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
旨在
修订《渔业保护条例》。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及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8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
(2) 本条例自经济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2. 规例
《渔业保护条例》(第171章)第4条现予修订——
(a) 在第(1)款中,加入——
"(ga) 禁止或限制使用属根据(gb)段指明的种类或类别的任何器具作捕鱼之用;
(gb) 由处长为施行(ga)段而藉宪报刊登的公告指明器具的种类或类别;";
(b) 在第(2)款中,废除"$10,000"而代以"$200,000"。
3. 附表的修订
第10条现予修订,废除"总督会同行政局"而代以"处长"。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修订《渔业保护条例》(第171章),以——
(a) 扩大订立规例的权力,就禁止或限制使用渔农处处长在宪报指明的器具作捕鱼
之用,订定规例;
(b) 将违反规例所订罪行的最高罚款由$10,000增至$200,000;及
(c) 赋予处长权力,修订该条例的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