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
修订《进出口条例》。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及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9年进出口 (修订) 条例》。
(2) 本条例自工商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2. 释义
《进出口条例》(第60章) 第2条现予修订,加入--
" "生产通知书" (production notification) 指第6AB(1) 条所规定须呈交的通知书;
"认可生产通知书" (validated production notification) 指根据第6AC(1)
条认可的
生产通知书;
"编号" (reference number)--
(a) 就任何生产通知书而言,指根据第6AB(2)(d) 条编配予该通知书的编号;
(b) 就任何认可生产通知书而言,指根据第6AC(2) 条编配予该通知书的编号;"。
3. 加入第IIA部
现加入--
"第IIA部
若干出口纺织品的生产通知书
6AA. 本部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1) 在本部中--
"生产" (production)就任何指明纺织品而言,指规例为本定义而订明为制造该等
纺织品的工序;
"指明纺织品" (specified textiles) 指规例为本定义而订明的纺织品;
"要项" (material particular) 就任何生产通知书而言,指符合以下所有说明的详情--
(a) 第6AB(2) 条所规定该通知书须载有的;及
(b) 规例为本定义而订明为具关键性的;
"准许期间" (permitted period) 指规例为本定义而订明的期间;
"规例" (the regulations) 指根据第31条订立的规例;
"发出"、"发给" (issue)
就任何文件而言,包括藉使用指明团体所提供的服务而发出或发给。
(2)本部只适用于为出口往规例为本条订明的国家或地方而生产的指明纺织品;除此
之外,本部不适用于其他指明纺织品。
(3)规例可就豁免任何若非获豁免则属本部适用的指明纺织品使其免受本部管限而订
定条文。
(4) 生产通知书或认可生产通知书的编号可藉使用指明团体所提供的服务而编配。
6AB. 呈交生产通知书
(1) 任何人除非在准许期间內或在署长凭其酌情决定权就个别情况容许的其他期间內
,就任何指明纺织品向署长呈交通知书,否则该人不得开始进行该等纺织品的生产,
亦不得透过其他人开始进行该等纺织品的生产。
(2) 生产通知书须--
(a) 采用署长指明的格式和载有署长指明的详情及声明;
(b) 以纸张形式或藉使用指明团体所提供的服务而向署长呈交;
(c) 按照署长决定的其他规定呈交,并须附加或载有署长决定的其他资料;及
(d) 经署长编配编号。
(3) 如任何人根据第 (1) 款呈交的生产通知书所载有的要项有任何变更,
而--
(a)该通知书并非认可生产通知书,则该人须立即以书面通知或藉使用指明团体所提供
的服务而将有关变更通知署长;
(b)该通知书属认可生产通知书,则该人须在要项变更之后的14天內(但无论如何必须
在就该通知书所关乎的指明纺织品申请许可证之前),以书面通知或藉使用指明团体所
提供的服务而将有关变更通知署长。
(4) 若无本款则本应就任何纺织品遵从第 (1) 款的人--
(a) 如履行符合以下所有说明的承诺--
(i) 就该等纺织品作出的;及
(ii)根据《出口 (产地来源证) 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 第8(3) 条作出而与第 (1)
款的规定相若的,则
(b) 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后的30天內,无须遵从第 (1) 款。
(5)任何人从他就任何纺织品遵从或须遵从第 (1) 款当日开始,便无须就该等纺织品
履行第 (4)(a) 款所提述的承诺;据此,《出口 (产地来源证) 规例》(第60章,附属法
例) 第12(2)(c) 条就该承诺在关乎该等纺织品的范围之內而言,并不适用于该承诺。
6AC. 生产通知书的认可
(1) 如--
(a) 任何生产通知书符合第6AB(2) 条的规定;及
(b) 署长信纳呈交该通知书的人--
(i) 已经或将会遵从在该通知书內所作的声明;及
(ii)有能力或将会有能力遵从署长拟根据第6AD(1) 条施加于该通知书的条件 (如有的
话),
则署长须认可该通知书。
(2)署长认可任何生产通知书的方式是编配一个编号予有关通知书,并在该通知书上注
明该编号。
(3) 署长须将认可生产通知书发给向署长呈交该通知书的人。
(4)署长可规定就任何指明纺织品发给许可证的申请,须有关乎该等纺织品的认可生产
通知书支持。
6AD. 署长就认可生产通知书的酌情决定权
(1)署长可在他发出的任何认可生产通知书中,指明或提述他认为适合施加的条件,以
规限该通知书。
(2) 署长可应某份认可生产通知书的持有人的要求,将该通知书取消。
(3) 如署长觉得--
(a) 施加于任何认可生产通知书的条件或在该通知书中作出的声明未获遵从;或
(b) 有人就该认可生产通知书提供虛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则署长可将该认可生产通知书撤销或暂时吊销。
(4) 署长可向任何认可生产通知书的持有人送达取消、撤销或暂时吊销该认可生产通
知书的通知,而在下述任何情况下,该持有人在沒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须被当作为已
获送达有关该项取消、撤销或暂时吊销的通知--
(a)该通知是以面交方式交付给该持有人或 (如该持有人是合伙的话)显然是与该合伙
的管理有关的人或显然是该合伙所雇用的人;
(b)该通知是致予该持有人,并且是留置在该人经常的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居住或业务地
址,或是以挂号邮递方式寄往该地址;或
(c) 该通知是经使用指明团体所提供的服务而送交该持有人。
(5)已取消、撤销或暂时吊销的认可生产通知书的持有人,须立即将该通知书以及所
有由署长发给他的该通知书的文本交还署长。
(6)任何人均不得使用任何已取消、撤销或暂时吊销的认可生产通知书或引用其编号
,以作与输出该通知书所关乎的指明纺织品有关连的任何用途。
(7) 任何人违反第 (5) 或 (6) 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8) 署长可将本部授予或委予他的任何权力及职责,转授予任何获委任人员。"。
4. 海关人员等的一般权力
第20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
(i)在 (a) 段中,废除在 "或地方,或" 之后的所有字句而代以--
"于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并搜查任何由下述的人占用的处所 (住用处所除外) 或地方--
(i) 已根据本条例登记的人;
(ii) 已向署长呈交生产通知书的人;
(iii) 已获发给认可生产通知书的人;或
(iv) 许可证持有人;";
(ii) 在 (c) 段中--
(A) 在第 (i) 节中,在 "许可证" 之后加入 "、生产通知书或认可生产通知书";
(B) 加入--
"(ib)与任何许可证或认可生产通知书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料,或与就本条例的规定而
须向关长或署长呈交、交付或提供的任何生产通知书、声明书或其他文件有关的任何
文件或资料;
(ic) 任何生产通知书或认可生产通知书的编号;";
(iii) 在 (d) 段中,废除在 "查验和提取" 之后的所有字句而代以
"任何许可证、生产通知书或认可生产通知书,或查验和提取 (c)段所提述的
任何纪录、文件或资料;";
(iv) 废除 (da) 段而代以--
"(da)规定与任何许可证、生产通知书或认可生产通知书有关或与 (c)段所提述的
任何纪录、文件或资料有关,并且是--
(i)载于根据本条进入或登上的处所、地方、船只、飞机或车辆內的电脑的,或是载
于可从该处所、地方、船只、飞机或车辆接驳到的电脑的资料;或
(ii)载于根据本条进入或登上的处所、地方、船只、飞机或车辆所发现的任何装置并
能够在电脑上检索的资料,须于该处所、地方、船只、飞机或车辆的电脑以可见和
可阅读的形式出示,上述的海关人员及获授权人员并可查验该等资料;";
(v) 在 (e) 段中,在 "许可证" 之后加入
"或认可生产通知书或已根据本条例呈交生产通知书";
(b) 在第 (2)(a) 款中,在 "许可证" 之后加入 "或认可生产通知书"。
5. 海关人员等的特别权力
第21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3) 款中,在 "许可证" 之后加入
"或认可生产通知书或已根据本条例呈交生产通知书";
(b) 在第 (4) 款中,在两度出现的 "许可证" 之后加入"、生产通知书、认可生
产通知书"。
6. 订立规例的权力
第31(1) 条现予修订--
(a) 在 (m) 段中,废除 "的人" 而代以
"或认可生产通知书的人,或就本条例所规定须呈交生产通知书或任何其他文件的人
,或就符合多于一项上述说明的人,";
(b) 在 (n) 段中,废除在 "而进行" 之前的所有字句而代以--
"(n)就输入、输出、制造、加工、贮存、分销、售卖或处理任何可获发给许可证或
认可生产通知书的物品的人,或就输入、输出、制造、加工、贮存、分销、售卖或
处理本条例所规定须呈交生产通知书或其他文件的物品的人,或就符合多于一项上
述说明的人,";
(c) 在 (o) 段中,废除在 "并就登记" 之前的所有字句而代以--
"(o) 就任何符合以下说明的处所的登记作出规定--
(i)可就该处所获发给任何许可证或认可生产通知书的,或本条例所规定须就该处所
呈交生产通知书或其他文件的,或符合多于一项上述说明的;或
(ii)与输入、输出、制造、加工、贮存、分销、售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可获发给
许可证或认可生产通知书的物品相关的,或与输入、输出、制造、加工、贮存、分
销、售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条例所规定须呈交生产通知书或其他文件的物品相关
的,或符合多于一项上述说明的,";
(d)在(p)段中,在 "许可证" 之后加入 "、认可生产通知书或根据本条例发出的其他
文件";
(e) 加入--
"(zb)就第IIA部所规定须由规例订明的事项,或就该部所容许由规例订定条文的事项
,作出规定;
(zc)在不损害 (z) 段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在根据本条例订立的任何规例的附表中指
明 (zb) 段所提述的任何事项,并规定贸易署署长可藉宪报刊登的命令修订该附表;
(zd)赋权署长为第6AA(1) 条中 "生产" 的定义而决定某工序为制造某些指明纺织品
的工序;
(ze) 赋权署长为第6AA(1) 条中 "要项" 的定义而指明某项详情为具关键性的;"。
7. 关于许可证、生产通知书
等的罪行
第36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1) 款中--
(i) 在 (b) 段中,废除 "或";
(ii) 在 (c) 段中,废除 "报关单、文件或物品," 而代以"生产通知书、声明书
、文件或物品;或";
(iii) 加入--
"(d)在与本条例的规定有关连的情况下向署长、获授权人员或海关人员提供的任何
详情或资料,";
(b) 加入--
"(1A) 任何人不遵从--
(a) 第6AB条的任何规定;或
(b) 施加于认可生产通知书的任何条件,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
$500,000及监禁2年。";
(c) 在第 (2)(a)、(b) 及 (c) 款中,在所有 "许可证" 之后加入 "或认可生产
通知书";
(d) 加入--
"(3) 任何人如在下述情况下向另一人或致使向另一人提供生产通知书--
(a) 他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该通知书可能呈交予署长认可;并且
(b) 该通知书是在完全未填写或有要项尚待填写的情况下由他签署的,
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2年。
(4)为施行本条,"要项" (material particular) 就任何生产通知书而言,指第6AA(1)
条所界定的要项。"。
8. 法团董事、合伙人等的罪行
第36A条现予修订--
(a) 将其重编为第36A(1) 条;
(b) 加入--
"(2)凡由某合伙的任何合伙人所犯第36条所订的罪行,经证明是在该合伙的任何其他
合伙人或任何与该合伙的管理有关的人同意或纵容下犯的,或证明是可归因于该其他
合伙人或该名与该合伙的管理有关的人本身的任何作为的,则该其他合伙人或该名与
该合伙的管理有关的人即属犯相同罪行。"。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旨在修订《进出口条例》(第60章)("主体条例"),就生产通知书制度订立
法定条文,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纺织品出口管制制度的执行,和维持其完整有效。
2.草案第3条加入关于生产通知书制度所建议的第IIA部。建议的第6AA条规定该部所
用词语的定义和该部的适用范围。建议的第6AB条规定任何人在开始生产若干指明纺
织品前,须以纸张形式或藉电子数据联通服务将载有有关生产详情及其他事项的生产
通知书呈交予贸易署署长 ("署长") 认可。建议的第6AB(4) 及 (5) 条就现时透过《出口
(产地来源证)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规定须作出的承诺而实行的另一相若生产通
知书制度,订定过渡性条文。
3.署长如信纳在生产通知书中作出的声明将获遵从和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会认
可该生产通知书。署长可施加条件于认可生产通知书,并可要求申请许可证及产地来
源证等文件时须有认可生产通知书支持,署长亦可在若干情况下取消、撤销或暂时吊
销认可生产通知书(建议的第6AC及6AD条)。沒有将已取消、撤销或暂时吊销的认可生
产通知书交还署长,或将该通知书作有关输出纺织品之用,均属犯罪(建议的第6AD(5)
、(6) 及 (7) 条)。
4.草案第4及5条修订主体条例第20及21条,赋予海关人员及其他获授权人员与生产通
知书所涵盖事项有关的执法权力。
5.草案第6条修订主体条例第31条,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下列目的订立规例--
‧ 就关于生产通知书制度的详细规定订定条文;及
‧ 赋权署长作出若干事宜,包括修订载于规例附表之內关于生产通知书的规定。
6. 草案第7条修订主体条例第36条,就生产通知书而订定新的罪行,包括--
‧ 提供虛假或具误导性资料;
‧ 不按规定呈交生产通知书或不遵从施加于认可生产通知书的条件;
‧ 伪造或沒有署长授权而更改认可生产通知书;
‧ 向另一人提供在完全未填写或有要项尚待填写的情况下签署的生产通知书。
7.草案第8条建议在主体条例的第36A条中加入新条文,其中就合伙人因同意其他合伙
人触犯第36条所订罪行而订定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