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3) 881/98-99 (02)号文件
档 号: CB(3)/C/1 (II)
1998年12月15日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会议文件
处理关于议员未有登记或披露
其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的投诉的程序
目的
本文件旨在提供资料,讲述在处理关于议员未有登记或披露其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
的投诉一事上,前立法局的议员利益委员会在1992年 5 月采纳的程序和海外立法机
关的有关做法,并就应否订立处理该类投诉的程序,征询委员的意见。
背景
2.根据《议事规则》第73条,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下称"监察委员会")的职
能包括:考虑及调查与议员个人利益的登记及申报有关或就议员未有登记及申报其
个人利益而作出的投诉,以及向立法会作出报告及建议,包括关于根据规则第85条
( 与个人利益有关的处分 )作出处分的建议。根据规则第85条,立法会可藉训诫或谴
责,或暂停职务或权利的议案而对议员加以处分。监察委员会认为,为履行该等职
责,监察委员会或有需要订立程序,用以处理议员未有登记或披露其须予登记的个
人利益的投诉。
3.在1998年 9 月24日举行的监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委员要求秘书处就其他立法
机关为处理议员未有妥为登记或披露其利益的投诉而制订的做法,搜集有关资料。
监察委员会特别希望得知引发行动的机制,以及须依循的步骤为何。
前立法局的议员利益委员会采纳的程序
4.在1992年 5 月,议员利益委员会订立了其工作程序,当中包括处理有关议员登记
或披露个人利益的投诉的程序。该项程序现载于附录1,供委员参考。该项程序从
沒被前立法局的议员利益委员会引用,因为无此需要。
海外立法机关的做法
5.附录 2 载有一份参考文件,讲述英国、澳洲、加拿大及美国各海外立法机关在议
员行为及惩罚措施方面的做法。
投诉程序的共通之处
6.委员会注意到,任何议员或市民均可向立法机关投诉某议员未有妥为登记或申报
其个人利益。但该类投诉必须以书面提出、附以足够的支持证据及必须具名。立法
机关在接获投诉后,便会进行调查。
7.立法会迄今不曾就登记及披露金钱利益一事向任何议员进行调查。此情况与很多
立法机关所奉行的原则一致,就是惩治管辖权应尽量避免行使,并且只会在信纳确
有必要时方可行使,以合理地确保立法机关、议员或职员在履行职能时不会受到不
适当的妨碍。
监察委员会处理投诉的程序
8.若委员同意,前立法局的议员利益委员会采纳的程序中第II至IV部所载条文(附录
1)经适应化修改后,监察委员会可予以采纳,作为处理关于议员未有登记或披露其
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的投诉的程序。
征询意见
9.现谨就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应否为处理议员未有登记或披露其须予登记的个
人利益的投诉而订立程序一事,请委员提出意见。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