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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9号)条例草案
对若干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 (第9号) 条例》。
2. 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当作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2) 第 (1) 款受《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 第II部列出的香港人权法案中的 第十二条规限。
3. 对条例的修订
各附表所指明的条例,按该等附表所示的方式修订。
附表1 [第3条]
《汇票条例》
1. 《汇票条例》(第19章) 第4(1)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 第72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 第89(4) 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附表2 [第3条]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条例》
1.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条例》(第70章) 第18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
、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
《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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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第3条]
《借款 (亚洲开发银行) 条例》
1. 《借款 (亚洲开发银行) 条例》(第271章) 第3(3) 条现予修订,废除 "立法局" 而代
以 "立法会"。
2. 第6(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 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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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第3条]
《恒隆银行 (接收) 条例》
1. 《恒隆银行 (接收) 条例》(第345章) 第9(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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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第3条]
《渣打 (亚洲) 有限公司条例》
1. 《渣打 (亚洲) 有限公司条例》(第1136章) 第15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
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
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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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第3条]
《英国劳合银行 (合并) 条例》
1. 《英国劳合银行 (合并) 条例》(第1137章) 第15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
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
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附表7 [第3条]
《苏格兰皇家银行条例》
1. 《苏格兰皇家银行条例》(第1138章) 第21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
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
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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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8 [第3条]
《德意志银行 (合并) 条例》
1. 《德意志银行(合并)条例》(第1142章) 第15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
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
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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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 [第3条]
《美国国际商业银行 (香港业务转让) 条例》
1. 《美国国际商业银行 (香港业务转让) 条例》(第1144章) 第14(a) 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
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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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 [第3条]
《第一太平银行有限公司条例》
1. 《第一太平银行有限公司条例》(第1146章) 第16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及其
继承人的权力"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
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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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 [第3条]
《道亨银行有限公司条例》
1. 《道亨银行有限公司条例》(第1152章) 第17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及其继承
人的权力"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
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附表12 [第3条]
《中东财务国际有限公司 (业务移转) 条例》
1. 《中东财务国际有限公司 (业务移转) 条例》(第1154章) 第17(1) 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及其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
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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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3 [第3条]
《东京三菱银行条例》
1. 《东京三菱银行条例》(第1160章) 第18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
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
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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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4 [第3条]
《东京三菱银行 (附属公司合并) 条例》
1. 《东京三菱银行 (附属公司合并) 条例》(第1161章) 第20(1) 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
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对若干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草案第3条,附表1至14)。
2. 被修改的条例及相关的附表编号如下——
《中东财务国际有限公司 (业务移转) 条例》(第1154章) 附表12
《东京三菱银行 (附属公司合并) 条例》(第1161章) 附表14
《东京三菱银行条例》(第1160章) 附表13
《美国国际商业银行 (香港业务转让) 条例》(第1144章) 附表9
《英国劳合银行 (合并) 条例》(第1137章) 附表6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条例》(第70章) 附表2
《恒隆银行 (接收) 条例》(第345章) 附表4
《借款 (亚洲开发银行) 条例》(第271章) 附表3
《第一太平银行有限公司条例》(第1146章) 附表10
《渣打 (亚洲) 有限公司条例》(第1136章) 附表5
《道亨银行有限公司条例》(第1152章) 附表11
《汇票条例》(第19章) 附表1
《德意志银行 (合并) 条例》(第1142章) 附表8
《苏格兰皇家银行条例》(第1138章) 附表7
3. 本条例草案亦规定有关的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别行
政区成立之日起生效 (草案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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