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香港康体发展局(修订)条例草案



修订《香港康体发展局条例》。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及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9年香港康体发展局 (修订) 条例》。

(2) 本条例自民政事务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2. 发展局的设立

《香港康体发展局条例》(第1149章) 第3(2) 条现予修订--

(a) 废除 (e) 段而代以--

"(e)2位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代表 (其中一位须为该委员会会长
或其代表);";

(b)在 (f) 段中,废除 "7位,均须为非公职人员" 而代以 "13位,其中属公职人员
的不得超过3位";

(c) 废除 (g) 段。

3. 发展局的权力

第5(2)(i) 条现予修订,废除 "香港业余" 而代以 "中国香港"。

4. 关于发展局及其成员的条文

附表第7段现予修订,废除 "5" 而代以 "7"。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旨在修订《香港康体发展局条例》(第1149章)--

(a) 藉加入以下人士而增加香港康体发展局的成员人数--

(i) 多一位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代表;及

(ii) 6位其他成员;

(b)将 "香港业余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 的名称更改为 "中国香港体育协会
暨奧林匹克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