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2号)条例草案
对若干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
别行政区的地位。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 (第32号) 条例》。
2. 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当作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2) 第 (1) 款受《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
第II部列出的香港人权法案中的第十二条规限。
3. 对条例的修订
各附表所指明的条例,按该等附表所示的方式修订。
附表1 [第3条]
《教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
《教育条例》
1. 《教育条例》(第279章) 的详题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 第6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 第7(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4. 第7A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5. 第9(2) 及 (3)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6. 第59(2) 及 (8)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7. 第65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8. 第66(2)(b)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
行政会议"。
9. 第75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10. 第79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11. 第84(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12. 第85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b) 在第 (2) 款中,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13. 第91(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教育规例》
14. 《教育规例》(第279章,附属法例) 第93(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15. 附表3现予修订--
(a) 在表格6的注3中--
(i) 废除 "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会议";
(ii) 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b) 在表格8的注3中--
(i) 废除 "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会议";
(ii) 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c) 在表格10的注4中--
(i) 废除 "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会议";
(ii) 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补助学校公积金规则》
16. 《补助学校公积金规则》(第279章,附属法例) 第11(1)(b)(ii)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17. 第12(5)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18. 第15(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19. 第16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
20. 《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第279章,附属法例) 第11(1)(b)(ii)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1. 第12(5)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2. 第16(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3. 第17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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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第3条]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 条例》
1.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 (规管) 条例》(第493章) 第26(2)、(5) 及 (7) 条现予修
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 第30(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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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第3条]
《共济会遮打奖学基金条例》及其附属法例
《共济会遮打奖学基金条例》
1. 《共济会遮打奖学基金条例》(第1007章) 第6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
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共济会遮打奖学基金附例》
2. 《共济会遮打奖学基金附例》(第1007章,附属法例) 第4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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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第3条]
《拔萃学校及孤儿院法团条例》
1. 《拔萃学校及孤儿院法团条例》(第1017章) 第2条现予修订--
(a) 废除 "this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b) 废除两度出现的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 第4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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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第3条]
《马理逊奖学基金条例》
1. 《马理逊奖学基金条例》(第1037章) 第14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储君或其继位人" 而代以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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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第3条]
《圣约瑟书院法团条例》
1. 《圣约瑟书院法团条例》(第1048章) 第2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 第3(a) 及 (c) 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 第5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4. 第6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5. 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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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第3条]
《圣士提反书院法团条例》
1. 《圣士提反书院法团条例》(第1049章) 第2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b) 在第 (2)(d) 款中,废除 "the Colony of"。
2. 第6(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3. 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附表8 [第3条]
《圣母兄弟会法团条例》
1. 《圣母兄弟会法团条例》(第1065章) 第2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 第6(2) 条现予修订--
(a)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 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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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 [第3条]
《葡侨教育及福利基金法团条例》
1. 《葡侨教育及福利基金法团条例》(第1071章) 第3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 第6(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3. 第14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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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 [第3条]
《教育奖学基金条例》
1. 《教育奖学基金条例》(第1085章) 第4(2)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 第5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2)(e) 及 (2A) 款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 (3) 款中--
(i) 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ii) 废除 "随意" 而代以 "酌情"。
3. 第6(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4. 第7(1)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5. 第9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及 (5) 款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 (6) 款中--
(i)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ii) 废除两度出现的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6. 第18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7. 第21条现予修订,废除 "香港"。
8. 第22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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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 [第3条]
《香港电车教育信托基金条例》
1.《香港电车教育信托基金条例》(第1091章) 第4(1) 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14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或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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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2 [第3条]
《民生书院法团条例》及其附属法例
《民生书院法团条例》
1.《民生书院法团条例》(第1094章) 第2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 第12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民生书院规则》
3. 《民生书院规则》(第1094章,附属法例) 第9(2) 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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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3 [第3条]
《教育署署长法团条例》
1.《教育署署长法团条例》(第1098章) 第5(1) 条现予修订,在但书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 第8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4) 款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 (6) 款中,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附表14 [第3条]
《协恩学校校董会法团条例》
1. 《协恩学校校董会法团条例》(第1099章) 第3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 第4条现予修订--
(a) 在 (b) 段的但书中--
(i) 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ii) 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b) 在 (d) 段中--
(i) 废除两度出现的 "英联邦其他" 而代以 "其他";
(ii) 废除 "英联邦的任何" 而代以 "其他的";
(iii) 废除 "tenements in the Colony" 而代以 "tenements in Hong Kong"。
3. 第9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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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5 [第3条]
《圣保罗书院校董会法团条例》
1. 《圣保罗书院校董会法团条例》(第1102章) 第3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 第4(1)(e) 条现予修订,废除 "英联邦" 而代以 "香港或其他地方"。
3. 第6(3)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会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4. 第8(2) 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5. 第9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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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6 [第3条]
《圣保罗男女中学校董会法团条例》
1. 《圣保罗男女中学校董会法团条例》(第1104章) 第3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 第4(d) 条现予修订--
(a) 废除两度出现的 "英联邦其他" 而代以 "其他";
(b) 废除 "英联邦的任何" 而代以 "其他的";
(c) 废除 "tenements in the Colony" 而代以 "tenements in Hong Kong"。
3. 第9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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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7 [第3条]
《英基学校协会条例》
1.《英基学校协会条例》(第1117章) 第3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 第4(2) 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 第10(2) 条现予修订,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4. 第12(1)(a) 条现予修订,废除 "英国"。
5. 第14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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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8 [第3条]
《圣士提反女子中学校董会法团条例》
1. 《圣士提反女子中学校董会法团条例》(第1121章) 第3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 第4(d) 条现予修订--
(a) 废除两度出现的 "英联邦其他" 而代以 "其他";
(b) 废除 "英联邦的任何" 而代以 "其他的";
(c) 废除 "tenements in the Colony" 而代以 "tenements in Hong Kong"。
3. 第11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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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9 [第3条]
《拔萃男书院校董会法团条例》
1. 《拔萃男书院校董会法团条例》(第1123章) 第3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 第4(d)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 第11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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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0 [第3条]
《拔萃女书院校董会法团条例》
1.《拔萃女书院校董会法团条例》(第1124章) 第3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
代以 "Hong Kong"。
2. 第4(d)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 第11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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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1 [第3条]
《拔萃小学校董会法团条例》
1.《拔萃小学校董会法团条例》(第1125章) 第3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 第4(d)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 第11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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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2 [第3条]
《香港学术评审局条例》
1. 《香港学术评审局条例》(第1150章) 第2(1) 条现予修订--
(a) 在 "主席" 的定义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 "统筹司" 的定义中--
(i)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ii) 废除 " "统筹司" " 而代以 " "局长" "。
2.第3(2)(a)、(3)(a)(ii)、(b)(ii) 及 (c)、(4)、(5) 及 (7)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 第4(a)(ii) 及 (iii) 及 (g)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4. 第5(e)、(g) 及 (l) 条现予修订,废除 "统筹司" 而代以 "局长"。
5. 第6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b) 款中,废除 "统筹司" 而代以 "局长";
(b) 在第 (2) 款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6. 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统筹司" 而代以 "局长"。
7. 第9(1)、(2) 及 (3) 条现予修订,废除 "统筹司" 而代以 "局长"。
8. 第10条现予修订,废除 "统筹司" 而代以 "局长"。
9. 第11(d) 条现予修订,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10. 第12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统筹司" 而代以 "局长"。
11. 第13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统筹司" 而代以 "局长"。
12. 第16(3) 条现予修订,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13. 第17条现予修订--
(a) 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废除 "统筹司" 而代以 "局长";
(c) 废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会"。
14. 第19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15. 第24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官方" 而代以 " "国家" "。
16. 第25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17. 附表2现予修订--
(a) 在第2(2) 及 (3) 段中,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在第3段中,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
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草案第3条,附表1至22)。
2. 被修改的条例及相关的附表编号如下--
《民生书院法团条例》(第1094章) 附表12
《共济会遮打奖学基金条例》(第1007章) 附表3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 条例》(第493章) 附表2
《协恩学校校董会法团条例》(第1099章) 附表14
《拔萃女书院校董会法团条例》(第1124章) 附表20
《拔萃小学校董会法团条例》(第1125章) 附表21
《拔萃男书院校董会法团条例》(第1123章) 附表19
《拔萃学校及孤儿院法团条例》(第1017章) 附表4
《英基学校协会条例》(第1117章) 附表17
《香港电车教育信托基金条例》(第1091章) 附表11
《香港学术评审局条例》(第1150章) 附表22
《马理逊奖学基金条例》(第1037章) 附表5
《教育条例》(第279章) 附表1
《教育署署长法团条例》(第1098章) 附表13
《教育奖学基金条例》(第1085章) 附表10
《圣士提反女子中学校董会法团条例》(第1121章) 附表18
《圣士提反书院法团条例》(第1049章) 附表7
《圣母兄弟会法团条例》(第1065章) 附表8
《圣约瑟书院法团条例》(第1048章) 附表6
《圣保罗男女中学校董会法团条例》(第1104章) 附表16
《圣保罗书院校董会法团条例》(第1102章) 附表15
《葡侨教育及福利基金法团条例》(第1071章) 附表9
3.本条例草案亦规定有关的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别行政
区成立之日起生效 (草案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