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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
修订《刑事罪行条例》。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及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9年刑事罪行 (修订) 条例》。
(2) 本条例自保安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2. 加入条文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 现予修订,在第147条之后加入--
"147AA. 安排或宣传牵涉儿童的性旅游活动
(1)任何人如为了使其本人或另一人就不足16岁的人作出某作为而作出安排 (不
论安排是全部抑或部分在香港作出的),而该作为假若是在香港作出即构成附表
2指明的任何条文所订罪行的,则该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
款$3,000,000及监禁10年。
(2)任何人刊登、分发或公开展示,或导致或准许刊登、分发或公开展示宣传第
(1) 款所提述的安排的广告宣传品,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
$3,000,000及监禁10年。
(3)就第 (2) 款而言,"分发" (distribute) 包括透过任何电子传递方式令讯息或资料
随时可供取用。
147AB. 免责辩护
凡任何人被控犯第147AA(2) 条所订罪行,如有证据证明他本人未有见过有关的
广告宣传品,且不知道亦无任何因由怀疑该广告宣传品是该条所述及的广告宣
传品,该人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3. 以控罪以外的罪名定罪
第149(1)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附表" 而代以 "附表1"。
4. 加入副标题及条文
在第153O条之后加入--
"侵犯儿童的若干性罪行的域外法律效力
154A. 域外法律效力
(1) 凡--
(a) 任何身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通常居于香港的人;
(b) 任何在香港成立或注册的法人团体;或
(c) 任何在香港有业务地点且不论是法团抑或是非法团的团体,
在香港以外地方作出任何作为,而该作为假若是在香港作出即构成附表2指明的
任何条文所订罪行的,则如该作为是就--
(i) 不足16岁的人;或
(ii) (如属第123或140条所订罪行) 不足13岁的人,
而作出的,该人或该团体即属犯该罪行。
(2)凡任何人或任何不论是法团抑或是非法团的团体在香港以外地方作出任何作
为,而该作为--
(a) 假若是在香港作出即构成附表2指明的任何条文所订罪行的;及
(b) 是就身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通常居于香港且--
(i) 不足16岁的人;或
(ii) (如属第123或140条所订罪行) 不足13岁的人,
而作出的,该人或该团体即属犯该罪行。
(3) 对于凭藉第 (1) 或 (2) 款而就任何罪行提出的检控,如--
(a)被告人在就某人作出所指称的犯罪行为时,根据以下地方的法律,被告人与
该人之间存在有效或获承认为有效的婚姻--
(i) 举行婚礼的地方;或
(ii) 指称犯该罪行的地方;或
(iii) 被告人的住所或居籍的所在地方;及
(b) 在举行婚礼之时,该婚姻是真实的,
则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5. 被控人可被定罪的其他罪名
附表现重编为附表1。
6. 加入附表2
现加入--
"附表2 [第147AA及154A条]
条次 罪名类别
118 强奸
118A 未经同意下作出的肛交
118B 意图作出肛交而袭击
118C 由21岁以下男子作出或与21岁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
118D 与21岁以下女童作出肛交
118F 非私下作出的同性肛交
118G 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
118H 由21岁以下男子作出或与21岁以下男子作出严重猥亵作为
118J 男子与男子非私下作出的严重猥亵作为
118K 促致男子与男子作出严重猥亵作为
119 以威胁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为
120 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为
121 施用药物以获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为
122 猥亵侵犯
123 与年龄在13岁以下的女童性交
124 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
126 拐带年龄在16岁以下的未婚女童
130 控制他人而目的在于使他与人非法性交或卖淫
132 促致年龄在21岁以下的女童与人非法性交
134 禁锢他人为使他与人性交或禁锢他人于卖淫场所
135 导致或鼓励16岁以下女童或男童卖淫;导致或鼓励他人与其性交或向其猥亵
侵犯
140 准许年龄在13岁以下的女童或男童经常前往或置身于处所或船只以与人性交
141 准许青年经常前往或置身于处所或船只以作出性交、卖淫、肛交或同性性行 为
146 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作为"。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旨在修订《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以禁止宣传牵涉儿童的性旅
游活动,并就若干向儿童作出的性罪行的域外法律效力订定条文。
2.草案第2条将两条条文加入《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以订立宣传牵涉儿
童的性旅游活动的罪行,并为该罪行定出免责辩护。
3.草案第4条在《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 加入新的部分,以就该条例所订的
若干罪行 (如侵犯对象是儿童的话) 的域外法律效力适用范围订定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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