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证券(修订)条例草案



修订《证券条例》。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8年证券 (修订) 条例》。

2. 赔偿基金的设立

《证券条例》(第333章) 第99条现予修订——
  1. 将该条重编为第99(1) 条;

  2. 加入——

      "(2)监察委员会经财政司司长批准,可从监察委员会的储备金中拨出
      一笔其认为适合的款项,付入赔偿基金。"。

3. 构成赔偿基金的款项

第101(1) 条现予修订,在 (a) 段之前加入——

"(aa) 监察委员会根据第99(2) 条付入基金的所有款项;"。

4. 针对基金的申索

第109(3) 条现予修订,废除分号之后的所有字句而代以——

"但就本款的施行而言,以下款额不得计算在內——
  1. 从赔偿基金支付而该基金其后就之获付还的任何款额 (并非根据
    第107条作出的缴存),但只以如此付还的首$8,000,000为限;及

  2. 根据第113(5A) 条支付的任何款额。"。
5. 交易所公司委员会就申索而具有的权力

第113条现予修订,在第 (4) 款之后加入——

"(5A) 如交易所公司委员会觉得,若某股票经纪的失责所引致的所有申索均获准
予,其总和可能会超逾根据第109条或第109条所限定的总款额,而该委员会——
  1. 在顾及该项失责的情况后,认为作出下述作为是适当的;及

  2. 在考虑赔偿基金的一切经确定及或有负债后,认为该基金的资产许可,
则该委员会可在事先经监察委员会批准下,就任何根据本部获交易所公司或法院
命令准予或局部准予的申索,准予在根据第120(2) 条作出摊分之前,支付一笔该
委员会认为适合的款项,作为对申索人的赔偿。"。

6. 基金不足以应付申索时或申索款额
超逾可予以支付总款额时的安排


第120条现予修订——
  1. 在第 (1) 款中,在 "(视属何情况而定)" 之后加入——

    "于顾及已根据第113(5A) 条支付予各申索人的款项 (如有的话) 后";

  2. 在第 (2) 款中——

    1. 废除 "本部" 而代以 "第109条";

    2. 在 "(视属何情况而定)" 之后加入——


    "于顾及已根据第113(5A) 条支付予各申索人的款项 (如有的话) 后";

  3. 加入——

    "(3)为免生疑问,在根据第 (2) 款作出支付时,已根据第113(5A) 条获赔偿的申
    索人的申索以及任何关于该宗申索的法院命令均予以绝对解除,不论该申索
    人在摊分中有否已收到进一步付款。"。

7. 过渡性条文

经本条例修订的《证券条例》(第333章) ("主体条例") 第109、113及120条,对于就任
何在1998年1月27日或之后根据主体条例第112条刊登的公告中所指明的人而提出的
申索,亦具有效力。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旨在修订《证券条例》(第333章)——
  1. 使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能够向联合交易所赔偿基金 ("赔偿基金")
    注入资金 (草案第2及3条);

  2. 赋权交易所公司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批准在正常摊分程序进行之前,向
    针对赔偿基金提出申索的人支付其酌情决定的款项作为赔偿 (草案第5
    条);

  3. 不将酌情决定的款项计算在可从赔偿基金支付的总款额的限额內,并限
    制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通过行使其代位权利而收回款项中可以
    用于支付予申索人作为赔偿的款额 (草案第4条);及

  4. 明文订定已获支付酌情决定的款项的申索人即使在摊分程序中无权收到
    进一步付款,他的申索亦于总款额摊分时予以绝对解除 (草案第6条)。
2.本条例草案亦使交易所公司委员会能够就某些于本条例草案制定前所提出的申索,
行使其准予在进行分摊前支付酌情决定的款项予申索人的权力 (草案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