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



修订《电影检查条例》。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及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8年电影检查 (修订) 条例》。

(2) 本条例自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2. 对上映未获豁免或核准的影片的约制

《电影检查条例》(第392章) 第7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废除 "该影片未符合第 (2) 款指明的条件" 而代以 "就该影片而言
,第 (2) 款所指的条件均不获符合";

(b) 在第 (2) 款中,在 (a) 段之前加入——

"(aa) 该影片是不受第8条规限的定画影片;"。

3. 影片上映前送呈监督

第8(2) 条现予修订——

(a) 在 (a) 段中,废除 "第29(1) 条所订明" 而代以 "监督所决定";

(b) 废除 (b) 段而代以——

"(b) 须依照订明的方式及在订明的地方,连同监督所决定的表格、资料及详情一并
送呈。"。

4. 加入条文

现加入——

"8A. 第8条对定画影片的适用

(1) 尽管有第8条的规定,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某定画影片如符合第 (2) 款所指明的
条件,即豁免受第8条规限。

(2) 第 (1) 款所提述的条件,是该定画影片为或拟为不属商业目的之目的而上映,而
且该定画影片是由或拟由文化、教育、宗教或专业组织或任何该等组织的成员上映
,并属文化、教育、教学、宣传或宗教性质的定画影片。

(3)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监督可藉用面交或挂号邮递方式送达任何凭藉第 (2) 款
上映或拟凭藉该款上映该款所述种类的定画影片的人的书面通知,规定该人在自送
达当日起计的 5 个工作天之內,或在任何个别个案中监督所准许的较长期间內,向
监督送呈有关该定画影片。

(4) 凡有通知根据第 (3) 款就某定画影片送达,则该定画影片不论是否已上映,均当
作受第8条规限。"。

5. 监督对影片的豁免

第9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废除 "说明,则可在不迟于该影片获接纳后7个工作天" 而代以
"种类";

(b) 废除第 (3) 款而代以——

"(3) 凡影片根据本条获得豁免,监督须在订明期间內向根据第8条送呈该影片的人
发出豁免证明书,所发证明书须——

(a) 依照监督所决定的格式;及

(b) 批署规限该项豁免的条件。";

(c) 废除第 (5) 款而代以——

"(5) 凡影片根据本条获得处理,根据第8条送呈该影片的人须为此缴付订明费用。"。

6. 监督及检查员对不获豁免影片采取的行动

第10(5) 条现予修订,废除在 "检查员须在" 之后的所有字句和标点符号而代以 "订
明期间內,根据第 (4) 款作出决定。"。

7. 核准证明书、拒绝核准通知书及有关删剪的通知书

第13(1)(a) 及 (4)(b)(iii)(A) 条现予修订,废除 "订明" 而代以 "监督所决定"。

8. 包装物的送呈及有关条件

第15B条现予修订——

(a) 废除第 (3) 款而代以——

"(3) 根据第 (1) 款送呈的任何包装物,须依照订明的方式及在订明的地方,连同订
明的适当费用以及监督所决定的表格、资料及详情一并送呈。";

(b) 在第 (4)(a) 款中,废除 "在送呈后的4个工作天內,";

(c) 废除第 (4)(b) 款而代以——

"(b) 须在订明期间內,就该包装物发出证明书,而该证明书——

(i) 须依照监督所决定的格式;

(ii) 须证明该包装物已送呈监督;及

(iii) 在已有规定根据 (a) 段作出的情况下,须批署该项规定。"。

9. 送呈宣传资料申请核准

第15K(4) 及 (5) 条现予废除,代以——

"(4) 为施行本条,宣传资料须依照订明的方式及在订明的地方,连同订明的适当费
用以及监督所决定的表格、资料及详情一并送呈。

(5) 任何宣传资料如已根据本条送呈,监督可在订明期间內——

(a) 核准该宣传资料;或

(b) 拒绝核准该宣传资料,

如监督核准该宣传资料,他须发出证明书,而该证明书须——

(i) 依照监督所决定的格式;及

(ii) 证明该宣传资料已获核准。"。

10. 因影片上映而感到愤懑的人可要求审核监督或检查员的决定

第19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ii) 及 (2) 款中,废除 "政务司司长" 而代以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b) 在第 (2) 款中,废除 "将所提要求递交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从而";

(c) 加入——

"(2A)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只有在信纳提出审核某决定的要求是琐屑无聊或无理
取闹的情况下,才可拒绝根据第 (2) 款将决定转交委员会处理。

(2B) 凡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根据第 (2A) 款拒绝根据第 (2) 款将某决定转交委员会
处理,他须将沒有向委员会转交该决定一事,以书面通知提出审核该决定的要求的
人,而通知书须载有一项充分地说明他为何信纳该要求是琐屑无聊或无理取闹的陈
述。";

(d) 在第 (3) 款中,废除 "根据第 (1) 款提出的要求按第 (2) 款递交资讯科技及广播局
局长" 而代以 "有要求根据第 (1) 款提出";

(e) 在第 (4) 款中,废除 "根据第 (1) 款提出的要求已根据第 (2) 款递交资讯科技及广
播局局长" 而代以 "有要求根据第 (1) 款提出";

(f) (i) 在第 (5) 及 (6) 款中,废除 "根据第 (1) 款提出而已根据第 (2) 款递交资讯科技
及广播局局长的要求" 而代以 "要求根据第 (1) 款提出";

(ii) 在第 (7) 款中,废除 "对于根据第 (1) 款提出而已根据第 (2) 款递交资讯科技及广
播局局长的要求,如未能完成审核该" 而代以 "如未能完成审核根据第 (1) 款提出的";

(iii) 在第 (9) 及 (10) 款中,废除 "而该要求已根据第 (2) 款递交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
长,"。

11. 监督可补发证明书

第25(1) 条现予修订,废除 "订明" 而代以 "监督所决定"。

12. 规例

第29(1) 条现予修订——

(a) 废除 (c)、(e)、(h)、(hb)、(hc)、(j) 及 (k) 段;

(b) 在 (i) 段中,废除 "或18" 而代以 "、18或19";

(c) 加入——

"(p) 根据本条例而订明的期间。"。

13. 加入条文

现加入——

"29B. 监督制订表格的权力

(1) 监督可制订须由他为施行本条例而决定的表格,或施行本条例所需的表格。

(2) 如根据本条例某项明文规定,某表格须符合该项规定,则第 (1) 款所指的监督
的权力须受该项规定规限。

(3) 监督可在表格中,包括一项须由填写该表格的人作出的、确认载于该表格內的
详情尽该人所知属正确的法定声明。"。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修订《电影检查条例》(第 392 章),以简化对定画影片的现有检查规定
,精简本条例的实施运作,改善现有向电影行业提供服务的质素,简化表格的决定
及制订,并简化现时根据本条例针对电影检查监督或检查员就电影检查事宜所作出
的决定提出上诉的程序。

2. 详细说明——

(a) 定画影片 ( 即录有非活动视觉影像的幻灯片,包括影片中的单格画面 ) 如为或拟
为不属商业目的之目的而上映,而且是由或拟由文化、教育、宗教或专业组织或任
何该等组织的成员上映,并属文化、教育、教学、宣传或宗教性质的定画影片,则
豁免受本条例的检查规定规限。但本条例

草案订有条文,监督在有需要时可规定上映者将任何该等定画影片送呈监督审查,
以防止豁免遭滥用 (草案第2及4条);

(b) 监督获赋权决定和制订为施行本条例所需的表格 (草案第3、5、7、8、9、11、
12及13条);

(c) 对监督或检查员所作的决定加以审核的要求,可通过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向
审核委员会提出,以简化上诉程序 (草案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