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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假期(修订)条例草案
修订《假期条例》。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及适用范围
(1)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8年假期(修订)条例》。
(2) 第4条所规定的修订就1999年及以后各年而适用。
2. 修订简称
《假期条例》(第149章)第1条现予修订,废除"《假期条例》"而代以"《公众假期条
例》"。
3. 增补或代替的公众假期以及附表的修订
第6条现予修订--
(a) 在第(1)(b)(iii)款中,废除"public holiday"而代以"general holiday";
(b) 废除第(2)款而代以--
"(2)除根据第(3)款另有指定外,如于任何一年內两个公众假期适逢在同一日,则该日
之后第一个并非公众假期的日子,即为该年增补的公众假期。
(3)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指定任何一年的任何一日为增补的
公众假期,以取代本属第(2)款规定为该年內增补的公众假期的另一日。"。
4. 取代附表
附表现予废除,代以--
"附表 [第3及6条]
公众假期
(a) 每个星期日;
(b) 1月1日(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翌日);
(c) 农历年初一(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农历年初一的前一日);
(d) 农历年初二(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农历年初一的前一日);
(e) 农历年初三(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农历年初一的前一日);
(f) 清明节(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翌日);
(g) 耶稣受难节;
(h) 耶稣受难节翌日;
(i) 复活节星期一;
(j) 劳动节,即5月1日(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翌日);
(k) 佛诞,即农历四月八日(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翌日);
(l) 端午节(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翌日);
(m)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即7月1日(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翌日);
(n) 国庆日,即10月1日(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翌日);
(o) 中秋节翌日(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中秋节当日)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藉在
宪报刊登的命令指定取代该日的另一日;
(p) 重阳节(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翌日)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藉在宪报刊登的
命令指定取代该日的另一日;
(q) 圣诞节(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圣诞节后第二个周日);
(r) 圣诞节后第一个周日。"。
5. 相应修订
(1) 《雇佣条例》(第57章)第39(1)条现予修订--
(a) 在(da)段中,在"5月"之前加入"劳动节,即";
(b) 在(e)段中,废除",Dragon Boat";
(c) 在(j)段中,在"7月"之前加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即";
(d) 在(k)段中,在"10月"之前加入"国庆日,即"。
(2) 附表第2栏列出的成文法则(第7项除外)现予修订,在第3栏中与该等成文法则
相对处指明的条文中,废除"《假期条例》"而代以"《公众假期条例》"。
(3) 附表第7项第2栏列出的成文法则现予修订,在第3栏中与该成文法则相对处
指明的条文中,废除"《假期条例》"而代以"《公众假期条例》"。
附表 [第5(2)及(3)条]
相应修订
项 成文法则 条文
1.《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 第3条("公众假期"、"公众假日"的定义)。
2.《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第3号命令第2(5)条规则及第64号命令第
7(1)(e)条规则。
3.《破产条例》(第6章) 第122(2)条。
4.《证据条例》(第8章) 第30条。
5.《汇票条例》(第19章)第2("公众假期"的定义)及51(4)条。
6.《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 第14(1)条。
7. 《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 附表2表格18背页。
8. 《防卫(射击练习区)条例》(第196章) 第4(8)条。
9.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 第65D(9)条。
10. 《商船(费用)规例》(第281章, 第2条("办公时间"的定义)。
附属法例)
11. 《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 第75A(9)条。
12. 《商船(注册)(费用及收费)规例》 第2条("办公时间"的定义)。
(第415章,附属法例)
13. 《商船(海员)(费用)规例》 第2条("办公时间"的定义)。
(第478章,附属法例)
14. 《假日(1997年及1998年)条例》 第2(2)及(3)及3(1)及(2)条。
(第534章)
15. 《死因裁判官规则》(第504章,附 第9(1)条。
属法例)
16. 《香港终审法院规则》(第484章, 第63(1)(e)条。
附属法例)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修订《假期条例》(第149章)--
(a) 将其简称修改为"《公众假期条例》",以澄清该条例涵盖的范围;
(b)将两个适逢在同一日的公众假期的翌日定为增补的公众假期,但行政长官会同
行政会议指定另一日予以取代者则除外;
(c)为1999年及以后各年订定新的公众假期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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