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陆军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修订)条例草案
修订《陆军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条例》。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9年陆军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 (修订) 条例》。
2. 取代条文
《陆军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条例》(第202章) 第35条现予废除,代以——
"35. 附表的修订
(1) 卫生福利局局长可藉命令修订任何附表。
(2)在不影响第 (1) 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卫生福利局局长可按照根据《退休金
(增加) 条例》(第305章) 第4(1C) 条作出的公告所宣布的增加百分率,将以下
付款率或款额藉命令修订——
(a) 附表3第2栏所列出的每月付款率;
(b) 附表4第I部第3栏所列出的款额;
(c) 附表4第II部第3栏所列出的款额;
(d) 附表5第2栏所列出的每月付款率;
(e) 附表6第2及3栏所列出的每月付款率;
(f) 附表7第2栏所列出的每月付款率;
(g) 附表8第2栏所列出的每月付款率。
(3) 根据第 (1) 或 (2) 款作出的命令,须在宪报刊登。
(4)根据第 (2) 款作出的命令开始生效的日期,须与该款提述的公告所指明日期
相同。
(5)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 第34条不适用于根据第 (2) 款作出的命令。"。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修订《陆军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条例》(第202章),以赋权卫
生福利局局长按照公务员退休金增加百分率而作出命令,调整在该条例附表3至
8指明的恩恤金、补助金及其他津贴的付款率。该等命令具有追溯效力,且无须
受《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 第34条所规限 (第34条规定所有附属法例须提交
立法会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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