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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1号)条例草案
对若干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 (第11号) 条例》。
2. 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当作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2) 第 (1) 款受《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 第II部列出的香港人权1999年法律适
应化修改 (第11号)
条例法案中的第十二条规限。
3. 对条例的修订
各附表所指明的条例,按该等附表所示的方式修订。
附表1 [第3条]
《商标条例》及其附属法例
《商标条例》
1. 《商标条例》(第43章) 第2(1) 条现予修订──
(a) 在 "处长" 的定义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 "印章" 的定义中,废除 "处长印章" 之后的所有字句而代以分号。
2. 第13A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6)(a) 款中,废除 "联合王国" 而代以 "中国";
(b) 在第 (7) 款中——
(i)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ii) 在 (a)(ii) 段中,废除两度出现的 "(联合王国除外)"。
3. 第17(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4. 第37(2A)(a) 及 (b) 条现予修订,废除 "或领域" 而代以 "、领域或地方"。
5. 第41A(4) 条现予修订,废除 "或领域" 而代以 "、领域或地方"。
6. 第54(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7. 第84条现予修订,废除自 "或联合王国" 起至 "专利局的印章的,均" 为止的所有字
句。
8. 第85条现予修订,废除 "或联合王国专利局总监"。
9. 在第86条之前的标题现予修订,废除 "及使用皇室徽号的约束"。
10. 第87(2)(a) 及 (c) 条现予修订,在所有 "国家" 之后加入 "或地方"。
11. 第88条现予废除。
12. 第90(1)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
政会议"。
13. 现加入——
"93. 保留条文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 (第11号) 条例》(1999年第 号) 对本条例作出的修订,
不得影响以下文书的有效性,或该等文书作为证据的可接纳性或价值——
(a) 看来是由处长在1997年7月1日前核证,并盖上处长在1997年7月1日前使用的印章
的注册纪录册记项或摘录印刷本或抄录本;
(b) 看来是由处长就其获授权作出的记项或办理的事宜或事情而签署,并在1997年7月
1日前发出的证明书;
(c) 盖上处长在1997年7月1日前使用的印章的其他文件;
(d) 看来是由联合王国专利局总监在1997年7月1日前核证,并在1997年7月1日前盖上
该专利局的印章的注册纪录册记项或摘录印刷本或抄录本;或
(e) 看来是由联合王国专利局总监就其获授权作出的记项或办理的事宜或事情而签署
,并在1997年7月1日前发出的证明书。"。
14. 附表现予修订──
(a) 在标题中,废除 "(联合王国除外)" 而代以 "(中国除外)";
(b) 废除 "中国";
(c) 加入 "联合王国"。
《商标规则》
15. 《商标规则》(第43章,附属法例) 第3(1)(b) 条现予废除。
16. 第4条现予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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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第3条]
《知识产权署署长 (设立) 条例》
1. 《知识产权署署长 (设立) 条例》(第412章) 第3(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 第6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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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第3条]
《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拓朴图) 条例》
1. 《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拓朴图) 条例》(第445章) 第2条现予修订,在 "合资格国家
、领域或地方" 的定义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 第18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3. 第19(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4. 第24(2)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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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第3条]
《专利条例》
1. 《专利条例》(第514章) 第8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
会同行政会议"。
2. 第33(1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3. 第39(6)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4. 第68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5. 第69(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6. 第126(6)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7. 第153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8. 第158(1) 条现予修订──
(a) 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b) 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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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第3条]
《注册外观设计条例》
1. 《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522章) 第2(1) 条现予修订,在 "相应外观设计" 的定义中
,废除"《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及专利法令》(1988 c. 48 U.K.) 第I部" 而代以 "《版
权条例》(第528章) 第II部"。
2. 第36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3. 第37(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4. 第83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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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第3条]
《版权条例》
1. 《版权条例》(第528章) 第9(3)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
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2. 第16条现予修订,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3. 第17(8) 条现予修订,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4. 第54(1) 条现予修订,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5. 第56(4) 及 (5)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6. 第58(2) 条现予修订,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7. 第91(4)(d) 及 (7)(a) 条现予修订,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8. 第94(1)(b) 条现予修订,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9. 第115(2)(b) 条现予修订,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10. 第126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11. 第128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12. 第129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13. 第131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2)、(4)、(5) 及 (6) 款中,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b) 在第 (7) 款中——
(i) 废除 "官方" 而代以 "政府";
(ii) 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14. 第132(i) 条现予修订,废除 "官方" 而代以 "政府"。
15. 第133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2)、(3)、(5)、(6)、(8) 及 (9) 款中,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b) 在第 (11) 及 (12)(i) 款中,废除 "官方" 而代以 "政府";
(c) 在第 (14) 款中——
(i) 在 (a) 段中,废除 "官方" 而代以 "政府";
(ii) 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16. 第136(2) 及 (3)(f)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17. 第137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18. 第138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19. 第139(1) 及 (6)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20. 第140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21. 第141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22. 第142(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23. 第169(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4. 第170(2)、(3) 及 (4)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5. 第177(2) 条现予修订,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26. 第180(1)、(2) 及 (4)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
会同行政会议"。
27. 在第182条之前的标题现予修订,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28. 第182(6)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29. 第184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30. 第185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及 (2) 款中,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b) 废除第 (3) 款而代以——
"(3) 如条例草案于某公历年首次在宪报刊登,则本条所指的版权由条例草案首次在
宪报刊登的日期起存在,而——
(a) 在条例草案是在1997年7月1日前在宪报刊登的情况下——
(i) 该项版权存在直至该条例草案获得批准为止;或
(ii) 如该条例草案沒有获得批准,则该项版权存在直至自该年年终起计的50年期间完
结为止;及
(b) 在条例草案是在1997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在宪报刊登的情况下——
(i) 该项版权存在直至行政长官签署该条例草案为止;或
(ii) 如行政长官沒有签署该条例草案,则该项版权存在直至自该年年终起计的50年期
间完结为止。";
(c) 在第 (5)、(6) 及 (7) 款中,废除所有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31. 第186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32. 第188(2) 及 (4)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3. 第190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34. 第192(1)(c) 条现予修订,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35. 第198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的定义而代以──
""关长" (Commissioner) 指海关关长及海关副关长或助理关长;"。
36. 第199条现予修订──
(a) 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b) 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37. 第236(1)、(2) 及 (5)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
会同行政会议"。
38. 第238(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39. 第247(1) 条现予修订,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40. 第263(2) 及 (3)(f)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41. 第264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42. 第265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43. 第266(1) 及 (6)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44. 第267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45. 第268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46. 第269(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47. 第272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48. 第276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49. 第278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50. 附表2现予修订──
(a) 在第13(7) 段中,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b) 在第34(1) 段中,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c) 在第37(1) 段中,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
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草案第3条,附表1至6)。
2. 被修改的条例及相关的附表编号如下──
《知识产权署署长 (设立) 条例》(第412章) 附表2
《版权条例》(第528章) 附表6
《专利条例》(第514章) 附表4
《商标条例》(第43章) 附表1
《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522章) 附表5
《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拓朴图) 条例》(第445章) 附表3
3. 本条例草案亦规定有关的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别行
政区成立之日起生效 (草案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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