一名法律顾问 (须是律师或大律师)。
(2) 第 (1)(a) 及 (b) 款所指明的人士均由局长委任。
24. 各组的职能
(1) 中医组及中药组的职能分别列明于附表3的第I及II部。
(2) 局长在咨询管委会后,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而修订附表3。
第IV部
中医组及中药组属下的小组
25. 设立各组的属下小组
(1) 管委会须--
(a) 在中医组之下设立下述小组--
(i) 注册事务小组;
(ii) 考试小组;及
(iii) 纪律小组;
(b) 在中药组之下设立下述小组--
(i) 中药管理小组;
(ii) 中药业管理小组;及
(iii) 中药业监管小组,
而该等小组分别具有附表4第I、II、III、IV、V及VI部內指明的职能。
(2) 局长在咨询管委会后,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而修订附表4。
26. 注册事务小组
注册事务小组由下述成员组成,而每名成员均由中医组提名并由管委会委任--
(a) 一名本身是中医组成员的主席;
(b) 5名中医;及
(c) 1名来自香港的教育机构的人士。
27. 考试小组
考试小组由下述成员组成,而每名成员均由中医组提名并由管委会委任--
(a) 一名本身是中医组成员的主席;
(b) 4名中医;及
(c) 2名来自香港的教育机构的人士。
28. 纪律小组
纪律小组由下述成员组成,而每名成员均由中医组提名并由管委会委任--
(a) 一名本身是中医组成员的主席;
(b) 一名本身是中医组成员的副主席;
(c) 4名中医;及
(d) 1名本身是中医组业外成员的人士。
29. 中药管理小组
中药管理小组由下述成员组成--
(a) 1名由署长委任的公职人员;
(b) 政府化验师或其代表;及
(c) 由中药组提名并由管委会委任的下述人士--
(i) 一名本身是中药组成员的主席;
(ii) 2名来自中药业的人士;
(iii) 1名中医;及
(iv) 1名来自香港的教育机构的人士。
30. 中药业管理小组
中药业管理小组由下述成员组成--
(a) 2名由署长委任的公职人员;及
(b) 由中药组提名并由管委会委任的下述人士--
(i) 一名本身是中药组成员的主席;
(ii) 2名来自中药业的人士;
(iii) 1名中医;及
(iv) 1名业外人士。
31. 中药业监管小组
中药业监管小组由下述成员组成--
(a) 1名由署长委任的公职人员;及
(b) 由中药组提名并由管委会委任的下述人士--
(i) 一名本身是中药组成员的主席;
(ii) 一名本身是中药组成员的副主席;
(iii) 2名来自中药业的人士;
(iv) 1名中医;及
(v) 1名本身是中药组业外成员的人士。
32. 适用于纪律小组及中药业
监管小组的条文
(1) 如在纪律小组或中药业监管小组 (视属何情况而定)
正考虑任何投诉或告发的
期间,该小组的任何成员--
(a) 发出辞职通知;或
(b) 由于任期届满或由于第38条所提述的其他情况而停止作为成员,则该成员可为
完成执行他在有关该项投诉或告发方面的职能而继续为该小组的成员。
(2) 在纪律小组或中药业监管小组 (视属何情况而定) 的会议上,主席或 (在主席不在
场的情况下) 副主席须主持会议。
(3) 尽管第(2) 款另有规定,如主席及副主席声明他们在将于某次会议上考虑的某个
案中有利害关系,则他们不得主持该会议或在该会议出席,而出席的成员(包括主席
及副主席在內) 须选出另一名成员主持该会议。
(4) 会议的法定人数为3人,其中1人须是业外成员。
(5) 在考虑任何已提交--
(a) 纪律小组处理并供该小组考虑是否应建议由中医组举行研讯的个案时;或
(b) 中药业监管小组处理并供该小组向中药组作出适当的建议的个案时,
该两个小组均须按照订明的程序行事。
(6) 当纪律小组或中药业监管小组 (视属何情况而定) 正考虑所接获某个案的任何投
诉或告发,而该小组的任何成员是该投诉或告发的标的--
(a) 该成员不得参与考虑该投诉或告发亦不得出席任何为该目的而举行的会议;
(b) 管委会须同时委任一名临时成员;及
(c) 小组须重新考虑该投诉或告发。
33. 根据本部所设立的小组的成员委任期
(1)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部获委任的成员,须在其委任书內指明的不超过
3年的期间任职。
(2) 任何成员在其任期届满时可再获委任。
(3)根据本部获委任或再获委任的成员,可在其任期届满之前任何时间向下述人
士或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而辞去职务--
(a) (如并非属小组主席的成员) 小组的主席;
(b) (如属小组主席) 管委会。
34. 代替成员
如本部所指小组的任何成员在其任期届满之前辞去职务或其职位在其任期届满之
前出现空缺,则管委会可委任一名具有适当资格可获委任的人士代替该成员任职
,直至该成员获委任的期间届满。
35. 职位悬空
如--
(a) 本部所指小组的任何成员--
(i) 因任何罪行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任何法院或裁判官判处监禁 (不论是否缓刑);
(ii) 是根据第98条发出的命令的标的;或
(iii) 属《破产条例》(第6章)所指的已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订立债务重整协议或债务
偿还安排;或
(b) 管委会--
(i) 信纳本部所指小组的任何成员已不再通常居于香港;或
(ii)认为本部所指小组的任何成员不能够或不适合作为该小组的成员而执行职责和
行使权力,则管委会可宣布该人的小组成员职位悬空,并须以管委会认为适合的
方式公布该事实;上述宣布一经作出,该职位即告悬空。
36. 临时成员
(1)如本部所指小组的任何成员因任何理由不能在任何期间作为成员而执行职责或行
使权力,则管委会可委任另一名具有适当资格可获委任的人士为临时成员在该期间
代替该成员。
(2) 当任何人士在根据第(1)款获委任为临时成员之后正作为临时成员行事时,他有能
力执行他临时代替的该名成员的一切职责和行使该名成员的一切权力。
37. 丧失资格
尽管前述条文已有规定,如--
(a) 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已有一项命令根据第98条针对他而发出;
(b) 任何人属--
(i) 正在服刑者;
(ii) 未获解除破产的人;
(iii) 并非通常居于香港的人;或
(c) 任何人属管委会认为是不适合获委任的人,
则该人无资格获委任或再获委任
(视属何情况而定) 为本部所指小组的成员。
38. 停止作为成员
如本部所指小组的任何成员在根据第26、27、28、29、30或31条 (视属何情况而定)
获委任时并非是任何一组的成员,但在其任职期间成为任何一组的成员,则他即告
停止作为该小组的成员。
第V部
各种小组
39. 小组的设立
管委会除具有根据第25条设立小组的权力,并可在中医组或中药组的建议下--
(a) 设立一个或多于一个属于该组的小组,以执行管委会订明的职能;及
(b) 更改、修改或扩大该个或该等小组的职能。
40. 委任有关人士为小组成员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及在不抵触第41条的条文下,管委会可委任各组的成员以
及并非该等成员的人士为任何小组的成员。
(2)如在任何时间已有一项命令根据第98条针对任何人而发出,则管委会不得委任
该人为任何小组的成员。
(3) 小组的任何成员可在其任期届满之前任何时间向管委会发出书面通知而辞去
职务。
41. 小组的主席
(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管委会可委任一名人士为任何小组的主席。
(2) 只有中医组或中药组的成员方有资格获委任为任何小组的主席。
(3)除非文意中显示相反的用意,否则凡提述任何小组的成员,均包括提述该小组
的主席。
42. 小组的法律顾问
(1) 任何小组可有一名法律顾问 (须是律师或大律师)。
(2) 法律顾问由局长委任。
43. 小组的解散
管委会可因应任何一组的建议而在任何时间解散根据第39条设立的该组的任何小
组。
44. 条文的适用范围
除非文意中显示相反的用意,否则第40、41及42条适用于根据第25条设立的小组
,一如其适用于根据第39条设立的小组一样。
第VI部
会议
45. 会议
(1)管委会、任何一组或小组须在管委会主席、各组或各小组的主席分别指定的时
间及地点举行会议。
(2)管委会主席或任何一组或小组的主席须因应由人数不少于管委会、该组或该小
组(视属何情况而定) 的法定人数的成员所签署的请求书而召集管委会、该组或该
小组 (视属何情况而定) 的会议,并须指定会议的时间及地点。
46. 议事程序的有效性
管委会、任何一组或小组的议事程序的有效性,并不因在委任管委会、该组或该
小组的任何成员方面有任何欠妥之处或因管委会、该组或该小组 (视属何情况而
定) 的成员中的职位空缺 (视属何情况而定) 而受影响。
47. 问题以过半数票数决定
在管委会、任何一组或小组席前待决或产生的所有问题,均须按出席会议并就该
等问题表决的成员的过半数票数而决定;如有票数均等的情况,则管委会主席或
该组或该小组的主席除其原有票外,尚有权投决定票。
48. 以传阅文件方式处理事务
管委会、任何一组或小组可藉在成员间传阅文件的方式处理其任何事务。任何书
面决议如已获管委会、该组或该小组当其时在香港的全部成员签署,而该等成员
的人数不少于构成管委会、该组或该小组 (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过半数成员数目,
则该书面决议的效力及作用,犹如该书面决议已按获如此签署的成员在会议上表
决通过的一样。
49. 有关会议的常规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管委会、任何一组或小组可订立常规--
(a) 规限其在处理事务方面的程序;
(b)规管其会议程序及与其会议有关的程序,包括在某次会议上选出临时
主席和表决在会议席前待决或产生的任何问题;
(c) 指明在何种情况下被邀请者可出席其会议或在其会议上作出申述;
(d) 规限其主席及成员就利益关系作出声明。
50.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VII部
的适用范围
为免生疑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VII部在与本条例不相抵触的范围
內,适用于管委会、任何一组或小组,以及适用于委任有关人士为管委会、各
组或各小组的成员。
第VII部
中医的注册
注册名册
51. 注册主任
为施行本条例,须有一名中医注册主任,由署长或其指定代表担任。
52. 注册名册
(1)注册主任须安排备存一份名为中医注册名册的注册名册。注册名册须按其决定
的形式备存,并须载有所有根据第69或85条注册的人士的姓名、地址、资格及注
册主任认为适当的其他详情。
(2) 注册主任可就根据第69或85条注册的人士而在注册名册下备存各自独立的部分。
(3) 注册主任负责备存和保管注册名册。
53. 注册名册的刊登及注册证据等
(1)注册主任须每12个月将一份所有名列于注册名册內的人士的姓名及地址的名单
刊登在宪报上。
(2) 第 (1) 款所提述的名单的刊登,即为该名单內所指名的每名人士注册的表面
证据。
(3)一份由注册主任亲笔签署并述明某人的姓名是在某日期记录在注册名册內的证
明书,在所有法庭即为该证明书內所陈述的事实的不可推翻的证据。
54. 更改注册名册
如注册主任信纳下述修订是为保持该注册名册准确所必需的,则他可因应任何注
册中医的申请,在注册名册內修订有关该注册中医的地址或资格或有关该注册中
医的任何其他详情的记项。
55. 中医组指示或命令更改注册名册的权力
如中医组在根据本条例行使权力时,指示或命令注册主任对注册名册作出任何更
改,则注册主任须按指示或命令作出该等更改。
56. 中医组命令从注册名册內删除姓名的权力
(1) 中医组可命令从注册名册內删除有下述情况的人的姓名--
(a) 已以书面请求将其姓名删除;
(b) 已故;
(c) 因健康理由而经中医组认为不适合作中医执业;
(d)该人属必须持有第76条所指的执业证明书的人,但自他根据本条例首次注册以
来,或自他根据第76条获发的执业证明书已届满以来,已有超过6个月的期间沒有
取得该证明书;
(e) 是根据第98(3)(a)、(b) 或 (c) 条作出的命令的标的;或
(f) 并沒有向注册主任提供一个可向他送达通知的香港地址。
(2) 为施行第 (1)(f)款,如按注册名册內记录的某人的地址,或按他向注册主任提供
的在香港的最后地址致送予他的挂号信件发送日期之后4个月內,该人仍沒有认收
该信件,则须当作该人并沒有向注册主任提供一个在香港的地址。
57. 有关从注册名册內删除姓名的
通知及命令的送达
(1)中医组如拟根据第56(1)(c)、(d)或(f)条命令从注册名册內删除任何中医的姓名,
则须向该中医送达一份通知,说明拟作出该项命令的理由,并邀请他向中医组作
出书面申述。
(2) 如有命令根据第56(1)(c)、(d) 或 (f)条作出,则注册主任须将该命令的一份文本
送达有关的中医。
58. 恢复名列于注册名册
(1)任何人如其姓名已根据本条例的条文从注册名册內删除,可向中医组申请恢复
名列于注册名册。
(2)第(1) 款所指的申请,须以中医组决定的格式提出,并须附有中医组决定的文
件及详情。
(3)在不损害第(2)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中医组可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有关下述
事项的声明--
(a) (i) 自其姓名首次记入注册名册以来;及
(ii) 自其姓名从注册名册內删除以来,
他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处监禁的罪行;
(b) (i) 自其姓名首次记入注册名册以来;及
(ii) 自其姓名从注册名册內删除以来,
他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断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
(c)在他曾被如此定罪,或被如此裁断有失当行为的情况下,每项上述罪行或失当
行为纪录的发生地点及性质 (视属何情况而定);
(d) 在提出该申请时是否有针对他而未决的法律程序。
(4)中医组在考虑任何恢复名列注册名册的申请时,有绝对酌情权并在经过必需的
研讯之后,批准或拒绝该项申请。
(5) 中医组如批准任何申请--
(a)须指示注册主任在有关申请人缴付订明费用后,将该申请人的姓名恢复名列于
注册名册內,而注册主任则须按指示将该姓名恢复列于注册名册;及
(b) 可决定恢复名列注册名册一事须符合中医组认为合宜的条件。
执业资格试
59. 中医组主办和举行执业资格试
(1)中医组须主办和举行一项考试,名为中医执业资格试,任何人在该项考试中考
取合格即具备资格根据第67(a) 条申请在香港注册为注册中医。
(2)在不损害第61条的原则下,中医组可施加其认为适合的条件,而该等条件是与
评核或改进某些人士的中医专业知识及中医执业有关的,亦是任何人在获中医组
批准参加执业资格试之前所必须符合的条件。
60. 中医组决定考试的范围纲要等
中医组须为执业资格试而决定考试的范围纲要、格式、评核标准及其他有关事宜。
61. 参加执业资格试的资格
(1) 任何人如符合下述情况,则有资格参加执业资格试--
(a)该人令中医组信纳在他申请时,他已圆满地完成中医组认可的中医执业训练本
科学位课程或与该课程相当的课程;或
(b)该人的姓名已记入根据第90条备存的名单內且属根据第95条必须参加执业资格
试的人。
(2) 任何人如根据第 (1)(a) 款寻求参加执业资格试,须--
(a) 按中医组决定的格式向中医组提出申请;及
(b) 缴付订明的申请费用。
62. 执业资格试结果的通知及覆核等
(1)如根据第59条主办和举行执业资格试,则中医组须将有关的结果以书面通知参
加考试的人。
(2) 该人可在接获按照第(1)款作出的书面通知之后14天內,以书面请求(并以书面
述明所依据的理由) 中医组覆核该书面通知所关乎的执业资格试的结果。
(3)中医组接获第(2)款所指的覆核请求及订明的覆核费用后,须覆核该结果,并须
在覆核完成后1个月內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该人。
63. 执业资格试合格证明书
中医组可发出证明书予在执业资格试中考取合格的人。
64. 对尝试次数的限制
(1) 中医组可限制任何人就执业资格试而作出的连续尝试次数。
(2) 中医组须藉在宪报刊登的公告,公布其决定的第 (1) 款所提述的连续尝试次数。
(3) 为免生疑问,根据第 (2) 款刊登的公告不属附属法例。
65. 就执业资格试而须缴付的费用
(1) 任何参加执业资格试的人,须在参加考试之前缴付订明费用。
(2) 就执业资格试的不同部分,须缴付不同的费用 (如适用的话)。
66. 对有关执业资格试的决定的覆核
(1) 在第59(2)、61(1)(a)及63条所指的权力依据第156条转授考试小组的情况下,任何
人如因考试小组依据该获授予的权力所作出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则可请求中医组覆
核考试小组的决定。
(2) 根据第 (1)款所提出的覆核请求,须以书面述明所依据的理由,并须在接获考试
小组的决定的通知之后14天內向中医组提出。
(3)中医组接获请求后,须覆核考试小组的决定,并须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有关人
士。
(4) 根据本条所作的覆核,须按照订明程序进行。
注册
67. 根据第69条注册的资格
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有资格根据第69条申请注册为注册中医--
(a) 已在执业资格试中考取合格;或
(b) 中医组已决定他是根据第92条有如此资格。
68. 注册申请
(1)任何有资格申请注册为注册中医的人,可在中医组决定的时间內,向中医组
提出申请。
(2) 第 (1) 款所指的申请,须附有--
(a) 中医组决定的文件及详情;及
(b) 订明的申请费用。
(3) 在不损害第 (2)(a) 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中医组可规定申请注册的人在提出申
请时--
(a) 提交一份有关下述事项的声明--
(i)他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处监禁的罪行;如他曾被如此定罪,
则每项该罪行的发生地点及性质;及
(ii)他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断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如他曾被如此裁断,
则每项该失当行为纪录的发生地点及性质;及
(b) (如属第67(b) 条的情况)提交中医组认为适当的有关该人声称在以中医方式行医
方面的经验、学历资格、知识或技能的证据。
(4)中医组可规定任何申请人提交中医组认为为使中医组就注册申请作出决定而属必
需的进一步的资料或详情。
69. 注册
(1)在不抵触第70及71条的规定和在注册事务小组的建议下,中医组可批准根据第68
条所提出的注册为注册中医的申请。
(2)中医组根据第(1)款批准任何注册申请后,可指示注册主任将该人的姓名记入注
册名册。
70. 拒绝注册申请
(1) 除第71条另有规定外,中医组如--
(a) 在适当的研讯后,信纳某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可处监禁的罪行;
(b) 在适当的研讯后,信纳某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断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
(c) 信纳某人沒有资格注册;或
(d) 信纳某人以欺诈手段或失实陈述寻求取得注册,
则可拒绝批准该人的注册申请。
(2) 如中医组拒绝某项申请,则中医组秘书须将该项决定及拒绝理由以书面通知申
请人。
71. 涉及以往定罪及专业上的失当行为的个案
(1)如任何根据第68(1)条提出申请的人声明他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可处监
禁的罪行或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断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则中医组须将其个
案转介纪律小组。
(2)如依据纪律小组的考虑及建议,中医组认为该人适宜根据第69条注册,则中医
组可批准该项申请。
72. 注册证明书
如根据第69条注册任何人为注册中医,则注册主任须向该人发出一份采用中医组决
定的格式的注册证明书。
73. 注册核实证明书及专业操守证明书
(1) 中医组可因应任何名列于注册名册內的人的申请而发出--
(a) 一份注册核实证明书;或
(b) 一份显示该人在纪律方面的纪录 (如有的话) 的专业操守证明书。
(2) 就第 (1)(a) 及 (b) 款所提述的每份证明书,须缴付订明费用。
74. 注册中医的名衔
(1) 注册中医有权以英文称为 "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uncil of Hong Kong" 或简称为 "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 和有权
以中文称为 "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注册中医" 或 "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注册中医
师" 或简称为 "注册中医" 或 "注册中医师"。
(2) 除第 (1)款订定的名衔外,注册中医尚可使用下述加称或称谓以表明其在中医
执业方面的科别--
(a) 全科 (general practice);
(b) 针灸 (acupuncture);
(c) 骨伤 (bone-setting)。
75. 注册中医及表列中医的特权
(1) 除第76条另有规定外,每名注册中医及表列中医均有权作中医执业和在任何法
院追讨--
(a) 在专业协助、咨询及出诊方面的合理收费;及
(b)该注册中医或表列中医供应予其病人的或他为其病人而制造的任何中药材、中成
药或任何中医医疗装置的价值。
(2)任何人除非在有关收费产生的日期已是一名注册中医或表列中医,否则无权在任
何法院追讨第 (1) 款所提述的任何该等收费。
执业证明书
76. 无执业证明书的注册中医不得执业
(1) 任何注册中医 (根据第85条注册者除外)除非是一份当时有效的执业证明书的持有
人,否则不得作中医执业。
(2)任何注册中医可以书面向注册主任提出申领执业证明书或将执业证明书续期的申
请,该项申请须附有--
(a) 订明费用;及
(b) 一项有关下述事项的声明--
(i) 自--
(A) 他已注册;或
(B) 其执业证明书上一次获续期,
(视属何情况而定),他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可处监禁的罪行;
(ii) 自--
(A) 他已注册;或
(B) 其执业证明书上一次获续期,
(视属何情况而定),他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断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
(iii) (如属他曾被如此定罪或被如此裁断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 每项该罪行或该失当行为纪录的发生地
点及性质,视属何情况而定;及
(c) (如属续期) 中医组规定的有关进修中医药学的文件或证明书。
(3) 注册主任接获第(2)款所提出的申请后,在下述情况下,可发出执业证明书或
将执业证明书续期,并指明所施加的条件或限制--
(a) 第 (2)(b) 款所提述的声明表明该注册中医--
(i) 不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处监禁的罪行;及
(ii) 不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断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及
(b)第(2)(c)款所提述的文件或证明书说明该注册中医符合中医组根据第82条决定的
规定。
77. 涉及以往定罪及专业上的失当行为的个案
(1)如任何注册中医根据第76(2)(b)条的规定而作出一项声明并声明他曾在香港或其
他地方被裁定犯可处监禁的罪行或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断有专业上的失当行
为,则注册主任须将其个案转介纪律小组。
(2)如中医组依据纪律小组的考虑及建议,指示向该注册中医发出一份执业证明书或
批予续期(视属何情况而定),则注册主任须发出该证明书或将该证明书续期,并指明
所施加的条件或限制。
78. 执业证明书的有效期
(1)除第 (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执业证明书的有效期为该证明书內指明的不超过3
年的期间。
(2)如在任何执业证明书的有效期內任何时间,该证明书的持有人停止作为注册中
医,则该证明书即当作已被注销。
79. 执业证明书持有人的责任
如在任何执业证明书的有效期內任何时间,该证明书的持有人--
(a)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可处监禁的罪行,则他须向注册主任报告该项定罪;
(b)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断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则他须向注册主任披露该失当行
为的纪录。
80. 有关执业证明书的推定条文
(1) 任何人如根据第76条而必须为一份执业证明书的持有人,则当该人按照第76(2)
条向注册主任妥为申请并缴付订明费用后,须当作已取得执业证明书。
(2) 向注册主任提出的申请一经批准或拒绝,第 (1) 款即不再适用。
(3) 尽管第(1)款已有规定,如任何人必须为一份执业证明书的持有人,则该人除非
在有关诉讼因由出现时,是一份有效的执业证明书的持有人,否则无权以注册中
医身分追讨任何费用、讼费或其他酬金。
81. 对执业证明书的费用的追讨
(1)如任何注册中医违反第76(1)条,则根据第76(2)条须由他缴付的订明费用的款
额,可以注册主任的名义提出申索而作为民事债项追讨。
(2)在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任何证明书如看来是由注册主任亲笔签署
并表明有关注册中医尚未缴付订明费用,则直至相反证明成立,该证明书即为沒
有缴付该费用的证据。
(3)根据本条从任何中医讨回订明费用后,在该中医名列于注册名册內的情况下,
且如适用的话,在第77条的规限下,注册主任可向该中医发出执业证明书。
82. 进修中医药学
(1)中医组可在注册事务小组的建议下,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或教育机构共同为
审定中医药学的进修而作出安排。
(2)中医组须决定有关进修中医药学的规定,而该等规定则是任何执业证明书根据
第76或77条续期之前所须符合的。
第VIII部
有限制注册
83. 有限制注册
如任何教育或科学研究机构拟聘用有下述情况的人主要为该机构进行中医药学方面
的临床教学或研究--
(a) 该人并沒有第67条所提述的任何注册资格;或
(b)该人具有使其有资格注册的资格,但在当时情况下,如要该人根据第69
条取得注册并不切实可行,
则该机构可代表该人向中医组申请给予该人有限制注册。
84. 有限制注册申请
(1) 有限制注册申请须以中医组决定的格式提出,并须附有--
(a) 中医组决定的文件及详情;及
(b) 订明的申请费用。
(2)为对有限制注册申请作出决定,中医组可要求该名由机构代表提出该项申请的
人提交一份述明详情与第68(3)(a) 条所规定的相同的声明。
85. 有限制注册的批准
(1)中医组在接获第84(1) 条所提出的申请后,可将该项申请转交注册事务小组。
(2)注册事务小组可向中医组作出报告,但如中医组有所指示,则须向中医组作出
报告。
(3)在任何根据第(2)款向中医组作出的报告中,注册事务小组须向中医组就应否
批准申请一事作出建议。
(4) 如中医组信纳--
(a) 有限制注册申请是由某一教育或科学研究机构提出的;及
(b) 由该机构代表提出该项申请的人--
(i) 已圆满地完成一项获中医组接纳的中医本科学位执业训练课程或同等课程;及
(ii)具有足够及有关联的全职中医执业经验,
则中医组在注册事务小组建议下,可指示在中医组就该人的执业而施加的条件及
限制下,将该人注册为有限制注册中医。
86. 有限制注册的限制
任何人根据第85条所作的注册,其限制须在该条所指的指示內界定,指明--
(a) 一段不超过1年的期间为注册有效期间;
(b) 该项注册对其有效的教育或科学研究机构的名称;
(c) 受雇在该指名的机构主要进行中医药学方面的临床教学或研究工作的情
况;及
(d) 中医组就该有限制注册中医的执业而指明的条件及限制 (如有的话)。
87. 有限制注册证明书
如任何有限制注册申请根据第85条获批准,则注册主任须将由机构代表提出该项
申请的人的姓名记录在注册名册內,并须向该人发出一份采用中医组决定的格式
的有限制注册证明书。
88. 拒绝有限制注册申请
(1) 如有下述事项,则中医组可拒绝任何有限制注册申请或有限制注册续期的申
请--
(a) 中医组信纳申请并不符合第85条的规定;
(b) 在适当的研讯后,中医组信纳由机构代表提出该项申请的人--
(i)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处监禁的罪行;或
(ii)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断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
(c)中医组信纳提出该项申请的机构或由机构代表提出该项申请的人,以欺诈手段
或失实陈述寻求取得注册;或
(d) 中医组信纳在任何情况下拒绝该项申请或续期申请均属合理。
(2)如中医组拒绝某项申请,则中医组秘书须将该项决定及拒绝理由以书面通知提
出该项申请的机构及由该机构代表提出该项申请的人。
89. 有关有限制注册续期的条文
(1)如任何根据第83条提出申请的教育或科学研究机构申请将有关注册续期,而中
医组批准该项申请,则该项注册--
(a)自现行注册届满时起计续期一段不超过1年的期间;
(b)就在第86(b) 及 (c) 条指明的教育或科学研究机构进行中医药学方面的临床教学
或研究的目的而续期;及
(c)受中医组就该有限制注册中医的执业而指明的条件或限制 (如有的话) 所规限。
(2)在中医组批准一项有限制注册续期而订明费用亦已缴付后,注册主任可发出一
份新的有限制注册证明书。
第IX部
中医的过渡性安排
90. 中医组备存的名单
(1)中医组须编制和备存一份中医名单,并须将任何符合下述说明的人的姓名记入
该名单——
(a)该人在2000年1月3日正作中医执业;
(b)该人已向中医组申请将其姓名列入该名单內;及
(c)该人已缴付订明费用。
(2)任何人如其姓名根据本条记入该名单內,则须由中医组审核他是否符合第92条
所指的要求。
(3)第 (2) 款所提述的人可——
(a)在中医组施加的并以书面通知的条件及限制的规限下,继续作中医执业;及
(b)使用英文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 及中文 "中医" 或 "中医师" 的名衔,
直至——
(i)其姓名已根据第69(2) 条记入注册名册;
(ii)其注册申请 (如有的话) 已根据第70条被拒绝;
(iii)其姓名已根据第91条从该名单內删除;或
(iv)局长藉在宪报刊登的公告所指明和公布的日期,
而上述各项中,以最早出现者为准。
(4)中医组如已根据第 (3)(a) 款施加条件或限制,则可修订、更改或撤销任何该等
条件或限制。
(5)在中医组决定的期间內,须公开让中医申请将姓名列入根据本条备存的名单。
(6)中医组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不时安排将其根据本条备存的名单刊登在宪报
上。
(7)本条并不禁止在紧接本条文生效日期前正作中医执业的任何人士按照本条例继
续执业直至第 (5) 款提述的期间届满后为止。
(8)如任何凭藉第 (7) 款继续作中医执业的人士,若非本款则会因第108(1)(c) 及 (2)
条所订的罪行而可被检控,则即使该名人士在第 (5) 款所提述的期间届满时并无
根据第 (1)(b) 款向中医组提出申请,亦不得在该期间届满之前被如此检控。
91. 从名单內删除姓名
(1)中医组可在以下情况发生时自行从其根据第90条备存的名单內删除任何人士
的姓名——
(a)该人根据第69条获注册;或
(b)该人的注册申请 (如有的话) 根据第70条被拒绝。
(2)中医组可将符合下述说明的人的姓名从其根据第90条备存的名单內删除——
(a)受根据第90(3)(a) 条施加的限制或条件所规限但沒有遵从该等限制或条件;或
(b)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可处监禁的罪行。
(3)中医组须将其根据第 (2) 款作出指示的理由以书面通知有关的人。
92. 替代资格要求
(1)中医组如在进行评核之后信纳任何人——
(a)是姓名已记入根据第90条备存的名单的人;及
(b)在中医执业方面,已获取相当的经验、知识及技能,
则可决定该人有资格根据第69条注册。
(2)为施行第 (1)(b) 款,任何人除非已符合下述规定,否则不得视为已获取相当的
经验、知识及技能——
(a)达到有资格根据第93条获豁免参加执业资格试的标准;
(b)通过根据第94条规定的注册审核;或
(c)在根据第95条规定的执业资格试中考取合格。
93. 豁免执业资格试
任何表列中医如令中医组信纳他已符合下述其中一项准则,即——
(a)在紧接2000年1月3日之前,他已在香港连续作中医执业最少达15年;或
(b)(i)在紧接2000年1月3日之前,他已在香港连续作中医执业最少达10年;及
(ii)他已取得获中医组接纳的在中医执业方面的学历资格,
则该人获豁免参加执业资格试。
94. 注册审核
(1)任何表列中医如令中医组信纳他已符合下述其中一项准则,即——
(a)在紧接2000年1月3日之前,他已在香港连续作中医执业最少达10年;或
(b)(i)在紧接2000年1月3日之前,他已在香港连续作中医执业少于10年;及
(ii)他已取得获中医组接纳的在中医执业方面的学历资格,
则该人获豁免参加执业资格试,但在他有资格根据第69条申请注册为注册中医之
前,须通过一项由中医组进行的注册审核。
(2)任何须接受注册审核的表列中医,须在缴付订明费用后方可参加注册审核。
95. 须参加执业资格试的规定
(1)任何表列中医如——
(a)令中医组信纳在紧接2000年1月3日之前,他已在香港连续作中医执业少于10
年;或
(b)不能通过注册审核,
则须参加执业资格试,该表列中医如在该项考试中考取合格,则有资格根据第69
条申请注册为注册中医。
(2)尽管第 (1)(b) 款另有规定,任何根据第96条请求覆核的表列中医,在覆核结果
仍待作出时,无须参加执业资格试。
96. 通知及覆核等
(1)如有注册审核根据第94条进行,则中医组须将有关结果以书面通知有关的表列
中医。
(2)在接获按照第 (1) 款作出的书面通知之后14天內,有关的表列中医可以书面并
述明所依据的理由,向中医组请求覆核该书面通知所关乎的注册审核的结果。
(3)中医组接获第 (2) 款所指的覆核请求及订明的覆核费用后,须覆核该结果,并
须在覆核完成之后1个月內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该表列中医。
第X部
上诉、纪律处分权力及研讯
97. 上诉
(1)任何人如因中医组根据第58(4)、59(2)、61(1)(a)、62、63、64、66、70及88条
作出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则可在接获有关该决定的通知之后14天內,以书面向
管委会提出针对该项决定的上诉,并须述明所依据的理由。
(2)管委会在裁定第 (1) 款所指的上诉时,可邀请有关人士以书面或亲自作出进一
步的申述。
(3)为聆讯上诉,法定人数为管委会的成员5名。
(4)上诉聆讯须按照订明程序进行。
(5)管委会可确认、推翻或更改上诉所针对的决定。
(6)管委会根据第 (5) 款作出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98. 中医组的纪律处分权力
(1)如因任何向纪律小组作出的申诉或其他理由,纪律小组认为应就某注册中医的
操守进行研讯,则纪律小组须将有关个案转介中医组。
(2)如中医组在对根据第 (1) 款向其转介的个案进行适当的研讯后,信纳某注册中
医——
(a)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处监禁的罪行;
(b)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断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
(c)以欺诈手段或失实陈述取得注册;
(d)在其注册时并无资格注册;
(e)违反中医组就该注册中医作中医执业而施加的一项或多于一项的条件;
(f)沒有按照第79(a) 条向注册主任披露有关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所犯可处监禁的罪
行的定罪;或
(g)沒有按照第79(b) 条向注册主任披露专业上失当行为的纪录,
则中医组可采取第 (3) 款內的任何步骤。
(3)中医组可行使酌情决定权——
(a)命令从注册名册內删除该注册中医的姓名;
(b)命令从注册名册內删除该注册中医的姓名,为期一段中医组认为合适的期间,
和命令在该期间届满时将该姓名恢复列于注册名册內;
(c)作出如 (a) 或 (b) 段內所指的该等命令,但暂停执行该等命令一段或多于一段
总计不超过3年的期间 (唯须受中医组认为适合的条件规限);
(d)命令谴责该注册中医;
(e)作出如 (a) 或 (b) 段內所指的命令,并在中医组信纳为保障公众而有需要的情
况下,进一步命令该命令自在宪报刊登时起开始生效;或
(f)命令向该注册中医送达警告信。
(4)如有命令根据第 (3) 款作出,中医组可在任何情况下就注册主任、申诉人、任
何向中医组提交该个案的人及该注册中医支付讼费一事而作出中医组认为适合的
命令。所判给的讼费可按照《裁判官条例》(第227章) 第67条的条文作为民事债
项而循简易程序予以追讨。
(5)除根据第 (3)(e) 款作出的命令外,注册主任不得在以下条件未获符合之前从注
册名册內删除有关注册中医的姓名——
(a)可根据第103(1) 条提出上诉的期限已届满后;或
(b)(在实际上已有根据第103(1) 条提出上诉的情况下) 上诉法庭已作出决定。
(6)本条不得当作要求中医组在根据本条考虑任何中医的定罪纪录时加以查究该
注册中医是否恰当地被定罪的问题,但中医组可考虑登录该项定罪的该个案的
任何纪录,以及任何可获得的与显示该罪行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有关的其他证据
。
(7)纪律小组在决定是否应根据本条而建议中医组就任何个案进行研讯时,须按
照为考虑提交其处理的个案而订明的程序行事。
99. 为研讯目的而举行的中医组会议
(1)根据第98条为进行任何研讯而举行的中医组会议须有成员5名的法定人数,其
中最少有一名是业外成员。
(2)只有出席所有为进行研讯而举行的会议的成员方可参与中医组的决定。
(3)纪律小组的任何成员如亦是中医组的成员,且当有关个案提交纪律小组席前时
,曾参与纪律小组对该个案的初步考虑,则不得出席中医组为研讯该个案而举行
的会议。
100. 中医组在取得证据及进行研讯程序
方面的权力
(1)为进行第98条所指的研讯,中医组有下述权力——
(a)聆听、收取和审查经宣誓而作的证供;
(b)传召任何人出席研讯作证或交出其管有的任何簿册、文件或其他东西,并以
该人作为证人讯问或规定该人交出其管有的任何簿册、文件或其他东西;
(c)接纳或不准公众或任何个别公众人士在研讯时在场;
(d)判给任何被传召出席研讯的人一笔或多于一笔款项,该等款项是中医组认为
该人因出席该项研讯而可能合理地耗用的。
(2)证人传票可采用中医组决定的格式,并须经中医组主席签署。
(3)证人传票可以面交、邮递或挂号邮递的方式送达。
(4)中医组如觉得为了申诉人、任何有关的证人或该名身为研讯标的之注册中医的
利益而有需要,则可命令与该研讯有关的全部或任何资料不可予以披露。
101. 大律师等出席
根据第98条进行的任何研讯中的申诉人,或任何注册中医其操守是该研讯的标的
者,均有权在整个研讯过程中由律师或大律师代表。
102. 送达中医组作出的命令
(1)根据第98(3)(a)、(b)、(c) 或 (e) 条作出的任何命令的文本,须由注册主任送达
有关的注册中医。
(2)如中医组根据第98(3)(d) 或 (f) 条作出任何命令,则注册主任须将谴责或警告信
连同有关的命令送达有关的注册中医。
103. 针对中医组的命令而提出的上诉
(1)任何人如因根据第56或98条就其作出的命令而感到受屈,则可在由该命令的送
达日期起计1个月內,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2)上诉法庭可确认、推翻或更改上诉所针对的命令。
(3)上诉法庭对该项上诉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4)任何与该等上诉有关的诉讼常规,均受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 订立的任
何法院规则所规限。
(5)如属针对根据第98条作出的命令而提出的上诉,除非该上诉的通知是在该命令
的送达日期之后1个月內发出的,否则上诉法庭无权聆讯该上诉。
104. 刊登命令
(1)如根据第98(3)(e) 条作出任何命令,则中医组须尽早在宪报刊登该命令。
(2)如——
(a)根据第98(3)(a)、(b)、(c) 或 (d) 条作出任何命令;
(b)根据第103(1) 条指明的可针对某项命令而提出上诉的期限已届满;及
(c)尚无该等上诉提出,
则中医组须在1个月內,在宪报刊登该命令。
(3)如——
(a)已根据第98(3)(f) 条作出任何命令;
(b)根据第103(1) 条指明的可针对某项命令而提出上诉的期限已届满;及
(c)尚无该等上诉提出,
则中医组如认为适合时,可在1个月內在宪报刊登该命令。
(4)如——
(a)已根据第98(3)(a)、(b)、(c) 或 (d) 条作出任何命令;及
(b)在第103(1) 条指明的期限內,有上诉针对该命令提出,
则中医组须在上诉法庭作出一项确认或更改该命令的决定后一个月內,在宪报刊
登经上诉而确认或更改的命令。
(5)如——
(a)已根据第98(3)(f) 条作出任何命令;及
(b)在第103(1) 条指明的期限內,有上诉针对该命令提出,
则中医组如认为适当时,可在上诉法庭作出一项确认或更改该命令的决定后1个
月內,在宪报刊登经上诉而确认或更改的命令。
(6)如根据第 (1)、(2)、(3)、(4) 或 (5) 款在宪报刊登任何命令,则中医组——
(a)须连同该命令一并刊登充分的详情使公众得知该命令所关乎的事项的性质;及
(b)可连同该命令一并刊登与作出该命令有关的研讯程序报告。
第XI部
罪行
105. 不作证的罚则
(1)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如中医组根据第100(1) 条传召任何人出席研讯作为证
人或交出簿册、文件或任何其他东西,而该人——
(a)拒绝照办或忽略照办;或
(b)拒绝回答——
(i)中医组向他提出的任何问题;或
(ii)经中医组同意而向他提出的任何问题,
该人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2)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任何人不必作出会导致其本人入罪的证供,而每名证
人就其在中医组席前所作的证供,均享有如在法院席前作证时会享有的同样的特
权。
106. 不遵从关于不予披露资料的命令的罚则
任何人不遵从第100(4) 条所指的命令,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107. 藉欺诈而注册等
任何人藉作出或交出,或藉导致作出或导致交出,口头或书面的任何虛假或有欺
诈成分的申述或声明而欺诈地促致或企图促致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获得注册为
注册中医或列载为表列中医,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3年。
108. 非法使用名衔等及未经注册执业
(1)任何人─
(a)故意或虛假地冒充——
(i)有资格作中医执业;或
(ii)是表列中医;或
(iii)是注册中医或注册中医师;或
(iv)其姓名已列入注册名册;或
(b)虛假地采用或使用任何名称、名衔、加称或描述以默示——
(i)他有资格作中医执业;或
(ii)他是表列中医;或
(iii)他是注册中医或注册中医师;或
(iv)其姓名已列入注册名册;或
(c)并非注册中医或表列中医,但却自称作中医执业或公布其姓名为执业中医,
即属犯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3年。
(2)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如并非注册中医或表列中医,但却——
(a)作中医执业,即属犯罪——
(i)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3年;或
(ii)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或
(b)向任何人以中医方式行医而导致该人遭受人身伤害,即属犯罪——
(i)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3年;或
(ii)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7年。
(3)对于由配剂员或由根据第114(2)(b)(i) 或 (ii) 条获提名的任何人在有效的零售商
牌照所指的处所配发中药材,第 (2) 款并不适用。
(4)如任何获有限制注册的人——
(a)故意或虛假地冒充为有资格在根据第85及86条作出的指示中所界定的与该项
注册有关的限制范围以外作中医执业;或
(b)故意或虛假地采用或使用任何名称、名衔、加称或描述以默示其有资格在根
据第85及86条作出的指示中所界定的与该项注册有关的限制范围以外作中医执
业,
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5)为施行本条——
(a)由配剂员或由根据第114(2)(b)(i) 或 (ii) 条获提名的任何人在有效的零售商牌照
所指的处所向单一的个别人士建议中药材验方,而沒有以传统中医药学为基础
进行诊断,则就第 (2) 款而言,不得视为作中医执业;
(b)任何人藉作出或交出,或藉导致作出或导致交出,口头或书面的任何虛假或
有欺诈成分的申述或声明而欺诈地促致其本人获得注册为注册中医或列载为表
列中医,须当作不曾获如此注册或如此列载 (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XII部
中药材业者的领牌
109. 限制附表1药物的销售等
(1)就附表1內指明的任何中药材而言,除根据和按照本条例外,任何人——
(a)除非按照由注册中医开出的处方;或
(b)如并无就该中药材领有零售商牌照;或
(c)(除第145(1) 条另有规定外) 在任何并非上述牌照指明的处所的地方,
不得——
(i)以零售方式销售该中药材;或
(ii)向另一人配发该中药材。
(2)就附表1內指明的任何中药材而言,除根据和按照本条例外,任何人——
(a)如并无就该中药材领有中药材批发商牌照;或
(b)(除第145(1) 条另有规定外) 在任何并非上述牌照指明的处所的地方,
不得——
(i)以批发方式销售或分销该中药材;或
(ii)为批发而管有该中药材。
110. 管有附表1药物
除根据和按照本条例外,任何人不得管有附表1內指明的任何中药材,除非该中
药材是根据和按照中药组根据本条例批出的牌照而管有的。
111. 限制附表2药物的销售等
(1)就附表2內指明的任何中药材而言,除根据和按照本条例外,任何人——
(a)如并无就该中药材领有零售商牌照;或
(b)(除第145(1) 条另有规定外) 在任何并非上述牌照指明的处所的地方,
不得——
(i)以零售方式销售该中药材;或
(ii)向另一人配发该中药材;或
(iii)为零售而管有该中药材。
(2)就附表2內指明的任何中药材而言,除根据和按照本条例外,任何人——
(a)如并无就该中药材领有中药材批发商牌照;或
(b)(除第145(1) 条另有规定外) 在任何并非上述牌照指明的处所的地方,
不得——
(i)以批发方式销售或分销该中药材;或
(ii)为批发而管有该中药材。
112. 附表1及2的适用范围
附表1及2內指明的中药材,适用于该等中药材的干品或炮制品,但如另有指明
则属例外。
113. 附表1及2的修订
局长在咨询管委会后,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而修订附表1及2。
114. 中药材零售商的领牌
(1)任何人可向中药组提出申请零售商牌照。
(2)根据第 (1) 款提出的申请,须——
(a)采用中药组所决定的格式并附有中药组所决定的文件、资料及详情;
(b)包括就下述人士而作出的提名——
(i)一名负责监管中药材配发的人;及
(ii)一名在该人不在场时执行职务的副手;
(c)指明该申请所关乎的中药材;及
(d)指明该申请所关乎的处所的所在。
(3)中药组如信纳根据第 (1) 款提出的申请符合订明的领牌规定,则在订明费用缴
付后,可在所施加的条件或限制的规限下,发出零售商牌照。
(4)中药组在考虑本条例的条文后,如认为为公众利益而有此需要,则可拒绝根据
第 (1) 款提出的申请,并随即将拒绝的理由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115. 中药材批发商的领牌
(1)任何人可向中药组提出申请中药材批发商牌照。
(2)根据第 (1) 款提出的申请,须——
(a)采用中药组所决定的格式并附有中药组所决定的文件、资料及详情;
(b)指明该申请所关乎的中药材;及
(c)指明该申请所关乎的处所的所在。
(3)中药组如信纳根据第 (1) 款提出的申请符合订明的领牌规定,则在订明费用缴
付后,可在所施加的条件或限制的规限下,发出中药材批发商牌照。
(4)中药组在考虑本条例的条文后,如认为为公众利益而有此需要,则可拒绝根
据第 (1) 款提出的申请,并随即将拒绝的理由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116. 牌照的有效期及续期
(1)除第139条另有规定外,根据第114或115条发出的牌照的有效期为所订明的期
间。
(2)牌照持有人可向中药组申请牌照的续期。
(3)中药组可因应根据本条提出的续期申请——
(a)在订明费用缴付后,在修改或不修改以前施加的条件或限制 (如有的话) 的情
况下,按订明期间或其认为适当的较短期间将牌照续期;或
(b)在考虑本条例的条文后,如认为为公众利益而有此需要,则可拒绝该申请。
(4)中药组如根据本条拒绝任何续期申请,则须将拒绝的理由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117. 牌照的核证副本
中药组可因应根据本部获发出牌照的持有人的申请以及在订明费用缴付后,发出
该牌照的核证副本。
118. 有关中药材业者过渡性领牌的条文
(1)任何人如——
(a)在2000年1月3日经营中药材零售或批发业务;及
(b)按照第114或115条在中药组所决定的期限內向中药组申请中药材零售商牌照
或中药材批发商牌照 (视属何情况而定),
则根据本款即须当作获批出根据第114或115条 (视何者适用而定) 发出的牌照,
但须受中药组发给该人的书面通知中所施加的该等条款及条件规限,而在不抵
触第139条的条文下,该牌照继续有效,直至——
(i)该人根据第114(3) 或115(3) 条 (视属何情况而定) 获发出牌照;
(ii)该人的牌照申请根据第114(4) 或115(4) 条 (视属何情况而定) 遭拒绝;或
(iii)局长藉在宪报刊登的公告所指明和公布的日期,
而上述各项中,以最早出现者为准。
(2)中药组就接获申请而以书面作出的确认,即为根据第 (1) 款当作获批出的牌照
的充分证据。
(3)如任何人若非由于本款便会因在并无领有牌照的情况下买卖或管有附表1或2內
指明的中药材而可被检控违反第109、110或111条,则该人不得被如此检控,直
至第 (1)(b) 款所提述的期限届满后为止,即使在该期限届满时并无向中药组提出
任何申请。
第XIII部
中成药的注册
119. 中成药须注册
(1)除根据和按照本条例及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
(a)销售;或
(b)进口;或
(c)管有,
任何并无根据第121条注册的中成药。
(2)第 (1) 款不适用于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 注册的任何物质或产
品。
(3)第 (1) 款并不禁止任何制造商或中成药批发商为提供样品及寻求根据第121条
注册而制造或输入任何合理份量的中成药。
(4)为施行第 (1) 款而就任何中成药而言,除非该中成药的详情与注册中成药的注
册详情相同,否则不得被视为已根据第121条注册。
120. 中成药的注册申请须由制造商、
进口商等提出
中成药的注册申请——
(a)在该中成药是在香港制造的情况下,须由有关制造商提出申请;
(b)在该中成药是在香港以外地方制造的情况下,须在其进口香港之前——
(i)由有关进口商提出申请;或
(ii)由有关制造商的本地代表或代理提出申请。
121. 中成药的注册
(1)中成药的注册申请须向中药组提出,并须——
(a)采用中药组所决定的格式并附有中药组所决定的文件、资料、样品及其他物料
;
(b)按照订明的规定提供须注册的中成药的详情;及
(c)附有订明的申请费。
(2)在符合第122条的规定下,中药组可批准该申请,并在订明的发证费缴付后,
将该中成药注册并向申请人就该中成药发出一份采用由中药组决定的格式的注册
证明书。
(3)在有注册证明书发出的情况下,中药组可施加其认为适合的条件,并可在其觉
得该等条件应予修订、更改或撤销时,修订、更改或撤销该等条件。
(4)中药组在考虑本条例的条文后,如认为为公众利益而有此需要,则可拒绝根据
第 (1) 款提出的注册申请,并随即将拒绝的理由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122. 与注册申请的决定有关的因素
(1)中药组在决定中成药的注册申请时,尤须——
(a)考虑该申请所关乎的中成药的安全;
(b)按照该中成药的规格说明及其制造方法或建议的制造方法,考虑该药的品质,
以及为确保所销售或供应的药具有该品质而建议的条文;及
(c)考虑在施用该中成药所拟达致的目的方面该药的成效。
(2)中药组在考虑任何申请所关乎的中成药就任何个别目的之成效时,对于另一款
中成药就该目的是否会或可能会具有同等成效或更具成效的问题无须理会。
(3)为施行第 (1) 款,第 (2) 款不得解释为规定中药组在就施用某一款的中成药所拟
达致的目的而考虑该药的安全时,无须理会属另一款而就该目的具有同等成效或
更具成效的中成药就该目的是否会或可能会更安全的问题。
(4)在决定关乎将进口的中成药的申请时,中药组——
(a)亦尤须考虑制造该药的方法、标准及条件;及
(b)如认为适合,可规定申请人提交下述任何一项或下述各项的任何组合——
(i)由该中成药的制造商提交承诺书,承诺准许由中药组或其代表视察制造或将制
造该药的处所,及在制造该药的过程中所进行或将进行的作业;
(ii)由该中成药的制造商提交承诺书,承诺遵从中药组所施加的任何条件;
(iii)由该中成药的制造商或其代表提交声明书,声明就该中成药的制造而言,由或
根据制造或将制造该药的所在地方的法律施加的任何规定,已获遵从或将获遵从
。
123. 注册的有效期及续期
(1)根据第121条作出的中成药注册,有效期为所订明的期间。
(2)注册证明书的持有人可向中药组申请注册续期。
(3)中药组可因应根据本条提出的续期申请——
(a)在订明费用缴付后,在修改或不修改以前曾施加的条件 (如有的话) 的情况下
,按订明期间或其认为适当的较短期间将注册续期和发出一份注册证明书;或
(b)在考虑本条例的条文后,如认为为公众利益而有此需要,则可拒绝该申请。
(4)中药组如根据本条拒绝任何续期申请,则须将拒绝的理由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124. 更改注册中成药的注册详情
(1)注册证明书的持有人在缴付订明费用后,可以书面向中药组申请批准更改该
证明书所关乎的中成药的注册详情,但下述详情则属例外——
(a)产品名称;
(b)剂型形式;及
(c)任何有效成分的名称及份量。
(2)中药组如信纳建议的更改对有关的中成药的安全、品质及成效不会有不利影
响,则可批准该申请內所建议的更改。
(3)中药组须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a)就更改而提出的申请是否获得批准;及
(b)(如申请获批准) 该更改开始生效的日期;或
(c)(如申请不获批准) 不获批准的理由。
(4)在根据第121条注册的任何中成药的注册详情的更改开始生效时,在该更改
前的该等注册详情所关乎的中成药即告停止为根据该条注册的中成药。
(5)如任何中成药将凭藉第 (4) 款停止为根据第121条注册的中成药,则有关申
请人须在有关的更改开始生效前,于合理可能的范围內,收回或安排收回已
供应的该中成药。
125. 中成药的取消注册
(1)中药组如认为为公众利益而有需要取消任何中成药的注册,则可取消该中成
药的注册。
(2)中药组如拟取消任何中成药的注册,则须将其意向以书面通知注册证明书的
持有人,并邀请他以书面提交申述、资料或解释。
(3)尽管有第 (2) 款的规定,中药组如认为有紧急情况存在,则可立即取消任何
中成药的注册。
(4)如中药组决定取消任何中成药的注册,则须向注册证明书的持有人送交取消
注册通知,并在该通知中述明取消注册的理由。
(5)中药组在认为适当时,可在宪报刊登根据第 (1) 及 (3) 款被取消注册的中成药
的列表。
126. 注册中成药的刊登
中药组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不时在宪报刊登注册中成药的列表。
127. 注册证明书的核证副本
中药组可因应根据本部获发出注册证明书的持有人的申请以及在订明费用缴付
后,向该持有人发出该注册证明书的核证副本。
128. 有关中成药过渡性注册的条文
(1)如任何中成药在1999年3月1日时——
(a)在香港制造、销售或为销售而供应;或
(b)在香港以外地方制造并在香港销售或为销售而供应,
而任何人在该日是——
(i)(如属 (a) 段的情况) 该中成药的制造商;或
(ii)(如属 (b) 段的情况) 该中成药制造商的本地代表或代理,
则该人在中药组所决定的该中成药注册期限內,按照第121条就该中成药的注册
向中药组提出申请。
(2)如有申请根据第 (1) 款提出,则该中成药在所订定的类别分类以及中药组发给
该人的书面通知中所施加的条件及限制的规限下,须当作已根据本款注册,并
须当作已根据第121条发出证明书。
(3)在第 (7) 款规限下,该注册继续有效,直至——
(a)根据第121(2) 条获发注册证明书;或
(b)该中成药的注册申请根据第121(4) 条遭拒绝;或
(c)局长藉在宪报刊登的公告所指明和公布的日期,
而上述各项中,以最早出现者为准。
(4)中药组就接获申请而以书面作出的确认,即为根据第 (2) 款当作获发出的证明
书的充分证据。
(5)中药组可修订、更改或撤销根据第 (2) 款订定的任何类别分类或根据第 (2) 款
施加的条件或限制。
(6)如任何人若非由于本款便会因买卖、进口或管有任何中成药而可被检控违反第
119条,而该中成药若非由于本款便会在其他情况下须予注册,则该人不得被如
此检控,直至第 (1) 款所提述的期限届满,即使在该期限届满时并无向中药组提
出任何申请。
(7)第125条及任何根据第160条订立的规例就中成药而订明的规定,适用于根据
本条当作获注册的中成药。
129. 临床证验及药物测试
(1)为方便就任何中成药进行临床证验或进行药物测试,中药组可因应申请而发
出临床证验及药物测试证明书。
(2)该项申请须采用中药组所决定的格式,并附有中药组所决定的文件、资料、
样品及其他物料,以及订明的申请费用。
(3)在订明的发出证明书费用缴付后,中药组可发出临床证验及药物测试证明书
,而该证明书在中药组认为适合的期间內以及在中药组认为适合的条件的规限
下有效。
(4)中药组在考虑本条例的条文后,如认为为公众利益而有此需要,则可拒绝根
据第 (1) 款提出的申请。
130. 中成药销售证明书
(1)为出口根据第121条注册而由根据第132条领有牌照的制造商制造的中成药,
中药组可发出采用订明格式的证明书,证明该中成药获准在香港销售,并载有
中药组认为适当的与该中成药有关的说明。
(2)第 (1) 款提述的证明书须在缴付订明费用后方予发出。
第XIV部
中成药业者的领牌
131. 对制造中成药的限制
除非根据和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任何人——
(a)如无任何制造商牌照;或
(b)(除第145(1) 条另有规定外) 在任何并非该牌照指明的处所的地方,
则不得制造任何中成药,不论该中成药是否已注册。
132. 制造商的领牌
(1)申请制造中成药的牌照须向中药组提出,并须——
(a)采用中药组所决定的格式并附有中药组所决定的文件、详情及其他物料;
(b)包括就下述人士作出的提名——
(i)一名负责监管中成药的制造的人;及
(ii)一名在该人不在场时执行职务的副手;及
(c)指明该项申请所关乎的处所的所在。
(2)中药组如信纳根据第 (1) 款提出的申请符合订明的领牌规定,则在订明费用缴
付后,可在中药组施加的条件或限制的规限下,发出一份采用订明格式的制造商
牌照。
(3)在不损害第 (2) 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中药组如认为为公众利益而有此需要,
则可施加条件禁止制造某些中成药。
(4)中药组在考虑本条例的条文后,如认为为公众利益而有此需要,则可拒绝根
据第 (1) 款提出的申请,并随即将拒绝的理由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133. 制造商证明书
在有申请提出及订明的费用缴付后,中药组可发出一份采用订明格式的证明书
,称为制造商证明书,证明制造商牌照的持有人在制造中成药方面并在品质控
制方面依循优良的规范。
134. 限制中成药的销售等
除根据和按照本条例外,任何人——
(a)如无中成药批发商牌照;或
(b)(除第145(1) 条另有规定外) 在任何并非该牌照指明的处所的地方,
不得——
(i)藉批发方式销售或分销任何中成药;或
(ii)为批发而管有任何中成药。
135. 中成药批发商的领牌
(1)中成药批发商牌照的申请须向中药组提出,并须——
(a)采用中药组所决定的格式并附有中药组所决定的文件、详情及其他物料;及
(b)指明该申请所关乎的处所的所在。
(2)中药组如信纳根据第 (1) 款提出的申请符合订明的领牌规定,则在订明费用
缴付后,可在中药组施加的条件或限制的规限下,发出中成药批发商牌照。
(3)中药组在考虑本条例的条文后,如认为为公众利益而有此需要,则可拒绝根
据第 (1) 款提出的申请,并随即将拒绝的理由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136. 牌照的有效期及续期
(1)除第139条另有规定外,根据第132或135条发出的牌照的有效期为所订明的
期间。
(2)牌照持有人可向中药组申请牌照的续期。
(3)中药组可因应根据本条提出的续期申请——
(a)在订明费用缴付后,在修改或不修改以前曾施加的条件或限制 (如有的话) 的
情况下,按订明期间或其认为适当的较短期间将牌照续期;或
(b)在考虑本条例的条文后,如认为为公众利益而有此需要,则可拒绝该申请。
(4)中药组如根据本条拒绝任何续期申请,则须将拒绝的理由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
137. 牌照的核证副本等
中药组可因应根据本部获发出牌照或证明书的持有人的申请以及在订明费用缴付
后,向该持有人发出该牌照或证明书的核证副本。
138. 有关中成药业者过渡性领牌的条文
(1)任何人如——
(a)在2000年1月3日经营中成药制造或批发业务;及
(b)按照第132或135条在中药组所决定的期限內向中药组申请中成药的制造商或
批发商牌照 (视属何情况而定),
则须当作获批予第132或135条 (视何者适用而定) 所指的牌照,但须受中药组发
给该人的书面通知中所施加的条款及条件规限,而在不抵触第139条的条文下,
该牌照继续有效,直至——
(i)该人根据第132(2) 或135(2) 条 (视属何情况而定) 获发出牌照;
(ii)该人的牌照申请根据第132(4) 或135(3) 条 (视属何情况而定) 遭拒绝;或
(iii)局长藉在宪报刊登的公告所指明或公布的日期,
而上述各项中,以最早出现者为准。
(2)中药组就接获申请而以书面作出的确认,即为根据第 (1) 款当作获批出的牌照
的充分证据。
(3)如任何人若非由于本款便会在因并无领有牌照的情况下制造、买卖或管有任何
中成药而可被检控违反第131或134条,则该人不得被如此检控,直至第 (1)(b) 款
所提述的期限届满,即使在该期限届满时并无向中药组提出申请。
第XV部
覆核、上诉、法律程序及罪行等
139. 将牌照暂时吊销、撤销等的权力
(1)本条适用于下述牌照——
(a)根据第114、115、132及135条发出的牌照;
(b)根据第116及136条续期的牌照;及
(c)根据第118及138条当作已批出的牌照。
(2)中药组可——
(a)将任何牌照暂时吊销一段由中药组决定的期间;
(b)撤销任何牌照;
(c)更改任何牌照的发牌条件或限制;或
(d)向牌照持有人发出警告,
但上述权力只可在以下情况下行使——
(i)中药组在考虑本条例的条文后,根据中药业监管小组的建议,认为为公众利益
而有需要如此行事;或
(ii)中药组根据中药业监管小组的建议,信纳该牌照持有人——
(A)沒有遵从该牌照的发牌条件或限制;
(B)沒有遵从或沒有执行就其行业的实务所订明的条件或职责;或
(C)曾被裁定犯本条例所订的任何罪行。
(3)对牌照的暂时吊销或撤销可限于——
(a)一款或多于一款中成药;
(b)一款或多于一款中药材;
(c)在个别处所或任何处所的个别部分制造或贮存的中成药;或
(d)在个别处所或任何处所的个别部分贮存的中药材。
(4)就中药组就某个案根据本条行使其权力而言——
(a)中药组的会议须有成员5名的法定人数,其中最少有一名是业外成员;
(b)只有曾出席所有为该个案而举行的会议的成员方可参与中药组的决定;
(c)中药组在作出决定前可邀请有关的牌照持有人作出口头或其他方式的申述。
(5)中药业监管小组的任何成员如亦是中药组的成员,且——
(a)当有关个案提交中药业监管小组席前时,曾参与对该个案的考虑;或
(b)是牌照持有人,而其牌照是问题的所在,
则不得出席中药组为根据本条行使其权力而举行的会议。
(6)中药业监管小组须按照根据第160条订立的规例行事。
(7)中药组须将其根据本条作出的决定及所作决定的理由以书面通知有关的牌照
持有人。
140. 对决定的覆核
(1)在第114、115、116、121、123、124、125、129、132、135或136条所指的可
由中药组行使的权力已转授中药管理小组或中药业管理小组 (视属何情况而定) 的
情况下,任何人如因该两个小组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则可请求中药组覆核该决定
。
(2)根据第 (1) 款提出的覆核请求须述明所依据的理由,并须在接获有关决定的通
知之后14天內向中药组提出。
(3)中药组接获书面覆核请求后,须覆核上述决定,并须将其决定连同其决定的理
由的通知送达有关的人。
(4)中药组在覆核任何决定时,可邀请有关的人以书面或亲自作出申述。
141. 向原讼法庭上诉的权利
(1)任何人如对中药组根据第114、115、116、121、123、124、125、129、132、
135、136、139或140条作出的决定感到受屈,则可在由有关通知的送达日期起计
一个月內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2)原讼法庭可确认、推翻或更改上诉所针对的决定。
(3)原讼法庭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142. 中药材须加上标签
任何中药材批发商须在或须安排在任何中药材的容器上以订明方式附加或印刷标
签。
143. 中成药须加上标签
除非有关中成药的包装是以订明方式加上标签的,否则任何人不得——
(a)销售该中成药;或
(b)为销售而管有该中成药。
144. 中成药的说明书
任何人不得——
(a)销售;或
(b)为销售而管有,
任何并无附有符合订明规定的说明书的中成药。
145. 处所地址等的更改
(1)如根据本条例发出的牌照內指明的处所的地址有所更改,则在由该更改出现日
期起计一个月届满时,该牌照即告无效,除非——
(a)牌照持有人已向中药组申请更改该牌照內指明的地址;
(b)已缴付订明的费用;及
(c)中药组已批准该更改。
(2)牌照持有人须将根据第114(2)(b) 或132(1)(b) 条以书面提名的人或其副手 (视属
何情况而定) 的任何改变,在由改变日期起计1个月內以书面通知中药组。
146. 视察及本条例的强制执行
(1)署长可为强制执行本条例及根据第160条订立的规例的任何条文而以书面授权
任何公职人员为视察员。
(2)除第147条另有规定外,为强制执行本条例及规例的条文,根据本条获授权的
视察员具有下述权力——
(a)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和视察中药业者牌照內指明的任何符合下述说明的处所
——
(i)在其內进行批发或零售任何中药材的;或
(ii)在其內进行批发或制造任何中成药的;
(b)在出示授权他为视察员的授权书后,在任何时间进入和搜查任何地方,以及
截停、登上和搜查他有理由怀疑正有或已有本条例所订罪行在其內发生的任何
船只、车辆、铁路列车或飞机 (军用船舰、军方飞机或军方车辆除外);
(c)在依据 (a) 或 (b) 段进入的任何处所內,检取、移走和扣留他觉得是本条例
所订罪行的证据的物品、文件或东西或他觉得载有本条例所订罪行的证据的物
品、文件或东西;
(d)为视察而作出所需的检查和查讯以及进行所需的其他事情,包括在付款后提
取样品;
(e)检取、移走和扣留他有合理因由怀疑任何人在违反第110或111条的情况下管
有的附表1或2內指明的中药材;
(f)检取、移走和扣留他有合理因由怀疑任何人在违反第119、134、143或144条
的情况下管有的中成药。
(3)任何人故意阻延或妨碍视察员行使在本条下的任何权力,或无合理辩解而拒绝
容许视察员按照本条提取样品,或无合理辩解而沒有提供根据本条而要求他提供
的资料,即属犯罪。
(4)如视察员觉得任何人是掌管经营下述业务的处所的人——
(a)任何中药材的批发或零售;或
(b)任何中成药的批发或制造,
而该人在视察员提出要求时,无合理辩解而沒有披露可识别该业务的牌照持有人
或拥有人的身分的详情,则该人即属犯罪。
(5)本条并不授权任何视察员进入或视察任何注册中医、表列中医或凭藉第90(7)
条而继续作中医执业的人的处所,但进行中药材或中成药的配发或合成的处所
则除外。
147. 有关进入和搜查住用处所的权力
(1)除非——
(a)裁判官已根据第 (2) 款发出手令;或
(b)署长已根据第 (3) 款给予授权书,
否则任何视察员不得进入或搜查任何住用处所。
(2)如任何裁判官凭任何人经宣誓而作的告发而信纳有合理理由怀疑在任何住用
处所內有可根据第146(2)(c)、(d)、(e) 及 (f) 条检取、移去或扣留的任何物品、文
件或东西,则可发出手令授权任何视察员进入和搜查该处所。
(3)署长如信纳有合理理由怀疑——
(a)在任何住用处所內有可根据第146(2)(c)、(d)、(e) 及 (f) 条检取、移去或扣留的
物品、文件或东西;及
(b)除非立刻进入和搜查该处所,否则该等物品、文件或东西相当可能会从该处所
移去,则可以书面授权任何视察员进入和搜查该处所。
(4)根据第 (2) 或 (3) 款获授权进入和搜查住用处所的任何视察员,可带同他觉得为
协助他进入和搜查该处所而属必需的任何其他人及任何装备。
148. 对举报人的保障
(1)任何就本条例所订罪行而提出的告发均不得获接纳为证据,而在任何就本条例
所订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证人并无义务亦不得获准披露举报人的姓名或名
称或地址,或述明任何可能导致举报人身分暴露的事宜。
(2)如在该等法律程序中作为证据或可予查阅的任何簿册、文件或字据载有任何记
项,而该记项中有该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或描述,或该记项可能导致该举报人身
分暴露,则法庭可安排将一切有关段落掩盖或涂去,但以保障该举报人身分不致
暴露的范围所需者为限。
(3)如在对案件作出全面研讯后——
(a)法庭信纳举报人故意在其告发內作出他知道或相信为虛假或他不相信是真实的
具关键性的陈述;或
(b) 法庭觉得若非如此则不能全面秉行公正,
则法庭可规定出示原本的告发,并可准许讯问以及规定就该举报人作出全面的披露。
149. 对公职人员的保障
如公职人员在作出任何作为或任何不作为时真诚相信该作为或不作为,是执行他在
本条例下的任何职能所规定的或所授权的,则他无须为该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个人法
律责任。
150. 对受雇人的作为负上的法律责任
(1)凡根据本条例所发出牌照的持有人的受雇人犯本条例所订罪行,在不损害任何
其他人的法律责任的原则下,该牌照持有人亦属犯该罪行,但不得处以监禁。
(2)凡就某受雇人犯第154(1)条所订罪行而凭藉本条对牌照持有人提起检控,则该
牌照持有人如证明已对该受雇人有所管制,以确保该受雇人相当可能不会违反有
关条文行事,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151. 展开法律程序的日期
即使在任何条例中有任何条文另订明可展开简易法律程序的期限,就本条例所订罪
行而展开的法律程序,可在犯罪日期之后的12个月內任何时间展开。
152. 沒收
(1)如有人就任何中药材或中成药或任何物品或物质而犯了本条例就中药材或中成
药所订的任何罪行,不论是否有任何人被裁定犯该罪行,裁判官可因应政府的申
请,命令沒收该等中药材或中成药、物品或物质,而任何沒收令一经作出,该等
中药材或中成药、物品或物质即当作为政府的财产,不受任何人的权利所影响。
(2)在根据本条因应申请而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任何写在或附于任何物质、物
品或容器上的关于该物质、物品或容器的內载物的性质的陈述或其他标示,均须
当作为对该物质或物品或该容器的內载物 (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真实描述,直至相
反证明成立。
153. 资料的提供
(1)为根据本条例决定牌照或证明书的申请或续期申请,中药组可向申请人送达通
知,规定他在通知所指明的期限內提供通知所指明的与申请有关的资料。
(2) 如申请人沒有提供该等资料,则中药组可拒绝进一步处理该申请或拒绝该申请。
(3)任何人不得在向中药组提出申请或在给予根据本条须给予的任何资料时,在要
项上作出他知道是虛假或他不相信是真实的陈述或申述。
154. 罪行及罚则
(1) 任何人违反第109、110、111、119(1)、131、134、142、143、144、146(3) 或 (4)
或153(3) 条,即属犯罪。
(2)任何人如犯本条例所订的任何罪行,除非另有明文规定的罚则,否则可处第6级
罚款及监禁2年。
155. 免责辩护
(1) 在就违反第110条而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被控人如证明他--
(a) 并不知道;
(b) 并无理由怀疑;及
(c) 尽了合理努力后亦不会能够发现,
该中药材不是按照本条例供应给他的,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2) 在就违反第119(1) 条而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被控人如证明他--
(a) 并不知道;
(b) 并无理由怀疑;及
(c) 尽了合理努力后亦不会能够发现,
该中成药沒有根据第121条注册,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第XVI部
转授、豁免及规例等
156. 转授
(1)附表5第1栏所列出的组或小组可将该附表第2栏中在与其相对之处列出的职能
,全部或部分转授予该附表第3栏中在与其相对之处列出的组或小组。
(2) 局长可在咨询管委会后,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而修订附表5。
157. 豁免
(1)如有关的中药材或中成药是为教育或科学研究目的所需者,中药组可在不论
是否有施加条件或限制的情况下,豁免任何与教育或科学研究有关的人士或机
构,使其免受第109(2)、110、111(2)、119、131及134条所规限。
(2) 在以下情况下并仅在以下情况下,第109(1)、110及111(1)条的规定不适用
于任何注册中医--
(a) 有关中药材是为了向一名由该注册中医直接治理的病人施用而正在使用的;及
(b) 有关中药材是根据该注册中医开出的处方并在其执业的处所配发的。
(3)在以下情况下并仅在以下情况下,第110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真诚管有任何在附表
1內指明的中药材的人--
(a) 该中药材是由根据本条例获发出买卖该中药材的牌照的持有人供应给他的;
(b) 该中药材是按照任何注册中医开出的处方供应给他的;或
(c) 该中药材是按照本条例供应给他的。
(4) 在以下情况下并仅在以下情况下,第111(1)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表列中医或任
何凭藉第90(7) 条而继续作中医执业的人--
(a) 有关的中药材是为了向一名由该中医或该人直接治理的病人施用而正在使用
的;及
(b) 有关的中药材是根据该中医或该人开出的处方并在其执业的处所配发的。
(5) 第119条的规定并不就符合下述说明的中成药而适用--
(a) 由任何中成药批发商进口并且是为该批发商转出口的目的而进口的;或
(b)由持有根据第129条发出的有效临床证验及药物测试证明书的人进口并为该证
明书所关乎的临床证验或药物测试而使用。
(6) 第119及131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符合下述说明的中成药--
(a)由任何注册中医或任何表列中医或任何凭藉第90(7) 条而继续作中医执业的人在
其执业的处所合成的或在其监管下合成的,但仅在该中成药是为了向一名由他直
接治理的病人施用或供应而正在使用的情况下方不适用;
(b) (i) 由根据第114(2)(b)(i) 或 (ii) 条获提名的任何人;或
(ii) 在该人的监管下,
于有效零售商牌照所指的处所并按照任何注册中医或表列中医或任何凭藉第90(7)
条而继续作中医执业的人开出的处方个别配制或合成的。
(7) 第109(2)、110、111(2)及134条的规定,在有关的中药材或中成药是由根据第
132条获发牌照为中成药制造商的人为了制造其产品而作为原料进口或取得的情
况下并仅在该情况下,不适用于该人。
(8)第134条的规定,在根据第132条获发牌照为中成药制造商的人以批发方式销售
由其制造的中成药的情况下并仅在该情况下,不适用于该人。
158. 通知及命令的送达
根据本条例须送达的任何通知或命令,可藉下述方式送达--
(a) 当面交付文本1份;或
(b)将文本1份以邮递方式或挂号邮递方式寄往须予送达的人最后为人所知的营业
地址或住址而交付,或寄往注册名册內所记录的他的地址而交付。
159. 费用不予退回
根据本条例缴付的任何订明费用或其中的任何部分费用,无须退还任何人或机构。
160. 规例
(1)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规例就下述事宜作出规定--
(a) 根据本条例须缴付的任何费用及 (如属根据本条例发出的执业证明书所需的费
用) 对迟交任何该等费用而征收的附加费;
(b) 任何根据本条例缴付或讨回的费用或附加费的处理。
(2) 根据第 (1) 款订明的任何费用或附加费--
(a)可厘定在足以达致收回管委会、组、小组及政府在执行职能时所招致或相当可
能招致的开支的水平;
(b)不得仅因管委会、组、小组及政府在就任何个别人士提供任何服务或就其而根
据本条例在其他方面执行任何职能,或在提供某种类别或种类的任何服务时所招
致或相当可能招致的行政费用或其他费用的款额而受到限制。
(3) 根据第 (1)(a)款订立的规例可订定,厘定任何费用或附加费的款额,可参照该
等规例中为不同类别的中医或人士所缴付的不同费用或附加费而订明的收费率或
就该等中医或人士所缴付的不同费用或附加费而订明的收费率。
(4) 局长可藉规例订定--
(a) 注册主任的职责;
(b) 管委会秘书、中医组秘书及中药组秘书的职责;
(c) 管委会、各组及各小组的法律顾问的职责。
(5) 在局长的批准下,管委会可藉规例订定--
(a) 管委会、各组及各小组的会议的法定人数 (除非根据本条例另有规定);
(b) 就中医而言,关于以下事宜所须依循的程序--
(i) 收取针对任何注册中医并可由中医组研讯的投诉或告发;
(ii) 向纪律小组提交针对任何注册中医的投诉或告发;
(iii) 纪律小组考虑针对任何注册中医的任何投诉或告发;
(iv) 从投诉或告发中拟定控诉;
(v) 纪律小组转介予中医组处理的来自投诉或告发的个案;
(vi) 中医组主持的针对任何注册中医的纪律研讯;
(c) 就中药材及中成药而言,关于以下事宜所须依循的程序--
(i) 收取关于任何持牌中药业者并可由中药组考虑的投诉或告发;
(ii) 向中药业监管小组提交关于任何持牌中药业者的投诉或告发;
(iii) 由中药业监管小组考虑关于任何持牌中药业者的任何投诉或告发;
(iv)由中药业监管小组向中药组提交关于任何持牌中药业者的任何投诉或告发,以
及由中药业监管小组向中药组作出建议;
(v) 由中药组考虑中药业监管小组的裁断及建议;
(d) 就下述事宜所须依循的程序--
(i) 管委会根据本条例主持的上诉;
(ii) 中医组根据本条例主持的研讯或覆核;
(iii) 中药组根据本条例主持的覆核;
(e)为本条例的施行而需要的证明书、表格或其他文件,包括申请发出上述证明书、
表格或其他文件时所需缴付的费用;
(f)附带于或关于本条例所指的中医注册、中医的执业资格试及过渡性安排的格式、
程序及任何事宜;
(g) 就申请下述各项牌照的领牌规定--
(i) (A) 中药材批发商牌照;
(B) 中成药批发商牌照;
(ii) 零售商牌照;
(iii) 制造商牌照;
(h) 适用于下述类别牌照的持牌人的执业条件或职责--
(i) (A) 中药材批发商牌照;
(B) 中成药批发商牌照;
(ii) 零售商牌照;
(iii) 制造商牌照;
(i) 有关在根据第114(2)(b) 及132(1)(b) 条获提名的人的经验及知识方面的规定;
(j) 根据本条例发出或续期的任何牌照的有效期;
(k) 根据本条例发出或续期的任何证明书的有效期;
(l)有关中药材或中成药的容器及包装的格式及质量和加上标签的规定,以及在该等
容器及包装上展示显著标记的规定;
(m)在进口、出口、包装、运输、贮存、纪录、炮制、获取、销售、配发和处理任何
中药材方面的规定及条件;
(n)在进口、出口、包装、运输、贮存、纪录、获取、销售、制造和处理任何中成药
方面的规定及条件;
(o) 有关与中成药或拟与中成药一起供应的说明书的规定;
(p) 任何中成药所须注册的详情;
(q) 豁免任何中药材、中成药或任何中药业者使其免受本条例的条文规限。
(6) 在不损害第 (4) 及 (5) 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根据上述各款订立的规例可--
(a)规定为本条例的目的而须提交的资料、详情及文件,以及该等资料、详情及文
件须采用订明的格式,并规定为该等目的的事项或文件须藉法定声明或管委会所指
明或批准的该等其他声明作为支持;
(b) 为实施本条例的条文作一般规定。
(7)根据本条订立的任何规例均可订定违反该规例任何条文即属犯罪,并可就该罪
行订明罚则,但以不超过第6级罚款及监禁2年为限。
附表1 [第2、109、110、
112、113及146条
及附表3及4]
中药材
名称 说明
(三划)
山豆根 (Radix Sophorae Tonkinensis) 豆科植物越南槐的根或根茎
(四划)
水银 (Mercury) 药用
(五划)
生千金子 (unprocessed Semen Euphorbiae) 大戟科植物续随子未经炮制的成熟种子
生川乌 (unprocessed Radix Aconiti) 毛茛科植物乌头未经炮制的母根
生天仙子 (unprocessed Semen Hyoscyami) 茄科植物莨菪未经炮制的成熟种子
生天南星 (unprocessed Rhizoma Arisaematis) 天南星科植物天南星,异叶天南星或东
北天南星未经炮制的块茎
生巴豆 (unprocessed Fructus Crotonis) 大戟科植物巴豆未经炮制的成熟果实或种子
生半夏 (unprocessed Rhizoma Pinelliae) 天南星科植物半夏未经炮制的块茎
生甘遂 (unprocessed Radix Kansui) 大戟科植物甘遂未经炮制的块根
生白附子 (禹白附、关白附) (unprocessed 天南星科植物独角莲未经炮制的块茎或毛茛
科Rhizoma Typhonii or Radix Aconiti Coreani) 植物黃花乌头未经炮制的块根
生附子 (unprocessed Radix Aconiti Lateralis) 毛茛科植物乌头未经炮制的子根
生狼毒 (unprocessed Radix Euphorbiae 大戟科植物狼毒大戟,月腺大戟或瑞香科植
Fischerianae, Radix Euphorbiae Ebracteolatae or Radix Stellerae) 物瑞香狼毒未经炮制的根
生草乌 (unprocessed Radix Aconiti Kusnezoffii) 毛茛科植物北乌头未经炮制的块根
生马钱子 (unprocessed Semen Strychni) 马钱科植物马钱或云南马钱未经炮制的成熟
种子
生藤黃 (unprocessed Resina Garciniae Morellae) 藤黃科植物藤黃未经炮制的胶质树脂
白降丹 (Mercurous chloride and mercuric chloride) 二氯化汞和氯化亚汞的混合结晶,
药用
(六划)
朱砂 (Cinnabaris) 硫化物类矿物辰砂族辰砂,药用
(八划)
青娘虫 (Lytta) 芫青科昆虫绿芫青的躯体
(九划)
砒石 (Arsenolite) 氧化物类矿物砷华的矿石或为毒砂或雄黃制成的加工品,药用
砒霜 (Arsenic trioxide) 药用
洋金花 (Flos Daturae Metelis) 茄科植物白曼陀罗的花
红娘虫 (Huechys) 蝉科昆虫红娘子的躯体
红粉 (Hydrargyri Oxydum Rubrum) 红氧化汞,药用
(十划)
鬼臼 (桃耳七、八角莲) (Radix or Rhizoma 小檗科植物桃耳七、八角莲或六角莲
的根茎或Podophylli emodis, or Radix or Rhizoma Dysosmatis) 根
(十一划)
雪上一枝蒿 (Radix Aconiti Brachypodi or 毛茛科植物短柄乌头,铁棒锤或宣威乌
头等的Radix Aconiti Szechenyiani) 块根
(十二划)
雄黃 (Realgar) 硫化物类矿物雄黃族雄黃,药用
斑蝥 (Mylabris) 芫青科昆虫南方大斑蝥或黃黑小斑蝥的躯体
(十四划)
轻粉 (Calomelas) 氯化亚汞结晶,药用
雌黃 (Orpiment) 硫化物类矿物雌黃族雌黃,药用
(十五划)
闹羊花 (Flos Rhododendri Mollis) 杜鹃花科植物羊踯躅的花
蟾酥 (Venenum Bufonis) 蟾蜍科动物中华大蟾蜍或黑眶蟾蜍的分泌物
附表2 [第2、111、112、113及146条及附表3及4]
中药材
名称 说明
(一划)
一支香 (Herba Veronicae) 玄参科植物水蔓青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一枝黃花 (Herba Solidaginis) 菊科植物一枝黃花的全草
一点红 (Herba Emiliae) 菊科植物一点红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二划)
丁公藤 (Caulis Erycibes) 旋花科植物丁公藤或光叶丁公藤的藤茎
九里香 (Folium et Cacumen Murrayae) 芸香科植物九里香或千里香的叶和带叶嫩枝
九香虫 (Aspongopus) 虫春科昆虫九香虫的躯体
九节菖蒲 (Rhizoma Anemones Altaicae) 毛茛科植物阿尔泰银莲花的根茎
了哥王 (Radix Wikstroemae) 瑞香科植物南岭荛花的根
人参 (Radix Ginseng) 五加科植物人参的根
人参叶 (Folium Ginseng) 五加科植物人参的叶
七叶莲 (Caulis et Folium Schefflerae Arboricolae) 五加科植物鹅掌藤的茎或叶
(三划)
三七 (Radix Notoginseng) 五加科植物三七的根
三叉苦 (Folium et Ramulus Evodiae) 芸香科植物三叉苦的枝叶
三白草 (Rhizoma Saururi or Herba Saururi) 三白草科植物三白草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三棱 (Rhizoma Sparganii) 黑三棱科植物黑三棱的块茎
三叶五加 (Radix Acanthopanacis Trifoliati) 五加科植物白的根
山大顏 (Folium Psychotriae Rubrae) 茜草科植物九节木的叶
山芝麻 (Radix Helicteris) 梧桐科植物山芝麻的根
山茱萸 (Fructus Corni) 山茱萸科植物山茱萸的成熟果肉
山麦冬 (Radix Liriopes) 百合科植物湖北麦冬或短葶山麦冬的块根
山莨菪 (Radix Anisodi Tangutici) 茄科植物山莨菪的根
山萆薢 (Rhizoma Dioscoreae Tokoro) 薯蓣科植物山萆薢的根茎
山慈菇 (Pseudobulbus Cremastrae seu Pleiones) 兰科植物杜鹃兰、独蒜兰或云南独蒜
兰的假鳞茎
山葡萄 (Caulis Ampelopsis Brevipedunculae) 葡萄科植物蛇葡萄的藤茎
山蒟 (Caulis et Folium Piperis Hancei) 胡椒科植物山蒟的茎叶
土木香 (Radix Inulae) 菊科植物土木香或总状土木香的根
土贝母 (Rhizoma Bolbostemmae) 葫芦科植物土贝母的块茎
土荊皮 (Cortex Pseudolaricis) 松科植物金钱松的根皮或近根树皮
土荊芥 (Herba Chenopodii) 藜科植物土荊芥带果实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土茯苓 (Rhizoma Smilacis Glabrae) 百合科植物光叶菝的根茎
土鳖虫 (Eupolyphaga seu Steleophaga) 鳖蠊科昆虫地鳖或冀地鳖的雌虫全体
川木香 (Radix Vladimiriae) 菊科植物川木香或灰毛川木香的根
川木通 (Caulis Clematidis Armandii) 毛茛科植物小木通或绣球藤的藤茎
川牛膝 (Radix Cyathulae) 苋科植物川牛膝的根
川贝母 (Bulbus Fritillariae Cirrhosae) 百合科植物川贝母、暗紫贝母、甘肃贝母或梭
砂贝母的鳞茎
川芎 (Rhizoma Chuanxiong) 伞形科植物川芎的根茎
川楝子 (Fructus Toosendan) 楝科植物川楝的成熟果实
川槿皮 (Cortex Hibisci) 锦葵科植物木槿的茎皮或根皮
千年健 (Rhizoma Homalomenae) 天南星科植物千年健的根茎
千里光 (Herba Senecionis Scandentis) 菊科植物千里光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大血藤 (Caulis Sargentodoxae) 木通科植物大血藤的藤茎
大青叶 (Folium Isatidis) 十字花科植物菘蓝的叶
大风子 (Semen Hydnocarpi) 大风子科植物泰国大风子的种子
大风艾 (Herba Blumeae Balsamiferae) 菊科艾纳香的全株或其任何部分
大黃 (Radix et Rhizoma Rhei) 蓼科植物掌叶大黃、唐古特大黃或药用大黃的
根或根茎
大腹皮 (Pericarpium Arecae) 棕榈科植物槟榔的果皮
大叶金不換 (Herba Polygalae Chinensis) 远志科植物金不換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大蓟 (Herba seu Radix Cirsii Japonici) 菊科植物蓟的地上部分或根
女贞子 (Fructus Ligustri Lucidi) 木犀科植物女贞的成熟果实
小飞杨草 (Herba Euphorbiae Thymifoliae) 大戟科植物千根草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小通草 (Medulla Stachyuri) 旌节花科植物喜马山旌节花、中国旌节芯或山茱萸科
植物青荚叶的茎髓
小连翘 (Herba Hyperici Erecti) 藤黃科植物小连翘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小叶莲 (Fructus Podophylli) 小檗科植物鬼臼的成熟果实
小驳骨 (Herba Gendarussae) 爵床科植物裹篱樵的全株或其任何部分
小蓟 (Herba Cirsii) 菊科植物刺儿菜的地上部分
(四划)
及己 (Radix Chloranthi Serrati) 金粟兰科植物及己的根
太子参 (Radix Pseudostellariae) 石竹科植物孩儿参的块根
水牛角 (Cornu Bubali) 牛科动物水牛的角
水红花子 (Fructus Polygoni Orientalis) 蓼科植物红蓼的成熟果实
水蛭 (Hirudo) 水蛭科动物蚂蟥、水蛭或柳叶蚂蜞的躯体
水线草 (Herba Hedyotidis Corymbosae) 茜草科植物伞房花耳草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王不留行 (Semen Vaccariae) 石竹科植物麦蓝菜的成熟种子
五加皮 (Cortex Acanthopanacis) 五加科植物细柱五加的根皮
五味子 (Fructus Schisandrae) 木兰科植物五味子或华中五味子的成熟果实
五倍子 (Galla Chinensis)五倍子蚜,倍蛋蚜或蛋铁倍蚜寄生在漆树科植物盐肤木、青
麸杨或红麸杨等叶上所形成的虫瘿
五灵脂 (Faeces Trogopterori) 哺乳纲啮齿目鼯鼠科动物腹齿鼯鼠等的粪便
天仙藤 (Herba Aristolochiae) 马兜铃科植物马兜铃或北马兜铃的地上部分
天冬 (Radix Asparagi) 百合科植物天冬的块根
天竺子 (Fructus Nandinae Domesticae) 小檗科植物南天竹的果实
天竺黃 (Concretio Silicea Bambusae) 禾本科植物青皮竹或华思劳竹等杆內的分
泌液后的块状物
天花粉 (Radix Trichosanthis) 葫芦科植物栝楼或日本栝楼的根
天麻 (Rhizoma Gastrodiae) 兰科植物天麻的块茎
天葵子 (Radix Semiaquilegiae) 毛茛科植物天葵的块根
毛冬青 (Radix Ilicis Pubescentis) 冬青科植物毛冬青的根
毛茛 (Herba Ranunculi Japonici) 毛茛科植物毛茛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毛诃子 (Fructus Terminaliae Billericae) 君子科植物毗黎勒的成熟果实
木防己 (Radix Cocculi Trilobi) 防己科植物木防己的根
木芙蓉叶 (Folium Hibisci Mutabilis) 锦葵科植物木芙蓉的叶
木香 (Radix Aucklandiae) 菊科植物木香的根
木通 (Caulis Akebiae) 木通科植物五叶木通、三叶木通或白木通的藤茎
木贼 (Herba Equiseti Hiemalis) 木贼科植物木贼的地上部分
木蝴蝶 (Semen Oroxyli) 紫葳科植物木蝴蝶的成熟种子
木鳖子 (Semen Momordicae) 葫芦科植物木鳖的成熟种子
巴豆霜 (processed Semen Crotonis) 大戟科植物巴豆的成熟种子的炮制品
巴戟天 (Radix Morindae Officinalis) 茜草科植物巴戟天的根
月季花 (Flos Rosae Chinensis) 蔷薇科植物月季的花
火殃簕 (Caulis Euphorbiae Antiquori) 大戟科植物金刚纂的茎
火炭母 (Herba Polygoni Chinensis) 蓼科植物火炭母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丹参 (Radix Salviae Miltiorrhizae) 唇形科植物丹参的根或根茎
升麻 (Rhizoma Cimicifugae) 毛茛科植物大三叶升麻、兴安升麻或升麻的根茎
牛筋草 (Herba Eleusines Indicae) 禾本科植物牛筋草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牛黃 (Calculus Bovis) 牛科动物牛的胆结石
牛蒡子 (Fructus Arctii) 菊科植物牛蒡的成熟果实
牛膝 (Radix Achyranthis Bidentatae) 苋科植物牛膝的根
片姜黃 (Rhizoma Wenyujin Concisa) 姜科植物溫郁金的根茎
(五划)
瓜子金 (Herba Polygalae Japonicae) 远志科植物瓜子金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瓜蒌 (Fructus Trichosanthis) 葫芦科植物栝楼或双边栝楼的成熟果实
瓜蒌子 (Semen Trichosanthis) 葫芦科植物栝楼或双边栝楼的成熟种子
瓜蒌皮 (Pericarpium Trichosanthis) 葫芦科植物栝楼或双边栝楼的成熟果皮
石上柏 (Herba Selaginellae Doederleinii) 卷柏科植物深绿卷柏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石仙桃 (Herba Pholidotae Chinensis) 兰科植物石仙桃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石决明 (Concha Haliotidis) 鲍科动物染色鲍、皱纹盘鲍、羊鲍、澳洲鲍、耳鲍或
白鲍的贝殼
石见穿 (Herba Salviae Chinensis) 唇形科植物华鼠尾草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石南叶 (Folium Photiniae) 啬薇科植物石南的叶
石韦 (Folium Pyrrosiae) 水龙骨科植物庐山石韦、石韦或有柄石韦的叶
石斛 (Herba Dendrobii)兰科植物环草石斛、马鞭石斛、黃草石斛、铁皮石斛或金
钗石斛的茎
石菖蒲 (Rhizoma Acori Tatarinowii) 天南星科植物石菖蒲的根茎
石蒜 (Bulbus Lycoridis Radiatae) 石蒜科植物石蒜的鳞茎
白及 (Rhizoma Bletillae) 兰科植物白及的块茎
白朮 (Rhizoma Atractylodis Macrocephalae) 菊科植物白朮的根茎
白芍 (Radix Paeoniae Alba) 毛茛科植物芍药的根
白花丹 (Radix Plumbaginis Zeylanicae) 蓝雪科植物白雪花的根
白前 (Rhizoma Cynanchi Stauntonii) 萝藦科植物柳叶白前或芫花叶白前的根茎或根
白英 (Herba Solani Lyrati) 茄科植物白英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白首乌 (Radix Cynanchi Auriculati) 萝藦科植物牛皮消的块根
白头翁 (Radix Pulsatillae) 毛茛科植物白头翁的根
白薇 (Radix Cynanchi Atrati) 萝藦科植物白薇或蔓生白薇的根或根茎
白鲜皮 (Cortex Dictamni) 芸香科植物白鲜的根皮
白蔹 (Radix Ampelopsis) 葡萄科植物白蔹的块根
平贝母 (Bulbus Fritillariae Ussuriensis) 百合科植物平贝母的鳞茎
田皂角 (Herba Aeschynomenes Indicae) 豆科植物田皂角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田基黃 (Herba Hyperici Japonici) 藤黃科植物地耳草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北沙参 (Radix Glehniae) 伞形科植物珊瑚菜的根
北豆根 (Rhizoma Menispermi) 防己科植物蝙蝠葛的根茎
瓦松 (Herba Orostachyos) 景天科植物瓦松或晚红瓦松等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瓦楞子 (Concha Arcae) 蚶科动物毛蚶、泥蚶或魁蚶的贝殼
甘松 (Radix et Rhizoma Nardostachyos) 败酱科植物甘松或匙叶甘松的根或根茎
玄明粉 (Natrii Sulfas Exsiccatus) 芒硝经风化制得
玄参 (Radix Scrophulariae) 玄参科植物玄参的根
半枝莲 (Herba Scutellariae Barbatae) 唇形科植物半枝莲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半枫荷根 (Radix Pterospermi Heterophylli) 梧桐科植物翻白叶树的根
半边旗 (Herba Pteridis Semipinnatae) 凤尾蕨科植物半边旗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半边莲 (Herba Lobeliae Chinensis) 桔梗科植物半边莲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仙茅 (Rhizoma Curculiginis) 石蒜科植物仙茅的根茎
仙鹤草 (Herba Agrimoniae) 蔷薇科植物龙牙草的地上部分
功劳木 (Caulis Mahoniae) 小蘗科植物阔叶十大功劳或细叶十大功劳的茎
冬葵果 (Fructus Malvae) 锦葵科植物冬葵的成熟果实
冬虫夏草 (Cordyceps) 麦角菌科真菌冬虫夏草寄生在蝙蝠娥科昆虫幼虫上的子座
及幼虫尸体的复合体
玉叶金花 (Ramulus et Folium Mussaendae Pubescentis) 茜草科植物毛玉叶金花的茎叶
(六划)
地丁草 (Herba Corydalis Bungeanae) 罂粟科植物地丁草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地骨皮 (Cortex Lycii) 茄科植物枸杞或宁夏枸杞的根皮
地黃 (Radix Rehmanniae) 玄参科植物地黃的块根
地枫皮 (Cortex Illicii) 木兰科植物地枫皮的树皮
地榆 (Radix Sanguisorbae) 蔷薇科植物地榆或长叶地榆的根
地肤子 (Fructus Kochiae) 藜科植物地肤的成熟果实
地锦草 (Herba Euphorbiae Humifusae) 大戟科植物地锦或斑地锦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地胆头 (Herba Elephantopi) 菊科植物地胆草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地菍 (Herba Melastomatis Dodecandri) 野牡丹科植物地的全株或其任何部分
伊贝母 (Bulbus Fritillariae Pallidiflorae) 百合科植物新疆贝母或伊犁贝母的鳞茎
肉豆蔻 (Semen Myristicae) 豆蔻科植物肉豆蔻的成熟种仁
肉苁蓉 (Herba Cistanches) 列当科植物肉苁蓉的带鳞片的肉质茎
西河柳 (Cacumen Tamaricis) 柽柳科植物柽柳的细嫩枝叶
西洋参 (Radix Panacis Quinquefolii) 五加科植物西洋参的根
西红花 (Stigma Croci) 鸢尾科植物番红花的柱头
朱砂根 (Radix Ardisiae Crenatae) 紫金牛科植物朱砂根的根
安息香 (Benzoinum) 安息香科植物花树的树脂
百部 (Radix Stemonae) 百部科植物直立百部、蔓生百部或对叶百部的块根
竹茹 (Caulis Bambusae in Taeniam) 禾本科植物青秆竹、大头典竹或淡竹的茎的中间层
竹节参 (Rhizoma Panacis Japonici) 五加科植物竹节参的根茎
艾叶 (Folium Artemisiae Argyi) 菊科植物艾的叶
血竭 (Resina Draconis) 棕榈科植物麒麟血竭果实渗出的红色树脂
血余炭 (Crinis Carbonisatus) 人发制成的碳化物
羊蹄甲 (Radix Bauhiniae Hupehanae) 豆科植物鄂羊蹄甲的根
全蝎 (Scorpio) 钳蝎科动物东亚钳蝎的躯体
合欢皮 (Cortex Albiziae) 豆科植物合欢的树皮
合欢花 (Flos Albiziae) 豆科植物合欢的花序
老鹳草 (Herba Erodii or Herba Geranii) 牻牛儿苗科植物牻牛儿苗或老鹳草的地上部分
(七划)
防己 (Radix Stephaniae Tetrandrae) 防己科植物粉防己的根
防风 (Radix Saposhnikoviae) 伞形科植物防风的根
防风草 (Herba Epimeredis Indicae) 唇形科植物广防风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牡丹皮 (Cortex Moutan) 毛茛科植物牡丹的根皮
牡荊叶 (Folium Viticis Negundo) 马鞭草科植物牡荊的叶
赤石脂 (Halloysitum Rubrum) 硅酸盐类矿物多水高岭石族多水高岭石
赤芍 (Radix Paeoniae Rubra) 毛茛科植物芍药或川赤芍的根
杜仲 (Cortex Eucommiae) 杜仲科植物杜仲的树皮
辛夷 (Flos Magnoliae) 木兰科植物望春花、玉兰或武当玉兰的花蕾
夹竹桃叶 (Folium Nerii) 夹竹桃科植物夹竹桃的叶
忍冬藤 (Caulis Lonicerae) 忍冬科植物忍冬的茎枝
皂角刺 (Spina Gleditsiae) 豆科植物皂荚的棘刺
杠板归 (Herba Polygoni Perfoliati) 蓼科植物杠板归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决明子 (Semen Cassiae) 豆科植物决明或小决明的成熟种子
沙苑子 (Semen Astragali Complanati) 豆科植物扁茎黃芪的成熟种子
车前子 (Semen Plantaginis) 车前科植物车前或平车前的成熟种子
车前草 (Herba Plantaginis) 车前科植物车前或平车前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何首乌 (Radix Polygoni Multiflori) 蓼科植物何首乌的块根
肝风草 (Herba Zephyranthis Candidae) 石蒜科植物葱莲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扶桑花 (Flos Hibisci Rosae-Sinensis) 锦葵科植物朱槿的花
走马胎 (Rhizoma Ardisiae Gigantifoliae) 紫金牛科植物走马胎的根茎
吴茱萸 (Fructus Evodiae) 芸香科植物吴茱萸、石虎或疏毛吴茱萸的将近成熟果实
芒硝 (Natrii Sulfas) 硫酸盐类矿物芒硝族芒硝的结晶
伸筋草 (Herba Lycopodii) 石松科植物石松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豆蔻 (Fructus Amomi Rotundus) 姜科植物白豆蔻或爪哇白豆蔻的成熟果实
伽蓝菜 (Herba Kulanchoes Laciniatae) 景天科植物伽蓝菜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沒药 (Myrrha) 橄榄科植物沒药树或其他同属植物茎干皮部渗出的油胶树脂
(八划)
京大戟 (Radix Euphorbiae Pekinensis) 大戟科植物大戟的根
芥子 (Semen Sinapis) 十字花科植物白芥或芥的成熟种子
松毛 (Folium Pini) 松科植物马尾松、油松或同属植物的针叶
松花粉 (Pollen Pini) 松科植物马尾松、油松或同属数种植物的花粉
刺五加 (Radix Acanthopanacis Senticosi) 五加科植物刺五加的根或根茎
刺苋菜 (Herba seu Radix Amaranrhi) 苋科植物刺苋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刺
皮 (Corium Erinacei seu Hemiechianus)哺乳纲食虫目
科动物刺
、短刺
或大耳
的皮
青木香 (Radix Aristolochiae) 马兜铃科植物马兜铃的根
青风藤 (Caulis Sinomenii) 防己科植物青藤或毛青藤的藤茎
青叶胆 (Herba Swertiae Mileensis) 龙胆科植物青叶胆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青葙子 (Semen Celosiae) 苋科植物青葙的成熟种子
青蒿 (Herba Artemisiae Annuae) 菊科植物黃花蒿的地上部分
青黛 (Indigo Naturalis)爵床科植物马蓝、蓼科植物蓼蓝或十字花科植物菘蓝的
叶或茎叶经加工制得的粉末或团块
青礞石 (Lapis Chloriti) 变质岩类黑云母片炭或绿泥石化云母碳酸盐片岩
知母 (Rhizoma Anemarrhenae) 百合科植物知母的根茎
亚乎奴 (Herba Cissampelotis) 防己科植物锡生藤的全株或其任何部分
亚麻子 (Semen Lini) 亚麻科植物亚麻的成熟种子
虎耳草 (Herba Saxifragae) 虎耳草科植物虎耳草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虎杖 (Rhizoma Polygoni Cuspidati) 蓼科植物虎杖的根茎或根
虎刺 (Herba Damnacanthi) 茜草科植物虎刺的全株或其任何部分
使君子 (Fructus Quisqualis) 使君子科植物使君子的成熟果实
狗尾草 (Herba Setariae Viridis) 禾本科植物狗尾草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狗脊 (Rhizoma Cibotii) 蚌殼蕨科植物金毛狗脊的根茎
狗脊贯众 (Rhizoma Woodwardiae) 乌毛蕨科植物狗脊蕨的根茎及叶柄基部
芫花 (Flos Genkwa) 瑞香科植物芫花的花蕾
芫荽子 (Fructus Coriandri) 伞形科植物芫荽的果实
夜明砂 (Faeces Vespertilionis) 哺乳纲翼手目蝙蝠科动物东方蝙蝠等的粪便
油松节 (Lignum Pini Nodi) 松科植物油松或马尾松茎干的瘤状节或分枝节
金果榄 (Radix Tinosporae) 防己科植物青牛胆或金果榄的块根
金沸草 (Herba Inulae) 菊科植物条叶覆花或旋覆花的地上部分
金钱草 (Herba Lysimachiae) 报春花科植物过路黃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金鸡纳皮 (Cortex Cinchonae) 茜草科植物金鸡纳树、红金鸡纳树或正金鸡纳树
等的树皮
金礞石 (Lapis Micae Aureus) 变质岩类蛭石片岩或水黑云母片岩
金樱子 (Fructus Rosae Laevigatae) 蔷薇科植物金樱子的成熟果实
金线草 (Herba Antenoronis Neofiliformis)蓼科植物短毛金线草的带根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乳香 (Olibanum) 橄榄科植物卡氏乳香树及其同属植物皮部的油胶树脂
卷柏 (Herba Selaginellae) 卷柏科植物卷柏或垫状卷柏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羌活 (Rhizoma et Radix Notopterygii) 伞形科植物羌活或宽叶羌活的根茎或根
长春花 (Herba Catharanthi Rosei) 夹竹桃科植物长春花的全株或其任何部分
两面针 (Radix Zanthoxyli) 芸香科植物两面针的根
两头尖 (Rhizoma Anemones Raddeanae) 毛茛科植物多被银莲花的根茎
延胡索 (Rhizoma Corydalis) 罂粟科植物延胡索的块茎
委陵菜 (Herba Potentillae Chinensis) 蔷薇科植物委陵菜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阿胶 (Colla Corii Asini) 哺纲奇蹄目马科动物驴的皮经煎煮、浓缩制成的固体胶
阿魏 (Resina Ferulaen) 伞形科植物新疆阿魏或阜康阿魏的树脂
花蕊石 (Ophicalcitum) 变质岩类岩石蛇纹大理岩
板篮根 (Radix Isatidis) 十字花科植物菘蓝的根
明党参 (Radix Changii) 伞形科植物明党参的根
佩兰 (Herba Eupatorii) 菊科植物佩兰的地上部分
(九划)
柏子仁 (Semen Platycladi) 柏科植物侧柏的成熟种仁
苦木 (Ramulus et Folium Picrasmae) 苦木科植物苦木的枝或叶
苦参 (Radix Sophorae Flavescentis) 豆科植物苦参的根
苦楝皮 (Cortex Meliae) 楝科植物川楝或楝的树皮或根皮
胖大海 (Semen Sterculiae Lychnophorae) 梧桐科植物胖大海的成熟种子
红大戟 (Radix Knoxiae) 茜草科植物红大戟的块根
红旱莲 (Herba Hyperici) 藤黃科植物黃海棠的地上部分
红豆蔻 (Fructus Galangae) 姜科植物大高良姜的成熟果实
红药子 (Radix Pteroxygoni Giraldii) 蓼科植物翼蓼的块根
红芪 (Radix Hedysari) 豆科植物多序岩黃芪的根
穿山龙 (Rhizoma Dioscoreae Nipponicae) 薯蓣科植物穿龙薯蓣或柴黃姜的根茎
穿心莲 (Herba Andrographitis) 爵床科植物穿心莲的地上部分
香加皮 (Cortex Periplocae) 萝摩科植物杠柳的根皮
香白芷 (Radix Angelicae Citriodorae) 伞形科植物隔山香的根
香果脂 (Oleum Linderae) 樟科植物香果树的成熟种仁或成熟种子的固体脂肪
香附 (Rhizoma Cyperi) 莎草科植物莎草的根茎
禹州漏芦 (Radix Echinopsis) 菊科植物蓝刺头或华东蓝刺头的根
禹余粮 (Limonitum) 氢氧化物类矿物褐铁矿
南沙参 (Radix Adenophorae) 桔梗科植物轮叶沙参或杏叶沙参的根
南板蓝根 (Rhizoma et Radix Baphicacanthis Cusae) 爵床科植物马蓝的根茎或根
南蛇藤根 (Radix Celastri Orbiculati) 卫矛科植物南蛇藤的根
南鹤虱 (Fructus Carotae) 伞形科植物野胡萝卜的成熟果实
急性子 (Semen Impatientis) 凤仙花科植物凤仙花的成熟种子
前胡 (Radix Peucedani) 伞形科植物白花前胡或紫花前胡的根
降香 (Lignum Dalbergiae Odoriferae) 豆科植物降香檀树干和根的心材
相思子 (Semen Abri Precatorii) 豆科植物相思子的种子
垂盆草 (Herba Sedi) 景天科植物垂盆草的新鲜或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珍珠母 (Concha Margaritifera Usta) 蚌科动物三角帆蚌、褶纹冠蚌或珍珠贝科动物
马氏珍珠贝的贝殼
珍珠透骨草 (Herba Speranskiae Tuberculatae) 大戟科植物地构叶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枸骨叶 (Folium Ilicis Cornutae) 冬青科植物枸骨的叶
首乌藤 (Caulis Polygoni Multiflori) 蓼科植物何首乌的藤茎
苟麻子 (Semen Abutili) 锦葵科植物麻的成熟种子
苎麻根 (Radix Boehmeriae) 荨麻科植物苎麻的根或根茎
枳殼 (Fructus Aurantii) 芸香科植物酸橙或甜橙的未成熟果实
枳椇子 (Semen Hoveniae) 鼠李科植物枳椇的种子
枳实 (Fructus Aurantii Immaturus) 芸香科植物酸橙或其栽培变种或甜橙的幼果
胡黃连 (Rhizoma Picrorhizae) 玄参科植物胡黃连的根茎
胡芦巴 (Semen Trigonellae) 豆科植物胡芦巴的成熟种子
飞杨草 (Herba Euphorbiae Hirtae) 大戟科植物飞杨草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重楼 (Rhizoma Paridis) 百合科植物云南重楼或七叶一枝花的根茎
虻虫 (Tabanus) 昆虫纲双翅目虻科动物双斑黃虻的雌虫体
厚朴 (Cortex Magnoliae Officinalis) 木兰科植物厚朴或凹叶厚朴的干皮、根皮或枝皮
厚朴花 (Flos Magnolisa Officinalis) 木兰科植物厚朴或凹叶厚朴的花蕾
威灵仙 (Radix Clematidis) 毛茛科植物威灵仙、棉团铁线莲或东北铁线莲的根或根茎
(十划)
射干 (Rhizoma Belamcandae) 鸢尾科植物射干的根茎
浮小麦 (Fructus Tritici Levis) 禾本科植物小麦的干瘪颖果
浮石 (Pumex) 火成岩类岩石浮石的块状物或乙科动物脊突苔虫、瘤苔虫的骨骼
浮萍 (Herba Spirodelae) 浮萍科植物紫萍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珠子参 (Rhizoma Panacis Majoris) 五加科植物珠子参或羽叶三七的根茎
桃仁 (Semen Persicae) 蔷薇科植物桃或山桃的成熟种子
夏天无 (Rhizoma Corydalis Decumbentis) 罂粟科植物伏生紫堇的块茎
夏枯草 (Spica Prunellae) 唇形科植物夏枯草的果穗
乌毛蕨贯众 (Rhizoma Blechni) 乌毛蕨科植物乌毛蕨的根茎及叶柄基部
乌药 (Radix Linderae) 樟科植物乌药的块根
秦皮 (Cortex Fraxini) 木犀科植物苦枥白蜡树、白蜡树、尖叶白蜡树或宿柱白蜡树
的枝皮或干皮
秦艽 (Radix Gentianae Macrophyllae) 龙胆科植物秦艽、麻花秦艽、粗茎秦艽或小
秦艽的根
桑白皮 (Cortex Mori) 桑科植物桑的根皮
桑枝 (Ramulus Mori) 桑科植物桑的嫩枝
桑寄生 (Herba Taxilli) 桑寄生科植物桑寄生的带叶茎枝
桑螵蛸 (Ootheca Mantidis) 螳螂科昆虫大刀螂、子刀螂或巨斧螳螂的卵鞘
益母草 (Herba Leonuri) 唇形科植物益母草的地上部分
益智 (Fructus Alpiniae Oxyphyllae) 姜科植物益智的成熟果实
倒扣草 (Herba Achyranthis Asperae) 苋科植物倒扣草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浙贝母 (Bulbus Fritillariae Thunbergii) 百合科植物浙贝母的鳞茎
马尾连 (Radix et Rhizoma Thalictri) 毛茛科植物多叶唐松草的根或根茎
马勃 (Lasioiphaera seu Calvatia) 灰包科真菌脫皮马勃、大马勃或紫色马勃的子实体
马兜铃 (Fructus Aristolochiae) 马兜铃科植物北马兜铃或马兜铃的成熟果实
马蹄金 (Herba Dichondrae Repentis) 旋花科植物马蹄金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马鞭草 (Herba Verbenae) 马鞭草科植物马鞭草的地上部分
马宝 (Calculus Equi) 哺乳纲奇蹄目马科动物马的胃肠道或膀胱中的结石
马缨丹 (Folium Lantanae Camarae) 马鞭草科植物马缨丹的叶
草豆蔻 (Semen Alpiniae Katsumadai) 姜科植物草豆蔻的近成熟种子
草果 (Fructus Tsaoko) 姜科植物草果的成熟果实
草乌叶 (Folium Aconiti Kusnezoffii) 毛茛科植物北乌头的叶
桂枝 (Ramulus Cinnamomi) 樟科植物肉桂的嫩枝
荊芥 (Herba Schizonepetae) 唇形科植物荊芥的地上部分
海金沙 (Spora Lygodii) 海金沙科植物海金沙的成熟孢子
海风藤 (Caulis Piperis Kadsurae) 胡椒科植物风藤的藤茎
荔枝草 (Herba Salviae Plebeiae) 唇形科植物荔枝草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徐长卿 (Radix Cynanchi Paniculati) 萝藦科植物徐长卿的根或根茎
柴胡 (Radix Bupleuri) 伞形科植物柴胡或狭叶柴胡的根
臭茉莉 (Radix Clerodendri Philippini) 马鞭草科植物臭茉莉的根
茵陈 (Herba Artemisiae Scopariae) 菊科植物滨蒿或茵陈蒿的地上部分
茜草 (Radix Rubiae) 茜草科植物茜草的根或根茎
鬼针草 (Herba Bidentis Bipinnatae or Herba Bidentis Pilosae) 菊科植物鬼针草
或三叶鬼针
草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鬼箭羽 (Ramulus Euonymi) 卫矛科植物卫矛的枝翅或带翅嫩枝
拳参 (Rhizoma Bistortae) 蓼科植物拳参的根茎
桔梗 (Radix Platycodi) 桔梗科植物桔梗的根
骨碎补 (Rhizoma Drynariae) 水龙骨科植物槲蕨的根茎
粉萆薢 (Rhizoma Dioscoreae Hypoglaucae) 薯蓣科植物粉背薯蓣的根茎
茺蔚子 (Fructus Leonuri) 唇形科植物益母草的成熟果实
凌霄花 (Flos Campsis) 紫葳科植物凌霄或美洲凌霄的花
娑罗子 (Semen Aesculi) 七叶树科植物七叶树、浙江七叶树或天师栗的成熟种子
素馨花 (Flos Jasmini) 木犀科植物素馨花的花蕾
(十一划)
剪刀草 (Herba Clinopodii Gracilis) 唇形科植物细风轮菜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常山 (Radix Dichroae) 虎耳草科植物常山的根
常春藤 (Caulis Hederae Sinensis) 五加科植物中华常春藤的藤茎
牵牛子 (Semen Pharbitidis) 旋花科植物裂叶牵牛或圆叶牵牛的成熟种子
望月砂 (Faeces Leporis) 哺乳纲兔形目兔科动物华南兔、东北兔或高原兔等的粪便
望江南 (Semen Cassiae Occidentalis) 豆科植物望江南的种子
通天草 (Herba Eleocharitis) 莎草科植物荸荠的地上部分
通草 (Medulla Tetrapanacis) 五加科植物通脫木的茎髓
莪朮 (Rhizoma Curcumae) 姜科植物蓬莪朮、广西莪朮或溫郁金的根茎
救必应 (Cortex Ilicis Rotundae) 冬青科植物铁冬青的树皮
麦冬 (Radix Ophiopogonis) 百合科植物麦冬的块根
羚羊角 (Cornu Saigae Tataricae) 牛科动物赛加羚羊的角
淡竹叶 (Herba Lophatheri) 禾本科植物淡竹叶的茎叶
淫羊藿 (Herba Epimedii)小檗科植物淫羊藿、箭叶淫羊藿、柔毛淫羊藿、巫山淫
羊藿或朝鲜淫羊藿的地上部分
野老鹳草 (Herba Geranii Caroliniani) 牻牛儿苗科植物野老鹳草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野牡丹 (Herba Melastomatis Candii) 野牡丹科植物野牡丹的全株或其任何部分
野葡萄 (Radix Vitis Adstrictae) 葡萄科植物蘡薁的根
细辛 (Herba Asari) 马兜铃科植物北细辛、汉城细辛或华细辛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鹿角 (Cornu Cervi) 鹿科动物马鹿或梅花鹿已骨化的角或锯茸后翌年春季脫落的角基
鹿角霜 (Cornu Cervi Degelatinatum) 鹿角去胶质的角块
鹿茸 (Cornu Cervi Pantotrichum) 鹿科动物梅花鹿或马鹿的雄鹿未骨化密生茸毛的幼角
鹿衔草 (Herba Pyrolae) 鹿蹄草科植物鹿蹄草或普通鹿蹄草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蛇床子 (Fructus Cnidii) 伞形科植物蛇床的成熟果实
蛇莓 (Herba Duchesneae Indicae) 蔷薇科植物蛇莓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荚果蕨贯众 (Rhizoma Matteucciae) 球子蕨科植物荚果蕨的根茎及叶柄基部
陆英 (Herba Sambuci Chinensis) 忍冬科植物接骨草的茎叶
侧柏叶 (Cacumen Platycladi) 柏科植物侧柏的枝梢或叶
接骨木 (Ramulus Sambuci Williamsii) 忍冬科植物接骨木的带叶茎枝
接骨草 (Radix Cynoglossi Amabilis) 紫草科植物倒提壸的根
透骨草 (Caulis Impatientis) 凤仙花科植物凤仙花的茎枝
商陆 (Radix Phytolaccae) 商陆科植物商陆或垂序商陆的根
贯众 (Rhizoma Cyrtomii) 鳞毛蕨科植物贯众的根茎及叶柄基部
岗梅根 (Radix Ilicis Asprellae) 冬青科植物秤星树的根
岗稔根 (Radix Rhodomyrti) 桃金娘科植物桃金娘的根
麻黃 (Herba Ephedrae) 麻黃科植物草麻黃、中麻黃或木贼麻黃的草质茎
麻黃根 (Radix Ephedrae) 麻黃科植物草麻黃或中麻黃的根或根茎
鱼腥草 (Herba Houttuyniae) 三白草科植物蕺菜的地上部分
鱼脑石 (Asteriscus Pseudosciaenae)鱼纲鲈形目石首鱼科动物大黃鱼或小黃鱼內耳中的
矢耳石
鱼藤 (Radix seu Caulis Derridis Trifoliatae) 豆科植物鱼藤的根或茎
干漆 (Resina Toxicodendri) 漆树科植物漆树的树脂
假蒟 (Herba Piperis Sarmentosi) 胡椒科植物假蒟的地上部分
密蒙花 (Flos Buddlejae) 马钱科植物密蒙花的花蕾或花序
雪莲花 (Herba Saussureae Involucratae) 菊科植物雪莲花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排钱草 (Ramulus et Folium Phyllodii Pulchelli) 豆科植物排钱草的枝叶
连钱草 (Herba Glechomae) 唇形科植物活血丹的地上部分
连翘 (Fructus Forsythiae) 木犀科植物连翘的果实
旋覆花 (Flos Inulae) 菊科植物旋覆花或欧亚旋覆花的头状花序
败酱草 (Herba Patriniae) 败酱科植物黃花龙牙或白花败酱带根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十二划)
诃子 (Fructus Chebulae) 君子科植物诃子或绒毛诃子的成熟果实
华山参 (Radix Physochlainae) 茄科植物漏斗泡囊草的根
黃毛耳草 (Herba Hedyotidis Chrysotrichae) 茜草科植物黃毛耳草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黃花母 (Herba Sidae Rhombifoliae) 锦葵科植物白背黃花稔的全株或其任何部分
黃花棉 (Herba Malvastri Coromandeliani) 锦葵科植物赛葵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黃芩 (Radix Scutellariae) 唇形科植物黃芩的根
黃柏 (Cortex Phellodendri) 芸香科植物黃皮树或黃檗的树皮
黃荊子 (Fructus Viticis Negundo) 马鞭草科植物黃荊或牡荊的果实
黃连 (Rhizoma Coptidis) 毛茛科植物黃连、三角叶黃连或云连的根茎
黃精 (Rhizoma Polygonati) 百合科植物滇黃精、黃精或多花黃精的根茎
黃藤 (Caulis Fibraureae) 防己科植物天仙藤的藤茎
黃药子 (Rhizoma Dioscoreae Bulbiferae) 薯蓣科植物黃独的块茎
黃芪 (Radix Astragali) 豆科植物蒙古黃芪或膜荚黃芪的根
湖北贝母 (Bulbus Fritillariae Hupehensis) 百合科植物湖北贝母的鳞茎
紫石英 (Fluoritum) 氟化物类矿物荧石族荧石
紫贝齿 (Concha Mauritiae Arabicae) 软体动物腹足纲中腹足目宝贝科动物阿纹 绶贝
等的贝殼
紫花地丁 (Herba Violae) 堇菜科植物紫花地丁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紫茉莉根 (Radix Mirabilis) 紫茉莉科植物紫茉莉的根
紫珠叶 (Folium Callicarpae Formosanae) 马鞭草科植物杜虹花的叶
紫荊皮 (Cortex Kadsurae Radicis) 木兰科植物南五味子的根皮
紫草 (Radix Arnebiae or Radix Lithospermi) 紫草科植物新疆紫草、紫草或內蒙紫草的根
紫梢花 (Spongilla) 海绵动物寻常海绵纲单轴海绵目淡水海绵科动物脆针海绵的群体
紫菀 (Radix Asteris) 菊科植物紫菀的根或根茎
紫萁贯众 (Rhizoma Osmundae) 紫萁科植物紫萁的根茎及叶柄基部
紫苏梗 (Caulis Perillae) 唇形科植物紫苏的茎
番石榴叶 (Folium Psidii Guajavae) 桃金娘科植物番石榴的叶
番泻叶 (Folium Sennae) 豆科植物狭叶番泻或尖叶番泻的小叶
络石藤 (Caulis Trachelospermi) 夹竹桃科植物络石的带叶藤茎
款冬花 (Flos Farfarae) 菊科植物款冬的花蕾
黑老虎根 (Radix Kadsurae Coccineae) 木兰科植物冷饭团的根
黑面神 (Folium et Cacumen Breyniae Fruticosae) 大戟科植物黑面神的带叶小枝
黑种草子 (Semen Nigellae) 毛茛科植物瘤果黑种草的成熟种子
无名异 (Pyrolusitum) 氧化物类矿物软锰矿的矿石
无根藤 (Herba Casythae Filiformis) 樟科植物无根藤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无患子 (Fructus Sapindi Mukorossi) 无患子科植物无患子的果实
绞股蓝 (Herba Gynostemmatis) 葫芦科植物绞股蓝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阳起石 (Tremolitum) 角闪石族透闪石或透闪石石棉的晶体
寻骨风 (Herba Aristolochiae Mollissimae) 马兜铃科植物绵毛马兜铃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买麻藤 (Caulis Gneti) 买麻藤科植物小叶买麻藤的藤茎
蛤殼 (Concha Meretricis sue Cyclinae) 帘蛤科动物文蛤或青蛤的贝殼
菟丝子 (Semen Cuscutae) 旋花科植物菟丝子的成熟种子
菝 (Rhizoma Smilacis Chinensis) 百合科植物菝的根茎
楮实子 (Fructus Broussonetiae) 桑科植物构树的成熟果实
棕榈 (Petiolus Trachycarpi) 棕榈科植物棕榈的叶柄
钩藤 (Ramulus Uncariae cum Uncis) 茜草科植物钩藤、大叶钩藤、毛钩藤、华钩藤或
无柄果钩藤的带钩茎枝
(十三划)
雷丸 (Omphalia) 白蘑科真菌雷丸的菌核
雷公藤 (Radix Tripterygii Wilfordii) 卫矛科植物雷公藤的根
叶下珠 (Herba Phyllanthi Urinariae) 大戟科植物叶下珠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叶底珠 (Cacumen Securinegae Suffruticosae) 大戟科植物叶底珠的带叶嫩枝
腹水草 (Herba Veronicastri) 玄参科植物爬岩红或细穗腹水草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椿皮 (Cortex Ailanthi) 苦木科植物臭椿的根皮或干皮
煅石膏 (Gypsum Fibrosum Preparata) 硫酸盐类矿物硬石膏族石膏的煅制品
落地生根 (Herba Bryophylli Pinnati) 景天科植物落地生根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矮地茶 (Herba Ardisiae Japonicae) 紫金牛科植物紫金牛的全株或其任何部分
鼠曲草 (Herba Gnaphalii Affinis) 菊科植物鼠曲草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过江龙 (Caulis Entadae) 豆科植物榼藤的藤茎
蜂房 (Nidus Vespae) 胡蜂科昆虫果马蜂、日本长脚胡蜂或异腹胡蜂的巢
预知子 (Fructus Akebiae) 木通科植物木通、三叶木通或白木通的近成熟果实
枫香脂 (Resina Liquidamberis) 金缕梅科植物枫香树的树脂
枫杨叶 (Folium Pterocaryae Stenopterae) 胡桃科植物枫杨的叶
葛根 (Radix Puerariae) 豆科植物野葛或甘葛藤的根
蜈蚣 (Scolopendra) 蜈蚣科动物少棘巨蜈蚣的躯体
萱草根 (Radix Hemerocallis) 百合科植物萱草、黃花菜或小黃花菜等的根或根茎
补骨脂 (Fructus Psoraleae) 豆科植物补骨脂的成熟果实
韭菜子 (Semen Allii Tuberosi) 百合科植物韭菜的成熟种子
溪黃草 (Herba Rabdosiae Lophanthoidis) 唇形科植物线纹香茶菜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榔榆皮 (Cortex Ulmi Parvifoliae) 榆科植物榔榆的树皮或根皮
肿节风 (Herba Sarcandrae) 金粟兰科植物草珊瑚的全株或其任何部分
萹蓄 (Herba Polygoni Avicularis) 蓼科植物萹蓄的地上部分
路路通 (Fructus Liquidambaris) 金缕梅科植物枫香树的成熟果序
当归 (Radix Angelicae Sinensis) 伞形科植物当归的根
葶苈子 (Semen Lepidii or Semen Desurainiae) 十字花科植物独行菜或播娘蒿燥的成
熟种子
(十四划)
漆大姑 (Folium Glochidii Eriocarpi) 大戟科植物毛果算盘子的叶
漆姑草 (Herba Saginae Japonicae) 石竹科植物漆姑草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制千金子 (processed Semen Euphorbiae) 大戟科植物续随子的成熟种子的炮制品
制川乌 (processed Radix Aconiti) 毛茛科植物乌头的母根的炮制品
制天仙子 (processed Semen Hyoscyami) 茄科植物莨菪的成熟种子的炮制品
制天南星 (processed Rhizoma Arisaematis) 天南星科植物天南星、异叶天南星或东北
天南星的块茎的炮制品
制巴豆 (processed Fructus Crotonis) 大戟科植物巴豆的成熟果实的炮制品
制半夏 (processed Rhizoma Pinelliae) 天南星科植物半夏的块茎的炮制品
制甘遂 (processed Radix Kansui) 大戟科植物甘遂的块根的炮制品
制白附子 (禹白附、关白附) (processed Rhizoma Typhonii or Radix Aconiti Corean)
天南星科植物独角莲块茎或毛茛科植物黃花乌头块根的炮制品
制附子 (processed Radix Aconiti Lateralis) 毛茛科植物乌头的子根的炮制品
制狼毒 (processed Radix Euphorbiae 大戟科植物狼毒大戟、月腺大戟或瑞香植物瑞
fischerianae, Radix Euphorbiae ebracteolatae, or Radix Stellerae)香狼毒的根的炮制品
制草乌 (processed Radix Aconiti Kusnezoffii) 毛茛科植物北乌头的块根的炮制品
制马钱子 (processed Semen Strychni) 马钱科植物马钱或云南马钱的成熟种子的炮制品
制藤黃 (processed Resina Garciniae Morellae) 藤黃科植物藤黃的胶质树脂的炮制品
满山红 (Folium Rhododendri Daurici) 杜鹃花科植物兴安杜鹃的叶
汉中防己 (Radix Aristolochiae Heterophyllae) 马兜铃科植物异叶马兜铃的根
苍朮 (Rhizoma Atractylodis) 菊科植物茅苍朮或北苍朮的根茎
苍耳子 (Fructus Xanthii) 菊科植物苍耳的成熟带总苞的果实
槐角 (Fructus Sophorae) 豆科植物槐的成熟果实
远志 (Radix Polygalae) 远志科植物远志或卵叶远志的根
凤尾草 (Herba Pteridis Multifidae) 凤尾蕨科植物凤尾草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银杏叶 (Folium Ginkgo) 银杏科植物银杏的叶
银柴胡 (Radix Stellariae) 石竹科植物银紫胡的根
绵马贯众 (Rhizoma Dryopteris Crassirhizomae) 鳞毛蕨科植物粗茎鳞毛蕨的根茎及
叶柄基部
绵萆薢 (Rhizoma Dioscoreae Septemlobae) 薯蓣科植物绵萆薢或福州薯蓣的根茎
蓖麻子 (Semen Ricini) 大戟科植物蓖麻的成熟种子
蒲黃 (Pollen Typhae) 香蒲科植物水烛香蒲、东方香蒲或同属植物的花粉
墓头回 (Radix Patriniae Heterophyllae or Radix Patriniae Scabrae) 败酱科植物异叶败酱或
糙叶败酱的根茎或根
蒺藜 (Fructus Tribuli) 蒺藜科植物蒺藜的成熟果实
豨签草 (Herba Siegesbeckiae) 菊科植物豨莶、腺梗豨莶或毛梗豨莶的地上部分
漏芦 (Radix Rhapontici) 菊科植物祁州漏芦的根
榕须 (Radix Aerio Fici Microcarpae) 桑科植物榕树的气生根
(十五划)
蓼大青叶 (Folium Polygoni Tinctorii) 蓼科植物蓼蓝的叶
赭石 (Haematitum) 氧化物类矿物刚玉族赤铁矿
猪牙皂 (Fructus Gleditsiae Abnormalis) 豆科植物皂荚的不育果实
猪屎豆 (Herba Crotalariae Mucronatae) 豆科植物猪屎豆的种子,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猪苓 (Polyporus) 多孔菌科真菌猪苓的菌核
余甘子 (Fructus Phyllanthi) 大戟科植物余甘子的成熟果实
广防己 (Radix Aristolochiae Fangchi) 马兜铃科植物广防己的根
广东土牛膝 (Radix Eupatorii Chinensis) 菊科植物华泽兰的根
广东万年青 (Herba Aglaonematis) 天南星科植物广东万年青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广金钱草 (Herba Desmodii Styracifolii) 豆科植物广金钱草的地上部分
墨旱莲 (Herba Ecliptae) 菊科植物鳢肠的地上部分
莲房 (Receptaculum Nelumbinis) 睡莲科植物莲的花托
莲须 (Stamen Nelumbinis) 睡莲科植物莲的雄蕊
荜茇?(Fructus Piperis Longi) 胡椒科植物荜茇的近成熟或成熟果穗
荜澄茄 (Fructus Litseae) 樟科植物山鸡椒的成熟果实
蔓荊子 (Fructus Viticis) 马鞭草科植物单叶蔓荊或蔓荊的成熟果实
宽根藤 (Caulis Tinosporae) 防己科植物中华青牛胆的藤茎
刘寄奴 (Herba Artemisiae Anomalae) 菊科植物奇蒿的地上部分
槲寄生 (Herba Visci) 桑寄生科植物槲寄生的带叶茎枝
谷精草 (Flos Eriocauli) 谷精草科植物谷精草的带花茎的头状花序
鸦胆子 (Fructus Bruceae) 苦木科植物鸦胆子的成熟果实
僵蚕 (Bombyx Batryticatus) 蚕娥科昆虫家蚕4--5龄的幼虫感染或人工接种白僵菌而
致死的躯体
(十六划)
蕤仁 (Nux Prinsepiae) 蔷薇科植物核或齿叶扁核木的成熟果核
灯心草 (Medulla Junci) 灯心草科植物灯心草的茎髓
灯笼草 (Fructus seu Herba Physalis Pubescentis) 茄科植物苦蘵的带萼果实,或用全草
猫爪草 (Radix Ranunculus Ternati) 毛茛科植物小毛茛的块根
壁虎 (Gekko Swinhonis) 爬行纲有鳞目壁虎科动物多疣壁虎或无蹼壁虎的躯体
独活 (Radix Angelicae Pubescentis) 伞形科植物重齿毛当归的根
磠砂 (Sal Ammoniacus) 矿物磠砂的晶体
芸香草 (Herba Cymbopogonis) 禾本科植物芸香草的地上部分
芜荑 (Fructus Ulmi Macrocarpae) 榆科植物大果榆的果实
积雪草 (Herba Centellae) 伞形科植物积雪草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鸭跖草 (Herba Commlinae) 鸭跖草科植物鸭跖草的地上部分
鸭脚木 (Cortex Schefflerae Octophyllae) 五加科植物鹅掌柴的树皮
龙葵 (Herba Solani Nigri) 茄科植物龙葵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龙胆 (Radix Gentianae) 龙胆科植物条叶龙胆、龙胆、三花龙胆或坚龙胆的根或根茎
龙须草 (Herba Junci Setchuensis) 灯心草科植物拟灯心草的地上部分
龙脷叶 (Folium Sauropi) 大戟科植物龙脷叶的叶
锦灯笼 (Calyx seu Fructus Physalis) 茄科植物酸浆的宿萼或带果实的宿萼
泽泻 (Rhizoma Alismatis) 泽泻科植物泽泻的块茎
泽兰 (Herba Lycopi) 唇形科植物毛叶地瓜儿苗的地上部分
(十七划)
胆南星 (Arisaema cum Bile)制天南星的细粉与牛、羊或猪胆汁经加工而成,或
为生天南星细粉与牛、羊或猪胆汁经发酵加工而成
薜荔果 (Fructus Fici Pumilae) 桑科植物薜荔的聚花果
薯莨 (Rhizoma Dioscoreae Cirrhosae) 薯蓣科植物薯莨的块茎
姜黃 (Rhizoma Curcumae Longae) 姜科植物姜黃的根茎
粪箕笃 (Herba Stephaniae Longae) 防己科植物粪箕笃的全株或其任何部分
(十八划)
鹅不食草 (Herba Centipedae) 鹅不食草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藁本 (Rhizoma Ligustici) 伞形科植物蒿木本或辽蒿木本的根茎或根
翻白草 (Herba Potentillae Discoloris) 蔷薇科植物翻白草的带根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罗布麻叶 (Folium Apocyni Veneti) 夹竹桃科植物罗布麻的叶
虫白蜡 (Cera Chinensis) 介殼虫科昆虫白蜡虫的雄虫群栖于木犀科植物白蜡树、
女贞或女贞属他种植物枝干上分泌的蜡
断血流 (Herba Clinopodii) 唇形科植物荫风轮或风轮菜的地上部分
断肠草 (Herba Gelsemii Elegantis) 马钱科植物钩吻全株或其任何部分
鸡血藤 (Caulis Spatholobi) 豆科植物密花豆的藤茎
鸡冠花 (Flos Celosiae Cristatae) 苋科植物鸡冠花的花序
鸡屎藤 (Herba Paederiae) 茜草科植物鸡屎藤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鸡骨香 (Radix Crotonis Crassifolii) 大戟科植物鸡骨香的根
鸡骨草 (Herba Abri) 豆科植物广州相思子的全株或其任何部分
覆盆子 (Fructus Rubi) 蔷薇科植物华东覆盆子的果实
瞿麦 (Herba Dianthi) 石竹科植物瞿麦或石竹的地上部分
腊梅花 (Flos Chimonanthi Praecocis) 腊梅科植物腊梅的花蕾
锁阳 (Herba Cynomorii) 锁阳科植物锁阳的肉质茎
槟榔 (Semen Arecae) 棕榈科植物槟榔的成熟种子
蝉蛻 (Periostracum Cicadae) 蝉科昆虫黑蚱的若虫羽化时脫落的皮殼
蟛蜞菊 (Herba Wedeliae) 菊科植物蟛蜞菊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十九划)
关木通 (Caulis Aristolochiae Manshuriensis) 马兜铃科植物东北马兜铃的藤茎
雾水葛 (Herba Pouzolziae Zeylanicae) 荨麻科植物雾水葛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炉甘石 (Calamina) 碳酸盐类矿物方解石族菱锌矿
颠茄草 (Herba Belladonnae) 茄科植物颠茄的全草或其任何部分
糯稻根 (Radix Oryzae Glutinosae) 禾本科植物糯稻的根茎或根
藜芦 (Radix et Rhizoma Veratri) 百合科植物藜芦或牯岭藜芦的根或根茎
(二十划)
苏合香 (Styrax) 金缕梅科植物苏合香树树干的香树脂的炮制品
藿香 (Herba Agastaches) 唇形科植物藿香的地上部分
党参 (Radix Codonopsis) 桔梗科植物党参、素花党参或川党参的根
蕲蛇 (Agkistrodon) 科动物五步蛇的躯体
(二十一划)
麝香 (Moschus) 鹿科动物林麝、马麝或原麝成熟雄体香囊中的分泌物
缬草 (Radix Valerianae) 败酱科植物缬草的根或根茎
铁扫帚 (Herba Lespedezae Cuneatae) 豆科植物截叶铁扫帚的全株或其任何部分
露兜 (Radix Pandani Tectorii) 露兜树科植物露兜树的根
鹤虱 (Fructus Carpesii) 菊科植物天名精的成熟果实
续断 (Radix Dipsaci) 川续断科植物川续断的根
(二十三划)
萝芙木 (Radix Rauvolfiae) 夹竹桃科植物萝芙木或蛇根木的根
(二十四划)
鹰不泊 (Radix Zanthoxyli Avicennae) 芸香科植物𣗋的根
(二十九划)
郁金 (Radix Curcumae) 姜科植物溫郁金、姜黃、广西莪朮或蓬莪朮的块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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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第24条]
各组的职能
第I部
中医组的职能
中医组的职能如下--
(a) 实施和进行管委会决定的政策及活动,并为管委会的各小组提供指引;
(b) 就管委会的活动或政策实施而向管委会作出建议及报告;
(c) 批准或拒绝注册申请、有限制注册申请及恢复名列于注册名册的申请;
(d) 主办和举行执业资格试;
(e) 决定在进修中医药学方面的规定;
(f) 指示注册主任对注册名册作任何更改;
(g)查讯注册中医及申请注册为中医的申请人的操守,及如适用的话,作出根据
本条例订定的命令;
(h) 实施有关中医注册的过渡性安排,包括根据第90条编制和备存一份名单;
(i) 以根据本条例订定的方式,针对小组的决定而进行覆核 (如适用的话);及
(j) 执行根据本条例获给予的或管委会转授的任何其他职能。
第II部
中药组的职能
中药组的职能如下--
(a) 实施和进行管委会决定的政策及活动,并为管委会的各小组提供指引;
(b) 就管委会的活动或政策实施而向管委会作出建议和报告;
(c)批准或拒绝中成药注册的申请、中成药更改注册详情的申请及作出取消中成
药注册的决定;
(d) 批准或拒绝中药业者的牌照申请及牌照续期申请,根据本条例决定发牌规定
和作出豁免;
(e) 就附表1及2的任何修订而向管委会提供意见;
(f) 查讯持牌中药业者的操守,并决定须针对持牌中药业者采取的行动;
(g) 根据本条例发出有关的证明书;
(h) 实施有关中药业者领牌及有关中成药注册的过渡性安排;
(i) 以根据本条例订定的方式处理针对小组的决定而提出的覆核;及
(j) 执行根据本条例获给予的或管委会转授的任何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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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第25条]
各小组的职能
第I部
注册事务小组的职能
注册事务小组的职能如下--
(a) 就中医注册的资格向中医组提出建议;
(b) 就中医注册的手续、文件及格式向中医组提出建议和予以协助;
(c) 协助中医组考虑任何注册为中医的申请;
(d) 就与进修中医药学方面的规定有关的事宜向中医组提出建议;及
(e) 执行根据本条例获给予的或中医组转授的任何其他职能。
第II部
考试小组的职能
考试小组的职能如下--
(a)就任何人士被认为有资格参加执业资格试前所需具备的资格或训练一事,向
中医组提出建议;及
(b) 执行根据本条例获给予的或中医组转授的任何其他职能。
第III部
纪律小组的职能
纪律小组的职能如下--
(a)对所接获的有关任何注册中医或申请注册的人的专业操守且属可由中医组研
讯的任何投诉或告发进行初步调查,并就该等事宜向中医组提供意见;及
(b) 就举行研讯一事向中医组提出建议。
第IV部
中药管理小组的职能
中药管理小组的职能如下--
(a) 就附表1及2的任何修订向中药组提出建议;
(b) 就中成药注册的注册规定及标准向中药组提出建议;及
(c) 执行根据本条例获给予的或中药组转授的任何其他职能。
第V部
中药业管理小组的职能
中药业管理小组的职能如下--
(a) 就须领牌的不同类别的中药业者的领牌规定、执业条件及指引,向中药组提出
建议;及
(b) 执行根据本条例获给予的或中药组转授的任何其他职能。
第VI部
中药业监管小组的职能
中药业监管小组的职能如下--
(a)对所接获的有关任何持牌中药业者的操守且属可由中药组查讯的任何投诉或告
发进行调查;如其认为适当,则可就该事宜而向有关的中药业者提供意见;及
(b) 就所须针对有关中药业者而采取的适当行动,向中药组提出建议。
附表5 [第156条]
转授
第1栏 第2栏 第3栏
组或小组 职能 (本条例条文) 获转授的组或小组
中医组 (a) 中医组主办和举行执业资格试 (第59条)考试小组
(b) 参加执业资格试的资格 (第61条) 考试小组
(c) 执业资格试合格证明书 (第63条) 考试小组
(d) 有关从注册名册內删除姓名的通知 注册事务小组及命令的送达 (第57条)
(e) 恢复名列于注册名册 (第58条) 注册事务小组
(f) 注册证明书 (第72条) 注册事务小组
(g) 有限制注册申请 (第84条) 注册事务小组
(h) 有关有限制注册续期的条文 (第89条) 注册事务小组
(i) 中医组备存的名单 (第90 (1)、(2)、 中医组属下的 (3)(a)、(4) 及 (5)条)
任何小组
(j) 替代资格要求 (第92条) 中医组属下的 任何小组
(k) 豁免执业资格试 (第93条) 中医组属下的 任何小组
(l) 注册审核 (第94条) 中医组属下的 任何小组
(m) 须参加执业资格试的规定 (第95条) 中医组属下的 任何小组
中药组 (a) 中药材零售商的领牌 (第114条) 中药业管理小组
(b) 中药材批发商的领牌 (第115条) 中药业管理小组
(c) 牌照的有效期及续期 (第116条) 中药业管理小组
(d) 制造商的领牌 (第132条) 中药业管理小组
(e) 中成药批发商的领牌 (第135条) 中药业管理小组
(f) 牌照的有效期及续期 (第136条) 中药业管理小组
(g) 中成药的注册 (第121条) 中药管理小组
(h) 注册的有效期及续期 (第123条) 中药管理小组
(i) 更改注册中成药的注册详情 中药管理小组 (第124条)
(j) 中成药的取消注册 (第125条) 中药管理小组
(k) 临床证验及药物测试 (第129条) 中药管理小组
(l) 中成药销售证明书 (第130条) 中药管理小组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旨在建立中医及中药业者的监管架构。监管机关包括香港中
医药管理委员会("管委会")、处理有关中医监管事宜的中医组及处理有关中药业
监管事宜的中药组。对于中医及中成药,将引进注册制度,而在中药业方面,则
将引进领牌制度。某些中药材的零售商及批发商,以及中成药的制造商及批发商
,必须领牌。
一般条文
2. 草案第1条载有简称并订定生效日期。
3. 草案第2条界定本条例草案中所使用某些词语的定义。
管委会、组及小组
4. 草案第3条设立管委会。
5. 草案第4至10条列出管委会的组成及成员资格。
6. 草案第11条列出管委会的主要职能。
7. 草案第12条设立中医组及中药组。
8. 草案第13至23条列出该2组的组织及成员资格。
9. 草案第24条列出该2组的职能。
10. 草案第25条设立中医组及中药组属下的6个小组。
11. 草案第26至28条列出在中医组权限下的注册事务小组、考试小组及纪律小组的组
成。
12.草案第29至31条列出在中药组权限下的中药管理小组、中药业管理小组及中药业
监管小组的组成。
13. 草案第32条指明由纪律小组及中药业监管小组考虑投诉或告发时会议的程序。
14. 草案第33条至38条列出该6个小组的组织及成员资格。
15. 草案第39条授权管委会可设立其他各种的小组。
16. 草案第40至42条列出根据草案第39条设立的各小组的成员资格。
17. 草案第43条订定有关根据草案第39条设立的任何小组的解散的条文。
18. 草案第44条指明某些条文对所有小组的适用范围。
19. 草案第45至48条订定一般适用于管委会、组及小组举行会议的条文。
20. 草案第49条授权管委会、组及小组订立有关举行会议的常规。
21. 草案第50条采纳《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 中某些适用于管委会、组及小组委
任的条文。
中医注册
22. 草案第51条订定有关委任中医注册主任的条文。
23. 草案第52及53条规定备存和公布中医注册名册。
24. 草案第54至58条授权中医组在注册名册內作更改、删除和恢复名列于注册名册。
25. 草案第59条引进执业资格试。
26. 草案第60条授权中医组决定有关执业资格试的范围纲要。
27. 草案第61条载有参加执业资格试的资格标准规定。
28. 草案第62条规定中医组须将执业资格试的结果通知参试者。
29. 草案第63条订定有关执业资格试合格证明书的发出。
30. 草案第64条容许中医组限制执业资格试的参试者的尝试次数。
31. 草案第65条订定考试费用。
32. 草案第66条提供覆核有关执业资格试的决定的渠道。
33. 草案第67条载有有关注册为注册中医的资格规定。
34. 草案第68及69条指明注册程序。
35. 草案第70及71条列出拒绝注册申请的情况。
36. 草案第72及73条处理证明书的发出。
37. 草案第74条指明注册中医可使用的名衔。
38. 草案第75条订定有关由注册中医及表列中医追讨收费及讼费的条文。
39. 草案第76条规定注册中医在执业前必须取得执业证明书。
40. 草案第77至80条处理执业证明书的发出。
41. 草案第81条容许注册主任以民事债项的方式追讨的费用。
42. 草案第82条授权中医组决定有关进修中医药学的事宜。
43. 草案第83条引进将中医执业局限在临床教学或研究方面的有限制注册。
44. 草案第84至89条处理有关有限制注册的程序及核证事宜。
45.草案第90及91条容许现有的符合某些规定的中医在某个指定期间內继续执业,
不论他们是否申请名列于将由中医组备存的名单內 (即申请成为表列中医)。
46. 草案第92条列出使任何中医有资格取得注册的替代资格要求。
47.草案第93条使最少具有15年经验或最少达10年经验但有其他可接纳的学历资
格的中医能够注册而无须参加执业资格试。
48.草案第94条使具有最少达10年经验或少于10年经验但有其他可接纳的学历资
格的中医以接受一项注册审核的方式而能够注册。
49.草案第95条使具有少于10年经验的中医在尽管已有根据第61条规定的资格标
准的情况下,能够藉着参加执业资格试而注册。
50. 草案第96条处理有关通知审核结果的规定及覆核程序。
51. 草案第97条订定有关上诉的条文。
52. 草案第98至104条赋予中医组在中医方面的纪律处分权力。
53. 草案第105至108条订立有关中医执业的各项罪行。
中药业者的领牌
54. 草案第109至110条对销售和管有附表1所指明的中药材施加限制。
55. 草案第111条对销售附表2所指明的中药材施加限制。
56. 草案第112及113条处理附表1及2的适用范围及修订。
57. 草案第114及115条订定有关中药材零售商及批发商领牌的条文。
58. 草案第116及117条处理牌照续期及牌照核证副本的发出。
59.草案第118条订定一个当作已批出牌照的过渡期间,以使现有的中药业者能
够在该过渡期间经营业务。
中成药的注册
60. 草案第119条规定中成药须注册。
61. 草案第120至127条处理中成药的注册程序、核证及取消注册。
62. 草案第128条订定中成药被当作已注册的过渡期间。
63. 草案第129及130条订定有关发出临床证验及药物测试证明书及销售证明书的
条文。
中成药业者的领牌
64. 草案第131条限制中成药的制造。
65. 草案第132条订定有关中成药制造商领牌的条文。
66. 草案第133条处理有关向制造商发出证明书以方便出口的条文。
67. 草案第134条限制中成药的销售。
68. 草案第135至137条订定有关中成药批发商领牌及发出有关牌照的条文。
69. 草案第138条订定当作已批出中成药制造商及批发商牌照的过渡期间。
杂项
70. 草案第139条授权中药组暂时吊销、撤销或更改就中药业者而发出的牌照。
71. 草案第140及141条订定有关覆核中药组的决定及针对中药组的决定而提出上
诉的条文。
72. 草案第142条规定中药材须加上标签。
73. 草案第143及144条规定中成药须加上标签并提供说明书。
74. 草案第145条规定牌照持有人须将处所地址的任何更改通知中药组。
75. 草案第146至153条处理有关强制执行本条例的事宜。
76. 草案第154条订立罪行及订定罚则。
77. 草案第155条为某些罪行订定免责辩护。
78. 草案第156条订定有关转授职能及权力的条文。
79. 草案第157条订立有关豁免的条文。
80. 草案第158条处理通知及命令的送达。
81. 草案第159条订立有关根据本条例缴付的费用无须退回的条文。
82. 草案第160条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卫生福利局局长及管委会 (在卫生福利
局局长的批准下) 订立规例。
83. 附表1及2列出受规管的中药材。
84. 附表3及4列出中医组、中药组及该两组属下的6个小组各别的职能。
85. 附表5列出将中医组及中药组各种职能转授其各别属下的小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