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盜窃罪(修订)条例草案



修订《盜窃罪条例》。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8年盜窃罪 (修订) 条例》。

2. 其他定义

《盜窃罪条例》(第210章) 第8(2) 条现予修订--

(a) 在 "获益" 及 "损失" 的定义中,在 "须解释" 之前加入 "除在第16A条外,";

(b) 在 "获益" 及 "损失" 的定义中,在 (b) 段中--

(i) 废除 "能会";

(ii) 废除 "放弃" 而代以 "失去"。

3. 加入条文

在第17条之前加入--

"16A. 欺诈罪

(1) 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骗 (不论所作欺骗是否唯一或主要诱因)并意图诈骗而诱使
另一人作出任何作为或有任何不作为,而导致--

(a) 该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获得利益;或

(b) 该进行诱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会蒙受不利,则
该进行诱使的人即属犯欺诈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4年。

(2) 为施行第 (1) 款,任何人如在进行欺骗时意图藉所进行的欺骗 (不论所进行的欺
骗是否唯一或主要诱因) 诱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为或有任何不作为,而因此会导致
该款(a)及(b)段所提述的两种后果或其中一种后果产生,则该人须被视为意图诈骗。

(3) 为施行本条--

"不利" (prejudice) 包括任何不利或损失,不论是--

(a) 暂时性的或永久性的;

(b) 经济上的或非经济上的;

(c) 所有权上的或非所有权上的;

"作为" (act) 与 "不作为" (omission) 分别包括一连串的作为与一连串的不作为;

"利益" (benefit) 包括任何利益或获益,不论是--

(a) 暂时性的或永久性的;

(b) 经济上的或非经济上的;

(c) 所有权上的或非所有权上的;

"欺骗" (deceit)指就事实或法律而以语言文字或行为作出的任何欺骗,包括与过去
、现在或将来有关的欺骗,以及就进行欺骗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意图或意见而作
出的欺骗,而在本定义中,行为指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欺骗则指蓄意或罔顾后果
地作出的欺骗;

"损失" (loss)包括未有取得可取得的东西而引致的损失,以及失去已有的东西而引
致的损失;

"获益" (gain) 包括藉保有已有的东西而获益,以及藉取得未有的东西而获益。

(4) 本条并不影响或修改普通法中的串谋诈骗罪。"。

4. 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

第17(4) 条现予修订,在 "欺骗手段" 的定义中,在 "文字" 之前加入 "语言"。

相应修订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

5. 逮捕权力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第204章) 第10(5) 条现予修订--

(a) 加入--

"(ba) 《盜窃罪条例》(第210章) 第16A条所订的欺诈罪;";

(b) 在 (f) 段中,在 "(b)、" 之后加入 "(ba)、";

(c) 在 (g) 段中,在 "(b)、" 之后加入 "(ba)、"。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6. 与 "有组织罪行" 及 "指明的罪行" 的

定义有关的罪行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 附表1现予修订,在第12段中,在 "第17条"
之前加入--

"第16A条 欺诈"。
《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

7. 本条例所适用的罪行

《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第461章) 第2(2)(a) 条现予修订,在 "第17条" 之前加 入--

"第16A条 (欺诈)"。

《商船 (海员) 条例》

8. 证书的伪造等

《商船 (海员) 条例》(第478章) 第128(3) 条现予修订,废除 "犯第 (1) 款所订罪行、
串谋犯该罪行或与人串谋进行与合格证书有关的欺诈" 而代以 "就合格证书犯第 (1)
款所订罪行或《盜窃罪条例》(第210章) 第16A条所订的欺诈罪,或串谋犯任何该
等罪行,或就合格证书串谋诈骗"。

《商船 (海员) (高级船员资格证明) 规例》

9. 罪行及罚则

《商船 (海员) (高级船员资格证明) 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 第17(3) 条现予修
订,废除 "就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被裁定犯了第(1)或(2)款所订罪行、串谋犯
了该罪行或" 而代以 "被裁定就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犯第 (1) 或 (2) 款所订罪
行或《盜窃罪条例》(第210章) 第16A条所订的欺诈罪,或串谋犯任何该等罪行,
或就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

《商船 (海员) (机房值班普通船员) 规例》

10. 欺诈行为和提供虛假资料

《商船 (海员) (机房值班普通船员) 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 第7(2) 条现予修订
,废除 "就第 (1) 款所提述的文件被裁定犯了该款所订的罪行、或串谋犯了该罪行
、或"而代以 "被裁定就第(1)款所提述的文件犯第(1) 款所订罪行或《盜窃罪条例》
(第210章) 第16A条所订的欺诈罪,或串谋犯任何该等罪行,或就第 (1) 款所提述的
文件"。

《商船 (海员) (导航值班普通船员) 规例》

11. 欺诈行为和提供虛假资料

《商船 (海员) (导航值班普通船员) 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 第7(2) 条现予修订
,废除 "就第 (1) 款所提述的文件被裁定犯了该款所订的罪行、或串谋犯了该罪行
、或" 而代以 "被裁定就第 (1) 款所提述的文件犯第 (1) 款所订罪行或《盜窃罪条例》
(第210章) 第16A条所订的欺诈罪,或串谋犯任何该等罪行,或就第 (1) 款所提述的
文件"。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盜窃罪条例》(第210章),从而就香港法律改革
委员会在该委员会的一份名为《订立一项实质的欺诈罪》的报告书中所作出的建
议而在香港法律下订立一项欺诈罪。

2. 草案第2(a) 条修订主体条例第8条,以便在主体条例中加入新的欺诈罪。

3.草案第3条在主体条例中加入新的第16A条。该项新条文订立欺诈罪,并在订定
其他定义的同时,对 "欺骗" 与 "意图诈骗" 以及 "利益" 与 "不利" 的主要罪行元素作
出界定。此外,该条亦订明订立所建议的欺诈罪不会影响或修改普通法中的串谋
诈骗罪。

4. 草案第2(b) 及4条对主体条例的中文版本作出杂项修订。

5. 草案第5至11条订立相应修订,方式是在适当的法例中加入对新的欺诈罪的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