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8号)条例草案



对若干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 (第18号) 条例》。

2. 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当作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2)第 (1) 款受《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 第II部列出的香港人权法案中的
第十二条规限。

3. 对条例的修订

各附表所指明的条例,按该等附表所示的方式修订。

附表1 [第3条]

《电视条例》及其附属法例

《电视条例》

1.《电视条例》(第52章) 第2(1) 条现予修订,在 "履约保证" 的定义中,废除 "总
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2. 第8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

(i) 废除首次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ii)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b) 在第 (2) 款中--

(i) 在 (a) 段中--

(A) 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B) 废除 "受总督" 而代以 "受行政长官";

(ii)在 (b)(iii) 段中,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c)在第 (3) 及 (4) 款中,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3.第8B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4.第9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5.第10(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6.第11A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7.第13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
议"。

8.第13A(4)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9.第14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10.第16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
政会议"。

11.第17(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12.第17B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E) 款中,废除 "香港政府" 而代以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b)在第 (1F) 款中,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13.第17Q(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14.第20(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15.第20B(1)、(2) 及 (3)(b)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
会同行政会议"。

16.第20C(2)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
会议"。

17.第30(c)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18. 第32A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b) 在第 (2) 款中,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19.第32C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20. 第33(4)、(5) 及 (10)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该法院" 而代以 "该法庭"。

21.第38(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22.第39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
会议"。

23. 第41(1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4.第44(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电视 (广告宣传) 规例》

25.《电视 (广告宣传) 规例》(第52章,附属法例) 第4(4)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
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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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第3条]

《电话条例》

1.《电话条例》(第269章) 第3(7) 条现予修订,在 "电话号码计划" 的定义中,废
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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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第3条]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及其附属法例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

1.《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 第31(b) 条现予修订,废除 "大法官"
而代以 "法官"。

2.第46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规则》

3.《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规则》(第390章,附属法例) 第4(2)、5(2) 及6(2) 条以及
附表表格1、3及5现予修订,废除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而代以 "Department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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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第3条]

《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

1.《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第391章) 第4(1)、(2)、(3)、(4)、(5) 及 (6) 条现予修订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 第5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第9(1)(a)(i)、(ii) 及 (iii)、(aa)、(c) 及 (d)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
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4.第9D(1)、(3) 及 (4)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
同行政会议"。

5. 第15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 (2) 款中,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6.第21(1) 及 (5)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
会议"。

7.第26(1) 及 (3)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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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第3条]

《电影检查条例》

1.《电影检查条例》(第392章) 第4(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
官"。

2. 第16(2)(c) 及 (5)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第29(1A) 及 (3)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
政会议"。

附表6 [第3条]

《外层空间条例》

1. 《外层空间条例》(第523章) 的详题现予修订--

(a)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废除 "联合王国" 而代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

2. 第4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2)(b) 款中--

(i)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ii) 废除两度出现的 "联合王国" 而代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

(b) 在第 (3) 款中--

(i) 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ii) 废除 "联合王国" 而代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

3. 第5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 (2) 款中--

(i) 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ii) 在 (b) 及 (c) 段中,废除 "联合王国" 而代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

(c) 在第 (3) 款中,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4. 第6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 (2) 款中--

(i) 在 (a)、(b)、(c) 及 (d) 段中,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ii) 在 (e)(iii) 及 (iv) 段中,废除 "联合王国" 而代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

(iii) 在 (g) 段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5. 第7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 (2) 款中--

(i) 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ii) 在 (b) 段中,废除两度出现的 "联合王国" 而代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

6. 第8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

(i)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ii) 废除 "国务大臣"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

(b) 在第 (2) 款中--

(i) 废除 "国务大臣"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

(ii) 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iii) 在 (b) 段中,废除两度出现的 "联合王国" 而代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

7. 第9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 (2) 款中--

(i)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ii) 废除 "联合王国" 而代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

8. 第10(1) 条现予修订--

(a) 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 (a) 段中,废除 "联合王国" 而代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

9. 第11(1) 条现予修订--

(a)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废除 "联合王国" 而代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

10. 第12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废除两度出现的 "联合王国政府"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

(b) 在第 (2)(b) 款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11. 第13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
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草案第3条,附表1至
6)。

2. 被修改的条例及相关的附表编号如下--

《外层空间条例》(第523章) 附表6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 附表3

《电视条例》(第52章) 附表1

《电话条例》(第269章) 附表2

《电影检查条例》(第392章) 附表5

《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第391章) 附表4

3.本条例草案亦规定有关的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别
行政区成立之日起生效 (草案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