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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条例草案
修订《行车隧道 (政府) 条例》,并对《行车隧道 (政府) 规例》作出有关的其他
修订。
由立法会制定。
1.简称及生效日期
(1)本条例可引称为《1999年行车隧道 (政府) (修订) 条例》。
(2)本条例自1999年9月1日起实施。
2.规例
《行车隧道 (政府) 条例》(第368章)第20条现予修订,加入——
"(1A) 根据本条订立的规例——
(a)可就所有隧道或任何个别的隧道而适用;及
(b)可为不同的隧道订定不同条文。"。
《行车隧道 (政府) 规例》
3.释义
《行车隧道 (政府) 规例》(第368章,附属法例) 第2条现予修订——
(a)将其重编为第2(1)条;
(b)加入——
"(2)尽管第 (1) 款已有规定,就海底隧道而言,凡附表2中对货车的提述,须解释
为包括车重与在该附表中分别指明的货车重量相同的特别用途车辆的提述。"。
4.订明的标志及道路标记
第3条现予修订——
(a)加入——
"(1A) 在不损害第 (1) 款的原则下,监督为规管与管制交通,可致使或允许在海
底隧道展示附表1订明的第15至23号图形所示类型的任何交通标志。";
(b)在第 (3) 款中,在 "(1)(a)" 之后加入 "或 (1A)";
(c)在第 (6)(a) 款中,废除 "及14" 而代以 "、14及15至23"。
5.加入条文
现加入——
"3A. 灯号
当驾驶人驾车进入海底隧道隧道区或在海底隧道隧道区前进,而在其车辆所行驶
的行车线之內或之上朝着他展示的交通灯号——
(a)如正亮起绿灯,他须沿着该行车线前进;
(b)如正亮起红灯,他须在安全情况下尽快停车;
(c)如正闪动琥珀灯,他须小心沿着该行车线前进,并准备按情况所需而停车。"
。
6.交通限于在左边行车线行车
第8(c) 条现予修订,在 "根据" 之前加入 "根据第11A(2) 条须有许可或"。
7.一般限制
第9条现予修订——
(a)将其重编为第9(1)条;
(b)废除第 (1)(d) 款;
(c)在第 (1)(e) 款中,在首次出现的 "非因" 之后加入 "按照第 (2) 款或非因";
(d)加入——
"(2)任何人除非在以下情况下,否则不得徒步进入任何隧道区或在其內任何部分
停留——
(a)他按照获授权人员所发出的指示或讯号而如此行事;
(b)他按照任何条例而如此行事;
(c)他是公职人员而为适当执行职责须如此行事;
(d)他获监督授权如此行事;
(e)他正上落任何专利巴士,或正前往或离开任何巴士站,或正在任何巴士站等
候专利巴士。"。
8.加入条文
在第II部中,加入——
"11A. 海底隧道內运载危险品车辆
(1)在符合本条的规限下,海底隧道的经营人可订定时段,让本条所适用的所有
或任何车辆在该等时段內进入海底隧道隧道区。
(2)除获经营人许可外,任何人不得驾驶本条所适用的任何车辆进入海底隧道隧
道区;有关许可须受以下条件规限——
(a)如已根据第 (1) 款就该车辆所属类别的车辆订定时段,则该许可只在该等时
段适用;
(b)掌管车辆的人,或负责运载车辆內或车辆上任何货品的人,须向经营人作出
有关车辆及货品性质的书面声明;及
(c)经营人可派出获授权人员护送车辆通过海底隧道隧道区,并可采取他认为于
个别情况下属适宜的任何其他预防措施。
(3)本条适用于——
(a)运载《危险品 (适用及豁免) 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 附表第3至10类 (第
5类除外) 所指明的任何货品的车辆;
(b)运载大量火柴、放射性物质或对人类或动物生命有危险的生物样本的车辆。"
。
9.隧道费
第12(3) 条现予修订,在 "14(1)" 之后加入 "或(1A)"。
10.须有许可证的车辆
第14条现予修订,加入——
"(1A) 任何人不得在海底隧道隧道区內驾驶以下车辆——
(a)高度 (包括负载物) 超逾4.6米的车辆;或
(b)车轮负荷超逾4.5公吨或车轴负荷超逾11公吨的车辆,
但如上述车辆按照监督就该车辆而发出的许可证所订定的条件驶过隧道,则属
例外。"。
11.豁免
第15条现予修订——
(a)在第 (1) 款中,在 "3(6)" 之后加入 "、3A";
(b)在第 (2) 款中,废除 "及11" 而代以 "、11及11A"。
12.罪行及罚则
第18条现予修订——
(a)在第 (1) 款中——
(i)在 "4(2)" 之前加入 "3A、";
(ii)废除 "12(2)、14(1) 或14(6)" 而代以 "11A(2)、12(2)、14(1)、(1A) 或 (6)";
(b)在第 (2) 款中,在 "至6" 之后加入 "、15、16及22";
(c)在第 (3) 款中,废除 "或14" 而代以 "、14或21";
(d)在第 (4) 款中——
(i)废除 "首次被定罪";
(ii)废除 "在3个月" 之后的所有字句而代以句号。
13.经营人的权力
第19条现予修订,废除 "3(1) 及 (2)、4、5、12(3)、13及14(1)、(2) 及 (3)" 而代
以 "3(1)、(1A) 及 (2)、3A、4、5、11A、12(3)、13及14(1)、(1A)、(2) 及(3)"。
14.标志
附表1现予修订,加入——
"第15号图形
移向左方行车线
本标志展示时,一切车辆均须移进或逗留在左方行车线內。
第16号图形
单线行车
本标志展示时,显示两条相邻行车线用作双程行车,一切车辆均须保持在左方
行车线內,并按行车线上方箭嘴所示方向前进。
第17号图形
使用低灯
本标志展示时,所有穿过隧道的车辆均须使用低灯。
第18号图形
高度计
停车标志展示时,所有车辆均须停下,直至获授权人员指示前进为止。
第19号图形
单管行车
本标志展示时,显示只开放隧道左方管道,驾驶人须小心前进。
第20号图形
单管行车
本标志展示时,显示只开放隧道右方管道,驾驶人须小心前进。
第21号图形
缴付准确隧道费
本标志于隧道费收费亭展示时,显示驾驶人必须缴付数目准确的隧道费而不需
找赎,才可使用该收费亭,并禁止电单车使用该收费亭。
第22号图形
不准驶入隧道
本标志在隧道入口展示时,显示车辆须停下并不得驶入隧道,直至由获授权人
员指示前进或《行车隧道 (政府) 规例》(第368章,附属法例) 第3A条提述的绿
色交通灯号展示为止。
第23号图形
隧道的靠左驶标志
本标志显示巴士、中型货车及重型货车须保持在左边行车线行驶。"。
15.隧道费及其他费用
附表2现予修订——
(a)在 "移走费" 分目下——
(i)在 "城门隧道" 与 "将军澳隧道" 之间加入标题为 "海底隧道" 的新栏;
(ii)在标题为 "海底隧道" 一栏中——
(A)在第1项中,加入 "$140";
(B)在第2项中,加入 "$175";
(C)在第3项中,加入 "$215";
(b)在 "许可证费" 分目下——
(i)在 "城门隧道" 与 "将军澳隧道" 之间加入标题为 "海底隧道" 的新栏;
(ii)在标题为 "海底隧道" 一栏的 "各类车辆" 项目中加入"$82"。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旨在修订《行车隧道 (政府) 条例》(第368章),以容许根据该条例订
立的规例可以为不同的隧道订定不同的条文。草案第2条为此目的作出了规定。
2.本条例草案第3至15条对《行车隧道 (政府) 规例》(第368章,附属法例)("规例
") 作出修订,为进一步规管各隧道的交通作出规定。
3.草案第3条就海底隧道而对特别用途车辆作出规定。
4.草案第4条容许运输署署长在海底隧道展示订明的交通标志。
5.草案第5条就灯号作出规定。
6.草案第7条禁止任何人徒步进入或停留在隧道区,除非该人是为指明的目的而
如此行事。
7.草案第8及10条就规管运载危险品车辆和属某些高度和负荷的车辆使用海底隧
道而作出规定。
8.草案第12条就罪行及罚则作出规定。
9.草案第14条就海底隧道加入多个交通标志。
10.草案第15条就海底隧道订定车辆移走费和许可证费。
11.草案第6、9、11及13条就规例的相应修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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