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



修订《证据条例》。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9年证据 (修订) 条例》。

2. 加入条文

《证据条例》(第8章) 现予修订,加入--

"4B. 废除关于性罪行的佐证规则

(1)凡有任何规定要求在由法官会同陪审团进行的审讯中,法官仅因为被控人被指称
就某人犯《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VI或XII部所订的罪行而该人提供无佐证证据
,而必须就根据该证据裁定被控人犯该罪行向陪审团给予警告,则该规定现予废止。

(2) 任何适用于法官或裁判官所进行的审讯并且是相当于第(1)款所述规定的规定,
现予废止。

(3) 本条不适用于在本条的生效日期前已展开的--

(a) 任何审讯;或

(b) 《裁判官条例》(第227章) 第71A条所指的任何交付审判程序。"。

相应修订
《刑事罪行条例》

3. 废除条文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 第119(2)、120(3)、121(2)、130(2)、131(2)、132(2)
及133(3) 条现予废除。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旨在--

(a)修订《证据条例》(第8章),以删除必须就根据某性罪行 (包括乱伦)中指称的侵
犯对象的无佐证证据将被控人就该罪行定罪的危险而给予陪审团警告的规定 (草案
第2条);及

(b) 相应地废除《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的某些条文,该等条文规定在性罪行
方面
,禁止只基于一名证人的无佐证证据而将被控人定罪 (草案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