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号)条例草案
废除若干并不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的条例。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 (第3号) 条例》。
2. 废除
附表指明的条例现予废除。
附表 [第2条]
1. 《外地司法管辖权 (开支) 条例》(第223章)。
2. 《偷运货品进入中国 (管制) 条例》(第242章)。
3. 《Smuggling into China (Control) Specification》(第242章,附属法例)。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废除并不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的
《外地司法管辖权 (开支) 条例》(第223章)、《偷运货品进入中国 (管制)条例》(第
242章) 及《Smuggling into China (Control) Specification》(第242章,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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