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1999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修订《公司条例》。

由立法会制定。 1.简称及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9年公司 (修订) 条例》。

(2) 本条例自财经事务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2. 释义

《公司条例》(第32章) 第2(1) 条现予修订,加入-- " "破产管理署署长" (Official Receiver) 指根据《破产条例》(第6章) 获委任的破
产管理署署长;"。

3. 藉特别决议修改章程细则

第13条现予修订,加入--

"(3)公司的章程细则如有修改,公司须在作出修改后15天內向处长交付一份由公司
一名高级人员核证为正确的经修改的章程细则印刷本。

(4) 如公司因沒有依照第(3)款的规定向处长交付任何文件而构成失责,公司及其每
名失责高级人员均可处罚款,如持续失责,则可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

4. 发行股份时取得的溢价的运用

第48B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3) 款中--

(i) 在 (a) 段中,在末处加入 "或";

(ii) 在 (b)(ii) 段中,废除 ";或" 而代以句号;

(iii) 废除 (c) 段;

(b) 加入--

"(6)第48C及48D条就本条的规定给予宽免,而凡在该两条中提述发行公司,即提述如
本条所述般发行股份的公司。"。

5. 加入条文

现加入--

"合并宽免

48C. 合并宽免

(1)除第48D(6)条所指不适用的个案外,本条于以下情况适用:发行公司已依据一项
安排取得另一公司最少百分之九十的股份的权益,该项安排规定分配发行公司的权
益股份,而分配发行条款是,获分配的股份的代价须藉下列方式提供--

(a) 将该另一公司的权益股份发行予或转让予发行公司;或

(b) 取消任何并非由发行公司持有的该另一公司的权益股份。

(2)如依据上述安排,以收购或取消上述另一公司的权益股份,作为分配发行公司权
益股份的代价,而发行公司的权益股份是以溢价发行的,则第48B条不适用于该等
股份的溢价。

(3)凡上述安排亦规定分配发行公司的任何股份,而分配发行条款是,该等股份的代
价须藉将上述另一公司的非权益股份发行予或转让予发行公司而提供;或藉取消任
何并非由发行公司持有的该另一公司的非权益股份而提供,则第(2)款的宽免规定引
伸适用于依据该项安排而按该等条款分配的发行公司的任何股份。

(4)在符合第(5)款的规定下,如由于依据第(1)款所述的安排收购或取消另一公司的
权益股份,以致发行公司持有该另一公司的权益股份 (不论该等股份是否全部或部
分据该项安排而收购得来),而发行公司所持有该等股份的总面值,相等于或多于
该另一公司的权益股本面值的百分之九十,则就本条而言,发行公司即视作已依
据该项安排取得该另一公司最少百分之九十的股份的权益。

(5)凡上述另一公司的权益股本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除非分别就每一类别的股份
而言,第 (1) 款的规定均已符合,否则本条并不适用。

(6)由发行公司的控股公司或附属公司持有的股份、或由发行公司的控股公司的一间
附属公司持有的股份、又或由该等控股公司或附属公司的代名人持有的股份,均就
本条而言视为由发行公司持有。

(7)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就任何公司及其股份和资本而适用--

"安排" (arrangement)指任何协议、计划或安排,包括根据第166条认许的债务偿
还安排或根据第237条认许的安排;

"权益股份" (equity shares)指该公司已发行股本所包含的股份(在该股本中,如部分
在分派利润或资本时无权分享超逾某一指明数额之数,则该部分不计算在该股本
內);

"非权益股份" (non-equity shares) 指不包含于上述股本中的任何类别的股份。

48D. 就集团重整而给予的宽免

(1) 本条于以下情况适用:发行公司--

(a) 是另一公司 ("控股公司") 的全资附属公司;及

(b) 分配股份予控股公司或予控股公司的另一全资附属公司,该项分配的代价是将
另一公司 ("出让人公司")的非现金资产转让予发行公司,而出让人公司是一公司集
团的成员,该集团则包含控股公司及其所有全资附属公司。

(2)凡以上述转让作为分配发行公司股份的代价,而该等股份是以溢价发行的,则
发行公司无须按第48B条的规定将超出最低溢价值的款额拨入股份溢价帐。

(3)在第(2)款中,"最低溢价值"(the minimum premium value)指为分配的股份付出
的代价底值超出该等股份总面值的款额 (如有的话)。

(4)就第(3)款而言,为分配的股份付出的代价底值,即所转让的资产底值超出发行公
司所承担出让人公司的债务底值的款额,而发行公司是以承担该等债务作为所转让
的资产的代价一部分的。

(5) 就第 (4) 款而言--

(a) 所转让的资产底值须视为--

(i) 出让人公司为该等资产所需付的成本;或

(ii)在紧接有关转让前出让人公司的会计纪录所述明的该等资产的款额,两者以较
少者为准;及

(b)所承担的债务底值须视为在紧接有关转让前出让人公司的会计纪录所述明的该等
债务的款额。

(6) 在属本条适用范围內的个案中,第48C条不适用。

[比照1985 c. 6 s. 132 U.K.]

48E. 补充第48C及48D条的条文

(1)如某公司所发行的股份的溢价或部分溢价因凭藉第48C或48D条而沒有拨入该公司
的股份溢价帐中,则在厘定载入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为所发行的股份而提供的股份或
其他代价的款额时,亦无须将代表该溢价或部分溢价的对应款额计算在內。

(2) 凡在第48C、48D及48F条及本条中提述 (不论以何种方式表达) --

(a) 某公司收购另一公司的股份;及

(b) 将股份发行予或分配予或转让予某公司,或由某公司将股份转让,即分别包括由
该公司的代名人收购任何该等股份,及将任何该等股份发行予或分配予或(视属何情
况而定)转让予该等代名人,或由该等代名人将任何该等股份转让;而在第48D条中
提述转让股份的公司,亦须据此解释。

(3)凡在第48C、48D及48F条及本条中提述转让公司股份,即包括转让就该等股份而
获列入公司的成员登记册的权利。

(4) 在第48C及48D条及本条中,"公司" (company)包括任何法人团体,但对发行公司的提述则除外。

[比照1985 c. 6 s. 133 U.K.]

48F. 扩大或限制就第48B条给予的宽免的条文

(1) 财政司司长可订立规例,为以下事宜订定他觉得适当的条文--

(a) 宽免任何公司使其无须遵从第48B条中关于溢价 (现金溢价除外) 的规定;或

(b) 对第48C至48E条所订的无须遵从该等规定的宽免,加以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变通。

(2)根据本条订立的规例可就不同个案或不同类别的个案订定不同的条文,并可载有
财政司司长认为合适的附带条文及补充条文。

(3)凡第48B至48E条的任何条文与根据本条订立的规例的任何条文有冲突之处,须以
后者为准。

[比照1985 c. 6 s. 134 U.K.]"。

6. 召开会议的通知期

第114(1)(b) 及 (2)(b) 条现予修订,废除 "属周年大会以外的会议或"
而代以"既不属周年大会的会议、又不属"。

7. 集团帐目的內容

第126(2) 条现予修订,废除在 "一致," 之后的所有字句而代以--

"则集团帐目须--

(a) 处理该附属公司截至其有关财政年度

(该财政年度须与其控股公司的财政年度同时终结,或须是该附属公司在其控股公司的
财政年度终结之前终结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终结为止的事务状况,以及处理该附属公
司该年度的利润或亏损;及

(b) 述明该附属公司的财政年度与控股公司的财政年度不一致的原因。"。

8. 核数师的辞职

第140A(3)(a) 条现予修订,废除 "(如公司为私人公司则除外)"。

9. 废除条文

第141A及141B条现予废除。

10. 与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
充任董事有关的条文

第156(3) 条现予修订,废除 ",而 "破产管理署署长" (Official Receiver) 一词指根据《破
产条例》(第6章) 委任的破产管理署署长"。

11. 董事及秘书登记册

第158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2)(a) 及 (3)(a) 款中,废除 "、国籍";

(b) 在第 (2A) 款中--

(i) 在 (c) 段中,在末处加入 "及";

(ii) 废除 (d) 段;

(iii) 在 (e) 段中,废除 ";及" 而代以句号;

(iv) 废除 (f) 段;

(c) 废除第 (4A) 款;

(d) 在第 (8) 款中,废除 "、(4A)"。

12. 处长须备存董事索引

第158C(1)(b) 条现予修订,废除在 "资料及" 之后的所有字句而代以
"可辨别出他出任董事的每间公司的名称。"。

13. 与认可财务机构向高级人员等

提供贷款有关的其他条文

第161BA(5) 条现予修订,废除 "行政司" 而代以 "政务司司长"。

14. 释义

第168C(1) 条现予修订,废除 "破产管理署署长" 的定义。

15. 根据《破产条例》委任的破产管理署署长

为清盘案的破产管理署署长

第188条现予废除。

16. 清盘人须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库务署

第202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的但书中--

(i) 废除 "审查委员会" 而代以 "清盘人";

(ii) 废除 "该委员会" 而代以 "其";

(b) 废除第 (2) 款而代以--

"(2)在不抵触第 (1) 款的但书的规定下,凡任何上述清盘人 (破产管理署署长除外)
以该身分收取任何款项--

(a)如该笔款项不超过$50,000,清盘人须在收取款项后14天內将其存入公司清盘帐戶
內,并且不得从款项中作任何扣除;

(b)如该笔款项超过$50,000,清盘人须随即将款项存入公司清盘帐戶內,并且不得从
款项中作任何扣除。

(2A)凡清盘人在违反第(2)(a)或(b)款的情况下保留任何款项(包括部分款项),除非他
就该项保留作出令法院满意的解释,否则他须就如此保留的款额支付按年息20厘计
算的利息,并可能不获准支取其全部酬金或其酬金中法院认为按公正原则而不准支
取的部分,亦可被法院免职,并须承担支付因其失责而引起的任何开支的法律责任
。"。

17. 在有自动清盘建议情况下作出
有偿债能力的法定声明

第233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在 "凡" 之前加入 "在不抵触第 (1A) 款的规定下,";

(b) 加入--

"(1A) 如有下述情况(但亦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本条所指的法定声明可在有关公司的董
事会议以外的其他场合作出--

(a) 已通过一项决议批准作出该声明;而

(b) 该决议是在作出该声明之前通过的。"。

18. 废除条文

第265(1)(da)、290A及290B条现予废除。

19. 政府对归属政府为无主财物
的不动产以外财产的卸弃

第290C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废除 "290B或";

(b) 在第 (3) 款中,废除 "290B条或"。

20. 政府根据第290C条作出的卸弃的效力

第290D(1) 条现予修订,废除 "290B或"。

21. 公司解散后重新开业对第290B条的影响

第290E条现予废除。

22. 加入条文

在第291A条之后加入--

"291AA. 向处长申请将不营运私人
公司的注册撤销

(1) 以下任何人士均可向处长申请将一间私人公司的注册撤销--

(a) 该公司;

(b) 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

(2) 撤销私人公司的注册的申请,只有在以下条件获符合的情况下方可提出--

(a) 该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同意该项撤销;

(b) 该公司从未开始营业或运作,或在紧接该申请之前已停止营业或运作3个月以上;及

(c) 该公司沒有尚未清偿的债务。

(3) 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

(a) 必须符合指明格式;及

(b) 必须附有稅务局局长发出的书面通知,述明稅务局局长并不反对撤销该公司的注册。

(4) 申请人若是一间公司,则必须提名一人负责接收撤销注册通知书。

(5) 申请人必须向处长提供处长就该申请所要求的进一步资料。

(6) 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处长可无须查讯而假设就该申请所提供的资料乃属真实。

(7)如处长并不知悉第(2)至(5)款中有任何规定未获遵从,则处长必须在宪报刊登关于
该项建议的撤销注册的公告。

(8)该公告必须述明除非处长在该公告刊登日期后3个月內收到反对,否则处长可将有
关公司的注册撤销和解散该公司。

(9)在该3个月届满时,如处长未有收到任何对该项注册撤销而提出的反对,则处长可
在宪报刊登另一公告,宣布该公司的注册在公告刊登当日撤销,藉此撤销该项注册。

(10)处长在撤销该公司的注册时,亦必须向申请人或在申请中获提名负责接收撤销注
册通知书的人发出撤销注册通知书。

(11) 公司在注册撤销时解散。

(12)尽管有第 (11) 款的规定,公司的高级人员及成员的法律责任(如有的话)仍然持续,并
可强制执行,犹如公司未曾解散一样。

(13) 本条并不影响法院将任何已撤销注册的公司清盘的权力。

(14)任何人就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处长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属
虛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可处罚款及监禁。

(15)在本条中,"私人公司" (private company) 包括根据第344A条当作为不活动公司的公司。

(16) 本条不适用于在附表16中指明为本条不适用的公司。

291AB. 已撤销注册的公司恢复注册

(1)如处长信纳由于他的错误以致某公司得以根据第291AA条撤销注册,则处长可在
宪报刊登公告,宣布该公司的注册在公告刊登当日恢复,藉此将该公司的注册恢复。

(2) 如有下述情况,法院可命令处长将一间根据第291AA条撤销注册的公司的注册恢
复--

(a) 因该项注册撤销而感到受屈的人在注册撤销后的20年內向法院提出恢复注册的申
请;及

(b) 法院信纳将该公司的注册恢复是符合公正原则的。

(3) 如法院根据第 (2) 款作出命令,法院可--

(a) 确认在公司的注册撤销至注册恢复期间所作出的任何事情;及

(b) 作出法院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命令。

(4)在第(2)款所指的命令的正式文本交付处长登记时,处长必须在宪报刊登公告,表
明有关公司的注册于该命令作出当日恢复。

(5)根据第(1)或(2)款恢复注册的公司,须视为一直存在,犹如未曾撤销注册一样。"。

23. 已解散公司的财产及簿册等
第292条现予修订--

(a) 将其重编为第292(1) 条;

(b) 在第 (1) 款中--

(i) 废除 "公司并非根据第290A条" 而代以 "有公司";

(ii)废除"除法院可随时根据第290及291条作出的任何命令另有规定及在不损害该命
令的情况下,";

(c) 加入--

"(2) 第 (1) 款受下述事项规限,且不损害下述事项--

(a) 法院随时根据第290或291条作出的任何命令;

(b) 根据第291AB条恢复公司的注册。

(3)在紧接公司解散之前出任公司董事的人,必须确保公司的所有簿册及文据在公司
解散后备存最少5年。

(4)根据本条例的其他规定或根据任何其他条例,公司某些簿册及文据如须由其他人
备存,则第 (3) 款并不就该等簿册及文据而适用。

(5) 未有遵从第 (3) 款的人可处罚款。"。

24. 公司解散后重新开业对第292条的影响

第292A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在 "处长" 之前加入 "又或可能根据第291AB条恢复公司的注册,";

(b) 在第 (2) 款中--

(i) 在首次出现的 "上述命令" 之后加入 "或注册恢复";

(ii) 在 (a) 段中--

(A) 在 "该命令" 之后加入 "或注册恢复中";

(B) 在 "上述命令" 之后加入 "或注册恢复"。

25. 加入条文

现加入--

"303B. 有使用电脑资料等时对

处长等的保护

(1)凡处长为施行本条例而提供涉及电脑资料的服务或资料,或用磁带或任何电子方
式提供服务或资料,如在该服务或资料中出现任何性质的错误或遗漏,不论该错误
或遗漏 (视属何情况而定)如何产生,只要它是在执行有关人士的职责的通常过程中
真诚地造成的,则政府及有关人士均无须对该服务或资料的使用者因该错误或遗漏
(视属何情况而定) 而蒙受的损失或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2) 在本条中,"有关人士" (relevant person) 指--

(a) 处长;

(b) 根据第303(2) 条获委任的其他人;

(c) 提供属于第 (1) 款适用范围內的资料的人。"。

26. 根据本条例注册的效果

第322(3)(g) 条现予修订,废除 "或倘若任何女性分担人结婚,"。

27. 非注册公司清盘时的分担人

第328(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或倘若任何女性分担人结婚,"。

28. 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海外公司须

交付处长的文件等

第333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2) 款中--

(i) 在 (a)(i) 及 (b)(i) 段中,废除 "、国籍";

(ii) 在 (aa) 段中--

(A) 在第 (iii) 节中,在末处加入 "及";

(B) 废除第 (iv) 节;

(C) 在第 (v) 节中,废除末处的 "及";

(D) 废除第 (vi) 节;

(b) 废除第 (2A) 款。

29. 处长须备存海外公司董事索引

第333C(1)(b) 条现予修订,废除在 "资料及" 之后的所有字句而代以
"可辨别出他出任董事的每间公司的名称。"。

30. 海外公司的名称自登记册中删去等

第339A(2) 条现予修订,废除 "倒闭" 而代以 "不营运"。

31. 与招股章程有关的条文的释义

第343(2) 条现予修订,废除 "it"。

32. 不活动公司

第344A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4) 款中,废除 "141B" 而代以 "141C";

(b) 废除第 (8) 款而代以--

"(8) 本条不适用于--

(a) 非私人公司的公司;或

(b) 在附表16中指明为本条不适用的公司。"。

33. 修订与帐目、附表、表、表格及费用

有关的规定的权力

第360条现予修订,加入--

"(5) 财政司司长可藉宪报刊登的命令修订附表16。"。

34. 释义

第360A条现予废除。

35. 修订附表1

附表1现予修订,在A表第I部的第89条中,废除 "遗孀" 而代以 "配偶"。

36. 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缴付的费用表

附表8第V部现予修订--

(a) 在 (ha) 及 (i) 段中,废除 "倒闭" 而代以 "不营运";

(b) 加入--

"(p) 根据第291AA条撤销私人公司的注册的申请费用.................... $420"。

37. 有关收购要约成功后收购
少数股东股份的条文

附表9现予修订,在第2部第11段中,废除 "届满前" 而代以 "届满后"。

38. 本条例所订罪行的惩罚

附表12现予修订,加入--

"13(4) 公司在修改其章程细则后未有将文件交付处长 简易程序第3级 $300

291AA(14) 任何人就撤销注册的申请提供虛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简易程序第6级及6个月 -

"292(5) 前任董事未有备存已解散公司的簿册及文据 简易程序 第3级 -"。

39. 与在藉股份购回而成功全面收购后
收购少数股东股份有关的条文

附表13现予修订,在第12段中,废除 "届满前" 而代以 "届满后"。

40. 用以确定董事不合适的有关事宜

附表15现予修订,在第I部中,废除第3(e) 段。

41. 加入附表

现加入--
"附表16 [第291AA、344A及360条]
本条例第291AA或344A条不适用的公司
第I部
本条例第291AA及344A条不适用的公司

1. 《银行业条例》(第155章) 所界定的认可机构。

2. 《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 所界定的保险人。

3. 根据《证券条例》(第333章) 注册的交易商。

4. 根据《证券条例》(第333章) 注册的投资顾问。

5. 根据《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 注册的交易商。

6. 根据《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 注册的商品交易顾问。

7. 《杠杆式外汇买卖条例》(第451章) 所界定的持牌杠杆式外汇买卖商。

8.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 所界定的核准受托人。

9. 拥有第1至8项所指明的任何一类公司作为其附属公司的公司。

10. 在先前5年內的任何时间曾是第1至9项所指明的任何一类公司的公司。

第II部
本条例第291AA条不适用的公司

第III部
本条例第344A条不适用的公司"。

42. 认可股份溢价帐的某些运用

在第4(a)条生效前的任何时间,凡公司依据主体条例第48B(3)(c)条运用股份溢价帐,
则尽管有主体条例第49A(1)(b)条的规定,该项帐项的运用凭藉本条属有效及有作用,
犹如该条从未制订一样。

43. 保留条文

尽管主体条例第265(1)(da)、290A、290B及290E条现予废除,就已经根据主体条例第
290A条被剔除名称的公司而言,该等条文仍继续有效,犹如该等条文未曾废除一样。

44. 相应修订

附表所指明的成文法则按附表所列明的方式予以修订。

附表 [第44条]

相应修订

《公司 (清盘) 规则》

1. 特别银行帐戶

《公司 (清盘) 规则》(第32章,附属法例) 第157(1) 条现予修订,废除
"审查委员会最少一名委员联同"。

2. 表格

附录现予修订,废除表格82及83。

《公司 (董事行为操守报告) 规例》

3. 根据本条例第168I(3) 条须作出的报告

《公司 (董事行为操守报告) 规例》(第32章,附属法例) 第2(1)(a) 条现予修订,废除
"的香港注册" 而代以 "且属本条例第IVA部适用的"。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公司条例》(第32章) 以--

(a) 实施由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建议(参阅草案第3及4条、在草案第5
条的新的第48C至48F条,草案第7、8、9、11、12、17、25及28条,以及在草案
第25条的新的第303B条);

(b) 修改适用于清盘人的关于其将公司款项存入公司清盘帐戶的规定 (草案第16
条);及

(c) 引入新程序以将有力偿债而不营运的私人公司的注册撤销 (在草案第22条的新的第291AA及
291AB条)。

2. 草案第3条修订第13条,规定公司如修改章程细则,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 ("处
长") 交付一份由公司高级人员核证为正确的经修改的章程细则印刷本。

3. 第48B条规定以溢价 (不论是现金溢价或其他溢价)发行股份的任何公司,须将一笔与该等股份的溢价总额
或总值相等的款额拨入股份溢价帐。该条订定股份溢价帐只可就有限范畴內的目的而
予运用。其效果是令香港公司不能获取产生自收购、合并及重整的合并宽免的利益。
故此,草案第4(b) 条修订第48B条,藉加入新的第(6)款而使该条的规定须受限于在草
案第5条的新的第48C及48D条所订的宽免。

4.草案第5条加入新的第48C至48F条。该等新条文是以经英国《Companies Act 1989》
(1989 c. 40 U.K.) 修订的英国《Companies Act 1985》(1985 c. 6 U.K.)第131至134条为
蓝本的。新的第48C条订定下述的合并宽免︰如一间公司得到另一公司的权益股份发
行予或转让予该公司作为代价而发行股份,因而持有该另一公司的已发行股本的90%
或多于90%,则所引致的任何股份溢价便不需记入股份溢价帐,且首述公司的帐目可
显示股份以收购成本取得,该成本相等于该公司以交換形式而发行的股份的面值。新
的第48D条就集团重整订定下述的宽免︰在有其他情况的同时,凡属另一公司的全资
附属公司的公司分配股份予其控股公司,而所得代价是获转让非现金资产,则如该等
股份是以溢价发行的,该公司便无须按第48B条的规定将超过最低溢价的任何款额转
移至股份溢价帐。新的第48E条为新的第48C、48D及48F条订定释义条文。新的第48F
条赋权财政司司长订立规例使公司免于遵守第48B条中关于溢价(现金溢价除外)的规
定,以及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变通新的第48C至48E条所订的免于遵守该等规定的宽免。

5.根据第126(2)条,如附属公司的财政年度与其控股公司的财政年度并非一致,则除
非财政司司长应控股公司的董事的申请或在该等董事同意下而另有指示,否则集团帐
目须处理截至该附属公司与控股公司同时终结的财政年度为止的事务状况,或截至该
附属公司在其最近一个先于控股公司财政年度终结的财政年度为止的事务状况,以及
该附属公司在该财政年度的利润或亏损。草案第7条修订该条,以除去财政司司长的
酌情决定权,并规定集团帐目须述明附属公司的财政年度与控股公司的财政年度不一
致的理由。该等理由将由控股公司的董事提供。

6.草案第8条修订第140A(3)(a)条,以规定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均须将其核数师的辞
职通知的文本送交处长。

7. 草案第9条废除第141A及141B条,该两条为已失时效的过渡性条文。

8.草案第11条修订第158条,对公司的董事及秘书登记册须载有董事的国籍和其出任
其他公司董事的详情的规定,予以删除 (草案第28条对第333条作出相若修订)。

9. 草案第12条修订第158C(1)(b) 条以顾及处长会使用电脑资料来更新所备存的董
事索引 (草案第29条对第333C(1)(b) 条作出相若修订)。

10.草案第17条修订第233条,使公司董事如通过决议批准作出有力偿债的法定声明,
便可在公司董事会议以外的其他场合作出该项声明。

11.草案第18至21条废除第290A条以删除处长可因公司未有递交周年申报表而将公司
名称剔除的权力,以及对相关条文作出相应修订。

12.草案第22条就将有力偿债而不营运的私人公司的注册撤销的新程序订定条文。新
的第291AA条当中规定了哪些人士可向处长提出撤销私人公司注册的申请、在甚么情
况下可提出申请、处长撤销公司注册的权力及程序,以及注册撤销的后果。不能根据
这项新程序撤销注册的公司清单在新订的附表16中列出,该附表可由财政司司长藉宪
报刊登的命令予以修订(草案第33及41条)。就撤销注册的申请而提供虛假或具误导性
的资料将构成犯罪 (新的第291AA(14)条)。新的第291AB条就已撤销注册公司恢复注册
的情况和后果订定条文。

13.草案第23条在第292条之下加入新条文,其中规定已解散公司的前任董事必须确
保公司的簿册及文据在公司解散后备存最少5年,并订定不遵从此规定即构成犯罪行
为 (新的第292(5) 条)。

14.草案第25条加入新的第303B条,当中规定在处长提供涉及电脑资料或其他方面的
服务或资料而资料使用者因当中出现的错误或遗漏蒙受损失或损害的情况下,处长及
其他有关人士均受到保护。

15.草案第32条修订第344A条,其中将有关不活动公司的条文不适用的公司清单转载
于新订的附表16中(草案第41条),并在该清单中加入两类公司,该清单可由财政司司
长藉宪报刊登的命令予以修订 (草案第33条)。

16. 草案第42条对已经根据第48B(3)(c) 条作出而又可能抵触第49A(1)(b)条的行为
予以确认 (第48B(3)(c) 条现由草案第4(a) 条废除)。

17.在草案第43条的规定当中,保留因公司已根据第290A条被剔除名称而感受屈的人
的存续权利。

18. 草案第44条及附表对在《公司条例》(第32章) 之下制定的规例及规则作出相应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