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1号)条例草案
对若干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
别行政区的地位。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 (第21号) 条例》。
2. 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当作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2) 第 (1) 款受《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
第II部列出的香港人权法案中的第十二条规限。
3. 对条例的修订
各附表所指明的条例,按该等附表所示的方式修订。
附表1 [第3条]
《渡轮服务条例》
1.《渡轮服务条例》(第104章) 第2(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2. 第3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 第6(1)、(3) 及 (4)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4. 第7(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5. 第8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6. 第9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7. 第10(1)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8. 第11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9. 第13(1)、(2)、(5)、(6)、(7) 及 (8)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10.第16(3) 及 (4)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
议"。
11. 第19(1)、(4) 及 (5)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长官会同行
政会议"。
12. 第22(3)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13. 第23(1) 及 (4)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长官
会同行政会议"。
14.第24(1)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15.第25(1)、(3) 及 (4)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长官会
同行政会议"。
16. 第26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2) 款中--
(i) 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ii) 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b) 在第 (3) 款中,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17. 第28(7)(b)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长官会
同行政会议"。
18. 第36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19.第37(1) 及 (5)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
会议"。
20. 第41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21. 第44(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22. 第45(2) 条现予修订,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附表2 [第3条]
《电车条例》及其附属法例
《电车条例》
1. 《电车条例》(第107章) 第2条现予修订--
(a) 在 "法院" 的定义中,废除 "高等法院" 而代以 "原讼法庭";
(b) 废除 "政府" 的定义。
2. 第3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2) 及 (3) 款中,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b) 在第 (4) 款中--
(i) 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ii) 在 (c) 段中,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3.第4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
会议"。
4. 第5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5.第6(4)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长官会同行
政会议"。
6.第15(1)、(4)、(5)及(6)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长官
会同行政会议"。
7. 第16(1)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8. 第17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9. 第19(c)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10. 第20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11. 第21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12. 第23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13. 第25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
行政会议"。
14. 第26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15. 第28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16.第29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
会议"。
17.第30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
会议"。
18. 第31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19. 第33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0. 第38(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21. 第39(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22. 第41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23. 第42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24. 第43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25. 第44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26. 第45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27. 第51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长官会同
行政会议"。
28. 第60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9. 第63(1) 条现予修订,废除 "地方法院" 而代以 "区域法院"。
30. 第70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
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电车使用电力规则》
31. 《电车使用电力规则》(第107章,附属法例) 第14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32. 第20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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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第3条]
《公共巴士服务条例》及其附属法例
《公共巴士服务条例》
1.《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 第3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 第5条现予修订--
(a)在第(1)款中,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b) 在第 (3) 款中--
(i) 在 (a) 段中,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ii) 在 (b) 段中,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iii) 在 (c) 段中,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c) 在第 (4) 及 (5) 款中,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d) 在第 (9) 款中--
(i) 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ii) 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3.第6(2)、(2A) 及(3)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长官会同行
政会议"。
4. 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5. 第8(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6. 第9(1)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7. 第10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8. 第12B(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9.第13(1)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长官会同行
政会议"。
10.第14(1)、(2) 及 (5)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长官会
同行政会议"。
11. 第22(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12. 第23(1)、(3)(a) 及 (9)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长
官会同行政会议"。
13. 第24(1)、(2) 及 (3)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
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14. 第25(3)(a)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15. 第31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16. 第33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17.第34(a)及(c)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18. 第35(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19. 第36(2) 条现予修订,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20. 第37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立法局决议
21. 于1996年6月5日提出和通过的立法局决议 (1996年第249号法律公告) 现予修订--
(a) 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其后" 而代以 "其后任何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5(1)条";
(b) 废除 "不受《公共巴士服务条例》" 而代以 "不受该条例"。
立法局决议
22. 于1997年2月26日提出和通过的立法局决议 (1997年第70号法律公告) 现予修订--
(a) 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其后所作的命令" 而代以"其后任何根据《公共巴
士服务条例》第5(1) 条所作的命令中";
(b) 废除 "不受《公共巴士服务条例》" 而代以 "不受该条例"。
立法局决议
23. 于1997年2月26日提出和通过的立法局决议 (1997年第71号法律公告) 现予修订--
(a)废除"总督会同行政局其后所作的命令"而代以"其后任何根据《公共巴士服
务条例》第5(1) 条所作的命令中";
(b) 废除 "不受《公共巴士服务条例》" 而代以 "不受该条例"。
立法局决议
24. 于1997年2月26日提出和通过的立法局决议 (1997年第72号法律公告) 现予修订--
(a) 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其后所作的命令" 而代以"其后任何根据《公共巴
士服务条例》第5(1) 条所作的命令中";
(b) 废除 "不受《公共巴士服务条例》" 而代以 "不受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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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第3条]
《山顶缆车条例》及其附属法例
《山顶缆车条例》
1.《山顶缆车条例》(第265章) 第2A(6)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2. 第8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3. 第9(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4.第10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总督会同行政局"而代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
会议"。
5. 第11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6. 第15(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7. 第15A(1) 条现予修订,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8. 第16(1) 及 (3)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
会同行政会议"。
9.第17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长官会
同行政会议"。
10. 第19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11. 第36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阶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中央
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山顶缆车 (安全) 规例》
12. 《山顶缆车 (安全) 规例》(第265章,附属法例) 第3(3)(a)(i) 条现予修订,废除
",或英国机械工程师学会正式会员、英国轮机工程师学会正式会员、英国电机工
程师学会正式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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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第3条]
《地下铁路公司条例》
1. 《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 第3(2)(b)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 第4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a) 及 (c) 及 (3) 款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 (4) 款中,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c) 在第 (5) 款中--
(i) 废除 "随总督意愿而定" 而代以 "由行政长官酌情决定";
(ii) 在 (a) 段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d) 在第 (6) 款中,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 第7(1) 及 (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4. 第10(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5. 第12(1) 条现予修订,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6. 第16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3) 款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 (4) 款中,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7. 第19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8. 第20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9. 第23A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 (2) 款中,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10. 第24(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11. 第25(2) 条现予修订,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附表6 [第3条]
《九广铁路公司条例》及其附属法例
《九广铁路公司条例》
1. 《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第372章) 第2(2) 及 (3)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2. 第3(2)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 第4(1)(e)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4. 第6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b) 在第 (2) 款中,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5. 第15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 (2) 款中,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6. 第20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7. 第25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 (2) 款中--
(i)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ii) 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8. 第26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9. 第31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b) 款中,在 "中国" 之后加入 "的其他部分的";
(b) 在第 (2) 款中,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10. 第34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
行政会议"。
11. 附表1现予修订--
(a) 在第3段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5(2) 段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c) 在第8段中,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12. 附表2现予修订--
(a) 在第II部第15(a)(ii) 段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III部第22段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13. 附表3现予修订--
(a) 在第1(2) 段中,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b) 在第2段中,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14. 附表5第III部现予修订--
(a) 在第16段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17段中,废除"总督"而代以"行政长官"。
《九广铁路公司附例》
15. 《九广铁路公司附例》(第372章,附属法例) 第90(c) 条现予修订,在 "共和国"
之后加入 "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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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第3条]
《铁路条例》
1. 《铁路条例》(第519章) 第10(4)(b) 及 (5)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
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2. 第11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2) 款中--
(i) 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ii) 在 (c) 段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 (3) 及 (4) 款中,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
议"。
3. 第12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4. 第13(1)、(2) 及 (4)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长官会
同行政会议"。
5. 第14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6. 第16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7. 第18(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8. 第19(2)(d)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9. 第20(1)、(3) 及 (4)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10. 第21(2)(d)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11. 第27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4) 款中,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
同行政会议";
(b) 在第 (8) 款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c) 在第 (9) 款中,废除所有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d) 在第 (10) 款中--
(i) 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ii)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12. 第28(1) 及 (2)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13. 第32(3)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14. 第45(2)(a)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
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草案第3条,附表1至7)。
2. 被修改的条例及相关的附表编号如下--
《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第372章) 附表6
《山顶缆车条例》(第265章) 附表4
《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 附表3
《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 附表5
《渡轮服务条例》(第104章) 附表1
《电车条例》(第107章) 附表2
《铁路条例》(第519章) 附表7
3.本条例草案亦规定有关的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别行政
区成立之日起生效 (草案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