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
修订《立法会条例》。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及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9年立法会 (修订) 条例》。
(2) 本条例自政制事务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2. 释义
《立法会条例》(第542章) 第3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
(i) 在 "团体成员" 的定义中,废除在 "就" 之后的所有字句而代以 "第20A至20ZB
条所指明的团体而言,指属该指明团体的成员或会员的团体;";
(ii) 在 "功能界别" 的定义中,废除 "附表1" 而代以 "第20(1) 条所";
(iii) 加入--
" "预先投票" (advance poll, advance polling) 指在換届选举的一般投票日之前举行的投
票;
"预先投票日" (advance polling day) 就換届选举而言,指为该项选举举行预先投票的
日期;
"一般投票日" (general polling day) 就換届选举而言,指为该项选举举行投票的以下
日期--
(a) 根据第6(1)、7(1) 或8条指明的日期;或
(b) (如換届选举或換届选举的投票押后) 根据第44(4)条指明的日期,或根据《选举
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订立并正有效的规例为于換届选举或投票被押后之后
再举行換届选举或投票而指明的日期;
"投票" (poll, polling),除在第47、50至52及61条外,并不包括预先投票;";
(b) 在第 (2)(b)(ii) 款中,废除 "团体";
(c) 加入--
"(2A)* 就本条例而言,凡提述有权在某团体的大会上表决,即为提述按该团体
的章程的规定有权在该大会上表决,而在本款中--
(a) 凡提述某团体的章程,即为提述--
(i) 在本条例生效时有效的章程;或
(ii)其后经修订或替代的章程;但如有关修订或替代与以下事宜有关,则仅
限于经政制事务局局长以书面批准者--
(A) 该团体的宗旨;或
(B) 取得该团体的成员或会员身分的准则及条件;或
(C) 该团体的成员或会员在该团体的大会上表决的资格;及
(b) "章程" (constitution) 就某团体而言,包括组织章程细则及规则。"。
3. 立法会的任期
第4条现予修订--
(a) 废除第 (2) 款;
(b) 在第 (3) 款中,废除 "其后"。
4. 行政长官须指明举行首届換届选举的日期
第5条现予废除。
5. 行政长官须指明举行換届选举的日期
第6(1) 条现予修订,废除 "第二届及其后各" 而代以 "每"。
6. 加入条文
现加入--
"8A. 行政长官可指明为換届选举
举行预先投票的日期
(1) 行政长官可藉宪报公告指明一个或多于一个为換届选举举行预先投票的日期。
(2) 为施行第 (1) 款而指明的日期必须是在有关选举的一般投票日前的15天內。"。
7. 行政长官须召开立法会的一般会期
第9(1) 条现予修订,废除 "自1998年开始,"。
8. 立法会每届任期的首次会议
第10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废除 "首届" 而代以 "每届";
(b) 在第 (2) 款中,废除 "首届" 而代以 "有关的一届";
(c) 废除第 (3) 至 (5) 款。
9. 接受议员席位
第13(4) 条现予修订,废除 "14" 而代以 "21"。
10. 地方选区的设立
第18(1) 条现予修订,废除 "首" 而代以 "第二"。
11. 地方选区所须选出的议员人数
第19(1) 及 (2) 条现予废除,代以--
"(1) 就第二届立法会的任期而言,所有地方选区须选出总共24名议员。
(2)在就第二届立法会的任期而举行的換届选举中,每个地方选区须选出的议员人
数不得少于4名,亦不得多于6名,该人数在按照第18(2) 条宣布作为地方选区的地
区的命令中指明。"。
12. 取代条文
第20条现予废除,代以--
"20. 功能界别的设立
(1) 就第二届立法会的任期而言,为施行本条例而设立以下功能界别--
(a) 乡议局功能界别;
(b) 渔农界功能界别;
(c) 保险界功能界别;
(d) 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
(e) 教育界功能界别;
(f) 法律界功能界别;
(g) 会计界功能界别;
(h) 医学界功能界别;
(i) 卫生服务界功能界别;
(j) 工程界功能界别;
(k) 建筑、测量及都市规划界功能界别;
(l) 劳工界功能界别;
(m) 社会福利界功能界别;
(n) 地产及建造界功能界别;
(o) 旅游界功能界别;
(p) 商界 (第一) 功能界别;
(q) 商界 (第二) 功能界别;
(r) 工业界 (第一) 功能界别;
(s) 工业界 (第二) 功能界别;
(t) 金融界功能界别;
(u) 金融服务界功能界别;
(v) 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别;
(w) 进出口界功能界别;
(x) 纺织及制衣界功能界别;
(y) 批发及零售界功能界别;
(z) 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
(za) 饮食界功能界别;
(zb) 区议会功能界别。
(2) 上述功能界别按第20A至20ZB条的规定组成。"。
13. 加入条文
现加入--
"20A. 乡议局功能界别的组成
乡议局功能界别由乡议局主席及副主席以及该局议员大会的当然议员、特别议员及
增选议员组成。
20B. 渔农界功能界别的组成
渔农界功能界别由下述者组成--
(a) 以下各个团体的团体成员--
(i) 新界蔬菜产销合作社有限责任联合总社;
(ii) 港九新界养猪合作社有限责任联合总社;
(iii) 香港渔民联会;
(iv) 香港水产养殖业总会;
(v) 筲箕湾区渔民合作社有限责任联社;
(vi) 新界大埔区渔民合作社有限责任联合总社;
(vii) 西贡区渔民合作社有限责任联社;
(viii) 南区渔民合作社有限责任联社;及
(b) 名列附表1的团体。
20C. 保险界功能界别的组成
保险界功能界别由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 获授权或当作获授权的保险人
组成。
20D. 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组成
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由名列附表1A的团体组成。
20E. 教育界功能界别的组成
教育界功能界别由下述人士组成--
(a) 在以下机构从事教学或研究的全职学术人员及同等职级的行政人员--
(i) 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拨款资助的高等教育机构;
(ii) 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 注册的认可专上学院;
(iii) 根据《职业训练局条例》(第1130章) 设立的科技学院;
(iv) 香港演艺学院;
(v) 香港公开大学;及
(b) 以下人士--
(i) 香港大学校务委员会委员;
(ii) 香港中文大学校董;
(iii) 香港科技大学校董会委员;
(iv) 香港城市大学校董会成员;
(v) 香港理工大学校董会委员;
(vi) 香港演艺学院校董会成员;
(vii) 香港公开大学校董会成员;
(viii) 职业训练局成员;
(ix) 香港教育学院校董会成员;
(x) 香港浸会大学校董会成员;
(xi) 岭南学院校董会成员;
(xii) 香港树仁学院校董;及
(c) 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 注册的检定教员;及
(d) 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 注册或临时注册的全职准用教员;及
(e) 完全由政府维持和管理的学校的教员及校长;及
(f) 主要或唯一职业是在以下机构全职任教的人--
(i) 根据《职业训练局条例》(第1130章) 设立的工业学院、工业训练中心或技能训练中心;
(ii) 根据《工业训练 (建造业) 条例》(第317章) 设立的工业训练中心;
(iii) 根据《工业训练 (制衣业) 条例》(第318章) 设立的工业训练中心;
(iv) 香港弱智人士服务协进会松岭村青年训练中心;
(v) 根据《香港明爱法团条例》(第1092章) 设立的香港明爱的明爱乐务职业
训练中心;及
(g) 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 注册的学校的注册校董。
20F. 法律界功能界别的组成
法律界功能界别由下述人士组成--
(a) 有权在香港律师会的大会上表决的该会会员;及
(b) 有权在香港大律师公会的大会上表决的该会会员;及
(c) 《律政人员条例》(第87章) 所指的律政人员;及
(d)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 第3条获委任的人;及
(e) 根据《破产条例》(第6章) 第75(3) 条或《知识产权署署长 (设立) 条例》(第412章)
第3(3) 条被当作就《律政人员条例》(第87章) 而言的律政人员的人;及
(f)立法会秘书处的法律顾问及该法律顾问的任何助理,而该助理是全职受雇于立
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并属《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所界定的大律师或律师。
20G. 会计界功能界别的组成
会计界功能界别由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 注册的专业会计师组成。
20H. 医学界功能界别的组成
医学界功能界别由下述人士组成--
(a) 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 注册或当作已注册的医生;及
(b) 根据《牙医注册条例》(第156章) 注册、当作已注册或获豁免注册的牙医。
20I. 卫生服务界功能界别的组成
卫生服务界功能界别由下述人士组成--
(a) 根据《脊医注册条例》(第428章) 注册的脊医;及
(b) 有权在香港脊骨神经科学会的大会上表决的该会会员;及
(c) 根据《护士注册条例》(第164章) 注册或登记或当作已注册或登记的护士;及
(d) 根据《助产士注册条例》(第162章) 注册或当作已注册的助产士;及
(e)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注册的药剂师;及
(f) 根据《医务化验师 (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 规例》(第359章,附属法例)注册的
医务化验师;及
(g) 根据《放射技师 (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第359章,附属法例)注册的放
射技师;及
(h) 根据《物理治疗师 (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 规例》(第359章,附属法例)注册的
物理治疗师,以及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第18A条当作就物理治疗师
专业获注册的临时注册申请人;及
(i) 根据《职业治疗师 (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 规例》(第359章,附属法例)注册的
职业治疗师;及
(j) 根据《视光师 (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 规例》(第359章,附属法例)注册的视光
师;及
(k) 根据《牙科辅助人员 (牙齿卫生员) 规例》(第156章,附属法例)登记的牙齿c生
员;及
(l)任职政府或在香港受雇于以下机构的听力学家、听力学技术员、足病诊疗师、
牙科手术助理员、牙科技术员、牙科技师、牙科治疗师、营养师、配药员、制模
实验室技术员、视觉矫正师、临床心理学家、教育心理学家、义肢矫形师、言语
治疗师及科学主任 (医务)--
(i) 《医院管理局条例》(第113章) 所指的公营医院;
(ii) 根据《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第165章) 注册的医院;
(iii) 由政府、香港中文大学或香港大学经办或管理的诊所;
(iv) 获政府补助的服务机构。
20J. 工程界功能界别的组成
工程界功能界别由下述人士组成--
(a) 根据《工程师注册条例》(第409章) 注册的专业工程师;及
(b) 有权在香港工程师学会的大会上表决的该会会员。
20K. 建筑、测量及都市规划界功能界别的组成
建筑、测量及都市规划界功能界别由下述人士组成--
(a) 根据《建筑师注册条例》(第408章) 注册的建筑师;及
(b) 有权在香港建筑师学会的大会上表决的该会会员;及
(c) 根据《园境师注册条例》(第516章) 注册的园境师;及
(d) 有权在香港园境规划师学会的大会上表决的该会会员;及
(e) 根据《测量师注册条例》(第417章) 注册的专业测量师;及
(f) 有权在香港测量师学会的大会上表决的该会会员;及
(g) 根据《规划师注册条例》(第418章) 注册的专业规划师;及
(h) 有权在香港都市规划师学会的大会上表决的该会会员。
20L. 劳工界功能界别的组成
劳工界功能界别由根据《职工会条例》(第332章)
登记且其所有有表决权的会员均属雇员的职工会组成。
20M. 社会福利界功能界别的组成
(1) 社会福利界功能界别由下述者组成--
(a) 根据《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第505章) 注册的社会工作者;及
(b) 有权在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的大会上表决的该会的团体会员;及
(c) 《社团条例》(第151章)
所指的获豁免社团,而该社团须在紧接提出登记为选民的申请前的12个月內,
一直有受薪雇员按下列宗旨提供经常性的服务--
(i) 促进社会服务之协调及改善;或
(ii) 为社会服务发展人力、经费及资讯等资源;或
(iii)提高市民对社会服务需求的认识以及促进志愿机构在满足该等需求时所担当
的角色,并须有发表周年报告和就每年的收入及开支发表经审计帐目或经核证
帐目;及
(d) 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注册的非牟利公司,而该公司须在紧接提出登记为
选民的申请前的12个月內,一直有受薪雇员按下列宗旨提供经常性的服务--
(i) 促进社会服务之协调及改善;或
(ii) 为社会服务发展人力、经费及资讯等资源;或
(iii)提高市民对社会服务需求的认识以及促进志愿机构在满足该等需求时所担当
的角色,并须有发表周年报告和就每年的收入及开支发表经审计帐目或经核证
帐目。
(2) 就本条而言--
(a) "非牟利公司" (non-profit making company) 指其组成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第 (1)(d)(i)
至 (iii) 款所指明的宗旨,并按其章程规定须将其利润 (如有的话)及其他收入仅用
于促进该等宗旨且禁止向其成员支付任何股息的公司;及
(b) "社会服务" (social service) 指为社会的利益而提供一项或多于一项以下服务--
(i) 家庭及儿童福利服务;
(ii) 青少年服务;
(iii) 老人服务;
(iv) 过犯辅导服务;
(v) 康复服务;
(vi) 社区发展;
(vii) 社会保障。
20N. 地产及建造界功能界别的组成
地产及建造界功能界别由下述者组成--
(a) 有权在香港地产建设商会的大会上表决的该会会员;及
(b) 有权在香港建造商会有限公司的大会上表决的该会会员;及
(c) 有权在香港机电工程承建商协会有限公司的大会上表决的该会会员。
20O. 旅游界功能界别的组成
旅游界功能界别由下述团体组成--
(a) 有权在香港旅游协会的大会上表决的该会的旅游业会员;及
(b) 有权在香港旅游业议会的大会上表决的该议会会员;及
(c) 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协会在香港的会员;及
(d) 有权在香港酒店协会的大会上表决的该会会员;及
(e) 有权在香港酒店业主联会的大会上表决的该会会员。
20P. 商界 (第一) 功能界别的组成
商界 (第一) 功能界别由属有权在香港总商会的大会上表决的该会会员的团体组成。
20Q. 商界 (第二) 功能界别的组成
商界 (第二) 功能界别由有权在香港中华总商会的大会上表决的该会会员组成。
20R. 工业界 (第一) 功能界别的组成
工业界 (第一) 功能界别由有权在香港工业总会的大会上表决的该会会员组成。
20S. 工业界 (第二) 功能界别的组成
工业界 (第二)
功能界别由属有权在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的大会上表决的该会会员的团体组成。
20T. 金融界功能界别的组成
金融界功能界别由下述团体组成--
(a) 《银行业条例》(第155章) 所指的银行;及
(b) 《银行业条例》(第155章) 所指的有限制牌照银行;及
(c) 《银行业条例》(第155章) 所指的接受存款公司。
20U. 金融服务界功能界别的组成
金融服务界功能界别由下述者组成--
(a) 有权在《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第361章)所指的交易所公司的大会上表决
的该会会员;及
(b) 有权在《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 所指的交易所公司的大会上表决的该
会会员;及
(c) 有权在香港金银业贸易场的大会上表决的该会会员。
20V. 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别的组成
(1) 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别由下述者组成--
(a)属中国香港业余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的附属体育团体成员的法定团体
及注册团体 (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 注册的学校及该等学校所组成的团体
除外);及
(b)并无属法定团体或注册团体的会员的中国香港业余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
会的附属体育协会;及
(c) 名列附表1B第1部的地区体育协会;及
(d)在根据《香港艺术发展局条例》(第472章) 第3(5)条作出并现正有效的宪
报公告內列为该条例第3(4) 条所指的团体的团体;及
(e)主要目标是促进艺术,且曾获香港艺术发展局、市政局、区域市政局、临
时市政局或临时区域市政局在有关期间內批予资助金、赞助金或演出费用的法
定团体及注册团体;及
(f) 名列附表1B第2部的地区艺术文化协会;及
(g) 有权在以下任何团体的大会上表决的该团体的成员或会员--
(i) 教育图书零售业商会有限公司;
(ii) 中英文教出版事业协会有限公司;
(iii) 香港教育出版商会有限公司;
(iv) 香港出版人发行人协会;
(v) 香港书刊业商会有限公司;
(vi) 香港图书文具业商会有限公司;及
(h)有权在香港出版总会有限公司的大会上表决的该会会员 ((g)段所提述的成
员或会员除外);及
(i) 有权在以下任何团体的大会上表决的该团体的成员或会员--
(i) 香港影业协会有限公司;
(ii) 香港电影金像奖协会有限公司;
(iii) 国际唱片业协会 (香港会);
(iv) 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
(v) 音乐出版人协会 (香港) 有限公司;
(vi) 香港戏院商会有限公司;及
(j) 主要经营出版业务并根据《本地报刊注册条例》(第268章) 注册的团体东主;及
(k) 根据《报刊注册及发行规例》(第268章,附属法例) 领有牌照的报刊发行人的团
体东主;及
(l) 名列附表1B第3部的团体。
(2) 就本条而言--
(a) "注册团体" (registered body)指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或获豁免而无需根据香港法律
注册的团体,或根据香港法律成立为法团的团体;及
(b) "有关期间" (relevant period)就任何法定团体或注册团体而言,指自1994年4月1日
起至该法定团体或注册团体申请登记为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别选民
的日期为止的一段期间;及
(c) "法定团体" (statutory body)指根据任何条例或根据任何条例所授权力而设立或组
成的团体。
20W. 进出口界功能界别的组成
进出口界功能界别由下述者组成--
(a) 根据《应课稅品条例》(第109章)领有进口或出口或进口及出口应课稅品牌
照的公司;及
(b) 根据《汽车 (首次登记稅) 条例》(第330章)注册从事进口供在香港使用的
汽车的公司;及
(c) 根据《化学品管制条例》(第145章)领有输入或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受管制化
学品牌照的公司;及
(d) 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领有进口或出口或进口及出口舷外引擎和左軚
车辆及出口订明物品牌照的公司;及
(e) 有权在以下任何团体的大会上表决的该团体的成员或会员--
(i) 香港摄影器材进口商会有限公司;
(ii) 香港钻石入口商会;
(iii) 港九钢材五金进出口商会有限公司;
(iv) 香港中华出入口商会;
(v) 香港出口商会;
(vi) 香港鲜果进口联会有限公司;
(vii) 香港食用油进出口商总会有限公司;
(viii) 香港粟米饲料进口商会有限公司;
(ix) 香港进出口米商联合会;
(x) 香港钟表入口商会;
(xi) The Liquor & Provision Industries Association;
(xii) 港九轻工业品进出口商商会有限公司;
(xiii) 香港南洋输出入商会;
(xiv) 香港工业出品贸易协进会有限公司;
(xv) 香港工业原料商会有限公司;
(xvi) 香港华南洋纸商会;
(xvii) 香港华安商会;
(xviii) 香港付货人委员会;
(xix) 香港付货人协会。
20X. 纺织及制衣界功能界别的组成
纺织及制衣界功能界别由下述者组成--
(a)有权在香港纺织业联会有限公司的大会上表决的该会会员 ((b)(i) 至 (xi) 段所提述
的成员或会员除外);及
(b) 有权在以下任何团体的大会上表决的该团体的成员或会员--
(i) 香港棉织业同业公会;
(ii) 香港制衣业总商会;
(iii) 香港华商织造总会;
(iv) 香港棉织制成品厂商会有限公司;
(v) 香港棉纺业同业公会;
(vi) 香港制衣厂同业公会有限公司;
(vii) 香港毛织出口厂商会有限公司;
(viii) 香港羊毛化纤针织业厂商会有限公司;
(ix) 香港漂染印整理业总会有限公司;
(x) 香港布厂商会;
(xi) 香港毛纺化纤同业公会有限公司;及
(c) 香港纺织商会;及
(d) 有权在香港纺织及服装学会的大会上表决的该会会员;及
(e) 为申请香港产地来源证而根据贸易署工厂登记制度登记的纺织品及成衣制造商;
及
(f) 获贸易署署长依据《进出口 (一般) 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第5A条登记为纺
织商,并在紧接提出登记为选民的申请前的12个月內一直如此登记的纺织商号,
而此等纺织商号是经营以下业务的--
(i) 自任何国家或地方输入纺织品;或
(ii) 将无权领取香港产地来源证的纺织品输出至任何国家或地方;或
(iii)将有权领取香港产地来源证的纺织品输出至与香港并无双边纺织品协议的国家
或地方 (协议內容是关于管制纺织品由香港输出至该国家或地方的)。
20Y. 批发及零售界功能界别的组成
批发及零售界功能界别由有权在名列附表1C的任何团体的大会上表决的该团体的成
员或会员组成。
20Z. 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的组成
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由下述者组成--
(a) 有权在香港电脑学会的大会上表决的该学会的资深会员及正式会员;及
(b)有权在香港工程师学会资讯科技部的大会上表决的该部的资深会员、会员
及初级会员;及
(c) 有权在计算机器学会--香港分会的大会上表决的该会的专业会员;及
(d) 有权在电机暨电子工程师学会 (香港电脑分会)的大会上表决的该会的资深
会员、高级会员及正式会员;及
(e) 有权在电机暨电子工程师学会 (香港电路及系统兼电讯分会)的大会上表决
的该会的资深会员、高级会员及正式会员;及
(f) 有权在英国电机工程师学会 (香港分会)的大会上表决的该会的资深会员及
团体会员;及
(g) 有权在英国电脑学会 (香港分会)的大会上表决的该会的资深会员、会员及
附属会员;及
(h)有权在香港电脑教育学会的大会上表决的该学会的院士、高级专业会员及专
业会员;及
(i) 有权在香港医疗资讯学会的大会上表决的该学会的资讯科技组别会员;及
(j) 有权在香港远程医学协会的大会上表决的该协会的普通会员;及
(k) 有权在以下任何团体的大会上表决的该团体的团体成员--
(i) 香港讯息科技协进会;
(ii) 香港互联网供应商协会;
(iii) 香港无线传呼协会有限公司;
(iv) 香港通讯业联会有限公司;及
(l) 属由电讯管理局局长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 批给以下类别牌照的持有
人的团体--
(i) 固定电讯网络服务牌照;
(ii) 公共非专利电讯服务牌照;
(iii) 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牌照;
(iv) 卫星电视共用天线牌照;
(v) 广播转播电台牌照;
(vi) 无线电广播转播电台牌照;及
(m) 名列附表1D的团体。
20ZA. 饮食界功能界别的组成
饮食界功能界别由下述者组成--
(a)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发出的食物业牌照的持有人;及
(b) 名列附表1E的团体。
20ZB. 区议会功能界别的组成
区议会功能界别由根据《区议会条例》(1999年第 号)
设立的区议会的议员组成。"。
14. 选举委员会的设立
第22(1) 条现予修订,废除 "现就首届立法会的任期" 而代以
"就第二届立法会的任期而言"。
15. 选举委员会所须选出的议员人数
第23条现予修订--
(a) 废除 "10" 而代以 "6";
(b) 废除 "在本条例制定后的首次換届选举中" 而代以 "就第二届立法会的任期而言"。
16. 登记为功能界别选民的资格
第25条现予修订--
(a) 废除第 (1)(a) 款而代以--
"(a) 在--
(i) 第20A条中为乡议局功能界别而指明的人;或
(ii) 第20B条中为渔农界功能界别而指明的人;或
(iii) 第20C条中为保险界功能界别而指明的人;或
(iv) 第20D条中为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而指明的人;或
(v) 第20E条中为教育界功能界别而指明的人;或
(vi) 第20F条中为法律界功能界别而指明的人;或
(vii) 第20G条中为会计界功能界别而指明的人;或
(viii) 第20H条中为医学界功能界别而指明的人;或
(ix) 第20I条中为卫生服务界功能界别而指明的人;或
(x) 第20J条中为工程界功能界别而指明的人;或
(xi) 第20K条中为建筑、测量及都市规划界功能界别而指明的人;或
(xii) 第20L条中为劳工界功能界别而指明的人;或
(xiii) 第20M条中为社会福利界功能界别而指明的人;或
(xiv) 第20N条中为地产及建造界功能界别而指明的人;或
(xv) 第20O条中为旅游界功能界别而指明的人;或
(xvi) 第20P条中为商界 (第一) 功能界别而指明的人;或
(xvii) 第20Q条中为商界 (第二) 功能界别而指明的人;或
(xviii) 第20R条中为工业界 (第一) 功能界别而指明的人;或
(xix) 第20S条中为工业界 (第二) 功能界别而指明的人;或
(xx) 第20T条中为金融界功能界别而指明的人;或
(xxi) 第20U条中为金融服务界功能界别而指明的人;或
(xxii) 第20V条中为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别而指明的人;或
(xxiii) 第20W条中为进出口界功能界别而指明的人;或
(xxiv) 第20X条中为纺织及制衣界功能界别而指明的人;或
(xxv) 第20Y条中为批发及零售界功能界别而指明的人;或
(xxvi) 第20Z条中为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而指明的人;或
(xxvii) 第20ZA条中为饮食界功能界别而指明的人;或
(xxviii) 第20ZB条中为区议会功能界别而指明的人;及";
(b) 在第 (3) 款中--
(i) 废除 (a) 及 (b) 段;
(ii) 在 (c) 段中,废除 "在不抵触 (a) 及 (b) 段的规定下,";
(iii) 在 (d) 段中,废除 "(a)、(b) 及";
(c) 在第 (4) 款中,废除 "附表1第5、14、15(3) 或(4)、22、24(2)、(4)、(5)、(69) 或
(70)、25(2) 至 (5) 或26(5) 至 (6) 或28(12) 项" 而代以 "第20C、20L、20M(1)(c) 或 (d)
、20T、20V(1)(b)、(d)、(e)、(j) 或 (k)、20W(a) 至 (d)、20X(e) 或 (f)、20Z(l) 或20ZA(a)
条";
(d) 在第 (5) 款中,废除 "附表1第4(1)、(2)、(44) 至 (49)、15(1)、16至21、23、24(1)
或 (6) 至 (8)、25(1)、26(1) 或 (2)、27或28(11) 项" 而代以 "第20B(a)、20M(1)(b)、20N
至20S、20U、20V(1)(a) 或 (g)至 (i)、20W(e)、20X(a) 或 (b) 或20Z(k) 条或附表1C";
(e) 在第 (6) 款中,废除 "附表1第2或3部所指明的团体的成员或会员 (该附表第7(2)
、8(1) 或 (2)、11(2) 或 (8)、12(2)、13(2)、(3)、(5) 或 (7) 或28(1) 至 (10) 项所指明
的团体除外)" 而代以 "第20B至20Z条所指明的团体 (第20E(b)、20F(a) 或 (b)、20I(b)
、20J(b)、20K(b)、(d)、(f) 或 (h) 或20Z(a) 至 (j) 条所指明的团体除外)的成员或会
员"。
17. 选民须年满18岁
第29(b) 条现予修订,废除 "3月31" 而代以 "5月25"。
18. 选举登记主任须编制和发表选民登记册
第32(1) 条现予修订--
(a) 在 (a) 段中,废除 "在1998年2月15日或之前和其后每年在2" 而代以 "每年在4";
(b) 在 (b) 段中,废除 "在1998年3月15日或之前及其后每年在3月31" 而代以"每年在
5月25"。
19. 立法会议席空缺须予宣布
第35(2) 条现予废除。
20. 举行补选以填补立法会议席空缺
第36(1) 条现予修订--
(a) 在 (b) 段中,废除 "45" 而代以 "46A(1)";
(b) 在 (c) 段中,废除 "无法进行" 而代以 "未能完成";
(c) 加入--
"(ca) 在选举主任根据第46A(3)
条宣布某选区或选举界别的选举或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因以下原因而未能完成时--
(i) 在选举中胜出的候选人已去世或丧失资格;或
(ii)由于胜出的候选人已去世或丧失资格,以致在选举中所选出的候选人人数少
于该选区或选举界别须选出的议员人数或少于选举委员会须选出的议员人数;";
(d) 在 (d) 段中,废除 "但又沒有裁定" 而代以 "并且裁定沒有"。
21. 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
第37(2)(b) 条现予废除,代以--
"(b) (i) 已登记为并有资格登记为该功能界别的选民;或
(ii) 令该功能界别的选举主任信纳他与该功能界别有密切联系;及"。
22. 地方选区的提名名单
第38条现予修订,加入--
"(11) 如选举主任--
(a) 根据第42A(2) 条宣布某候选人名单上的候选人已去世;或
(b)根据第42A(4)条宣布其更改某项决定,示明某候选人名单上的候选人并非获有
效提名,则选举主任必须自该名单剔除该候选人的姓名,而名列该名单的候选人
的姓名的优先次序亦须据此调整。
(12)在按照第 (11)款自候选人名单剔除某候选人的姓名后,仍在该名单上的候选人
人数与有关选区所须选出的议员人数的差额,须由根据第 (9) 款除去的多出的获提
名人 (如有的话) 按原来提名名单上的优先次序补足(但用以补足差额的获提名人必
须是获有效提名者)。选举主任随后必须将多出的获提名人的姓名加入候选人名单
內,以补足该差额。
(13) 选举主任不得将任何其他人的姓名加入该名单內。
(14) 如在采取第(11)及(12)款所提述的行动后,该名单上再无任何姓名,则选举
主任必须拒绝接纳该名单。
(15)在选举主任采取第(11)及(12)款所提述的行动后仍在名单上的候选人,为第49
条的目的,即视作为组成新的候选人名单,以取代根据第 (10) 款组成的名单。"。
23. 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或当选为
议员的资格的情况
第39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a)(iii) 款中,废除 "(包括临时立法会)" 及"(包括临时立法会管
理委员会)";
(b) 在第 (5) 款中,在 "订明的公职人员" 的定义中--
(i) 在 (d) 段中,废除 "委员;" 而代以 "的成员;";
(ii) 在 (e) 段中,废除 "及该局雇用的经理及" 而代以 "、经理及该局雇用的";
(iii) 加入--
"(ea)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及其根据《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第486章) 雇用或聘用的人;
(eb) 平等机会委员会的主席及由该委员会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 雇用或
聘用的人;"。
24. 获提名的候选人须遵从的规定
第40(1)(b)(iii) 条现予修订--
(a) 废除 "会引致他" 而代以 "引致他有以下情况的事情";
(b) 在 (A)(II) 分节中,废除 "(包括临时立法会)" 及 "(包括临时立法会管理委员会)"。
25. 加入条文
现加入--
"42A. 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
(1) 选举主任在收到符合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 订立并正有效的
规例的提名表格后,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快按照该等规例决定有关的人
是否获有效提名为候选人。
(2) 选举主任在根据第 (1)款作出决定指某候选人是获有效提名参加某选区或选举
界别的选举或选举委员会的选举之后,如在一般投票日之前(如举行预先投票,
则指在预先投票日之前,或如有多于一个预先投票日,则指在首个预先投票日之
前),选举主任得悉该候选人已去世,则选举主任必须按照根据《选举管理委员
会条例》(第541章)订立并正有效的规例--
(a) 公开宣布该候选人已去世;及
(b)进一步宣布哪名候选人或哪些候选人获有效提名参加该选区或选举界别的选举或
选举委员会的选举。
(3) 如选举主任已根据第46(1) 条公开宣布有关候选人为妥为选出的议员,则第 (2) 款不适用。
(4)选举主任在根据第(1)款作出决定指某候选人是获有效提名参加某选区或选举
界别的选举或选举委员会的选举之后,如在一般投票日之前(如举行预先投票,则
指在预先投票日之前,或如有多于一个预先投票日,则指在首个预先投票日之前)
,选举主任得悉该候选人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则选举主任必须按照根据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订立并正有效的规例更改该项决定,示明该候
选人并非获有效提名。如选举主任如此更改该项决定,则他必须按照该等规例--
(a) 公开宣布该项决定已被更改;及
(b)进一步宣布哪名候选人或哪些候选人获有效提名参加该选区或选举界别的选
举或选举委员会的选举。
(5) 如选举主任已根据第46(1) 条公开宣布有关候选人为妥为选出的议员,则第 (4)
款不适用。"。
26. 候选人有权免付邮资而向选民寄出信件
第43(5) 条现予修订--
(a) 在 "为使" 之前加入 "邮政署署长";
(b) 废除 "应付予邮政署署长" 而代以 "承担"。
27. 加入条文
现加入--
"43A. 预先投票押后或取消的情况
(1)如在某个日期举行预先投票而于举行预先投票之前,行政长官认为该项预先投
票相当可能受骚乱或公开暴力或任何危害公安的事故妨碍、干扰、破坏或严重影
响,则行政长官可藉命令指示将该项预先投票押后或 (如沒有任何较后的预先投
票日) 将该项预先投票取消。
(2)如在某个日期举行预先投票而于举行预先投票期间,行政长官认为该项预先投
票相当可能受骚乱或公开暴力或任何危害公安的事故妨碍、干扰、破坏或严重影
响,或正受上述骚乱、公开暴力或危害公安的事故妨碍、干扰、破坏或严重影响
,则行政长官可藉命令指示将该项预先投票押后或 (如沒有任何较后的预先投票
日) 将该项预先投票取消。
(3)有关的选举主任在获通知根据本条作出的指示后,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
快执行该项指示。"。
28. 选举程序终止的情况
第45条现予废除。
29. 获提名的候选人数目不足时须采取的行动
第46(2)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无法进行" 而代以 "未能完成"。
30. 加入条文
现加入--
"46A. 选举程序终止或未能完成的情况
(1)如在一般投票日(如举行预先投票,则指在预先投票日或之后,或如有多于一
个预先投票日,则在首个预先投票日或之后)但在选举投票结束前,选举主任得
悉获有效提名参加某选区或选举界别的选举或选举委员会的选举的候选人已去世
或丧失当选资格,则选举主任必须按照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订
立并正有效的规例,公开宣布该选区或选举界别或选举委员会的选举程序终止。
(2)如在选举投票结束后但在宣布选举结果前,选举主任得悉参加某选区或选举界
别的选举或选举委员会的选举的任何候选人已去世或丧失当选资格,则该选区或
选举界别或选举委员会的选举程序不得在该阶段终止。如就该项选举进行的点票
仍未开始或正在进行,则须开始进行或继续进行点票,犹如该候选人去世或丧失
当选资格一事并无发生一样。
(3)如在点票结束后,发觉第(2)款所提述的候选人在选举中胜出,则选举主任必
须按照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 订立并正有效的规例--
(a) 公开宣布该项选举未能完成;或
(b)(如在有关的选区或选举界别的选举或选举委员会的选举中须选出多于一名议
员,而该选区或选举界别或选举委员会有另外的一名或多于一名候选人选出)公
开宣布该项选举在有关的选区或选举界别的选举或选举委员会的选举所选出的
候选人人数少于该选区或选举界别或选举委员会须选出的议员人数的范围內未
能完成。
(4)如有以下情况,选举主任不得根据第(3)款宣布某项选举未能完成,或宣布某
项选举在有关的选区或选举界别的选举或选举委员会的选举所选出的候选人人
数少于该选区或选举界别或选举委员会须选出的议员人数的范围內未能完成--
(a)已去世或丧失当选资格的胜出候选人是就第49条所指的名单在某地方选区的
选举中竞选的;及
(b)在同一名单上的另一候选人将按照第49(15)条选出以取代已去世或丧失当选
资格的候选人。"。
31. 有权在选举中投票的人
第48条现予修订,加入--
"(4A)如为換届选举举行预先投票,则选民可按照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
(第541章) 订立并正有效的规例申请在预先投票日或任何预先投票日投票。
(4B) 任何选民如其根据第(4A)款提出的申请已获批准,则他可在预先投票日或
任何预先投票日投票,而除第(4C)款另有规定外,他不得在一般投票日投票,
不论该选民是否已在预先投票日或任何预先投票日投票。
(4C)如在某个日期举行的预先投票被取消,则已获批准在预先投票日或任何预先
投票日投票的选民,如并未在预先投票日或任何预先投票日投票,即可按照根据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 订立并正有效的规例在一般投票日投票。"。
32. 地方选区的投票及点票的制度
第49条现予修订--
(a)在第 (1) 款中,在 "名单" 的定义中,在 "候选人名单" 之后加入 "或第38(15)条所
提述的新的候选人名单";
(b) 在第 (11) 款中,废除 "在当中的哪份名单选出议员" 而代以
"该阶段的结果,并必须从中签的名单中选出议员";
(c) 加入--
"(14)尽管有第(13)款的规定,如在宣布某地方选区的选举结果前,选举主任得悉在
选举中胜出的在某名单上的候选人已去世或丧失当选资格,则选举主任不得宣布该
候选人当选。
(15)如在同一名单上仍有另一候选人或其他候选人未由该选区选出,则该候选人或
按名单上排名优先次序的一名候选人(须沒有丧失当选资格者)须取代该去世或丧失
资格的候选人而选出。在该情况下,选举主任必须公开宣布该名如此选出的候选人
当选。
(16)如在同一名单上并沒有其他能够根据第(15)款由该选区选出的候选人,则选举
主任必须根据第46A(3) 条--
(a) 公开宣布该项选举未能完成;或
(b)(如在该选区的选举中须选出多于一名议员,而该选区有另外的一名或多于一名
候选人选出)公开宣布该项选举在该选区所选出的候选人人数少于该选区须选出的
议员人数的范围內未能完成。"。
33. 乡议局、渔农界、保险界及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投票及点票制度
第50条现予修订--
(a)在第(1)款中,废除 "附表1第1及2部所指明的功能界别" 而代以 "第20(1)(a)
至 (d) 条所指明的功能界别的选举";
(b) 在第 (6) 款中,在句号之后加入 "中签的候选人即为在该项选举中选出者。";
(c) 加入--
"(8)尽管有第(7)款的规定,如在宣布某功能界别的选举结果前,选举主任得悉在
选举中胜出的候选人已去世或丧失当选资格,则选举主任--
(a) 不得宣布该候选人当选;及
(b) 必须根据第46A(3) 条公开宣布该项选举未能完成。"。
34. 其他功能界别的投票及点票制度
第51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废除 "附表1第3部" 而代以 "第20(1)(e) 至 (zb) 条";
(b) 在第 (6) 款中,在句号之后加入 "中签的候选人即为在该项选举中选出者。";
(c) 加入--
"(8)尽管有第(7)款的规定,如在宣布某功能界别的选举结果前,选举主任得悉
在选举中胜出的候选人已去世或丧失当选资格,则选举主任--
(a) 不得宣布该候选人当选;及
(b) 必须根据第46A(3) 条--
(i) 公开宣布该项选举未能完成;或
(ii)(如在该功能界别的选举中须选出多于一名议员,而该功能界别有另外的一
名或多于一名候选人选出)公开宣布该项选举在该功能界别的选举所选出的候
选人人数少于该功能界别须选出的议员人数的范围內未能完成。"。
35. 选举委员会的投票及点票制度
第52条现予修订--
(a) 废除第 (2) 及 (3) 款而代以--
"(2)在就第二届立法会的任期而举行的換届选举中,选举委员会的每名委员有权
就获提名待该委员会选举的候选人投6票。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的议员席位出现空
缺时,选举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在补选中有权投下与须予补选的议员人数相同的票
数。
(2A)选举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在換届选举或补选中所投的选票,只在该委员投下的
票数相等于第(2)款所指明的其有权在该換届选举或补选中投下的全部票数的情况
下才属有效。
(3)在就第二届立法会的任期而举行的換届选举中由选举委员会选出为议员的候选
人,须为得票最多的6名候选人。";
(b) 在第 (5) 款中,在句号之后加入"中签的候选人即为在该项选举中选出者。";
(c) 加入--
"(7)尽管有第(6)款的规定,如在宣布选举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前,选举主任得悉在选
举中胜出的候选人已去世或丧失当选资格,则选举主任--
(a) 不得宣布该候选人当选;及
(b) 必须根据第46A(3) 条--
(i) 公开宣布该项选举未能完成;或
(ii)(如在该项选举中选举委员会须选出多于一名议员,而有另外的一名或多于一名
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选出)公开宣布该项选举在选举委员会于该项选举所选出的候
选人人数少于选举委员会须选出的议员人数的范围內未能完成。"。
36. 选民丧失在选举中投票的资格的情况第53(1)(b) 条现予修订,废除"是附表1所指
明的人" 而代以 "有资格登记为该功能界别的选民"。
37. 姓名或名称出错或不准确描述并不影响
选举文件的效力
第55(1) 条现予修订--
(a) 废除两度出现的 "失当" 而代以 "出错";
(b) 废除 "属众所周知" 而代以"足以令一般人明了所指的人、身分证明文件或地方
为何"。
38. 选举不得仅因选举事务主任的委任
欠妥而受质疑
第57条现予修订,废除 "或署理其职位" 而代以
"选举事务主任或以选举事务主任的身分行事"。
39. 选举呈请被撤回时的情况
第68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在 "除非" 之前加入 "在不抵触第66(3) 条的规定下,";
(b) 在第 (3) 款中,废除 "代原来呈请人所" 而代以 "原来呈请人亲自或由他人代其";
(c) 在第 (7) 款中,废除在 "则呈请人" 之前的所有字句而代以--
"(7) 如--
(a) 呈请人撤回或放弃选举呈请;或
(aa) 呈请人的选举呈请根据第66(3) 条视为已被撤回;或
(b) 呈请人停止进行呈请,"。
40. 被宣布为并非当选并不令作为失效
第71条现予修订--
(a) 废除 "并不令看来是由" 而代以 "的发出并不令";
(b) 在 "之前" 之后加入 "本意是"。
41.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修订
附表1至2
第83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废除 "及" 而代以 "至";
(b) 废除第 (2) 款。
42. 取代附表
附表1现予废除,代以--
"附表1 [第20B条]
渔农界功能界别的组成
项 团体
1. 粉岭军地村农民水利有限责任合作社。
2. 香港农牧职工会。
3. 香港禽畜业联会。
4. 香港新界养鸭鹅同业互助会。
5. 香港猪会有限公司。
6. 蓝地农业贷款有限责任合作社。
7. 南丫岛 (北段) 村民节约贷款有限责任合作社。
8. 梅窝农业产销贷款有限责任合作社。
9. 新界养鸡同业会有限公司。
10. 新界花农联谊会有限公司。
11. 优质肉鸡发展促进会。
12. 西贡农业产销贷款有限责任合作社。
13. 山唐蔬菜产销有限责任合作社。
14. 上水艺园新村养猪有限责任合作社。
15. 大埔马窝村养猪有限责任合作社。
16. 世界家禽学会香港分会。
17. 乌蛟腾村农业贷款有限责任合作社。
18. 坑口农牧业协会。
19. 北区花卉协会。
20. 农牧协进会。
21. 屯门农牧同业促进会。
22. 元朗农业生产促进会。
23. 香港花卉业总会。
24. 大埔花卉园艺协会。
25. 沙田花卉业联会。
26. 离岛区渔农副业协会。
27. 渔业发展联会 (香港) 有限公司。
28. 南丫岛芦荻湾水产养殖业协会。
29. 青山渔民信用无限责任合作社。
30. 青山机动拖船渔民信用无限责任合作社。
31. 长洲渔业联合会。
32. 长洲渔民福利协进会。
33. 香港水上居民联谊总会。
34. 港九水上渔民福利促进会。
35. 港九渔民联谊会有限公司。
36. 香港渔民互助社。
37. 香港机动渔船船东协进会有限公司。
38. 香港新界养鱼协进会。
39. 香港钓网养殖渔民联会。
40. 香港渔民近岸作业协会。
41. 马湾渔业权益协会有限公司。
42. 梅窝渔民联谊会。
43. 新界流浮山蚝业总会。
44. 新界蚝业水产联合会。
45. 新界渔民联谊会有限公司。
46. 离岛区养鱼业协进会 (长洲)。
47. 坪洲渔民协会有限公司。
48. 西贡北约深湾养鱼协进会。
49. 西贡渔民互助会有限公司。
50. 西贡布袋澳养鱼业协会。
51. 西贡大头洲养鱼业协会。
52. 沙头角区养鱼业协会。
53. 沙头角小钓及刺网艇渔民信用无限责任合作社。
54. 大埔渔民信用无限责任合作社。
55. 青龙头手钓渔民信用无限责任合作社。
56. 荃湾渔民信用无限责任合作社。
57. 荃湾网艇渔民信用无限责任合作社。
58. 东龙洲海鱼养殖业协会。
59. 榕树凹养鱼业协会。
60. 荃湾葵青渔民会。
61. 香港渔民渔业发展协会。
62. 香港仔渔民联谊会。
63. 香港钓网渔民互助会。
64. 蒲台岛渔民协会。
65. 筲箕湾渔民联谊会。
66. 西贡大湖角渔民协会。
67. 香港新界水上居民联合会。
68. 大澳渔民近岸作业协会。
69. 青衣水陆居民联谊会。
70. 大屿山水陆居民联合会。
71. 荃湾葵青居民联会 (渔民组)。
72. 大埔罟仔小钓渔民信用无限责任合作社。
73. 鸭脷洲渔民信用无限责任合作社。
74. 大澳沙仔面渔民信用无限责任合作社。
75. 筲箕湾双拖渔民信用无限责任合作社。
76. 筲箕湾深海捕捞渔民信用无限责任合作社。
77. 筲箕湾拖船渔民信用无限责任合作社。
附表1A [第20D条]
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组成
项 团体
1. 城巴有限公司。
2. 九龙巴士 (一九三三) 有限公司。
3. 龙运巴士有限公司。
4. 新大屿山巴士 (1973) 有限公司。
5. 香港电车有限公司。
6. 山顶缆车有限公司。
7. 九广铁路公司。
8. 香港地下铁路公司。
9. 中国道路管理有限公司。
10. 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
11. 信佳 (策划管理) 有限公司。
12. 大老山隧道有限公司。
13. 香港西区隧道有限公司。
14. 三号干线 (郊野公园段) 有限公司。
15. 青马管理有限公司。
16. 全利电召的士联会有限公司。
17. 城市的士车主司机联会有限公司。
18. 友联的士车主联谊会。
19. 港九电召的士车主联会有限公司。
20. 港九的士总商会。
21. 香港九龙的士货车商会有限公司。
22. 香港无线电的士联谊会。
23. 九龙的士车主联会有限公司。
24. 大屿山的士联会。
25. 新界的士车主司机同业总会。
26. 新界的士商会有限公司。
27. 四海的士车主司机联会有限公司。
28. 环保的士车主联会有限公司。
29. 新兴的士电召联会。
30. 新界港九合众的士联谊会有限公司。
31. 的士车行车主协会有限公司。
32. 的士司机从业员总会有限公司。
33. 的士同业联会有限公司。
34. 新界电召的士联会有限公司。
35. 联友的士同业联会有限公司。
36. 联合无线电的士货车联会有限公司。
37. 市区的士司机联委会有限公司。
38. 伟发的士车主联会有限公司。
39. 惠益港九及新界的士车主联会。
40. 的士商会联盟。
41. 荣泰车主及司机联会有限公司。
42. 益新电召客车联会有限公司。
43. 荣利无线电车商会有限公司。
44. 港九利莱无线电召车中心有限公司。
45. 港联的士车主联会有限公司。
46. 交通城的士联会有限公司。
47. 车马乐的士联会有限公司。
48. 新界的士商业联谊会。
49. 西贡的士工商联谊会有限公司。
50. 营业车联谊会。
51. 西北区的士司机从业员总会。
52. 新界无线电召的士联会。
53. 北区的士商会。
54. 香港专线小巴持牌人协会。
55. 香港九龙新界公共专线小型巴士联合总商会。
56. 汉华小巴商会有限公司。
57. 香港公共及专线小巴同业联会。
58. 九龙凤凰小巴商工总会有限公司。
59. 蓝田惠海小巴商会有限公司。
60. 鲤鱼门高超道公共小巴商会有限公司。
61. 新界新田公共小型巴士 (17) 商会。
62. 公共小型巴士总商会。
63. 九龙公共小型巴士潮籍工商联谊会。
64. 荃湾公共小型巴士商会有限公司。
65. 屯门公共小型巴士商会。
66. 香港公共小型巴士同业联会。
67. 学童私家小巴协会有限公司。
68. 褓姆司机协会有限公司。
69. 汽车驾驶教授商会有限公司。
70. 港九教授货车大小巴士同业会有限公司。
71. 香港汽车驾驶教师联会有限公司。
72. 香港驾驶学院有限公司。
73. 香港货柜车教师公会有限公司。
74. 九龙汽车驾驶教师公会有限公司。
75. 香港教车协会有限公司。
76. 货柜车及商用汽车教授从业员协会。
77. 公共及私家小型巴士教师公会。
78. 香港商用车辆驾驶教师协会有限公司。
79. 毅达停车场 (国际) 有限公司。
80. 香港安全停车场有限公司。
81. 佳柏停车场有限公司。
82. 敏记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83. 美城停车场有限公司。
84. 西岸国际 (车场) 有限公司。
85. 威信 (香港) 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86. 香港运输学会。
87. 香港汽车会。
88. 运输管理学会 (香港)。
89. 香港汽车高级驾驶协会。
90. 落马洲中港货运联会。
91. 香港货运业协会有限公司。
92. 海运学会。
93. 香港海事科技学会。
94. 海事汇报研究会有限公司。
95. 香港船务职员协会。
96. 港九电船拖轮商会有限公司。
97. 香港船舶保养工程商会。
98. 香港领港会有限公司。
99. 香港油麻地小轮船有限公司。
100. 天星小轮有限公司。
101. 全记渡船有限公司。
102. 珊瑚海船务有限公司。
103. 愉景湾航运服务有限公司。
104. 香港仔小轮公司。
105. 胜景发展 (香港) 有限公司。
106. 合成恭小轮有限公司。
107. 保利小轮有限公司。
108. 中远国际货柜码头 (香港) 有限公司。
109. 香港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
110. 现代货箱码头有限公司。
111. 香港內河码头有限公司。
112. 美商海陆联运有限公司。
113. 发记运输有限公司。
114. 海港货柜服务有限公司。
115. 珠江船务企业 (集团) 有限公司。
116. 早兴有限公司。
117. 远东水翼船有限公司。
118. 中旅侨福渡轮服务有限公司。
119. 梧港船务有限公司。
120. 厦门三联企业 (香港) 有限公司。
121. 货车车队联会有限公司。
122. 香港货柜车主联会有限公司。
123. 绿色专线小巴 (绿专) 总商会有限公司。
124. 公共巴士同业联会有限公司。
125. 港粵运输业联会有限公司。
126. 香港货船业总商会有限公司。
127. 香港定期班轮协会。
128. 香港船东会有限公司。
129. 香港航运界联谊会有限公司。
130. 香港船业协会。
131. 香港船务起卸业商会。
132. 装卸区同业联会。
133. 龙翔公共小型巴士福利事务促进会有限公司。
134. 新界公共小型巴士商会。
135. 西贡小巴工商联谊会。
136. 元朗大埔公共小巴商会有限公司。
137. 车主司机协会。
138. 派安混凝土车主联会。
139. 全港司机大联盟。
140. 九龙重型货车联合商会有限公司。
141. 香港运输仓库码头业联谊会。
142. 新界货运商会有限公司。
143. 香港装卸区同业总会有限公司。
144. 东义造船业总商会有限公司。
145. 海上救援会 (香港办事处)。
146. 海上游览业联会。
147. 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务有限公司。
148. 快易通有限公司。
149. 混凝土车司机协会。
150. 中流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
151. 香港黃金海岸运输有限公司。
152. 机场渡轮服务有限公司。
153. 港九小轮有限公司。
154. 永业船务运输有限公司。
155. 招商局船务企业有限公司。
156. 香港商船高级船员协会。
157. 信德轮船有限公司。
------------------------------
附表1B [第20V条]
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别的组成
第1部
地区体育协会
项 团体
1. 东区康乐体育促进会有限公司。
2. 南区康乐体育促进会。
3. 湾仔区文娛康乐体育会有限公司。
4. 中西区康乐体育会。
5. 观塘体育促进会有限公司。
6. 黃大仙区康乐体育会。
7. 九龙城区康乐体育促进会。
8. 深水埗体育会。
9. 油尖区康乐体育会有限公司。
10. 旺角区文娛康乐体育会有限公司。
11. 北区体育会。
12. 西贡区体育会有限公司。
13. 沙田体育会有限公司。
14. 大埔体育会有限公司。
15. 离岛区体育会。
16. 屯门体育会有限公司。
17. 荃湾区体育康乐联会有限公司。
18. 元朗区体育会有限公司。
19. 葵青区体育会。
第2部
地区艺术文化协会
项 团体
1. 东区文艺协进会。
2. 南区文艺协进会有限公司。
3. 中西区文化艺术协会。
4. 观塘区文娛康乐促进会有限公司。
5. 黃大仙区文娛协会。
6. 九龙城区文娛促进会。
7. 深水埗文艺协会。
8. 油尖区文化艺术协会有限公司。
9. 新界北区文艺协进会。
10. 西贡文娛康乐会。
11. 沙田文艺协会有限公司。
12. 新界大埔区文艺协进会。
13. 屯门文艺协进会。
14. 荃湾文艺康乐协进会有限公司。
15. 元朗区文艺协进会。
16. 葵涌及青衣区文艺协进会有限公司。
第3部
其他团体
项 团体
1. 艺进同学会有限公司。
2. 亚洲电视有限公司。
3. 香港博物馆馆长协会。
4. 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
5. 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馆友协会。
6. 香港人类学会。
7. 香港考古学会。
8. 香港华文报业协会。
9. 香港电影戏剧总会有限公司。
10. 香港影视灯光协会有限公司。
11. 香港商业广播有限公司。
12. 香港电影研究院。
13. 香港电影美术学会有限公司。
14. 香港电影导演会有限公司。
15. 香港哥尔夫球总会。
16. 香港历史学会。
17. 香港知识产权会。
18. 香港记者协会。
19. 香港拯溺总会。
20. 香港传媒从业员协会有限公司。
21. 香港影视明星体育协会有限公司。
22. 香港儿童合唱团。
23. 香港艺穗节有限公司。
24. 香港管弦乐团。
25. 香港中乐团。
26. 香港话剧团。
27. 香港舞蹈团。
28. 香港医学博物馆学会。
29. 香港笔会。
30. 香港演艺人协会有限公司。
31. 香港摄影记者协会。
32. 香港康乐管理协会。
33. 香港电影编剧家协会有限公司。
34. 香港聋人体育总会。
35. 香港体育记者协会有限公司。
36. 香港动作特技演员公会有限公司。
37. 香港太极总会。
38. 香港联艺机构有限公司。
39. Hutchvision Hong Kong Limited。
40. 新城广播有限公司。
41. 香港电影制片协会。
42. 敏求精舍。
43. 新界区体育协会。
44. 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有限公司。
45. 香港流行音乐作家公会。
46. 皇家亚洲学会香港分会。
47. 香港风帆训练协会。
48. 香港专业电影摄影师学会有限公司。
49. 香港电影剪辑协会有限公司。
50. 华南电影工作者联合会。
51. 华南研究会。
52. 香港游泳教师总会。
53.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
54. 香港业余填词人协会。
55. 香港艺术馆之友。
56. 香港新闻工作者联会有限公司。
57. 香港报业公会。
58. 录影太奇。
59. Hong Kong Cable Television Limited。
60. 进念二十面体。
61. 香港电讯互动影院有限公司。
62. 银河卫星广播有限公司。
------------------------------
附表1C [第20Y条]
批发及零售界功能界别的组成
项 团体
1. 香港旅游零售业协会。
2. 香港中药联商会有限公司。
3. 中华纸业商会。
4. 香港化妆品同业协会有限公司。
5. 香港毛皮业协会。
6. 香港钟表业总会有限公司。
7. 港九竹篾山货行商会有限公司。
8. 港九电器商联会有限公司。
9. 港九电镀业商会有限公司。
10. 港九洋服商联会。
11. 港九果菜行工商总会。
12. 港九家俬装修同业商会。
13. 港九酒业总商会。
14. 港九玻璃镜业总商会有限公司。
15. 港九机纸业商会有限公司。
16. 港九机械电器仪器业商会有限公司。
17. 港九水产业商会有限公司。
18. 港九摄影业商会有限公司。
19. 港九塑胶制造商联合会有限公司。
20. 港九罐头洋酒伙食行商会。
21. 香港粮食杂货总商会。
22. 港九永兴堂藤器同业商会。
23. 香港九龙米业总商会有限公司。
24. 港九盐业商会。
25. 香港九龙酱料凉果联合商会。
26. 港九茶叶行商会有限公司。
27. 港九木行商会。
28. 港九粉面制造业总商会。
29. 香港艺术品商会有限公司。
30. 香港钻石会有限公司。
31. 香港海味杂货商会有限公司。
32. 香港染料同业商会有限公司。
33. 香港丰贵堂蛋业商会。
34. 香港抽纱商会有限公司。
35. 香港面粉商业总会。
36. 侨港鲜花行总会。
37. 香港鲜花零售业协会。
38. 香港食品委员会有限公司。
39. 香港家俬装饰厂商总会有限公司。
40. 港九药房总商会有限公司。
41. 香港珠石玉器金银首饰业商会有限公司。
42. 香港皮鞋业鞋材业商会有限公司。
43. 香港生猪行商会。
44. 香港药行商会。
45. 香港五金商业总会。
46. 香港唱片商会有限公司。
47. 香港录影业协会有限公司。
48. 香港油行商会有限公司。
49. 香港漆油顏料商会有限公司。
50. 香港石油、化工、医药同业商会有限公司。
51. 香港疋头行商会。
52. 香港塑胶原料商会有限公司。
53. 香港水喉洁具业商会有限公司。
54. 香港藤行商会。
55. 香港零售管理协会。
56. 香港绸缎行商会。
57. 香港邮票钱币商会有限公司。
58. 香港南北葯材行以义堂商会有限公司。
59. 香港工业原料商会有限公司。
60. 九龙鲜肉零售商联合会有限公司。
61. 九龙珠石玉器金银首饰业商会。
62. 九龙猪栏商会。
63. 九龙鸡鸭栏同业商会。
64. 香港汽车商会。
65. 南北行公所。
66. 通济商会。
67. 香港参茸药材宝寿堂商会有限公司。
68. 香港米行商会有限公司。
69. 香港糖商总会。
70. 香港烟草业协会有限公司。
71. 港九遮业同业商会。
72. 港九花纱疋头同业公会有限公司。
73. 港九新界贩商社团联合会。
74. 港九蔬菜运输联谊会。
75. 粵深港蔬菜同业会 (香港) 公司。
76. 九龙长沙湾蔬菜批发市场入口货商联谊会。
77. 旺角区蔬菜批发商会有限公司。
78. 海外入口果菜头盘栏商联会有限公司。
79. 港九鸡鸭栏商会。
80. 新界家禽批发商会。
81. 香港蔬菜批发商会。
82. 港九百货业商会。
83. 中外蔬菜业批发商会有限公司。
84. 港九淡水鱼商买手会有限公司。
85. 九龙鲜鱼商会。
86. 香港鲜鱼商会。
87. 东区鲜鱼商会。
88. 筲箕湾鱼业商会。
89. 香港注册白米批发商会有限公司。
附表1D [第20Z条]
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的组成
项 团体
1. 集宝香港有限公司。
2. 亚洲卫星有限公司。
3. 亚太通信卫星有限公司。
------------------------------
附表1E [第20ZA条]
饮食界功能界别的组成
项 团体
1. 香港餐务管理协会有限公司。
2. 香港饮食联会有限公司。
3. 现代管理 (饮食) 专业协会有限公司。
4. 香港饮食业东主协会有限公司。
5. 香港饮食业总商会。
6. 九龙饮食业总商会有限公司。"。
43.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附表2现予修订--
(a) 在第1(5) 条中--
(i) 在 (a) 段中,废除 "附表1" 而代以 "本条例第20(1) 条";
(ii) 在 (c) 段中,废除 "、饮食界";
(b) 在第1(7)(c)(ii) 条中,废除 "临时";
(c)在第1(8) 条中,在句号之后加入"除非有关的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否则选
举登记主任不得将该人登记为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d) 在第1(12) 条中,在 "有关日期" 的定义中,废除 "1998年4月1" 而代以 "2000年
6月30";
(e) 在第1条中,加入--
"(12A)* 在列表4第3栏中--
(a) "港九各区议会" (Hong Kong and Kowloon District Councils) 就该列表第5项所指明
的界别分组而言,指《区议会条例》(1999年第 号) 附表2第1至9项所指明的区议
会;及
(b) "新界各区议会" (New Territories District Councils)就该列表第6项所指明的界别分
组而言,指《区议会条例》(1999年第 号) 附表2第10至18项所指明的区议会。";
(f) 在列表1第12项中,废除 "业";
(g) 在列表4中--
(i) 废除第2项而代以--
"2. 立法会 立法会议员 60";
(ii) 废除第5及6项而代以--
"5. 港九各区议会 港九各区议会的议员 21
6. 新界各区议会 新界各区议会的议员 21";
(h) 在列表5中,废除第7项;
(i) 在第3(6) 条中,废除 "Members," 而代以 "members";
(j) 在第4(2) 条中--
(i) 在 (b) 段中,废除 ";或" 而代以逗号;
(ii) 废除 (c) 段;
(k) 在第7(1) 条中--
(i) 废除 "订明功能界别"、"对上一份功能界别临时选民登记册" 及
"对上一份地方选区临时选民登记册" 的定义;
(ii) 加入--
""现有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记册" (existing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final register) 指根据
本条例第32(1) 条编制并于界别分组投票人登记当日有效的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
记册;
"现有地方选区正式选民登记册" (existing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final register) 指根
据本条例第32(1)条编制并于界别分组投票人登记当日有效的地方选区正式选民登
记册;
"现有界别分组正式投票人登记册" (existing subsector final register) 指在《1999年
立法
会 (修订) 条例》(1999年第 号) 第43(zc)条的生效日期前编制和发表的界别分组正式
投票人登记册;";
(l) 在第8(1) 条中--
(i) 废除 (a) 及 (b) 段而代以--
"(a) 凡任何人--
(i) 有资格登记为某功能界别的选民并已提出如此登记的申请;或
(ii) 符合以下条件--
(A) 已在现有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记册中就某功能界别登记;及
(B) 有资格登记为该功能界别的选民,而且沒有丧失该登记资格,
该人即有资格登
记为名称与该功能界别相同的界别分组(教育界界别分组、旅游界界别分组及饮食
界界别分组除外) 的投票人;及";
(ii) 在 (c) 段中,废除在 "而言," 之后的所有字句而代以--
"凡--
(i) 任何人符合以下条件--
(A) 是列表5第3栏在任何该等界别分组相对之处指明的人;及
(B) (如该人属自然人)有资格根据本条例第V部登记为某地方选区的选民并
已提出如此登记的申请,或已在现有地方选区正式选民登记册中登记并有
资格登记为某地方选区的选民,而且沒有丧失该登记资格;或
(ii) 任何人符合以下条件--
(A) 已在现有界别分组正式投票人登记册中就任何该等界别分组登记;及
(B) 有资格登记为该界别分组的投票人,而且沒有丧失该登记资格,
该人
即有资格登记为该界别分组的投票人。";
(m) 在第8(2) 条中--
(i) 在 (a) 段中,废除 "附表1第24项第 (1)、(2)、(3)、(23)、(27)、(42)、(43)
、(45)
、(51)、(55) 或 (60) 段" 而代以 "本条例第20V(1)(a) 或 (b)条、附表1B第1部或附表
1B第3部第15、19、34、35、37、43、47或52项";
(ii) 在 (b) 段中,废除"附表1第24项第(8)、(9)、(10)、(12)、(17)、(18)、(19)、(20)
、(21)、(22)、(29)、(38)、(41)、(44)、(46)、(47)、(48)、(49)、(53)、(56)、(57)、
(58)、(61)、(62) 或 (67) 段" 而代以 "本条例第20V(1)(i) 条或附表1B第3部第1、2、
4、9、10、11、12、13、14、21、30、33、36、38、39、40、41、45、48、49、
50、53、54、59、61或62项";
(iii) 在 (c) 段中,废除 "附表1第24项第 (4)、(5)、(11)、(13)、(14)、(15)
、(24)、(25)
、(30)、(31)、(32)、(33)、(34)、(35)、(36)、(37)、(40)、(50)、(54)、(59)、(63)、
(66) 或 (68) 段" 而代以 "本条例第20V(1)(d) 或 (e) 条、附表1B第2部或附表1B第3部
第3、5、6、7、16、17、22、23、24、25、26、27、28、29、32、42、46、51、
55、58或60项";
(iv) 在 (d) 段中,废除 "附表1第24项第 (6)、(7)、(16)、(26)、(39)、(52)、(64)、(65)
、(69) 或 (70) 段" 而代以 "本条例第20V(1)(g)、(h)、(j) 或 (k)条或附表1B第3部第8、
18、20、31、44、56或57项";
(n) 在第8(3) 条中--
(i) 在 (a) 段中,废除 "附表1第7项第 (1) 或 (2) 段" 而代以 "本条例第20E(a) 或 (b)
条";
(ii) 废除 (b) 段而代以--
"(b)已在现有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记册中就教育界功能界别登记,并凭藉是本条
例第20E(a) 或 (b) 条所描述的人而有资格登记为教育界功能界别的选民,";
(o) 在第8(4) 条中--
(i) 在 (a) 段中,废除 "附表1第7项第 (3)、(4)、(5)、(6) 或 (7) 段" 而代以
"本条例第20E(c)、(d)、(e)、(f) 或 (g) 条";
(ii) 废除 (b) 段而代以--
"(b)已在现有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记册中就教育界功能界别登记,并凭藉是本条
例第20E(c)、(d)、(e)、(f) 或
(g)条所描述的人而有资格登记为教育界功能界别的选民,";
(p) 在第8(5) 条中--
(i) 在 (a) 段中,废除 "附表1第17项第 (1)、(2) 或 (3) 段" 而代以
"本条例第20O(a)、(b) 或 (c) 条";
(ii) 废除 (b) 段而代以--
"(b)已在现有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记册中就旅游界功能界别登记,并凭藉是本条例
第20O(a)、(b) 或 (c) 条所描述的人而有资格登记为旅游界功能界别的选民,";
(q) 在第8(6) 条中--
(i)在 (a) 段中,废除"附表1第17项第 (4) 或 (5) 段" 而代以 "本条例第20O(d)
或 (e) 条";
(ii) 废除 (b) 段而代以--
"(b)已在现有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记册中就旅游界功能界别登记,并凭藉是本条例
第20O(d) 或 (e) 条所描述的人而有资格登记为旅游界功能界别的选民,";
(r) 在第8条中,加入--
"(6A) 凡任何人--
(a) 有资格登记为饮食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并已提出如此登记的申请;或
(b)已在现有界别分组正式投票人登记册中就饮食界界别分组登记,并有资格登记
为饮食界功能界别的选民,
该人即有资格登记为饮食界界别分组的投票人。
(6B)凡任何人是列表4第3栏在港九各区议会界别分组相对之处所描述的人,并已提
出就区议会功能界别登记的申请,该人即有资格登记为港九各区议会界别分组的投
票人。
(6C)凡任何人是列表4第3栏在新界各区议会界别分组相对之处所描述的人,并已提
出就区议会功能界别登记的申请,该人即有资格登记为新界各区议会界别分组的投
票人。";
(s) 在第8(7)(c) 条中,废除 "、5或6项或列表5第1、3、4、7" 而代以
"项或列表5第1、4";
(t) 在第8条中,加入--
"(7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
(a) 任何人如--
(i) 是列表4第3栏在港九各区议会界别分组相对之处所描述的人;及
(ii) 已登记为或申请登记为区议会功能界别的选民,
除在不抵触(c)段的条文下,不
能只登记为区议会功能界别的选民而不登记为港九各区议会界别分组的投票人;及
(b) 任何人如--
(i) 是列表4第3栏在新界各区议会界别分组相对之处所描述的人;及
(ii)已登记为或申请登记为区议会功能界别的选民,除在不抵触(d) 段的条文下,不
能只登记为区议会功能界别的选民而不登记为新界各区议会界别分组的投票人;
及
(c)任何人如已登记为或申请登记为港九各区议会界别分组的投票人,不能只登记为
该界别分组的投票人而不登记为区议会功能界别的选民;及
(d)任何人如已登记为或申请登记为新界各区议会界别分组的投票人,不能只登记为
该界别分组的投票人而不登记为区议会功能界别的选民;及
(e) 任何人如已登记为区议会功能界别的选民或已提出如此登记的申请,而该人--
(i)是列表4第3栏在港九各区议会界别分组相对之处所描述的人,则该人只可登记
为港九各区议会界别分组的投票人;或
(ii)是列表4第3栏在新界各区议会界别分组相对之处所描述的人,则该人只可登记
为新界各区议会界别分组的投票人,
而不论该人是否有资格登记为另一界别分组的投票人,但如该人有资格登记为列
表4第3项或列表5第1或4项所指明的另一界别分组的投票人,则该人可选择登记为
第 (i) 或 (ii) 节 (视属何情况而定) 所指的界别分组或该另一界别分组的投票人;
及
(f) 任何人如不再有资格登记为区议会功能界别的选民,该人即不再有资格登记为
港九各区议会界别分组或新界各区议会界别分组的投票人,但如该人有资格登记为
另一界别分组的投票人,则他可在符合第(7)(a)款的规定下及除第(8)款另有规定外
,申请登记为该另一界别分组的投票人。";
(u) 在第8(9) 条中,废除 "附表1第7项第 (1) 或 (2) 段" 而代以 "本条例第20E(a)
或 (b) 条";
(v) 在第8(10) 条中,废除 "附表1第7项第 (3)、(4)、(5)、(6) 或 (7) 段" 而代
以 "本条例第20E(c)、(d)、(e)、(f) 或 (g) 条";
(w) 在第8(12) 条中,废除 "附表1第17项第 (1)、(2) 或 (3) 段" 而代以
"本条例第20O(a)、(b) 或 (c) 条";
(x) 在第8(13) 条中,废除 "附表1第17项第 (4) 或 (5) 段" 而代以 "本条例
第20O(d) 或 (e) 条";
(y) 在第8(15) 条中--
(i) 废除 "、4、5或6项中" 而代以 "项所";
(ii) 在 (b) 款中,废除 "对上一份地方选区临时选民登记册" 而代以
"现有地方选区正式选民登记册中";
(iii) 废除 "有关的" 而代以 "该";
(z) 在第8(16) 条中,废除 "、7";
(za) 废除第8(17) 至 (19) 条;
(zb) 在第9(2)(a)(i) 条中,在 "registered" 之后加入 "as an elector for a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y";
(zc) 在第10(1) 条中--
(i) 在 (a) 段中,废除 "1998年2月15" 而代以 "2000年4月15";
(ii) 在 (b) 段中,废除 "1998年3月15" 而代以 "2000年5月25";
(zd) 在第13(2) 条中--
(i) 在 (a) 段中,在末处加入"或";
(ii) 在 (b) 段中,废除 ";或" 而代以句号;
(iii) 废除 (c) 段;
(ze) 在第22(3) 条中,在句号之后加入
"中签的候选人即为在有关界别分组选举中选出者。";
(zf) 在第23(1)(c) 条中,在 "委员会" 之后加入 "界别分组";
(zg) 在第25(1) 条中--
(i) 废除两度出现的 "失当" 而代以 "出错";
(ii) 废除 "属众所周知" 而代以
"足以令一般人明了所指的人、身分证明文件或地方为何"。
44. 取代附表
附表3现予废除,代以--
**************
"附表3 [第84条]
保留及过渡性条文
1. 饮食界功能界别首份临时选民登记册的根据
(1)饮食界功能界别首份临时选民登记册,须以附表2第7(1)条所界定的现有界别
分组正式投票人登记册 (在与饮食界界别分组有关的范围內) 作为根据。
(2)在本附表中,"饮食界功能界别首份临时选民登记册" (the first provisional register for
the catering functional constituency)指根据本条例第32(1)条须在2000年4月15日或之前编
制的功能界别临时选民登记册中关乎饮食界功能界别的部分。
2. 选举登记主任须拟备遭剔除者名单
在发表饮食界功能界别首份临时选民登记册之前,选举登记主任--
(a)在审查第1条所提述的现有界别分组正式投票人登记册后,如有合理理由信纳任
何人沒有资格登记为饮食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则必须剔除其姓名或名称及其他有关
详情;及
(b) (如有任何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他有关详情根据 (a) 段遭剔除)将该等人的姓名或
名称及其他有关详情载入遭剔除者名单內。
3. 选举登记主任须刊登关于遭剔除者名单
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告
(1) 选举登记主任在遵照第2条行事后,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快--
(a) 在宪报;及
(b) 在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 订立并正有效的规例所订明的其他
刊物 (如有的话),
刊登公告,示明沒有资格登记为饮食界功能界别选民的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他有
关详情已载入遭剔除者名单內,并指明可于何时及何地查阅该遭剔除者名单。
(2)选举登记主任必须在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订立并正有效的规
例为施行本款而订明的期间--
(a) 在其办事处备存有关的遭剔除者名单;及
(b) 在该办事处的通常办公时间內,免费让公众人士查阅该名单。"。
45. 过渡性条文
(1)在不抵触主体条例第15条的规定下,在首届立法会任期內分别代表市政局功能
界别及区域市政局功能界别的2名现任议员,均可留任为立法会议员直至该届立法
会任期届满为止。
(2)尽管有主体条例第36条的规定,填补首届立法会任期內市政局功能界别或区域
市政局功能界别议席空缺的补选,不得于1999年12月31日之后举行。
(3)当选首届立法会议员的人在本条例第24(a) 条生效之前根据主体条例第40(1)(b)
(iii) 条作出的任何誓言,须被视为已作出修改以使其符合经本条例第24(a) 条修订
的主体条例第40(1)(b)(iii) 条的规定。
相应修订
《香港工业总会条例》
46. 将正式会员编入列明组别等
《香港工业总会条例》(第321章) 第45(5) 条现予废除,代以--
"(5)凡在行使理事会根据第(3)款获赋予的权力时,会导致任何人根据《立法会条
例》(第542章)所提述的有权在工总大会上表决的权利有所改变,则该项改变在未
经政制事务局局长以书面批准前不得生效。"。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
47. 规例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 第7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
(i) 在 (d) 段中,加入--
"(iiia) 为換届选举举行预先投票的安排;";
(ii) 加入--
"(ha) 宣布选举未能完成;";
(b) 在第 (2) 款中,废除 "延期或";
(c) 在第 (3) 款中,废除所有 "延期或";
(d) 在第 (4) 款中--
(i) 在 (a) 段中,废除两度出现的 "延期或";
(ii) 在 (b) 段中--
(A) 废除两度出现的 "延期或";
(B) 废除 ";及" 而代以句号;
(iii) 废除 (c) 段;
(e) 加入--
"(4A)选管会可订立规例,就在某个日期为換届选举举行的预先投票在选管会或在
规例中指明的人认为因以下因素而相当可能会受或正受妨碍、打扰、破坏或严重
影响的情况下予以押后或
(如根据任何选举法有权指明举行预先投票的日期的主管当局或人沒有就该项选举
指明一个较后的举行预先投票的日期) 予以取消,订定条文--
(a) 热带气旋或其他恶劣天气情况;
(b) 骚乱、公开暴力或其他危害公众安全的事故;或
(c) 选管会或该指明的人觉得属关于该项预先投票的具关键性的不妥当之处的事故。
(4B)第(4A) 款不得解释为赋予选管会权力,以第(4A)(b)款所提述的理由将为換
届选举举行的预先投票押后或取消。
(4C) 选管会可藉订立规例,就由根据任何选举法有权将为換届选举举行的预先
投票押后或取消的主管当局或人,基于第(4A)(b)款所提述的理由将预先投票押
后或取消的程序,订定条文。";
(f) 在第 (7) 款中--
(i) 废除 ","选区或选举界别" (constituency) 指";
(ii) 在 (a) 段之前加入--
" "选区或选举界别" (constituency) 指--";
(iii) 在 (b) 段中,废除句号而代以分号;
(iv) 加入--
" "预先投票" (advance poll, advance polling) 具有《立法会条例》(第542章) 给予该词
的涵义;
"投票" (poll),除在第 (1) 款外,并不包括预先投票。"。
48. 关于选区分界的报告
第18条现予修订--
(a) 废除第 (3)(a) 款而代以--
"(a)(i)就为第二届立法会的任期而举行的換届选举而言,在1999年10月31日或之
前;及
(ii) 就其后的換届选举而言,与上一届換届选举相隔不多于36个月;及";
(b) 在第 (4) 款中--
(i) 废除 "(3)(b)(i)" 而代以 "(3)(a)(i) 及 (b)(i)";
(ii) 废除 "(3)(a)或" 而代以 "(3)(a)(ii) 或"。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立法会条例》(第542章) ("条例"),以--
(a) 就第二届立法会订定条文,包括--
(i) 地方选区、功能界别及选举委员会所须选出的立法会议员 ("议员") 人数;
(ii) 新功能界别及新界别分组的设立及组成;
(b) 调整编制选民登记册的每年度的周期;
(c) 就換届选举引入一项预先投票的试验计划;
(d) 使某些其他公职人员不得有参选的资格;
(e) 使选举主任能够在选举前更改其关于某候选人获有效提名的决定;
(f) 规定如候选人在一般投票日被发现已去世或丧失资格,则选举程序必
须终止;
(g)规定如胜出的候选人在选举结果宣布前被发现已去世或丧失资格,则选
举即属未能完成或局部未能完成;及
(h) 作出其他有关的修订。
2. 本条例草案修改现有的关乎召开立法会会议的条文,使--
(a) 每届立法会的任期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指明的日期开始 (草案第3条);
(b) 行政长官必须为每届立法会指明举行換届选举的日期 (草案第4及5条);
(c) 行政长官必须于每一公历年最少召开一个立法会的一般会期 (草案第7条);
(d) 行政长官必须指明每届立法会举行首次会议的日期及时间 (草案第8条)。
3. 日后会有5个地方选区(草案第10条),该等选区会为第二届立法会选出24名
议员。
每个地方选区所须选出的议员人数均不得少于4名,亦不得多于6名 (草案第11条)。
4. 下列28个功能界别会就第二届立法会而设立 (草案第12条)--
(1) 乡议局功能界别;
(2) 渔农界功能界别;
(3) 保险界功能界别;
(4) 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
(5) 教育界功能界别;
(6) 法律界功能界别;
(7) 会计界功能界别;
(8) 医学界功能界别;
(9) 卫生服务界功能界别;
(10) 工程界功能界别;
(11) 建筑、测量及都市规划界功能界别;
(12) 劳工界功能界别;
(13) 社会福利界功能界别;
(14) 地产及建造界功能界别;
(15) 旅游界功能界别;
(16) 商界 (第一) 功能界别;
(17) 商界 (第二) 功能界别;
(18) 工业界 (第一) 功能界别;
(19) 工业界 (第二) 功能界别;
(20) 金融界功能界别;
(21) 金融服务界功能界别;
(22) 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别;
(23) 进出口界功能界别;
(24) 纺织及制衣界功能界别;
(25) 批发及零售界功能界别;
(26) 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
(27) 饮食界功能界别;及
(28) 区议会功能界别。
5.上述28个功能界别大部分为现有的功能界别,而藉此机会,该等选举界别的组成
人士的名称亦予以更新(草案第12条)。为首届立法会而设立的市政局功能界别及区
域市政局功能界别,则将被两个新功能界别取代,即饮食界功能界别及区议会功能
界别。
6.为清楚起见,该等功能界别的划分方式于条例的主要內文中阐明(草案第13条),
而有关团体的详细名单则置于附表內(草案第42条)。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得到
立法会同意后,可藉宪报刊登命令而修订该等附表 (草案第41条)。
7.就新设的饮食界功能界别而言,该选举界别将由食物业牌照持有人及其他指明团
体组成。在现有界别分组正式投票人登记册內登记为饮食界界别分组的投票人的姓
名或名称,将会转登于饮食界功能界别首份临时选民登记册內(草案第44条)。就区
议会功能界别而言,该选举界别将由区议会议员组成。
8.上述两个新设的功能界别所采用的投票制度为简单或相对多数选举制 (亦称为"得
票最多者当选" 投票制)(草案第34条)。有资格登记为该两个功能界别之一的选民的
人,如有资格在另一个功能界别登记,将可选择在该另一个功能界别登记 (草案第
16条)。
9.每个功能界别在为选出第二届立法会而举行的換届选举中所须选出的议员人数,
将与在首届換届选举中所须选出的议员人数相同,即劳工界功能界别须选出3名议
员,而其他功能界别则须各自选出1名议员。
10.为第二届立法会设立的选举委员会须选出6名议员(草案第14及15条)。选举委员
会的每名委员必须悉数投下其有权投的6票,否则其选票无效 (草案第35条)。
11.组成该个新选举委员会的界别分组,大部分与组成为首届立法会而设立的选举
委员会的界别分组相同,但--
(a)临时立法会界别分组将由立法会界别分组取代,而其合资格投票人则为立法
会议员;
(b)香港及九龙各临时区议会界别分组以及新界各临时区议会界别分组将由港九
各区议会界别分组及新界各区议会界别分组取代,而其合资格投票人分别为港
九各区议会议员及新界各区议会议员。
港九各区议会界别分组的投票人及新界各区议会界别分组的投票人,亦须登记
为区议会功能界别的选民。此外,任何人不得登记为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除非该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草案第43条)。
12. 编制选民登记册的现有周期亦须予以调整。选举登记主任必须在每年4月15日
(代替了2月15日)或之前编制地方选区及功能界别的临时选民登记册。选举登记主
任亦须在每年5月25日 (代替了3月31日)或之前编制和发表地方选区及功能界别的
正式选民登记册(草案第18条)。另一方面,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的界别分组
临时投票人登记册,须在2000年4月15日或之前编制,而界别分组正式投票人登
记册则须在2000年5月25日或之前编制(草案第43条)。因此,决定某自然人是否已
年满18岁因而有资格登记为选民的截止计算日期,亦由现时的3月31日(即发表正
式选民登记册的最后期限) 改为5月25日 (草案第17条)。
13.本条例草案亦就为換届选举举行预先投票一事,订定条文。行政长官有权藉宪
报公告指明一个或多于一个举行预先投票的日期(草案第6条)。选民可申请在该预
先投票日或任何预先投票日投票。如该申请获批准,选民须在该预先投票日或任
何预先投票日投票,而除非预先投票被取消,否则选民不能在一般投票日投票(草
案第31条)。行政长官如认为预先投票相当可能受骚乱、公开暴力或任何危害公安
的事故妨碍、干扰、破坏或严重影响,即可押后或取消该项预先投票 (草案第27
条)。
14.本条例草案亦规定选举主任在收到提名表格后须决定有关的人是否获有效提名
为候选人 (草案第25条)。参加功能界别选举的候选人须令选举主任 (代替了选举登
记主任) 信纳该候选人与有关的功能界别有密切联系(草案第21条)。此外,须与提
名表格一并提交的采用承诺形式作出的誓言的字眼亦作轻微修订,述明该人承诺
如当选的话不会在其任期內作出任何引致条例第40(1)(b)(iii) 条所指明的情况出现
的事情 (草案第24条)。先前由议员作出的誓言亦须据此解释 (草案第45(3) 条)。
15. 选举主任如在一般投票日(或在预先投票日,或如有多于一个预先投票日则在首
个预先投票日)之前,得悉某候选人已去世或丧失资格,则选举主任可更改其关于
该候选人获有效提名的决定。这即是说,有关选举的程序再无须在此阶段终止。取
而代之的是,选举主任须公开宣布该候选人已去世或公开宣布因该候选人已丧失资
格而更改其决定(草案第25及28条)。如该去世或丧失资格的候选人是在名单上的候
选人,则在其姓名自该名单剔除后,将按优先次序将先前从名单上除去的多出的获
提名人的姓名放回该名单上(草案第22条)。选举主任须进一步宣布哪名候选人或哪
些候选人获有效提名。然而,如该名去世或丧失资格的候选人已被宣布当选,则此
等条文即不适用 (草案第25条)。
16.本条例草案进一步规定,除了其他订明的公职人员外,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及平
等机会委员会主席及其职员亦不得有获提名为候选人或当选议员的资格 (草案第23
条)。
17.选举主任如在一般投票日(或在预先投票日或之后,或如有多于一个预先投票日
则在首个预先投票日或之后)但在选举投票结束前,得悉某候选人已去世或丧失资
格,则选举主任须终止选举程序 (草案第30条中新的第46A(1) 条)。
18.选举主任如在投票结束后但在宣布选举结果前,得悉某候选人已去世或丧失资
格,则选举程序将继续进行 (草案第30条中新的第46A(2)条),而不会在此阶段宣布
出现空缺 (草案第19条)。
19.如在点票结束后,发现该去世或丧失资格的候选人胜出,则选举主任须公开宣
布该项选举未能完成,或(如在有关选区或选举界别或选举委员会的选举中须选出
多于一名议员,而该选区或选举界别或选举委员会有另外的一名或多名候选人选出)
公开宣布该项选举局部未能完成(草案第30条中新的第46A(3)条)。但如该去世或丧
失资格的候选人是就某名单在地方选区的选举中竞选的,则其席位可被在同一名单
上另一名未获选出的候选人 (如该候选人沒有丧失当选资格)填补。因此,该地方选
区的选举将不会未能完成或局部未能完成,除非在同一名单上并沒有其他能填补该
席位的候选人 (草案第30条中新的第46A(4) 条及草案第32条)。
20.如某项选举因胜出的候选人去世或丧失资格而宣布未能完成或局部未能完成,
则会举行补选 (草案第20条)。
21.条例草案亦清楚说明,如在选举的点票期间的任何阶段或在点票后须以抽签的
方式决定结果,则中签的候选人即被选为议员,而如属地方选区选举,则议员须
从中签的名单中选出 (草案第32至35条)。
22.如当选议员的人不接受议员席位,则立法会秘书须在收到该人的不接受席位的
通知后21天 (代替了14天) 內,在宪报刊登示明此事的公告 (草案第9条)。
23.条例草案亦载有过渡性条文,以确保代表市政局功能界别及区域市政局功能界
别的现任立法会议员可留任至首届立法会的任期届满为止。但如该等议员的席位
悬空,则不得在1999年12月31日后举行补选 (草案第45(1) 及 (2) 条)。
24. 条例草案亦对条例作出其他技术性修订。
25. 条例草案亦对《香港工业总会条例》(第321章) 及《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
541章) 作出相应修订 (草案第46至4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