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职业退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



修订《职业退休计划条例》。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9年职业退休计划 (修订) 条例》。

2. 释义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 第2条现予修订,加入--

"(8)就《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豁免) 规例》(第485章,附属法例) ("该规例")
第16条所指的豁免证明书的申请而言,如在该规例第2条就符合资格成为

"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 所订的有关时限前--

(a) 某职业退休计划已设立;及

(b)已有根据本条例第15条提出的将该计划注册的申请或根据第7条提出的将该
计划豁免的申请 (视属何情况而定),

而其后--

(i) 由于本条例的条文,须再次申请将该计划注册;或

(ii)该计划有任何其他更改,而该等更改并非本条例所禁止的,但可能令人对
该计划是否继续符合资格成为该等 "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 产生疑问,则该
申请或该等更改不得影响该计划的存续,亦不得影响该计划成为该规例第 2条
所指的 "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 的资格。

(9)在不限制第(8)款的施行的原则下,下述情况不得影响任何计划的存续,亦
不得影响任何计划成为该规例第2条所指的 "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 的资格--

(a) 该计划的注册根据本条例第23(5) 条停止,而有再将该计划注册的申请;

(b)该计划由一项构成保险安排主题或受保险安排所规管的计划转为一项受信
托所管限的计划。

(10) 尽管有第 (8) 款的规定,如--

(a) 该款提述的职业退休计划终止;及

(b) 须支付给该计划每名成员的利益已支付给每名成员,

则就该规例而言,该计划不再符合资格成为该规例第2条所指的

"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而任何人亦不得就该计划根据该规例第16条申请豁免证
明书。"。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澄清任何职业退休计划如因其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
申请注册或豁免的日期,而符合资格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获豁免,
则不得仅因其后出现按照《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 的或该条例不禁止的某些更
改 (例如由保险计划转为信托计划),而致令该计划丧失获取豁免证明书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