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



对若干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 (第8号) 条例》。

2. 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当作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2) 第 (1) 款受《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 第II部列出的香港人权法案中的第十
二条规限。

3. 对条例的修订

各附表所指明的条例,按该等附表所示的方式修订。

附表1 [第3条]

《新界土地契约 (续期) 条例》

1. 《新界土地契约 (续期) 条例》(第150章) 第11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
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附表2 [第3条]

《新界土地 (豁免) 条例》

1. 《新界土地 (豁免) 条例》(第452章) 第3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
行政长官"。

2. 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 第8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4. 第9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5. 第12(c)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对若干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草案第3条,附表1至2)。

2. 被修改的条例及相关的附表编号如下——

《新界土地契约 (续期) 条例》(第150章) 附表1

《新界土地 (豁免) 条例》(第452章) 附表2

3. 本条例草案亦规定有关的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别行
政区成立之日起生效 (草案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