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防止贿赂(修订)条例草案
修订《防止贿赂条例》。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及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9年防止贿赂 (修订) 条例》。
(2) 本条例自政务司司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2. 释义
《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2(1) 条现予修订──
(a) 在 "公共机构" 的定义的 (f) 段中,废除 "附表列" 而代以 "附表1指";
(b) 在 "公职人员" 的定义中──
(i) 在 (a) 段中,在 "定义" 之后加入 "(aa)、";
(ii) 加入──
"(aa) 属附表2指明的公共机构,亦指──
(i) 该公共机构的干事 (名誉干事除外);
(ii)该公共机构中获委以处理或管理该公共机构事务的责任的各类委员会或其他
团体的成员;"。
3. 披露受调查人身分等资料的罪行
第30(2)(f) 条现予修订,废除 "各" 而代以 "向"。
4. 被裁定犯了本条例所订罪行的后果
第33(b) 条现予修订,废除 "附表" 而代以 "附表1"。
5. 附表的修订
第35条现予修订,废除 "将附表修订" 而代以 "修订各附表"。
6. 公共机构
附表现予修订──
(a) 废除 "附表" 而代以 "附表1";
(b) 废除第1项而代以──
"1. 香港国际电讯有限公司。";
(c) 废除第3项;
(d) 在英文文本中,废除第4项而代以──
"4.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e) 在第30项中,废除"英皇御准";
(f) 废除第41项;
(g) 废除第56项;
(h) 废除第84项 (龙运集团有限公司) 而代以──
"84. 龙运巴士有限公司。";
(i) 将第84项 (长期监禁刑罚覆核委员会) 重编为第84A项;
(j) 加入──
"91.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92.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93.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94. 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
95. 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
7. 加入附表
现加入──
"附表2 [第2(1) 及35条]
就 "公职人员" 的定义而指明的公共机构
1.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2.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3.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4. 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
5. 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旨在──
(a)修订《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 第2(1) 条中"公职人员"的定义,使条例附表2所指
明的公共机构的任何雇员、干事或任何获委以处理或管理该公共机构事务的责任的
各类委员会或其他团体的成员均属公职人员 (草案第2(b) 条);
(b) 分别对条例第2(1) ("公共机构" 的定义)、33(b)及35条作出相应修订(草
案第2(a)、
4及5条);
(c) 纠正在条例第30(2)(f) 条的中文文本中一项文字上的错误 (草案第3条);
(d)修订条例的附表,将该附表重编为附表1,另作出名称上的更改、纠正某一个项目
的编号错误以及为施行条例而指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
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期货结算有
限公司为公共机构 (草案第6条);
(e) 在条例中增订附表2 (草案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