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0号)条例草案



对若干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由立法会制定。

1.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 (第30号) 条例》。

2.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当作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2)第 (1) 款受《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 第II部列出的香港人权法案中的
第十二条规限。

3.对条例的修订

各附表所指明的条例,按该等附表所示的方式修订。

附表1 [第3条]

《香港童军总会条例》

1.《香港童军总会条例》(第1005章) 第9(2) 及 (3)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第13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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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第3条]

《英语圣公会信托条例》

1.《英语圣公会信托条例》(第1014章) 的弁言现予修订--

(a) 在 (a) 段中,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b) 在 (d) 段中,在 "中国" 之后加入 "的任何其他部分";

(c) 在 (e) 段中,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3(2) 条现予修订--

(a) 废除所有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b) 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3.第4(4)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4.第6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在但书的 (a) 段中--

(i) 废除两度出现的 "官方" 而代以 "政府";

(ii)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 (2) 款中--

(i) 在但书的 (b) 段中--

(A) 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继承人或指派人" 而代以 "政府";

(B)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ii) 在但书的 (c) 段中--

(A)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或指派人" 而代以 "政府";

(B)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5.第11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6.第15条现予修订--

(a)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7.第18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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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第3条]

《香港女童军总会条例》

1.《香港女童军总会条例》(第1020章) 第7(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
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2.第13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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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第3条]

《保良局条例》

1.《保良局条例》(第1040章) 第7(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

2.第10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3.附表现予修订--

(a) 在第2(b) 段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8(2) 段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c) 在第18段中--

(i) 在第 (2)(d) 节中--

(A) 废除 "当然议员或";

(B) 废除 "行政局议员" 而代以 "行政会议成员";

(ii) 在第 (2)(e) 节中,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iii) 在第 (3)(a) 节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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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第3条]

《东华三院条例》

1.《东华三院条例》(第1051章) 第7(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
官"。

2.第10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3.附表现予修订--

(a) 在第2(1)(b) 及 (e) 及 (2) 段中,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8(2) 段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c) 在第19段中--

(i) 在第 (2)(b) 节中--

(A) 废除 "当然议员或";

(B) 废除 "行政局议员" 而代以 "行政会议成员";

(ii) 在第 (3)(a) 节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附表6 [第3条]

《基督教青年会条例》

1.《基督教青年会条例》(第1054章) 第3(1) 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
以 "Hong Kong"。

2.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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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第3条]

《中华基督教会湾仔堂法团条例》

1.《中华基督教会湾仔堂法团条例》(第1063章) 第2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6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2) 款中,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 (3) 款中--

(i) 废除 "或副布政司";

(ii)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第15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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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8 [第3条]

《五旬节圣洁会法团条例》

1.《五旬节圣洁会法团条例》(第1064章) 第2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
代以 "Hong Kong"。

2.第6(2) 条现予修订--

(a)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附表9 [第3条]

《蒲鲁贤慈善信托基金条例》

1.《蒲鲁贤慈善信托基金条例》(第1077章) 第5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2) 款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 (3) 款中--

(i) 废除 "总督委任" 而代以 "行政长官委任";

(ii) 废除 "总督随意" 而代以 "行政长官酌情"。

2.第7(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第10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2) 款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 (3) 款中--

(i)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ii) 废除两度出现的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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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 [第3条]

《基督教香港崇真会法团条例》

1.《基督教香港崇真会法团条例》(第1090章) 第2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6(1) 及 (2)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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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 [第3条]

《香港明爱法团条例》

1.《香港明爱法团条例》(第1092章) 第11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
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
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附表12 [第3条]

《中华基督教香港区会法团条例》

1.《中华基督教香港区会法团条例》(第1095章) 第3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5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4.第8(1)(b) 及 (c) 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5.第10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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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3 [第3条]

《乡议局条例》

1.《乡议局条例》(第1097章) 第3(3)(d)(i)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会
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2.第6(c) 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辖下香港或外地的任何法院" 而代以 "香港的任
何法院"。

3.第7(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4.第8(1) 及 (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5.第9(e)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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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4 [第3条]

《严规熙笃会院长法团条例》

1.《严规熙笃会院长法团条例》(第1107章) 第3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4(1) 条现予修订,在但书中--

(a) 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b) 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3.第6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4.第8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附表15 [第3条]

《香港青年协会法团条例》

1.《香港青年协会法团条例》(第1108章) 第3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
代以 "Hong Kong"。

2.第4(c)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第9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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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6 [第3条]

《李宝椿慈善信托基金条例》

1.《李宝椿慈善信托基金条例》(第1110章) 第5(1)(b) 及 (c)、(2)、(5)、(6) 及 (7)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第8(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第10条现予修订,在但书中,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4.第11(3) 条现予修订--

(a)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废除两度出现的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5.第14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6.附表现予修订,在第3(1) 段中,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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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7 [第3条]

《华人永远坟场条例》

1.《华人永远坟场条例》(第1112章) 的详题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3(2)(b)、(4) 及 (5)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第12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附表18 [第3条]

《香港海事训练队条例》

1.《香港海事训练队条例》(第1134章) 第15条现予修订--

(a)在第 (1) 款中,废除 "或根据《英廷敕书》在英格兰成立为法团的Sea Cadet Corps
";

(b)在第 (2) 款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第17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3.附表现予修订,废除 "官方" 而代以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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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9 [第3条]

《香港巴哈伊总会法团条例》

1.《香港巴哈伊总会法团条例》(第1143章) 第11(1) 条现予修订,废除 "高等法
院" 而代以 "原讼法庭"。

2.第13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
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3.附表1现予修订,在第1段中,在 "有表决权成员" 的定义中,废除 "外国" 而代
以 "香港以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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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0 [第3条]

《宣道会 (香港不动产移转) 条例》

1.《宣道会 (香港不动产移转) 条例》(第1155章) 第9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
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
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附表21 [第3条]

《香港圣公会条例》

1.《香港圣公会条例》(第1157章) 第17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
承人或其他继任人" 而代以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
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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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2 [第3条]

《香港圣公会管业委员会条例》

1.《香港圣公会管业委员会条例》(第1158章)第16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
、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任人" 而代以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
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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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3 [第3条]

《香港圣公会基金条例》

1.《香港圣公会基金条例》(第1159章)第16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阶下、其世
袭继承人或其他继任人" 而代以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
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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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4 [第3条]

《香港及东南亚正教会条例》

1.《香港及东南亚正教会条例》(第1163章) 第13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
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任人" 而代以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
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对若干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
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草案第3条,附表1至24)。

2.被修改的条例及相关的附表编号如下--

《中华基督教香港区会法团条例》(第1095章) 附表12

《中华基督教会湾仔堂法团条例》(第1063章) 附表7

《五旬节圣洁会法团条例》(第1064章) 附表8

《李宝椿慈善信托基金条例》(第1110章) 附表16

《东华三院条例》(第1051章) 附表5

《保良局条例》(第1040章) 附表4

《宣道会 (香港不动产移转) 条例》(第1155章) 附表20

《英语圣公会信托条例》(第1014章) 附表2

《香港女童军总会条例》(第1020章) 附表3

《香港及东南亚正教会条例》(第1163章) 附表24

《香港巴哈伊总会法团条例》(第1143章) 附表19

《香港明爱法团条例》(第1092章) 附表11

《香港青年协会法团条例》(第1108章) 附表15

《香港海事训练队条例》(第1134章) 附表18

《香港童军总会条例》(第1005章) 附表1

《香港圣公会基金条例》(第1159章) 附表23

《香港圣公会条例》(第1157章) 附表21

《香港圣公会管业委员会条例》(第1158章) 附表22

《基督教青年会条例》(第1054章) 附表6

《基督教香港崇真会法团条例》(第1090章) 附表10

《华人永远坟场条例》(第1112章) 附表17

《乡议局条例》(第1097章) 附表13

《蒲鲁贤慈善信托基金条例》(第1077章) 附表9

《严规熙笃会院长法团条例》(第1107章) 附表14

3.本条例草案亦规定有关的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别
行政区成立之日起生效 (草案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