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3) 881/98-99 (01)号文件
档 号: CB(3)/C/1/(II)
1998年12月15日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会议文件
接受来自不记名人士或组织的财政赞助
目的
本文件旨在就立法会议员原则上应否接受来自不记名人士或组织的财政赞助一事,
征询委员的意见。
背景
2.议事规则委员会委员在其1998年11月24日会议席上,曾提出关于立法会议员应否
接受来自不记名人士或组织的财政赞助的问题。由于此事属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
会(下称"监察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议事规则委员会要求将有关事宜交付监察委员会
研究。
关于接受财政赞助的现行规则及做法
3.《议事规则》第83(5)(d)条与议员作为立法会议员时接受财政赞助的事宜有关。该
条文订明:
"83. 个人利益的登记
(5) 在本条中,"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指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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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立法会议员时,来自任何人士或组织的财政赞助,而提供
详情时须说明该项赞助是否包括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付予该议员
或其配偶的款项,或给予该议员或其配偶的实惠或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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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时立法会并无任何条文禁止议员接受来自不记名人士或组织的财政赞助。有关
此事的常规做法,是议员必须登记其获得的所有财政赞助。在1998年 7 月发给议员
的《个人利益登记指引》(下称"登记指引")规定:
"根据《议事规则》第83(5)(d)条的规定,议员若接纳该《议事规则》指定的财
政赞助,即须予以登记。至于议员从所属政治团体……获得的赞助,则只须登
记从所属政治团体直接获得的「财政赞助」利益,这些须予登记的利益包括每
月港币5000元或以上的现金资助。至于接纳某项财政赞助有否抵触《防止贿赂
条例》的规定,则须由有关议员根据本身所知有关情况自行作出决定。"。
据秘书处所知,自设立议员个人利益登记册以来,并无议员就任何不记名的捐赠作
出申报及登记。
现时及过往的监察委员会就接受财政赞助一事进行商议的情况
5.现时的监察委员会沒有讨论过议员就任后应否接受来自不记名人士或组织的财政
赞助一事。它只讨论过关于议员在立法会选举期间所获捐赠的问题。就此,监察委
员会建议所有捐赠 (无论是否不记名的捐赠) 均须登记,而议员如向立法会秘书提交
其根据《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88章)第29条送交选举管理委员会委任的选举主
任的捐赠报表副本,便当作已符合该项规定。
6.根据现存纪录,过往的监察委员会亦未讨论过此事,但曾对议员就选举开支接受
捐赠的问题进行广泛讨论。
其他国家就接受来自不记名人士或组织的财政赞助一事所订的规则及做法
英国
7.英国下议院有关议员登记在财政方面的个人利益的规则,并无明确涵盖不记名的
捐赠。但在此事上却有一宗案例可资参考。前议员个人利益委员会曾接获投诉,指
称某议员 (当时的财政大臣) 未有登记一份不记名的礼物。该委员会裁定,不记名的
捐赠原则上须予登记。委员会的结论是: " 国会议员若审慎行事,则在一般情况下
不应接受来自不记名人士或组织的礼物或优惠。但若议员作出合理的查询后,决定
接受该优惠并无问题,而该优惠并沒有为下议院有关登记个人利益的规则规管,则
委员会认为,议员在接受优惠时即须按一般程序登记。国会议员在决定应否登记某
项在财政方面的个人利益时所依据的基本准则是: ' 如有任何疑问,便作出登记,
或至少征询登记员的意见 ' 。在委员会现时处理的个案中,该准则未有得到依循。
该准则除适用于来自不记名人士或组织的优惠外,亦适用于其他任何优惠。议员若
恪守该准则,则个别国会议员以至整个下议院都可获得保障 " 。类似问题此后沒有
再发生。
澳洲
8.据澳洲国会众议院秘书所述,众议院沒有禁止议员接受来自不记名人士或组织的
捐赠的规定,但至今并无议员曾接受该类捐赠或就此作出申报。
加拿大
9.加拿大的国会并无任何规管不记名捐赠或财政赞助的规则。
美国
10.在1978年制定的《政府道德法令》第 102(a)(2)(A) 条规定,"除申报人的亲属送赠
的礼物外,申报人如在上一个公历年內获赠任何礼物,而所有礼物合计的价值超过
《美国法典》第 5 章第7342(a)(5)条所订的最低价值或250美元(以款额较高者为准),
便须登记该等礼物的送赠者身份、就每项礼物提供简单说明及申报其价值,但个别
人士向申报人提供的食物、住宿或娛乐等个人款待,则无须申报;而就本节的目的
而言,如任何礼物的公平市值在100美元(或按最低价值的调整百分率同时作出相应
调整后的款额)或以下,便无须将该礼物与其他礼物合计。"根据《美国法典》第5章
第7342(a)(5)条,"最低价值"指在接受某礼物时,该礼物在美国的零售价值在100美元
或以下,但
- 在1981年1月1日及其后每隔3年,"最低价值"须按一般事务局局长在咨询国务
卿后订定的规例中重新界定,以反映在紧接前3年內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及
- 聘用机构可在其所订规则中,为其雇员界定一个较本段所订的价值为低的"最
低价值"。
简言之,在美国,议员如在上一个公历年內接受的所有礼物合计价值超过 250 美元
,便须登记每项礼物的来源。
须予研究的问题
11.委员须决定应否建议立法会议员不应接受来自坚持不具名的捐赠者的财政赞助。
12.委员可考虑的是,期望有关议员在任何情况下 ( 例如,赞助人以不记名方式将款
项直接存入议员的银行帐戶 ) 均可以识别赞助人的身份,以便退回有关赞助,此一
想法是否切实可行。委员如认为议员即使无法这样做,仍不应接受该类赞助,便须
研究议员有何方法处置该等赞助而不会违反任何规则。就此,委员可参考《舞弊及
非法行为条例》第29(2B)条(选举开支声明书),该条文规定:
"任何数额在$500或以上的捐赠,如无附以足够的详细资料以确定捐赠人的身
分及所在,即不得保留,但须按照第8B(2)(b)(iii)条予以处置。"。
第8B(2)(b)(iii)条规定:
"(2) 任何捐赠如沒有按照第(1)款运用或超过根据第13(1)条就某项选举订明的
选举开支最高限额,须予处置如下 --
(b) 如 --
(iii) |
由于将该项捐赠退回作其他合理用途并不切实可行(包括考虑
到该项若非本规定便须予以退回的捐赠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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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须将该项捐赠用于令候选人所选择的慈善机构或属公共性质的
信托受益的用途上。"。
建议方案
13. 谨请委员考虑下列两项建议方案:
- 议员不应接受来自不记名人士或组织的财政赞助;所有该等捐赠均须捐赠予
慈善组织;就此,委员须考虑应否对《议事规则》作相应修订,抑或按附录
注(d)项所标示的修订只修改登记指引便已足够;或
- 维持现状,即议员应根据本身所知有关情况自行决定应否接受及保留某项财
政赞助。
未来工作
14.视乎委员的意见如何,监察委员会可将有关建议知会议事规则委员会,或如有需
要,可发出咨询文件征询其他议员的意见。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2月10日
附录
登记表格摘录
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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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财政赞助
4(1)在获选为立法会议员一事上,你有否获得任何捐赠(参看下文注(a))?
有/否
若有的话,请详细列出每项捐赠的捐赠人及数额(参看下文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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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你或你的配偶有否由于你是立法会议员的关系,曾收受来自任何人
士或组织的款项、实惠或实利(参看下文注(c)至(g))?
有/否
若有的话,请列出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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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a) |
「捐赠」的定义与该词在《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88章)內的定义相
同。在该条例下,「捐赠」的定义为即「就任何选举而言,指候选人、
其选举代理人及代表该候选人的其他人为偿付、支付或资助该候选人在
该选举中的选举开支而不论在选举之前、进行期间或之后所收取的金钱
,并包括捐赠的任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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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在提供有关捐赠人及捐赠数额的详情一事上,议员可附上其根据《舞弊
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88章)第29(2)(b)及(c)条呈交选举主任的捐赠报表副
本(毋须附上有关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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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议员应向其配偶查询所需资料,以便及早详尽地登记有关财政赞助的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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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原则上,议员不应接受来自不记名人士或组织的财政赞助。任何该
等赞助须予处置,用于令议员所选择的慈善机构或属公共性质的信
托受益的用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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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实惠」一词的定义,请参阅第1类别的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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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任何免费获得或以低于市民一般须付的价格获得的实惠或实利亦应包括
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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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如赞助人为公司,请简述其业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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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