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草案
对若干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
别行政区的地位。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 (第12号) 条例》。
2. 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当作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2) 第 (1) 款受《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
第II部列出的香港人权法案中的第十二条规限。
3. 对条例的修订
各附表所指明的条例,按该等附表所示的方式修订。
附表1 [第3条]
《货币兌換商条例》
1.《货币兌換商条例》(第34章) 第3(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 第9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
附表2 [第3条]
《度量衡条例》
1. 《度量衡条例》(第68章) 第2条现予修订,在 "总监" 的定义中,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2. 第4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3. 第5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
(i)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ii) 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b) 在第 (2) 款中--
(i)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ii) 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4. 第25(4) 及 (5)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5. 第27(1)、(2)、(4) 及 (5)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6. 第28(2)、(3) 及 (5)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7. 第29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8. 第30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9. 第31(1) 及 (2)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10. 第37(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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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第3条]
《管制免责条款条例》
1. 《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71章) 第2(1) 条现予修订,在 "业务" 的定义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 第6条现予修订,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3. 第16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及 (2) 款中,废除 "国际供应合约" 而代以 "获豁免的供应合约";
(b) 在第 (3) 款中--
(i) 废除 "国际供应合约" 而代以 "获豁免的供应合约";
(ii) 在 (b) 段中,废除 "领域" 而代以 "或地区";
(iii) 在 (c)(i)、(ii) 及 (iii) 段中,废除所有 "的领域" 而代以 "或地区"。
4.第17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其他国家" 而代以 "香港以外的某个司法管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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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第3条]
《香港工业村公司条例》
1. 《香港工业村公司条例》(第209章) 第2条现予修订--
(a) (i) 在 "获授权人员" 的定义中,在 "总裁" 之前加入 "公司";
(ii) 废除 "总裁" 的定义而代以--
" "公司总裁" (Chief Executive of the Corporation) 指根据第27(1)条获委任为公司总
裁的人;";
(b) 在英文文本中,加入--
"(2) A reference in this Ordinance to 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be construed to include a person for the time being assuming the duties of the Chief Executive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3 of the Basic Law."。
2. 第7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
(i) 在 (b) 段中,在 "总裁" 之前加入 "公司";
(ii) 在 (c) 段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 (3) 款中,废除 "总督委任,任期为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委任,任期为他";
(c) 在第 (6) 款中,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d) 在第 (7) 款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酌情";
(e) 在第 (8) 款中--
(i) 在 "总裁" 之前加入 "公司";
(ii) 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f) 在第 (9) 款中,在 "总裁" 之前加入 "公司"。
3. 第14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在 "总裁" 之前加入 "公司";
(b) 在第 (4) 款中,在两度出现的 "总裁" 之前加入 "公司"。
4. 第18条现予修订,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5. 第23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6. 第25(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7. 第26(2) 条现予修订,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8. 第27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 (2) 款中--
(i) 在 "总裁" 之前加入 "公司" ;
(ii)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9. 第31条现予修订--
(a) 废除 "并非官方" 而代以 "并非 "国家" ";
(b)废除"任何官方地位、官方豁免权或官方特权" 而代以" "国家"的任何地位、豁免
权或特权"。
10. 第32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11. 第33(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12. 第36(2) 条现予修订,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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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第3条]
《十进制条例》
1.《十进制条例》(第214章) 第3(1) 及 (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 第4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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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第3条]
《储备商品条例》及其附属法例
《储备商品条例》
1. 《储备商品条例》(第296章) 第2(1) 条现予修订--
(a) 在 "总监" 的定义中,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b) 在 "获授权人员" 的定义中,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2. 第3(1) 条现予修订--
(a) 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b) 在 (n) 段中--
(i)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ii) 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3. 第4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4. 第5条现予修订--
(a) 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5. 第10(2)(b) 及 (4)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6. 第13条现予修订--
(a) 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储备商品 (进出口及储备存货管制) 规例》
7.《储备商品 (进出口及储备存货管制) 规例》(第296章,附属法例)第7A(b)条现予修订
,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8. 第9(2)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9. 第21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储备商品 (批发售卖的管制) 规例》
10.《储备商品(批发售卖的管制)规例》(第296章,附属法例)第12条现予修订,废除
两度出现的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11. 第16(4)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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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第3条]
《香港工业总会条例》
1.《香港工业总会条例》(第321章) 第6(e) 及 (ea) 条现予修订,废除 "国家" 而代以
"地方"。
2. 第34(1)(c)、(4)、(5) 及 (6)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 第35(3)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4.第56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或香
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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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8 [第3条]
《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
1. 《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第324章) 第2条现予修订--
(a) 在 "总监" 的定义中,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b) 在 "目的国" 的定义中--
(i) 在两度出现的 "国" 之后加入 "家或地区";
(ii) 废除 "(country of destination)" 而代以 "(country or territory of destination)";
(c) 在 "获授权人员" 的定义中,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2. 第3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废除 "国家" 而代以 "地方";
(b) 在第 (2)(d) 款中--
(i) 在第 (ii) 节中,在 "国家" 之后加入 "或地区";
(ii) 在第 (iii) 节中,在 "国" 之后加入 "家或地区"。
3. 第12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4. 第13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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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 [第3条]
《商品说明条例》及其附属法例
《商品说明条例》
1. 《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的详题现予修订,废除"禁止未经许可而使用象征获女
皇陛下或总督嘉奖的图样或徽号;"。
2. 第2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
(i) 在 "总监" 的定义中,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ii) 在 "商标" 的定义中--
(A) 废除 (b) 段;
(B) 在 (c)(i) 及 (iii) 段中,在所有 "国家" 之后加入 "或中国 (香港除外)";
(b) 在第 (2)(b) 款中,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3. 第4(1)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4.第5(1)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
会议"。
5. 第10条现予废除。
6. 第13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7. 第14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8. 第16(1)(b) 及 (3)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9. 第16C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10. 第16D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11. 第18(1) 条现予修订,废除 "、10"。
12. 第23(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13. 第24(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14. 第29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官方" 而代以 "政府"。
15. 第30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2) 及 (3) 款中,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b) 在第 (4)(a) 款中,废除 "官方" 而代以 "政府";
(c) 在第 (5) 款中,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16. 第30B(2) 及 (3)(d)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17. 第30C(1)、(4)、(5)、(6) 及 (7)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18. 第30D(1)、(2)、(3)、(4)、(5)、(6)、(7) 及 (9)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
以 "关长"。
19. 第30E(1) 及 (6)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20. 第30F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21. 第30G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22. 第30H(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23. 第30I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24.第33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长官会同行
政会议"。
《商品说明 (标记) (黃金及黃金合金) 令》
25. 《商品说明 (标记) (黃金及黃金合金) 令》(第362章,附属法例)附表2现予修订,
在第1项中,废除 "地区" 而代以 "地方"。
《商品说明 (白金的定义) 规例》
26.《商品说明(白金的定义)规例》(第362章,附属法例) 附表2现予修订,在第1项中,
废除 "地区" 而代以 "地方"。
《商品说明 (标记) (白金) 令》
27.《商品说明(标记)(白金)令》(第362章,附属法例)附表2现予修订,在第1项中,废
除 "地区" 而代以 "地方"。
《商标 (边境措施) 规则》
28.《商标 (边境措施)规则》(第362章,附属法例) 第6(5)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
代以 "关长"。
29. 第7(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30. 第8(2)(a)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31. 第10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32. 第13(1)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33. 第14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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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 [第3条]
《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
1. 《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第424章) 第2条现予修订--
(a) 在 "总监" 的定义中,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b) 在 "获授权人员" 的定义中,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2. 第9(3)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3. 第10(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4. 第11(1)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5. 第12(1)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6. 第13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7. 第14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8. 第16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b) 在第 (3) 款中,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9. 第17(2) 及 (3)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10. 第18(2)、(3) 及 (4)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11. 第19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12. 第21(1)(b) 及 (3)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13. 第22(1) 及 (2)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14. 第24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15. 第28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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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 [第3条]
《香港工业科技中心公司条例》
1.《香港工业科技中心公司条例》(第431章) 第12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 第13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 第20(5) 条现予修订,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4. 第21(3)(b)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5. 第22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官方" 而代以 " "国家" "。
6. 附表现予修订--
(a) 在第1条中--
(i) 在第 (1)(a) 款中,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ii) 在第 (2)(b) 款中,废除 "总督可随时" 而代以 "行政长官可酌情决定";
(iii) 在第 (3)(a) 款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iv) 在第 (4) 款中,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v) 在第 (6) 款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2(1)、(2) 及 (3) 条中,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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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2 [第3条]
《消费品安全条例》
1. 《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 第2条现予修订--
(a) 在 "总监" 的定义中,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b) 在 "获授权人员" 的定义中,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2. 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3. 第8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4. 第9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5. 第10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6. 第12(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7. 第13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8. 第15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b) 在第 (3) 款中,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9. 第16(3) 及 (4)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10. 第17(2)、(3) 及 (4)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11. 第18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12. 第20(1)(b) 及 (3)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13. 第21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14. 第22(4)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15. 第31(2)、(3)、(4) 及 (5)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16. 第33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附表13 [第3条]
《服务提供 (隐含条款) 条例》
1. 《服务提供 (隐含条款) 条例》(第457章) 第2条现予修订,在 "业务" 的定义中,在 (c)
段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 第3(3)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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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4 [第3条]
《不合情理合约条例》
1.《不合情理合约条例》(第458章) 第2(1) 条现予修订,在 "业务" 的定义中,在(c)段
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 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其他国家" 而代以 "香港以外的某个司法管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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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5 [第3条]
《大规模毀灭武器 (提供服务的管制) 条例》
1. 《大规模毀灭武器 (提供服务的管制) 条例》(第526章) 第2(1) 条现予修订--
(a) 在 "总监" 的定义中,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b) 在 "获授权人员" 的定义中,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2. 第3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3. 第6(2)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4. 第7(4)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5. 第12(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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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6 [第3条]
《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条例》
1. 《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条例》(第1116章) 第4(1)(c)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第5(1)(c)、(1B)、(1C)、(1D) 及 (2)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行政长官"。
3. 第5A(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4. 第6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5. 第9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及 (2) 款中,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 (3) 款中--
(i) 在 (a) 段中,废除 "总督决定" 而代以 "行政长官酌情决定";
(ii) 在 (b) 段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c) 在第 (4)、(5) 及 (6) 款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6. 第16(1) 及 (4)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7. 第19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 (2) 款中──
(i)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ii) 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8. 第22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
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草案第3条,附表1至16)。
2. 被修改的条例及相关的附表编号如下--
《十进制条例》(第214章) 附表5
《大规模毀灭武器 (提供服务的管制) 条例》(第526章) 附表15
《不合情理合约条例》(第458章) 附表14
《服务提供 (隐含条款) 条例》(第457章) 附表13
《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第424章) 附表10
《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第324章) 附表8
《度量衡条例》(第68章) 附表2
《香港工业科技中心公司条例》(第431章) 附表11
《香港工业总会条例》(第321章) 附表7
《香港工业村公司条例》(第209章) 附表4
《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条例》(第1116章) 附表16
《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 附表12
《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 附表9
《货币兌換商条例》(第34章) 附表1
《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71章) 附表3
《储备商品条例》(第296章) 附表6
3.本条例草案亦规定有关的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别行政
区成立之日起生效 (草案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