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

旨在

修订《渔业保护条例》。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及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8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

(2) 本条例自经济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2. 规例

《渔业保护条例》(第171章)第4条现予修订——

(a) 在第(1)款中,加入——

"(ga) 禁止或限制使用属根据(gb)段指明的种类或类别的任何器具作捕鱼之用;

(gb) 由处长为施行(ga)段而藉宪报刊登的公告指明器具的种类或类别;";

(b) 在第(2)款中,废除"$10,000"而代以"$200,000"。

3. 附表的修订

第10条现予修订,废除"总督会同行政局"而代以"处长"。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修订《渔业保护条例》(第171章),以——

(a) 扩大订立规例的权力,就禁止或限制使用渔农处处长在宪报指明的器具作捕鱼
之用,订定规例;

(b) 将违反规例所订罪行的最高罚款由$10,000增至$200,000;及

(c) 赋予处长权力,修订该条例的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