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



修订《道路交通条例》。

由立法会制定。

第I部

导言

1. 简称及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8年道路交通 (修订) 条例》。

(2) 第I及IV部自本条例在宪报刊登当日起实施。

(3) 第II及III部自1999年5月1日起实施。

第II部

与酒后驾驶有关的修订

2. 释义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第2条现予修订——

(a) 在 "订明限度" 的定义中,废除 "35"、"80" 及 "107" 而分别代以 "22"、"50" 及 "67";

(b) 加入——

""呼气测试中心"(breath test centre)指警务处处长根据第39C(20)条指定为呼气测试中
心的场所或车辆;"。

3. 检查呼气测试

第39B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2) 款中,废除首次出现的 "车辆" 而代以 "汽车";

(b) 在第 (4) 款中,在 "警署" 之前加入 "呼气测试中心、";

(c) 在第 (6) 款中,在 "样本" 之前加入 "呼气"。

4. 提供样本以作分析

第39C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

(i) 废除 "在无合理辩解下";

(ii) 在 "作检查呼气测试" 之后加入 "而有合理辩解";

(b) 在第 (2)(b) 款中,在 "警署" 之前加入 "呼气测试中心、";

(c) 在第 (4) 款中,废除 "在被告同意下" 之后的所有字句而代以 "由一名医生、注册护
士或登记护士从被告体內取得的证据,可藉出示核证该事实并看来是由该名医生、
注册护士或登记护士 (视属何情况而定) 签署的文件而提供。";

(d) 在第 (6) 款中——

(i) 在 "警署" 之前加入 "呼气测试中心、";

(ii) 废除 "呼吸" 而代以 "呼气";

(e) 在第 (7) 款中,在 "医院" 之前加入 "呼气测试中心、警署或";

(f) 在第 (8) 款中,在两度出现的 "警署" 之前加入 "呼气测试中心、";

(g) 在第 (10) 款中,在 "医生" 之后加入 "、注册护士或登记护士";

(h) 在第 (11) 款中,废除 "由医生";

(i) 加入——

"(20) 警务处处长可藉宪报公告指定某一场所或车辆为呼气测试中心。

(21) 就本条而言,"注册护士"(registered nurse)和 "登记护士"(enrolled nurse)具有《护士
注册条例》(第164章) 分别给予它们的涵义。"。

5. 呼气样本的选择

第39D(2) 条现予修订,废除 "50" 而代以 "37"。

第III部

与私家小巴有关的修订

6. 释义

第2条现予修订——

(a) 废除 "私家小巴" 的定义而代以——

" "私家小巴" (private light bus) 指——

(a) 学校私家小巴;或

(b) 作以下用途或拟作以下用途的小型巴士 (学校私家小巴除外)——

(i) 出租或取酬以外的用途;或

(ii) 只运载伤残人士以及协助该等人士的人 (不论是否为出租或取酬);";

(b) 加入——

" "学校私家小巴"(school private light bus)指主要用以或拟主要用以载人往返某教育机
构 (不论是否为出租或取酬) 的小型巴士,而所载的人为该教育机构的学生、陪同
或看管该等学生的人、该教育机构的教员或雇员;"。

7. 公共服务车辆的规例

第7(1)(l)条现予修订,废除 "私家巴士及公共小巴" 而代以 "公共小巴、私家巴士及学
校私家小巴"。

8. 拒发或取消牌照、以及对
的士施加条件的权力

第25(1)(vii) 条现予修订,在 "私家巴士、" 之后加入 "学校私家小巴、"。

9. 客运营业证

第27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废除 "私家巴士或公共小巴" 而代以 "公共小巴、私家巴士或学校
私家小巴";

(b) 在第 (3) 款中——

(i) 在 (b) 段中,废除 "或";

(ii) 在 (c) 段中,废除句号而代以 ";或";

(iii) 加入——

"(d) 学校私家小巴服务。"。

10. 车辆使用的限制

第52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3) 款中——

(i) 在第 (ii) 段中——

(A) 废除 "或私家小巴";

(B) 废除末处的 "或";

(ii) 加入——

"(iia) 该车辆获发私家小巴牌照,并——

(A) 用作学校私家小巴;或

(B) 只运载伤残人士以及协助该等人士的人;或";

(b) 在第 (4)(a) 款中,在 "私家巴士" 之后加入 "、学校私家小巴"。

11. 过渡性条文

在紧接本部的生效日期之前,如根据《道路交通 (车辆登记及领牌) 规例》(第374章
,附属法例) 第21条发出的牌照就某私家小巴而言是有效的,则本部并不就该私家
小巴而适用,直至——

(a) 该牌照届满为止;或

(b) (如该牌照是在2000年9月1日以后的某个日期届满) 2000年9月1日为止。

相关修订

《道路交通 (车辆构造及保养) 规例》

12. 学校私家小巴的标志

《道路交通 (车辆构造及保养) 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 第51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

(i) 废除 (a) 段之前的所有字句而代以——

"(1) 为出租或取酬而提供服务的学校私家小巴——";

(ii) 在 (d) 段中,废除 "所接送学生、教员或雇员" 而代以 "其运载乘客";

(b) 在第 (3) 款中,在 "私家小巴" 之前加入 "学校"。

《道路交通 (公共服务车辆) 规例》

13. 客运营业证的申请

《道路交通 (公共服务车辆) 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 第4(1) 条现予修订,废除 "
或公共小巴服务" 而代以 "、公共小巴服务或学校私家小巴服务"。

14. 收费

附表1现予修订——

(a) 在A部中,加入——

"3A. 学校私家小巴服务 每年$396";

(b) 在B部中,加入——

"3A. 学校私家小巴 每年每辆$160"。

第IV部

与管理协议涉及的酬金等有关的修订

15. 加入条文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现予修订,在第XII部中加入——

"115A. 管理协议涉及的酬金等

(1) 凡政府及任何人之间订有停车收费表管理协议或验车中心管理协议,而协议的条
款已获财政司司长为施行本条而批准,如根据该协议,该人有权保留根据该协议为
政府而筹集或收受的款项中的某些部分或某百分比作为酬金或补还款项,则就《公
共财政条例》(第2章) 第3(1) 条而言,该等部分或该百分比并不成为政府一般收入
的一部分。

(2) 第 (1) 款就《1998年道路交通 (修订) 条例》(1998年第 号) 第IV部生效日期之前
订立的停车收费表管理协议或验车中心管理协议而适用,一如该款就该生效日期当
日或其后订立的该等协议而适用,但本条不得解释为适用于第 (1) 款所指的财政司
司长批准的日期之前为政府而筹集或收受的款项。

(3) 在本条中——

"停车收费表管理协议" (parking meter management agreement) 指任何人与政府订立的
、授权该人按照署长所施加的条款及条件承担署长所指明关乎停车收费表的职能
的协议;

"验车中心管理协议" (vehicle examination centre management agreement) 指根据第88(3)
条订立以授权某人经营某地方为验车中心的协议。"。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为——

(a) 收紧驾驶人血液、尿液及呼气中所容许的酒精浓度的法定上限,并修改有关的取
得样本的程序;

(b) 将为学生提供运输服务的私家小巴纳入现有的客运营业证计划的管制之內;及

(c) 规定根据停车收费表管理协议或验车中心管理协议营办商有权保留根据协议为政
府而筹集或收受的款项中作为酬金或补还款项的某部分,并不成为政府一般收入的
一部分。

2. 草案第2条——

(a) 修订 "订明限度" 的定义,将在呼气、血液及尿液中构成订明限度的酒精比例降
低;

(b) 加入 "呼气测试中心" 的定义。

3. 草案第3条修订第39B条,以便检查呼气测试能在呼气测试中心进行。

4. 草案第4条修订第39C条——

(a) 使提供呼气或尿液样本的要求可在呼气测试中心提出 ((d) 及 (f) 段);

(b) 使提供血液样本的要求可在警署及呼气测试中心提出 ((e) 段);

(c) 使护士能抽取血液样本 ((g) 段);

(d) 使警务处处长能指定某一场所或车辆为呼气测试中心 ((i) 段)。

5. 草案第5条因收紧驾驶人呼气中所容许的酒精浓度的法定上限而作出相应修订。

6. 草案第6条修订 "私家小巴" 的定义,并加入 "学校私家小巴" 的定义。

7. 草案第7至10及12至14条修订现有适用于现时受客运营业证计划管制的车辆的条
文,使该等条文亦适用于学校私家小巴。

8. 草案第11条为过渡性条文,规定在紧接本条例第III部的生效日期之前领有有效车
辆牌照的私家小巴不受该部规限,直至牌照届满或2000年9月1日为止 (以较早者为准)。

9. 草案第15条加入新条文,规定凡停车收费表管理协议或验车中心管理协议的条款
已获财政司司长为施行该条文而批准,根据协议营办商有权保留根据协议为政府而
筹集或收受的款项中作为酬金或补还款项的某部分,就《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 第
3(1) 条而言,并不成为政府一般收入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