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
对若干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由立法会制定。
1.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 (第14号) 条例》。
2.生效日期
(1)本条例当作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2)第 (1) 款受《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 第II部列出的香港人权法案中的
第十二条规限。
3.对条例的修订
各附表所指明的条例,按该等附表所示的方式修订。
附表1 [第3条]
《巴色差会法团条例》
1.《巴色差会法团条例》(第1002章) 第2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6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
附表2 [第3条]
《中华基督教会公理堂条例》
1.《中华基督教会公理堂条例》(第1009章) 第10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
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
《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
附表3 [第3条]
《中华便以利会法团条例》
1.《中华便以利会法团条例》(第1011章) 第2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
代以 "Hong Kong"。
2.第6(1) 及 (2)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
附表4 [第3条]
《中华基督教青年会条例》
1.《中华基督教青年会条例》(第1013章) 第2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第3(1) 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
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
4.附表第VIII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
附表5 [第3条]
《嘉诺撒仁爱女修会法团条例》
1. 《嘉诺撒仁爱女修会法团条例》(第1016章) 的详题现予修订,废除 "this Colony"
而代以"Hong Kong"。
2.第2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第3(a) 及 (c) 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4.第4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5.第5条现予修订——
(a) 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b) 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6.第6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
附表6 [第3条]
《圣道明玛利诺女修会法团条例》
1.《圣道明玛利诺女修会法团条例》(第1019章) 第2条现予修订——
(a) 废除 "the Colony of";
(b) 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5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
附表7 [第3条]
《方济会爱尔兰省法团条例》
1.《方济会爱尔兰省法团条例》(第1028章) 第2条现予修订——
(a) 废除 "the Colony of";
(b) 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5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
附表8 [第3条]
《耶稣会 (英语参赞区) 法团条例》
1.《耶稣会 (英语参赞区) 法团条例》(第1029章) 第2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
的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5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
附表9 [第3条]
《耶稣会 (葡萄牙省) 法团条例》
1. 《耶稣会 (葡萄牙省) 法团条例》(第1030章) 第2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the Colony"而代以 "Hong Kong"。
2.第5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
附表10 [第3条]
《香港九龙塘基督教中华宣道会法团条例》
1.《香港九龙塘基督教中华宣道会法团条例》(第1031章) 第2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8(4)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第16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
附表11 [第3条]
《九龙佑宁堂法团条例》
1.《九龙佑宁堂法团条例》(第1032章) 第6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2.第9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附表12 [第3条]
《宗座外方传教会法团条例》
1.《宗座外方传教会法团条例》(第1041章) 第2条现予修订——
(a) 废除 "the Colony of";
(b) 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5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
附表13 [第3条]
《鲍思高慈幼会法团条例》
1.《鲍思高慈幼会法团条例》(第1043章) 第2条现予修订——
(a) 废除 "the Colony of";
(b) 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5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
附表14 [第3条]
《耶稣宝血女修会法团条例》
1.《耶稣宝血女修会法团条例》(第1045章) 第2条现予修订——
(a) 废除 "the Colony of";
(b) 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4条现予修订——
(a) 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b) 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第5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4.第6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附表15 [第3条]
《遮打捐款基金 (圣约翰座堂及圣安德烈堂) 法团条例》
1.《遮打捐款基金 (圣约翰座堂及圣安德烈堂) 法团条例》(第1050章) 的详题现
予修订,废除"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弁言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第2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4.第4(2) 及 (3)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5.第6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
附表16 [第3条]
《佑宁堂法团条例》
1.《佑宁堂法团条例》(第1052章) 第3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
Hong Kong"。
2.第5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4.第8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5.第11(4) 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6.第12(2) 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7.第14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2) 款中,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b) 在第 (4) 及 (5) 款中,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8.第15(3) 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9.第18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
附表17 [第3条]
《中华基督教礼贤会香港区会法团条例》
1.《中华基督教礼贤会香港区会法团条例》(第1060章) 第3(2) 条现予修订,废
除 "或副政务司司长"。
2.第4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第5(2) 及 (3) 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4.第6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5.第8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
附表18 [第3条]
《母佑会法团条例》
1.《母佑会法团条例》(第1070章) 的详题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2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第4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4.第5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5.第6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b) 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6.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
附表19 [第3条]
《尖沙嘴浸信会法团条例》
1.《尖沙嘴浸信会法团条例》(第1073章) 第3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
代以 "Hong Kong"。
2.第10(4)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第16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
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
附表20 [第3条]
《香港贺善尼会法团条例》
1.《香港贺善尼会法团条例》(第1074章) 第3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
代以 "Hong Kong"。
2.第4(3) 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第6(2) 条现予修订——
(a)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4.第7(2) 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5.第8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
附表21 [第3条]
《香港浸信教会法团条例》
1.《香港浸信教会法团条例》(第1078章) 第3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
代以 "Hong Kong"。
2.第10(4)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第17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
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
附表22 [第3条]
《基督教灵粮世界布道会法团条例》
1.《基督教灵粮世界布道会法团条例》(第1079章) 第2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Hong Kong"。
2.第6(1) 及 (2)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
附表23 [第3条]
《玛利亚方济各传教修会法团条例》
1.《玛利亚方济各传教修会法团条例》(第1082章) 第2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6(2) 条现予修订——
(a) 废除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b) 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附表24 [第3条]
《香港善牧女修会法团条例》
1.《香港善牧女修会法团条例》(第1084章) 第2条现予修订,废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6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督" 而代以 "行政长官"。
3.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
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草案第3条,附表1
至24)。
2.被修改的条例及相关的附表编号如下——
《九龙佑宁堂法团条例》(第1032章) 附表11
《巴色差会法团条例》(第1002章) 附表1
《中华便以利会法团条例》(第1011章) 附表3
《中华基督教青年会条例》(第1013章) 附表4
《中华基督教会公理堂条例》(第1009章) 附表2
《中华基督教礼贤会香港区会法团条例》(第1060章) 附表17
《方济会爱尔兰省法团条例》(第1028章) 附表7
《母佑会法团条例》(第1070章) 附表18
《尖沙嘴浸信会法团条例》(第1073章) 附表19
《佑宁堂法团条例》(第1052章) 附表16
《宗座外方传教会法团条例》(第1041章) 附表12
《耶稣会 (英语参赞区) 法团条例》(第1029章) 附表8
《耶稣会 (葡萄牙省) 法团条例》(第1030章) 附表9
《耶稣宝血女修会法团条例》(第1045章) 附表14
《香港九龙塘基督教中华宣道会法团条例》(第1031章) 附表10
《香港浸信教会法团条例》(第1078章) 附表21
《香港善牧女修会法团条例》(第1084章) 附表24
《香港贺善尼会法团条例》(第1074章) 附表20
《基督教灵粮世界布道会法团条例》(第1079章) 附表22
《圣道明玛利诺女修会法团条例》(第1019章) 附表6
《嘉诺撒仁爱女修会法团条例》(第1016章) 附表5
《玛利亚方济各传教修会法团条例》(第1082章) 附表23
《遮打捐款基金 (圣约翰座堂及圣安德烈堂) 法团条例》(第1050章) 附表15
《鲍思高慈幼会法团条例》(第1043章) 附表13
3.本条例草案亦规定有关的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即追溯至自香港特
别行政区成立之日起生效 (草案第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