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证券(保证金融资)(修订)条例草案
修订《证券条例》以规管证券保证金融资的进行,并就有关事宜订定条文。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及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9年证券 (保证金融资) (修订) 条例》。
(2) 本条例自财经事务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2. 释义
《证券条例》(第333章) 第2(1) 条现予修订,加入——
" "代理人" (agent) 包括根据与另一人之间的某项安排而行事的人;
"金融管理专员" (Monetary Authority) 指根据《外汇基金条例》(第66章)
第5A条获委任为金融管理专员的人;
"纪录" (record) 指不论以任何方式编纂、记录或贮存的任何资料纪录,并包括——
(a) 任何簿册、纪录册或载有资料的其他文件;及
(b) 任何能够从中产生资料的纪录碟、纪录带或其他物品;
"保险业监督" (Insurance Authority) 指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
第4条获委任为保险业监督的公职人员;
"高级人员" (officer) 就任何法团而言,指董事、秘书或其他涉及该法团的管理的人;
"财务通融" (financial accommodation) 指直接或透过第三者令某人获提供或将会获提供
信贷的任何贷款或其他安排,尤其包括透支、已贴现可流转票据、担保及延期强制
执行偿还实质上是一项贷款的债项,亦包括保证该等通融的付款或还款的协议;
"记录" (record) 包括编纂和贮存;
"注册融资人" (registered financier) 指任何已注册为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人;
"注册融资人代表" (registered financier's representative) 指任何已注册为证券保证金融资人
代表的人;
"会计纪录" (accounting records) 包括关于本条例规定须备存的信托帐戶的任何纪录;
"审计" (audit) 包括审查;
"营业日" (business day) 指香港银行开放营业的日子 (不包括星期六);
"证券抵押品" (securities collateral) 就任何交易商或证券保证金融资人而言,指下列证
券——
(a) 为获得该交易商或融资人提供财务通融而存放于该交易商或融资人作为抵
押的证券;或
(b)为便利获得该交易商或融资人根据某项安排提供财务通融而存放于任何其他人的
证券,而该交易商或融资人是在该项安排下对该等抵押予他的证券享有权益的;
"证券保证金融资" (securities margin financing)指提供财务通融,以便利取得在某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证券及 (如适用的话) 持续持有该等证券,不论该等证券或其他证券是否
被
质押作为该项通融的抵押;
"证券保证金融资人" (securities margin financier) 指任何经营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的人,
不论该人有否经营其他业务;
"证券保证金融资人代表" (securities margin financier's representative) 就任何证券保证金融
资人而言,指——
(a)该融资人的雇员或代理人,而该雇员或代理人为报酬而为该融资人履行任何与该融
资人所经营的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有关的职务(通常由会计、文员或出纳员执行的工作
除外);或
(b)该融资人的董事,而该董事积极参与或直接负责监督该融资人的证券保证金融资业
务。"。
3.加入第XA部
现加入——
"第XA部
证券保证金融资
第1分部——导言
121B. 第XA部的适用范围
(1)本部只适用于在香港经营的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并只在该业务与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证券有关的范围內方适用,而不论该交易所是位于香港或其他地方。
(2) 本部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类业务——
(a)由注册交易商或获豁免交易商提供财务通融,以便利该交易商为其客戶取得或持
有证券;
(b) 由互惠基金法团提供财务通融,对投资于该法团的任何互惠基金的投资提供融资;
(c) 由认可财务机构提供财务通融,以便利该机构的客戶取得或持有证券;
(d) 属《印花稅条例》(第117章) 第19(16)条所界定的证券借用或证券交还的或组成某项
该等证券借用或证券交还的一部分的证券保证金融资,或属与该等借用或交还相类似
的任何证券交易的或组成该等交易一部分的证券保证金融资;
(e)由公司集团的某成员向该集团的另一成员提供财务通融,以便利该另一成员取得或
持有证券;
(f) 提供组成某项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安排的一部分的财务通融;
(g) 提供财务通融以便利按照某招股章程的条款取得证券。
(3) 就本条而言,"公司集团" (group of companies) 的涵义与《公司条例》(第32章)
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第2分部——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注册
121C. 禁止注册融资人以外的人进行
证券保证金融资
(1) 除注册融资人外,任何人不得——
(a) 经营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或
(b) 显示自己是经营上述业务的人。
(2) 任何人违反第 (1) 款,即属犯罪——
(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2年,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
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或
(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
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500。
(3) 仅就本条而言,任何人在其注册被暂时吊销期间须视为并非注册融资人。
121D. 非注册人士不得以注册融资人
代表身分行事
(1) 除注册融资人代表外,任何人不得——
(a) 以注册融资人代表身分行事;或
(b) 显示自己准备以该代表身分行事。
(2) 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如属持续的罪行,
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500。
(3) 仅就本条而言,任何人在其注册暂时吊销期间须视为并非注册融资人代表。
121E. 何人有资格根据本部注册
(1) 只有符合以下说明的人方有资格注册为证券保证金融资人——
(a) 该人是一间公司;及
(b) 除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外,该人并无经营任何业务。
(2) 只有年满18岁的自然人方有资格注册为证券保证金融资人代表。
121F. 注册申请
(1)任何合资格的人均可向监察委员会申请注册为证券保证金融资人或证券保证金融
资人代表。
(2) 注册申请必须——
(a) 载有监察委员会规则所订明的资料;及
(b) 连同如此订明的文件及费用。
(3)如监察委员会提出要求,申请人必须向监察委员会提供与申请有关而监察委员会
认为有需要的进一步资料。
(4)申请人或其他人在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中,或就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以口头或
书面方式作出他明知属虛假达关键程度的申述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申述,即属
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
(5) 就第 (4) 款而言,"申述" (representation) 指——
(a) 对现在或过去的事实的申述;或
(b) 关于未来某事件的申述;或
(c) 关于现有的某意向、意见、信念、知悉之事或其他思想状况的申述。
(6) 就第 (4) 款所订罪行而进行的法律程序,可在发现该罪行后6个月內任何时间提出。
121G. 批准或拒绝要求将某人注册为证券
保证金融资人的申请
(1) 本条适用于注册为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申请。
(2) 如有以下情况,监察委员会可拒绝有关申请——
(a) 申请人并无资格提出申请;或
(b) 申请并不符合第121F条的规定;或
(c)申请人沒有向监察委员会提供由本条例或根据本条例订明的资料,而该等资料是关
于申请人或任何由申请人雇用的人或与申请人有联系的人的,以及是关于任何相当可
能影响申请人处理业务的方法的情况的;或
(d) 申请人的任何董事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被羁留在精神病院,或其任何
董事患有或看来患有该条例所指的精神紊乱;或
(e)申请人的任何董事是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或其任何董事已与本身的债权人订立
《破产条例》(第6章) 所指的自愿安排;或
(f)申请人沒有财政资源规则中指明为为使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得以经营所必需的财政
资源。
(3)除非申请人有至少一名董事获或将会获监察委员会根据第121I条予以核准,否则监
察委员会必须拒绝有关申请。
(4)如申请人不能令监察委员会信纳申请人是注册为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适当人选,则
监察委员会亦必须拒绝有关申请。
(5)监察委员会在考虑申请人是否注册为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适当人选时,除考虑它认
为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外,亦必须考虑以下事项——
(a) 申请人及其高级人员现时及过去的财政状况;
(b)申请人的高级人员的学历或其他资历或经验,而在这方面的考虑必须顾及如申请
一旦获准则该等人员将会履行的职务的性质;
(c) 申请人的高级人员能否有效率、诚实及公正地履行该等职务;
(d)申请人的信誉、在财政方面的稳健性及可靠性,以及申请人的高级人员的信誉、
品格及他们在财政方面的稳健性及可靠性;
(e)以下人士就申请人提出的要求批准的申请而作的批予该项批准或拒绝批予该项批
准的决定——
(i) 金融管理专员或保险业监督;或
(ii)任何其他主管当局(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而该主管当局所执行的职能是监察
委员会认为与本条或第121H或121I条授予监察委员会的职能相类似的。
(6)为本条的目的,监察委员会可考虑它所管有的任何有关资料,不论这些资料是由
申请人或其他人提供。
(7) 为本条的目的,监察委员会可考虑它有的关于以下人士的任何资料——
(a)申请人就申请所关乎的业务而雇用或将会雇用的任何人,或就该业务与或将会与
申请人有联系的任何人;及
(b) 将会就该业务以代表身分行事的任何人;及
(c)申请人的任何大股东,或属于同一公司集团的任何其他公司的任何大股东,或该
等其他公司的任何高级人员。
(8) 监察委员会不得在未事先给予申请人获聆听的机会的情况下拒绝有关申请。
(9)在拒绝任何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后,监察委员会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快将
该项拒绝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必须在该通知內说明拒绝该项申请的理由。
(10) 在第 (5) 款中,凡提述批准,即包括提述注册及发出牌照。
121H. 批准或拒绝要求将某人注册为证券
保证金融资人代表的申请
(1) 本条在任何自然人提出申请注册为证券保证金融资人代表的情况下具有效力。
(2) 如有以下情况,监察委员会可拒绝有关申请——
(a) 申请人并无资格提出申请;或
(b) 申请并不符合第121F条的规定;或
(c) 申请人沒有向监察委员会提供由本条例或根据本条例订明的资料;或
(d)申请人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被羁留在精神病院,或申请人患有或看
来患有该条例所指的精神紊乱;或
(e)申请人是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或已与其债权人订立《破产条例》(第6章)
所指的自愿安排。
(3)如申请人不能令监察委员会信纳申请人是注册为证券保证金融资人代表的适当人
选,则监察委员会必须拒绝有关申请。
(4)监察委员会在考虑申请人是否注册为证券保证金融资人代表的适当人选时,除考
虑它认为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外,亦必须考虑以下事项——
(a) 申请人现时及过去的财政状况;
(b)申请人的学历或其他资历或经验,而在这方面的考虑必须顾及如申请一旦获准
则申请人将会履行的职务的性质;
(c) 申请人能否有效率、诚实及公正地履行该等职务;
(d) 申请人的信誉、品格及在财政方面的稳健性及可靠性;
(e)以下人士就申请人提出的要求批准的申请而作的批予该项批准或拒绝批予该项
批准的决定——
(i) 金融管理专员或保险业监督;或
(ii)任何其他主管当局(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而该主管当局所执行的职能是
监察委员会认为与本条或第121G或121I条授予监察委员会的职能相类似的;
(f)有关与申请人有联系或将会与申请人有联系的任何人的任何事宜,而该联系是
与申请一旦获准时则将由申请人代为行事的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业务有关的;
(g) 申请人所经营或拟经营的任何业务。
(5)为本条的目的,监察委员会可考虑它所管有的任何资料,不论这些资料是否由
申请人提供。
(6) 监察委员会不得在未事先给予申请人获聆听的机会的情况下拒绝有关申请。
(7)在拒绝任何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后,监察委员会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快
将该项拒绝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必须在该通知內说明拒绝该项申请的理由。
(8) 在第 (4) 款中,凡提述批准,即包括提述注册及发出牌照。
121I. 注册融资人除非有核准董事
否则不得经营业务
(1)除非注册融资人有至少一名董事获监察委员会根据本条予以核准,否则该融资
人不得经营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
(2) 注册融资人在违反第 (1) 款的情况下经营业务,即属犯罪——
(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
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或
(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
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500。
(3)注册融资人的董事或已申请注册为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公司的董事,可以书面
向监察委员会申请根据本条予以核准。
(4) 如有以下情况,监察委员会可拒绝有关申请——
(a) 申请人沒有注册为证券保证金融资人代表,亦并未申请如此注册;或
(b) 申请人不能令监察委员会信纳——
(i)申请人积极参与或将会积极参与有关注册融资人所经营的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
,或申请人积极参与或将会积极参与已申请注册为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有关公司所
拟经营的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或
(ii) 申请人直接负责或将会直接负责监督该业务;或
(iii) 申请人是监督该业务的适当人选。
(5)监察委员会在考虑申请人是否根据本条予以核准的适当人选时,除考虑它认为有
关的其他事项外,亦必须考虑第121H(4) 条指明的事项。
(6)为第(4)款的目的,监察委员会可考虑它所管有的任何资料,不论这些资料是否由
申请人提供。
(7) 监察委员会不得在未事先给予申请人获聆听的机会的情况下拒绝有关申请。
(8)在拒绝任何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后,监察委员会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快将
该项拒绝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必须在该通知內说明拒绝该项申请的理由。
121J. 监察委员会在批准注册申请时
可施加条件及限制
(1) 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注册或证券保证金融资人代表的注册须受以下条件及限制
规限——
(a) 监察委员会规则所订明的条件及限制 (如有的话);及
(b) 监察委员会在批准注册申请时或于注册持续有效的任何时间所施加的条件及限制
(如有的话)。
(2) 监察委员会可随时撤销或更改根据第 (1)(b) 款施加的条件或限制。
(3)监察委员会不得在未事先给予注册融资人或注册融资人代表获聆听的机会的情况
下,根据第 (1)(b) 款施加条件或限制,或更改任何该等条件或限制。
121K. 适用于注册融资人的特别条件
(1) 根据第121J条可施加于任何注册融资人的条件及限制,包括 (但不限于) 以下条件:
规定该融资人向监察委员会交存一项监察委员会所批准的保证,所保证的款额不超逾
监察委员会规则为此订明的款额,并且该融资人须将该项如此交存的保证保持有效。
(2)如某项注册按照第(1)款而受某项条件规限,而有关注册融资人按照该条件向监察
委员会交存一项保证,监察委员会可按监察委员会规则所订明的情况、目的及方式运
用该项保证。
121L. 适用于注册融资人代表的特别条件
作为注册融资人代表的一项条件是,该代表不得代当时名列其注册证明书上的融资人
以外的任何注册融资人行事。
121M. 监察委员会须发出注册证明书
(1)监察委员会在批准任何要求注册为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申请时,必须向有关申请
人发出一份注册证明书,批准该申请人经营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
(2)监察委员会在批准任何要求注册为证券保证金融资人代表的申请时,必须向有关
申请人发出一份注册证明书,批准该申请人以证券保证金融资人代表身分行事。凡
有关申请人获准代某注册融资人行事,该证明书必须指明该注册融资人的名称。
121N. 须向监察委员会提供的资料、陈述或报表
(1)注册融资人必须提交监察委员会不时指示的与该融资人经营的证券保证金融资业
务有关的书面资料、陈述或报表。
(2)如监察委员会要求注册融资人在提交根据第(1)款发出的指示中指明的陈述或报表
前,将该陈述或报表交由该融资人的核数师审计,则该融资人必须遵从该项要求。
(3) 监察委员会可延展遵从根据第 (1) 款发出的指示的期限。
121O. 监察委员会须备存证券保证金融资人
注册纪录册及证券保证金融资人
代表注册纪录册
(1)为施行本部,监察委员会必须备存一份证券保证金融资人注册纪录册及一份证券
保证金融资人代表注册纪录册。
(2)监察委员会必须在证券保证金融资人注册纪录册內,就每名注册融资人记入以下
详情——
(a) 该融资人的名称;
(b) 该融资人的每名获根据第121I条核准的董事的姓名;
(c) 该融资人的主要业务地点的地址;
(d) 注册申请获批准的日期;
(e) 监察委员会规则所订明的任何其他事项。
(3)监察委员会必须在证券保证金融资人代表注册纪录册內,就每名注册融资人代表
记入以下详情——
(a) 该代表的姓名;
(b) 该代表获准代为行事的注册融资人的主要业务地点的地址;
(c) 注册申请获批准的日期;
(d) 监察委员会规则所订明的任何其他事项。
(4)如任何人不再在本部下注册,监察委员会必须取消有关注册以及在有关注册纪录
册中记录该项取消。
(5)每当监察委员会办事处开放办公时,任何人均可按照监察委员会规则查阅注册纪
录册,并将注册纪录册內关于某个别人士的记项复制副本。
(6)任何注册纪录册內记项的副本,如看来是经监察委员会授权的人员核证的,则在
相反证明成立之前,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均可接纳为其內所列內容的证据。
121P. 注册融资人及注册融资人代表的
姓名或名称须刊登在宪报上
(1)在每一公历年內,监察委员会必须在宪报刊登所有注册融资人及注册融资人代表
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至少一次。
(2)如藉增加或删除任何人的姓名或名称而修订根据第121O条备存的任何注册纪录册
,监察委员会必须在该项修订作出后1个月內于宪报刊登该项修订的详情。
121Q. 注册融资人及注册融资人代表须
就详情的改变作出通知
(1)监察委员会规则所订明的关乎任何注册融资人的详情如有所改变,则在该项改变
发生后7个营业日內,该融资人必须将该项改变以书面通知监察委员会。
(2)在任何注册融资人不再经营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后1个营业日內,该融资人必须
将此事以书面通知监察委员会。
(3)在任何人获委任为或不再担任任何注册融资人的董事后7个营业日內,该融资人
必须将此事以及该人的姓名及地址以书面通知监察委员会。
(4)监察委员会规则所订明的关乎任何注册融资人代表的详情如有所改变,则在该项
改变发生后7个营业日內,该代表必须将该项改变以书面通知监察委员会。
(5)在任何注册融资人代表不再代某注册融资人行事后1个营业日內,该融资人及该
代表均须将此事以书面通知监察委员会。
(6) 本条所规定的通知必须符合监察委员会提供的表格或批准的格式。
(7)任何注册融资人或注册融资人代表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本条的任何规定,即属犯罪,
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
121R. 撤销及暂时吊销注册融资人的注册
(1)如任何注册融资人的名称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或如任何注册融资人以其他方式解
散,则该融资人的注册即告撤销。
(2) 如有以下情况,监察委员会可撤销注册融资人的注册——
(a) 该融资人正在清盘当中或被饬令清盘;或
(b) 已就该融资人的财产委任接管人或接管人及经理人;或
(c) 该融资人并非正在经营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或
(d) 就该融资人而作出的实施执行未获履行;或
(e) 该融资人与其债权人作出债务妥协或债务偿还安排;或
(f)该融资人或该融资人的任何高级人员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因犯任何罪行而被定罪,
而该罪行的定罪必然涉及该高级人员曾作出欺诈或不诚实作为的裁断;或
(g) 该融资人或该融资人的任何高级人员被裁定犯本条例所订罪行;或
(h) 该融资人违反第121I(1) 条 (不论有否就该项违反而被定罪)。
(3)监察委员会不得在未事先给予注册融资人获聆听的机会的情况下根据第(2)款撤销
该融资人的注册。
(4) 监察委员会亦可应注册融资人的要求而撤销该融资人的注册。
(5)监察委员会可将注册融资人的注册暂时吊销一段期间或直至某事件发生为止以代
替根据第 (2) 款撤销该项注册,该期间及该事件由监察委员会决定。
(6) 监察委员会如认为适当,可随时更改或撤销对注册融资人的注册作出的暂时吊销。
121S. 监察委员会处理注册融资人的失当行为的权力
(1) 监察委员会可随时就以下事项作出查讯——
(a) 任何注册融资人——
(i)不论在根据本部注册之前或之后,是否沒有向监察委员会提供由本条例或根据本条
例规定的关于该融资人的资料,以及关于相当可能影响该融资人经营业务的方法的任
何情况的资料;或
(ii)是否向监察委员会提供了任何属虛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上述资
料;或
(iii) 是否犯了或曾犯了任何与该融资人的业务的经营有关的失当行为;或
(iv) 是否因任何其他理由而不再是注册为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适当人选;或
(b) 该融资人的任何高级人员是否——
(i) 犯了或曾犯了任何失当行为;或
(ii) 参与该融资人的业务的管理的适当人选。
(2)监察委员会在考虑任何注册融资人是否继续注册为注册融资人的适当人选时,除考
虑它认为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外,亦必须考虑以下事项——
(a) 该融资人及其高级人员现时及过去的财政状况;
(b)该融资人的高级人员的学历或其他资历或经验,而在这方面的考虑须顾及该等人员
须履行的职务的性质;
(c) 该融资人的高级人员能否继续有效率、诚实及公正地履行该等职务;
(d)该融资人的信誉、在财政方面的稳健性及可靠性,以及该融资人的高级人员的信誉
、品格及他们在财政方面的稳健性及可靠性。
(3)在根据本条查讯与任何注册融资人或该融资人的高级人员有关的事项后,监察委员
会如认为适当,可——
(a) 撤销该融资人的注册;或
(b)将该融资人的注册暂时吊销一段期间或直至某事件发生为止,该期间及该事件由监
察委员会决定;或
(c) 谴责该融资人或高级人员。
(4)监察委员会不得在未事先给予有关的融资人或高级人员获聆听的机会的情况下根据
本条施加任何罚则。
(5) 就本条而言,"失当行为" (misconduct) 指——
(a) 违反本条例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中与经营证券保证金融
资业务有关的任何条文;或
(b) 违反监察委员会根据本条例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 作出的
与经营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有关的任何规定;或
(c)违反注册融资人的任何注册条件或限制,或违反获准代该融资人行事的注册融资人
代表的任何注册条件或限制;或
(d)注册融资人或获准代该融资人行事的注册融资人代表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该作
为或不作为是有损或相当可能会有损投资大众的利益的。
121T. 撤销及暂时吊销注册融资人代表的注册
(1) 任何注册融资人代表如去世,其注册即告撤销。
(2) 如有以下情况,监察委员会可撤销任何注册融资人代表的注册——
(a) 该代表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被羁留在精神病院,或该代表患有或看来
患有该条例所指的精神紊乱;或
(b) 该代表是一项破产令的标的或已与其债权人订立《破产条例》(第6章) 所指的自愿
安排;或
(c)该代表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因犯任何罪行而被定罪,而该罪行的定罪必然涉及其曾作
出欺诈或不诚实作为的裁断;或
(d) 该代表被裁定犯本条例所订罪行;或
(e) 该代表不再代其注册所关乎的注册融资人行事;或
(f) 该代表的注册所关乎的注册融资人的注册被撤销或暂时吊销。
(3)监察委员会不得在未事先给予注册融资人代表获聆听的机会的情况下根据第(2)款
撤销该代表的注册。
(4)监察委员会亦可应注册融资人代表或由该代表代为行事的注册融资人的要求而撤销
该代表的注册。
(5)监察委员会可将注册融资人代表的注册暂时吊销一段期间或直至某事件发生为止以
代替根据第 (2) 款撤销该项注册,该期间及该事件由监察委员会决定。
(6) 监察委员会如认为适当,可随时更改或撤销对注册融资人代表的注册作出的暂时
吊销。
121U. 监察委员会处理注册融资人代表的
失当行为的权力
(1) 监察委员会可随时就以下事项作出查讯——
(a)不论在根据本部注册之前或之后,某注册融资人代表是否沒有向监察委员会提供由
本条例或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关乎该代表的资料;或
(b)某注册融资人代表是否向监察委员会提供了任何属虛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达关
键程度的上述资料;或
(c)该代表是否犯了或曾犯了关乎由该代表代为行事或曾由该代表代为行事的注册融资
人的业务的失当行为;或
(d) 该代表是否因任何其他理由而不再是注册为证券保证金融资人代表的适当人选。
(2)监察委员会在考虑任何注册融资人代表是否继续注册为证券保证金融资人代表的适
当人选时,除考虑它认为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外,亦必须考虑以下事项——
(a) 该代表现时及过去的财政状况;
(b)该代表的学历或其他资历或经验,而在这方面的考虑必须顾及该代表须履行的职
务的性质;
(c) 该代表能否有效率、诚实及公正地履行该等职务;
(d) 该代表的信誉、品格及在财政方面的稳健性及可靠性。
(3) 在查讯与任何注册融资人代表有关的事项后,监察委员会如认为适当,可——
(a) 撤销该代表的注册;或
(b)将该代表的注册暂时吊销一段期间或直至某事件发生为止,该期间及该事件由监察
委员会决定;或
(c) 谴责该代表。
(4) 监察委员会不得在未事先给予有关代表获聆听的机会的情况下根据本条施加任何
罚则。
(5) 就本条而言,"失当行为" (misconduct) 指——
(a) 违反本条例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 中与经营证券保证金融
资业务有关的任何条文;或
(b)违反监察委员会根据本条例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作出的与
经营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有关的任何规定;或
(c) 违反注册融资人代表的任何注册条件或限制;或
(d)注册融资人代表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该作为或不作为是有损或相当可能会有损
投资大众的利益的。
121V. 监察委员会处理注册融资人的核准董事的权力
(1)监察委员会可随时作出查讯,以确定任何根据第121I条获核准的注册融资人董事是
否不再是负责监督该融资人的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的适当人选。
(2)监察委员会在考虑任何董事是否继续负责监督该融资人的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的适
当人选时,除考虑它认为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外,亦必须考虑以下事项——
(a) 该董事是否有能力负责监督该融资人的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
(b) 该董事的信誉、品格及在财务方面的稳健性及可靠性。
(3)在查讯与任何根据第121I条获核准的董事有关的事项后,监察委员会如认为适当,
可取消该项核准。
(4)监察委员会不得在未事先给予有关董事获聆听的机会的情况下根据本条取消对该董
事的核准。
121W. 监察委员会须就其决定给予书面通知
(1)监察委员会在决定根据第121R或121S条撤销或暂时吊销任何注册融资人的注册后,
或在决定根据第121S条对任何注册融资人或该融资人的任何高级人员施加任何其他罚
则后,必须——
(a) 将该项决定以书面通知该融资人或高级人员;及
(b) 在该项决定內包括一项该项决定所依据的理由的陈述。
(2)监察委员会在决定根据第121T或121U条撤销或暂时吊销任何注册融资人代表的注册
后,或在决定根据第121U条对任何注册融资人代表施加任何其他罚则后,必须——
(a) 将该项决定以书面通知该代表;及
(b) 在该项决定內包括一项该项决定所依据的理由的陈述。
(3) 监察委员会在决定根据第121V条取消对任何注册融资人董事的核准后,必须——
(a) 将该项决定以书面通知该董事;及
(b) 在该项决定內包括一项该项决定所依据的理由的陈述。
121X. 撤销或暂时吊销注册的效力
(1) 除第4分部另有规定外,根据本部撤销或暂时吊销任何人的注册均不具有以下效
力——
(a)废止或影响由该人所订立的关于证券保证金融资的任何协议、交易或安排,不论
该协议、交易或安排是在撤销或暂时吊销注册之前或之后订立的;或
(b) 影响在该协议、交易或安排之下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
(2)任何根据以下条文被撤销注册的人,在自撤销时起计的12个月內,并无资格申请
根据本部注册为证券保证金融资人或证券保证金融资人代表——
(a) 第121R条 (该条的第 (2)(c) 或 (h) 或 (4) 款除外);或
(b) 第121S条;或
(c) 第121T条 (该条的第 (2)(e) 或 (f) 或 (4) 款除外);或
(d) 第121U条。
第3分部——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的处理
121Y. 注册融资人须向客戶提供帐戶结单
(1) 本条适用于任何注册融资人与其客戶之间订立的以下种类的交易——
(a) 由该客戶存放或由他人代该客戶存放证券抵押品或款项;
(b) 由该客戶提取或由他人代该客戶提取证券抵押品或款项;
(c) 由该融资人处置该客戶的任何证券抵押品;
(d)调整向该客戶提供财务通融所根据的条款,不论是以扩大、减少、记入贷项或记入
借项的形式作出;
(e) 将收入记入该客戶帐目的贷方或从该客戶帐目扣除收费。
(2)任何注册融资人在订立本条适用的交易后,必须于下一个营业日之內拟备和给予每
名该融资人的客戶一份符合第 (3) 款规定的帐戶结单。
(3) 第 (2) 款所提述的帐戶结单必须包括以下资料——
(a) 该融资人用以经营业务的名称,以及在香港经营该业务的主要地点的地址;
(b) 按第(2)款规定可获该融资人提供帐戶结单的有关客戶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帐戶
号码;
(c)就任何有涉及该客戶的交易进行的每一天而言,该客戶帐戶在该日开始时和终结时
的尚待结算余额,以及在该日內该帐戶结余的变动的细节;
(d) 向该客戶提供的所有财务通融的细节,包括有关通融的性质、限额及届满日期;
(e) 在该日开始时为该客戶帐戶持有的每样证券抵押品的数量;
(f)在该日终结时为该帐戶持有的每样证券抵押品的数量、市场价格、市场价值、保证
金比率及保证金价值;
(g) 在该日存入该帐戶及在该日从该帐戶提取的每样证券抵押品的数量;
(h)该融资人在该日对为该帐戶持有的证券抵押品作出的一切处置,以及该等处置所产
生的收益是如何处理的;
(i)在该日记入该帐戶的贷项的收入的细目分类,及在该日记入该帐戶的借项的利息及
其他收费的细目分类。
(4) 任何注册融资人必须在每个公历月终结后的7个营业日內——
(a) 为其每名客戶拟备一份符合第 (5) 款的帐戶结单;及
(b) 将该帐戶结单给予该客戶。
(5) 第 (4) 款所提述的帐戶结单必须包括以下资料——
(a) 该融资人用以经营业务的名称,以及在香港经营该业务的主要地点的地址;
(b) 按第(4)款规定可获该融资人提供帐戶结单的有关客戶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帐戶
号码;
(c)该客戶帐戶在该月开始时和终结时的尚待结算余额,以及在该月內该帐戶结余的变
动的细节;
(d)在该月內向该客戶提供的所有财务通融的细节,包括有关通融的性质、限额及届满
日期;
(e) 在该月开始时为该客戶帐戶持有的每样证券抵押品的数量;
(f)在该月终结时为该帐戶持有的每样证券抵押品的数量、市场价格、市场价值、保证
金比率及保证金价值;
(g) 在该月內存入该帐戶及在该月內从该帐戶提取的每样证券抵押品的数量;
(h)该融资人在该月內对为该帐戶持有的证券抵押品作出的一切处置,以及该等处置所
产生的收益是如何处理的;
(i)在该月內记入该帐戶的贷项的收入的细目分类,及在该月內记入该帐戶的借项的利
息及其他收费的细目分类。
(6) 任何注册融资人违反本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
121Z. 注册融资人在客戶帐戶方面的职责
(1)在任何注册融资人的客戶要求该融资人向他提供一份他于该融资人所设帐戶的指明
帐戶结单的文本后,该融资人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快遵从该项要求。
(2)如监察委员会应任何注册融资人的客戶提出的申请而有所指示,则该融资人必须按
该等指示而于其通常营业时间內,备有该融资人有的该客戶的帐戶结单的文本,以供
该客戶查阅。
(3) 在以下情况下注册融资人无须提供或为供查阅而备有下列帐戶结单的文本——
(a)(如属第121Y(2)条所提述的帐戶结单)该帐戶结单是在自提出要求日期起计的前2年
前拟备的;或
(b)(如属第121Y(4)条所提述的帐戶结单)该帐戶结单是在自提出要求日期起计的前6年
前拟备的。
(4)注册融资人可就根据第(1)款提供的文本收费,该收费不得超逾监察委员会规则就此
而订明的款额。
(5)任何注册融资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或(2) 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4级
罚款。
121AA. 注册融资人在处置证券抵押品
方面的限制
(1)在证券抵押品由注册融资人的客戶或由他人代该客戶存放于该融资人,或存放于另
一人以便利获得该融资人提供财务通融后,该融资人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快确
保有关的证券——
(a) 以该客戶的名义登记;或
(b)存放于认可财务机构、注册交易商或监察委员会为施行本条而核准的某些其他机构
的指定帐戶內作稳妥保管;或
(c) 存放在以该客戶的名义于任何注册交易商开立的帐戶內。
(2)监察委员会只有在信纳有关的机构能提供令人满意的稳妥保管文件服务的情况下,
方可为施行第 (1)(b) 款藉给予该机构的书面通知而核准该机构。
(3)如证券抵押品由注册融资人的客戶或由他人代该客戶存放于该融资人,或存放于另
一人以便利获得该融资人提供财务通融,则该融资人必须确保有关的证券除按第(1)及
(4)款的规定处理外,不得以其他方式存放、移转、借出、质押或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
处理。即使在该融资人的客戶本意是已授权 (不论是否以书面授权)该融资人或其他人
订立该项交易的情况下,本款仍具有效力。
(4)如证券抵押品由注册融资人的客戶或由他人代该客戶存放于该融资人,或存放于另
一人以便利获得该融资人提供财务通融,则该融资人可——
(a)将有关的证券作为对该融资人提供财务通融的抵押品而存放于任何认可财务机构
或任何注册交易商;或
(b) 处置该等证券,以履行该客戶维持所协定的保证金水平的义务;或
(c)处置该等证券,以履行该客戶付还或解除由该融资人所提供的财务通融的法律责任,
但该融资人只可在获得该客戶的书面授权下或在监察委员会规则准许的情况下方可采取
上述行动。
(5) 第 (4) 款所提述的授权——
(a) 只在该项授权指明其有效期间的情况下方具有效力;及
(b) 在如此指明的期间或12个月內 (两者以较短者为准) 一直有效;及
(c) 可以书面方式延续一次或多于一次,每次不得超逾12个月。
(6) 任何注册融资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 (1) 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
罚款。
(7) 任何注册融资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 (3) 款,即属犯罪——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或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
(8)本条并不影响任何人就存放于注册融资人或存放于另一人以便利获得该融资人提供
财务通融的证券抵押品而具有的合法申索权或留置权。
121AB. 注册融资人须就不能遵守财政
资源规则通知监察委员会
(1)任何注册融资人如察觉它不能遵守财政资源规则的规定,或察觉理应使它察觉它不
能遵守财政资源规则的规定的资料,该融资人必须即时——
(a) 将此事通知监察委员会;及
(b)停止提供进一步的财务通融,但为履行在该融资人察觉此事之前已订立的任何协议
或安排而提供进一步的财务通融则属例外。
(2)任何注册融资人的董事如察觉或如有尽合理努力本会察觉该融资人不能遵守财政资
源规则的规定一事,则该融资人须视为察觉此事。
(3)监察委员会如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注册融资人不能遵守财政资源规则的规定,可暂
时吊销该融资人的注册,听候监察委员会就第121R条所述事项或就根据第121AY条委
任的核数师所提交的报告作出审议。
(4) 为确定任何注册融资人是否正遵守财政资源规则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可——
(a)要求该融资人及该融资人的任何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交出由该融资人持有的与
该融资人的业务有关的所有会计纪录及其他纪录,以供查阅;及
(b)要求该融资人的核数师交出该核数师持有的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所有会计纪录及其他
纪录。
(5)第(4)款赋予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可由监察委员会为此目的而以书面授权的人行使,
但该人在行使上述权力前须出示该书面授权。
(6) 任何注册融资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如属持续的
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50。
(7)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根据第(4)款对该人作出的要求,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
第4分部——与非注册融资人订立的合约
121AC. 本分部的适用范围及释义
(1)本分部适用于由非注册证券保证金融资人和其客戶于本分部开始实施后所订立的、
与该等融资人经营的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相关的合约。
(2)在本分部中,凡提述非注册证券保证金融资人,即提述符合以下说明的证券保证金
融资人——
(a) 该人并非根据第2分部注册;或
(b) 该人在该分部下的注册被暂时吊销,但有关提述并不包括对因第121BH(1) 条的实
施以致不属违反第121C条的任何人的提述。
121AD. 客戶可向非注册融资人发出撤销通知
(1) 任何已与非注册证券保证金融资人订立合约的该融资人的客戶,可——
(a)在符合本条的规定下向该融资人发出书面通知,述明基于在订立该合约时该融资人
是一名非注册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理由,该客戶意欲撤销该合约;或
(b) 行使第121AF条赋予的权利。
(2) 任何非注册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客戶在察觉令他有权根据第(1)(a)款发出通知的事
实后的28天后,不再有权发出该通知。
(3) 如任何非注册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客戶在察觉令他有权根据第(1)(a)款发出通知的
事实后,他的行为显示他已确认有关合约,则该客戶不再有权发出该通知。
(4) 如客戶根据第(1)(a)款发出通知,有关合约即告撤销,但如该项撤销会损害任何人
(非注册证券保证金融资人除外)——
(a) 真诚地;及
(b) 付出有值代价;及
(c) 在并不知悉令该客戶有权发出该通知的事实的情况下,
取得的任何财产的权利或权益,则属例外。
121AE. 在发出撤销通知后法院可作
出某些相应命令
(1)如本分部适用的合约根据第121AD条被有效地撤销,有关的客戶或非注册证券保证
金融资人均可向法院申请第 (2) 款所指的命令。
(2) 法院在聆讯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后,可作出假使该客戶已因该融资人的失实
陈述而撤销该合约则法院本应有权力作出的命令。
(3) 只有在法院根据本条作出的命令不会损害任何人 (非注册证券保证金融资人除
外)——
(a) 真诚地;及
(b) 付出有值代价;及
(c) 在并不知悉令该客戶有权发出有关通知的事实的情况下,
取得的任何财产的权利或权益的范围內,法院方有权作出该命令。
121AF. 客戶可向法院申请命令以代替发出
撤销合约通知
(1)任何非注册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客戶如决定行使第121AD(1)(b)条赋予的权利,
可在察觉有关事实后的合理期间內向法院申请第 (3) 款所指的命令。
(2)如有人根据本条提出申请,则法院可作出它认为公平并且表明为只在法院就该
申请作出裁定前具有效力的命令。
(3) 法院在聆讯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后——
(a)可作出命令,藉以尽可能使该客戶所处的境况近似犹如该客戶已因该融资人的
失实陈述而有效地撤销有关合约一样;及
(b)如该命令对有关合约作出更改,则可宣布该合约在原来订立之时及之后按经如
此更改的內容具有效力。
(4) 凡法院根据第 (3) 款作出命令,它亦可作出它认为公平的附带命令。
(5) 只有在法院根据本条作出的命令不会损害任何人 (非注册证券保证金融资人
除外)——
(a) 真诚地;及
(b) 付出有值代价;及
(c) 在并不知悉令该客戶有权发出有关通知的事实的情况下,
取得的任何财产的权利或权益的范围內,法院方有权作出该命令。
121AG. 客戶可向法院申请撤销部分合约
(1)如任何非注册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客戶根据第121AD条发出其意是撤销某合约的
通知,但该通知由于第121AD(4)条的施行而告无效,则该客戶可在发出该通知后的
合理期间內向法院申请第 (3) 款所指的命令。
(2)如有人根据本条提出申请,则法院可作出它认为公平并且表明为只在法院就该申
请作出裁定前具有效力的命令。
(3) 法院在聆讯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后,可作出以下的命令——
(a) 更改该合约藉以在不损害第121AD(4)条所提述种类的任何现有权利或权益的前提下
,尽可能使该客戶所处的境况近似犹如该合约不曾订立一样;及
(b) 宣布该合约在原来订立之时及之后按经如此更改的內容具有效力。
(4) 凡法院根据第 (3) 款作出命令,它亦可作出它认为公平的附带命令。
121AH. 保留条文
在关于失实陈述的法律规则 (不论是在普通法或任何成文法则下) 与本分部的条文不相
抵触的范围內,该等条文并不影响该等规则的实施。
第5分部——注册融资人的会计纪录
121AI. 注册融资人须备存会计纪录
(1) 任何注册融资人——
(a) 必须备存记录和说明该融资人所订立的交易及其财务状况的会计纪录;及
(b) 必须确保该等纪录按本条的规定备存。
(2) 该融资人的会计纪录必须以符合以下说明的方式备存——
(a)可使该融资人经营的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的真实而中肯的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得以
不时拟备;及
(b) 可使该等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得以方便而妥当地审计;及
(c) 可使该融资人有否遵从财政资源规则一事得以轻易地确定。
(3)该等纪录必须以书面形式以中文或英文备存,或是以可使该等纪录能随时被取用和
能随时转換为中文或英文的书面形式的方式备存。
(4) 备存的纪录所具有的细节,必须足以显示以下详情——
(a) 所有由该融资人收取或支付的款项,包括存入信托帐戶或从信托帐戶支出的款项;
及
(b) 所有由该融资人向客戶提供的财务通融及所有从客戶收取的付款;及
(c)该融资人对为客戶的帐戶而持有的证券抵押品作出的一切处置,并须就每项证券抵
押品的处置显示——
(i) 客戶的姓名或名称;及
(ii) 完成该项处置的交易商的姓名或名称;及
(iii) 完成该项处置所收取的收费;及
(iv) 该项处置所产生的收益是如何处理的;及
(d) 该融资人从其他来源收取的所有收入;及
(e) 由该融资人支付的所有支出 (包括利息);及
(f) 该融资人的所有资产及负债 (包括或有负债);及
(g)所有不属该融资人的财产而该融资人须作出交代的证券,以及所有根据某项给予该
融资人对某等抵押予他的证券享有权益的安排而存放于某人的该等证券;并须显示该
等证券或其所有权文件由何人以及为何人持有,亦须将为作稳妥保管而由第三方持有
的证券或证券所有权文件与为融资人获提供财务通融而作抵押的证券或证券所有权文
件加以区分。
(5)该等纪录必须包括融资人从客戶收取或代客戶收取证券或证券所有权文件的认收文
本。每项认收必须指明客戶的姓名或名称并提供所涉及的证券的详情。
(6) 在不局限第(4)款的规定下,备存的纪录所具有的细节,必须足以分别显示该融资
人与其客戶或为其客戶的帐戶而订立的所有交易的详情。
(7) 注册融资人必须——
(a) 将第121Y(2) 条所提述的每份帐戶结单的文本保留一段至少2年的期间;及
(b) 将第 (1) 款所提述的纪录及第121Y(4)条所提述的每份帐戶结单的文本保留
一段至少6年的期间。
(8)注册融资人的会计纪录及其他纪录內的记项,须视为由该融资人作出或经他
授权作出的。
(9)根据本条须由注册融资人备存的纪录,可藉在装订好的簿册內作出记项或以
电子装置或任何其他方便的方式记录有关事项而备存。
(10)如任何注册融资人以装订好的簿册以外的其他方式备存本条所规定的纪录,
则该融资人必须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捏改纪录和方便发现任何该等捏
改。
(11) 任何人如——
(a)将该人明知属虛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资料包括在本条规定须
备存的纪录內;或
(b) 销毀、删除或捏改包括在该纪录內的资料;或
(c)沒有在该纪录內记录资料,而其意图是捏改根据该资料作出的记项或拟根据该
资料作出的记项,
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
121AJ. 注册融资人须将其财政年度通知监察委员会
(1)注册融资人必须在获注册后的1个月內,将其财政年度终结的日期以书面通知监
察委员会。
(2)监察委员会可应注册融资人的书面申请,容许融资人更改其财政年度终结的日
期。上述申请可按监察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条件予以批准。
(3) 注册融资人必须确保其财政年度不超逾12个月,但获监察委员会批准者除外。
(4) 本条并不影响《公司条例》(第32章) 第122条在注册融资人方面的施行。
121AK. 注册融资人须拟备周年财务报表
(1) 在任何注册融资人获注册后,该融资人必须就其于上述注册后终结的每个财政
年度——
(a)拟备显示该财政年度最后一天的状况的由真实而中肯的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组成
的财务报表,该等财务报表须按监察委员会规则所订明的会计原则 (如有的话) 拟备,
并须载有监察委员会规则所订明的资料;及
(b)于该财政年度终结后4个月內,将该等财务报表连同其核数师的载有如此订明的资
料的报告提交监察委员会。
(2)如任何注册融资人或其核数师在须向监察委员会提交财务报表的最后期限前或 (如
该期限以往曾根据本款准予一次或多于一次的延展)在如此延展的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监察委员会可批准将该期限延展。
(3) 第 (2) 款所指的批准可在监察委员会决定施加的条件 (如有的话) 的规限下给予。
(4) 任何注册融资人如——
(a) 沒有在最后期限前向监察委员会提交财务报表;或
(b) 违反根据第 (3) 款施加的条件,
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
第6分部——注册融资人的信托帐戶
121AL. 注册融资人须开设信托帐戶
注册融资人必须在持牌银行开立和维持一个或多于一个指定为信托帐戶的帐戶。
121AM. 须存入信托帐戶的款项
(1) 注册融资人必须将以下款额存入信托帐戶——
(a) 所有从某客戶或为某客戶收取的款额,但下述款额除外——
(i) 用以减少该客戶欠该融资人的款额的款额;或
(ii) 在收取后4个营业日內支付予该客戶或按照该客戶的指示而支付的款额;及
(b) (除与客戶有任何相反的协议外) 由于将(a)段所述的任何款额存于信托帐戶內而衍
生的利息款额。
(2) 该融资人必须确保所有根据第(1)款须存入信托帐戶的款额一直保留在该帐戶內,
直至——
(a) 该等款额用以支付予客戶或按照客戶的指示支付为止;或
(b) 该等款额须用以支付客戶欠该融资人的款项为止。
(3) 该融资人亦必须确保除第(1)款所提述种类的款额外,不得有任何款额存入信托帐
戶。
121AN. 信托帐戶內款项的应累算利息属于客戶
凡注册融资人须向某客戶交代,则除该融资人与该客戶有任何相反的协议外,所有就
该融资人维持的信托帐戶內持有的款项而应累算作为利息的款额,属于该客戶所有。
121AO. 须将款项存入信托帐戶的期限
凡任何款项按本分部规定须存入信托帐戶,注册融资人必须确保在收取该款项后4个营
业日內将其存入信托帐戶。
121AP. 信托帐戶內的款项不得用于应
付融资人本身的债项
(1) 除本分部另有规定外,在注册融资人的信托帐戶內持有的款项——
(a) 不得用于偿付该融资人的任何债项或法律责任;及
(b)不得在任何人就追讨该等债项或强制执行该等法律责任而进行起诉时,根据法庭
命令或法律程序文件予以扣押或在执行法庭命令或法律程序文件时予以取用。
(2)任何并非按照本分部而以信托帐戶內的款项作出的付款均属无效,而获支付该款
项的人并无取得有关款项的所有权。
121AQ. 对信托帐戶內持有的款项的
申索权及留置权不受影响
本分部并不影响任何人对以下款项所具有的合法申索权或留置权——
(a) 在信托帐戶內持有的款项;或
(b) 注册融资人所收取但尚未存入由该融资人维持的信托帐戶的款项。
121AR. 注册融资人须就信托帐戶备存会计纪录
注册融资人必须就其根据本分部维持的每个信托帐戶备存会计纪录,而该等纪录须记
录——
(a)所有存入该帐戶的款额、由该融资人代为持有该等款额的客戶的姓名或名称,以及
该等款额存入帐戶的日期;及
(b)所有从信托帐戶作出的提款、由该融资人代为提款的客戶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提款
的日期;及
(c) 监察委员会规则所订明的其他资料 (如有的话)。
121AS. 违反本分部的罪行
(1)任何人无合理辩解 (但无诈骗意图)而违反本分部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一经
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2)任何人如在有诈骗意图的情况下违反本分部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
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5年。
第7分部——会计纪录及其他纪录的审计
121AT. 注册融资人须委任核数师
(1) 注册融资人必须委任一名核数师以审计该融资人的会计纪录及其他纪录。
(2)如任何注册融资人的核数师退休、辞任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而不再担任其核数师,
则在上述情况发生后,该融资人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快委任另一名核数师,
以审计该融资人的会计纪录及其他纪录。
(3) 如任何人——
(a) 是融资人的雇员,或是该雇员的雇员;或
(b) 是融资人的高级人员,或是该高级人员的雇员;或
(c) 属于监察委员会规则所订明的任何其他类别的人,
则该人并无资格根据本条获得委任。
121AU. 如核数师停任或已就核数师的免任或不获
再度委任而发出动议通知,注册
融资人须通知监察委员会
(1) 如——
(a) 注册融资人就任何将于该融资人的股东大会上动议的下述议案而给予其成员通
知——
(i) 将该融资人的核数师免任;或
(ii) 在该核数师的任期届满时以他人替代或不再度委任该核数师;或
(b)注册融资人的核数师是在并非由于上述议案的其他情况下被免任,或该核数师辞
去其职位或以其他方式停任该职位,
则该融资人必须在有关事件发生后于接着的该个营业日之內,将已有上述通知发出或
上述核数师已不再是融资人的核数师一事以
书面通知监察委员会。
(2) 任何注册融资人违反第 (1) 款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
121AV. 注册融资人的核数师须就其辞任或被
免任一事通知监察委员会
如注册融资人的核数师——
(a) 辞任或被免任;或
(b) 在他的任期届满时不获再度委任,
则该核数师须在上述辞任、免任或不获再度委任一事发生后于接着的该个营业日之內,
将该事以书面通知监察委员会。
121AW. 核数师须向监察委员会报告某些事项
(1)如任何核数师在履行作为某注册融资人的核数师的职责的过程中察觉有任何须予报
告的事项,则该核数师于察觉该事项后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快就该事项向监察委
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将该报告的文本送交该融资人。
(2) 在本条中,"须予报告的事项" (reportable matter) 指——
(a) 核数师认为属——
(i) 在具关键性的程度上对该融资人的财务状况有不利影响的事项;或
(ii)构成该融资人违反第121AA或121AI条、第6分部或财政资源规则的规定的事项;或
(b)在他就该融资人的周年财务报表而作出的报告中所包括或拟包括的任何保留事项或
不利陈述。
121AX. 对核数师的保障
(1)任何注册融资人的核数师如就某事项真诚地向监察委员会提供资料、意见或文件,
而——
(a) 该核数师是以其核数师身分察觉该事项的;及
(b) 该事项是与监察委员会在本条例下或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
(第24章) 下的任何职能有关的,
则该核数师不会仅因真诚地向监察委员会提供该等资料、意见或文件而违反该核数师
在法律上所负有的责任。
(2) 不论有关资料、意见或文件是否应监察委员会的要求而向监察委员会提供的,
第 (1) 款仍就该等资料、意见或文件而具有效力。
(3) 第(1) 款亦适用于——
(a) 已不再获委任或聘用为核数师的人;及
(b) 曾获某注册融资人委任的核数师,而该融资人的注册已被撤销或暂时吊销。
第8分部——由监察委员会委任的核数师进行的审计
121AY. 监察委员会可委任核数师
(1)如有以下情况,监察委员会可委任一名核数师对任何注册融资人的会计纪录及其
他纪录,以及对该融资人所持有的证券进行审计和作出报告——
(a) 该融资人违反第121AK条;或
(b) 监察委员会已接获一份第121AW条所指的关乎该融资人的报告;或
(c) 监察委员会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融资人违反财政资源规则。
(2)如监察委员会认为根据本条委任的任何核数师的全部或部分开支应由有关的注册
融资人承担,监察委员会可藉书面命令,指示该融资人在指明的限期內并以指明的
方式缴付指明的款额,而该款额为该等开支的全部或部分。
(3)如任何注册融资人沒有在准许的限期內遵从根据本条作出的命令,监察委员会可
藉在任何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法律程序,将该命令所指明的款额作为债项予
以追讨。
121AZ. 监察委员会可应注册融资人的客戶
的申请而委任核数师
(1)如任何注册融资人的客戶指称该融资人沒有就该融资人为该客戶收取的款项或证
券向该客戶作出交代,监察委员会在接获该客戶的申请后,可委任一名核数师对该
融资人的会计纪录及其他纪录以及对该融资人持有的证券进行审计和作出报告。上
述委任必须以书面作出。
(2) 上述申请必须以书面作出,并必须指明——
(a) 有关融资人收取其被指称沒有作出交代的款项或证券的情况;及
(b) 该等款项或证券的详情,以及申请人与该融资人之间与此有关的交易的详情;及
(c) 监察委员会规则所订明的其他资料 (如有的话)。
(3) 申请人必须以法定声明证明在该申请中作出的所有陈述属实。
(4) 在该申请中作出的陈述如是真诚且无恶意地作出的,则享有受约制特权。
(5)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监察委员会方可根据第 (1) 款委任核数师——
(a) 监察委员会已给予有关注册融资人就该项沒有作出交代的指称作出解释的机
会;及
(b) 监察委员会信纳申请人有好的理由提出该项申请;及
(c)监察委员会信纳对该融资人的会计纪录及其他纪录以及对该融资人持有的证券
进行审计和作出报告,是符合该融资人或申请人或一般公众人士的利益的。
121BA. 核数师须向监察委员会作出报告
就某项审计而根据本分部获委任的核数师于该项审计完成后,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
內尽快向监察委员会提供一份该项审计的书面报告。
121BB. 由监察委员会委任的核数师的特别权力
(1)根据本分部获委任对注册融资人备存的会计纪录及其他纪录,以及对该融资人持
有的证券进行审计的核数师,可为进行该项审计而——
(a)向经宣誓的该融资人、该融资人的任何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以及根据本部
就该融资人的业务而委任的任何其他核数师进行讯问;及
(b) 雇用该核数师认为为进行该项审计而必需雇用的人。
(2)该核数师可以书面授权其任何雇员就该项审计作出该核数师在本分部下获准许作
出或须作出的任何事,但向经宣誓的任何人进行讯问的权力或行使本款所授予的权
力则除外。
121BC. 核数师及其雇员不得披露某些事项
(1) 本条适用于根据本分部委任的核数师及其所有雇员。
(2)本条适用的任何人,均不得向以下人士以外的任何人披露他在履行与根据本分部
进行的审计有关的职责的过程中所获悉的任何资料——
(a) 监察委员会;及
(b) 如该人是一名雇员,雇用他的核数师。
(3) 第 (2) 款并不阻止为施行本条例或为进行任何刑事或民事程序而披露资料。
(4) 任何人无合法权限而违反第(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
禁6个月。
121BD. 须应要求而交出会计纪录及其他纪录
(1) 在根据本分部委任的核数师或根据第121BB(2)条获授权的人的要求下,任何注册融
资人或其任何高级人员、雇员及代理人必须交出与该融资人的业务有关的所有会计纪
录及其他纪录,以及该融资人所持有的与该融资人的业务有关的任何证券,以供查阅。
(2)在根据本分部委任的核数师或根据第121BB(2)条获授权的人的要求下,任何注册融
资人委任的核数师必须交出他所持有的与该融资人的业务有关的所有会计纪录及其他
纪录,以供查阅。
(3)如根据本分部委任的核数师或根据第121BB(2)条获授权的人向任何注册融资人或
其任何高级人员、雇员及代理人,或向该融资人委任的任何核数师提出关乎有关审
计的问题,则该融资人、高级人员、雇员、代理人或核数师必须回答该问题。
(4) 根据第(3)款被提问问题的人不得以该问题的答案可能导致他入罪为理由而获豁免
回答该问题,但所提出的问题及有关的答案均不得在针对该人而提起的刑事法律程序
中被接纳为证据,但就作出虛假的或具误导性的回答而提起的刑事法律程序则不在此
限。
(5)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根据第 (1) 或 (2) 款向他提出的要求,即属犯罪。
(6) 第 (3) 款所提述的任何人——
(a) 无合理辩解而沒有回答根据该款向他提出的问题;或
(b) 给予他明知属虛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答案,
即属犯罪。
(7) 任何人犯第 (5) 或 (6) 款所订的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
(8) 根据第121BB(2) 条获授权的人在出示该人的书面授权之后,方可行使第 (1) 或
(2) 款所赋予的权力或行使为施行第 (3) 款而提出问题的权力。
第9分部——与审计有关的补充条文
121BE. 销毀、隐藏或更改纪录或将纪录或
其他财产调离香港的罪行
任何人如意图阻止、阻延或妨碍根据第7或8分部进行的审计而——
(a) 销毀、隐藏或更改与注册融资人的业务有关的会计纪录或其他纪录;或
(b)将任何该等纪录或属于注册融资人或由注册融资人控制的任何财产调离香港,或
企图将该等纪录或财产调离香港,或与其他人串谋将该等纪录或财产调离香港,即
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
121BF. 妨碍核数师
任何人如意图阻止、阻延或妨碍根据第7或8分部进行的审计而离开或企图离开香港,
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
第10分部——杂项条文
121BG. 监察委员会可宽免或修改本部
所施加的规定
(1)身为注册融资人或申请注册为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任何人士,可以书面向监察委
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在某订明条文的某规定适用于该人时宽免或修改该规定。
(2) 监察委员会在考虑任何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后,可无条件或在某些条件规限下,
在该项申请中指明的规定适用于有关申请人时宽免或修改该规定,亦可拒绝该项申请。
(3)监察委员会在决定是否批准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时,必须考虑适用于申请人的
情况及申请人所经营或拟经营的业务的特定类别。监察委员会尤其必须考虑——
(a) 遵守有关规定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不合理的负担;及
(b) 在该个别个案中行使有关权力是否会为投资大众带来过量的风险。
(4) 监察委员会在批准或拒绝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后,必须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申请
人。
(5) 根据本条批准的宽免或修改——
(a) 在有关通知所指明的期间內持续有效;或
(b) 在沒有上述的指明期间的情况下,则在监察委员会予以撤销之前持续有效。
(6) 本条并不限制《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第55A条赋予监察委
员会的权力。
(7) 为施行本条,订明条文即——
(a)第121C、121I、121Y、121Z、121AA、121AB、121AI、121AJ、121AK、121AL、
121AM、121AO、121AR、121AT及121AU条;及
(b)监察委员会规则适用于注册融资人或申请注册为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申请人的任
何条文。
121BH. 若干非注册人士在听候注册时
获准经营业务或行事
(1)如任何人在紧接本部实施前正经营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而该人在本部实施后30
天內向监察委员会申请注册为证券保证金融资人,则——
(a) 在听候监察委员会对该项申请作出决定的期间;或
(b) (如监察委员会其后拒绝该项申请) 在——
(i) 紧接监察委员会将该项拒绝通知申请人后的14天內;或
(ii) 监察委员会以书面通知申请人的较长期间內,
该人并不违反第121C条。
(2)如任何人在紧接本部实施前正代任何经营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的人行事,而该人
在本部实施后30天內向监察委员会申请注册为证券保证金融资人代表,则——
(a) 在听候监察委员会对该项申请作出决定的期间;或
(b) (如监察委员会其后拒绝该项申请) 在——
(i) 紧接监察委员会将该项拒绝通知申请人后的14天內;或
(ii) 监察委员会以书面通知申请人的较长期间內,
该人并不违反第121D条。
(3) 监察委员会可藉向第(1)款所提述的申请人送达命令,规定该申请人作出以下所
有或任何事项——
(a) 以指明的方式经营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或
(b) 不得以指明的方式经营上述业务;或
(c) 以指明的方式处理申请人所控制的资产 (不论位于香港或其他地方);或
(d) 不得以指明的方式处理任何上述资产;或
(e)在香港备存资产或指明种类的资产,而有关资产须是监察委员会认为会确保申请
人能应付与申请人所经营的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有关的法律责任的。
(4)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根据第(3)款向该人送达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可处第6级罚款。"。
4. 对《证券条例》的相应修订《证券条例》(第333章)按附表1所示进一步予以修订。
5.对《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的相应修订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条例》(第24章) 按附表2所示予以修订。
6. 对其他条例的相应修订
附表3第2栏指明的条例,按该附表第3栏所示予以修订。
7. 保留及过渡性条文
列于附表4內的保留及过渡性条文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