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3)417/98-99号文件

档号:CB(3)/C/2 (IV)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9月24日(星期四)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单仲偕议员(副主席)(会议主席)
何世柱议员
吴亮星议员
陈智思议员
杨耀忠议员

缺席委员 :

朱幼麟议员(主席)
何秀兰议员

列席秘书: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高级主任(3)1
梁绍基先生


会议主席(下称"主席")欢迎委员出席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I. 通过1998年7月23日上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3)270/98-99(01)号文件)

2. 上次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并无任何修改。

II. 续议事项

  1. 修订议员个人利益登记表格第4页有关议员在立法会选举期间收取的捐赠
    的部分

  2. (立法会CB(3)270/98-99(02)号文件)

    3.主席请与会各委员注意在上次会议上作出的决定:(a)立法会议员须登记其作
    为立法会选举候选人时所获得每项为数在$500或以上的捐赠;及(b)如议员在登
    记表格第4页附上捐赠报表副本(收据副本无需一并提交),而该报表是议员根据
    《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88章)(下称"该条例")第 29(2) 条送交选举管理委员
    会委任的选举主任的,便当作已符合上述规定。主席继而请委员就秘书处拟备
    的修订建议提出意见。

    4.与会各委员察悉,根据该条例第29条,参加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每名候选人
    均须向选举主任送交捐赠申报书,列出其为偿付该选举的选举开支而接受的所
    有捐赠 (不论款额多少) 。为使议员送交选举主任的申报书可不必修改便符合登
    记表格第4页的规定,与会各委员同意按高级助理法律顾问的建议,在第4(1)段
    的中、英文本分别删去"为数在500元或以上的"及"amounting to $500 or above"
    的字句。

  3. 检讨《议事规则》第83(5)(d)条有关议员在立法会选举期间收取的捐赠的
    部分

  4. (立法会CB(3)270/98-99(03)号文件)

    5.根据在上次会议上作出的决定,《议事规则》第83(5)(d)条须予修订,把议
    员在立法会选举期间获得的捐赠纳入该条文的涵盖范围。主席请委员就秘书
    处按该决定拟备的修订建议提出意见。与会各委员同意《议事规则》的修订
    建议。

    6.主席继而指示秘书将该项修订建议转交议事规则委员会研究。

    7.与会各委员又同意,在《议事规则》第83(5)(d)条作出有关修订后,应提请
    立法会主席批准修订登记表格第4页。

  5. 修订议员个人利益登记表格第7页有关土地及物业的部分

  6. (立法会CB(3)270/98-99(04)号文件)

    8.委员会在上次会议上决定,议员须登记其有实益权益的土地及物业,秘书
    处按该决定对关乎土地及物业的登记表格第 7 页拟备修订建议,主席请委员
    就该等修订建议提出意见。

    9.与会各委员接纳有关条文不可能尽列可能属于"实益权益"的所有情况,并
    同意登记表格第 7 页的修订建议,而在立法会通过《议事规则》的有关修订
    后,应将该等修订连同第4页的修订一并提请立法会主席批准。

III. 就关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以其议员身份所作行为的道德标准事宜
订定的劝喻性质的指引(下称"该指引")

(立法会CB(3)270/98-99(05)号文件)

10.主席引领委员详细研究该指引的拟稿。该拟稿以临时立法会及前立法局发出的
有关指引为蓝本。关于其中第(3)点,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告知与会各委员,"金钱利
益"在法律上是指直接及肯定的金钱得益。验证的方法是该议员是否真有机会从所
议事宜中获益。经商议后,与会各委员通过该指引,并同意在立法会通过《议事
规则》第83(5)(d)条的所需修订后发出该指引。

IV. 其他事项

委员会的调查权力


11.主席询问,委员会有否获授权力,调查议员违反规则第83及84(1)至(3)条的指称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表示,根据规则第73(1)(c)条,委员会的其中一项职责是考虑
及调查与议员个人利益的登记及申报有关或就议员未有登记及申报其个人利益而
作出的投诉。秘书补充,委员会是立法会的常设委员会,因此,根据《立法局(权
力及特权)条例》(第 382 章),委员会获授权著令任何人士列席委员会会议,以提
供证据或出示其管有或由其控制的文书、簿册、纪录或文件。

12.与会各委员察悉,根据《议事规则》第73(1)(e)条,委员会的其中一项职责是向
立法会作出报告及建议,包括关于根据规则第85条 (与个人利益有关的处分) 作出
处分的建议。另外,规则第85条订明,任何议员如不遵从规则第83条(个人利益的
登记)或第84(1)、(2)或(3)条(个人金钱利益的披露),可由立法会藉训诫或谴责,或
暂停职务或权利的议案加以处分。

13.与会各委员察悉,虽然该指引属劝喻性质,但议员若违反《议事规则》条文的
规定,可能会受处分。

14.与会各委员认为,委员会或有需要明文订出有关程序,以履行规则第73(1)(e)条
所述的职责。主席继而指示秘书寻求资料研究部的协助,就其他议会为处理议员
未有妥为登记或披露其利益的投诉而订立的程序,搜集有关资料。委员会特别希
望得知引发行动的机制,以及须依循的步骤为何。

III. 下次会议日期

15. 委员决定委员会主席应在1999年1月召开会议。

16. 会议于上午11时5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