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3) 270/98-99(01)号文件

档号:CB(3)/C/2 (IV)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首次会议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7月23日(星期四)
时 间 :下午2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朱幼麟议员(主席)
单仲偕议员(副主席)
何秀兰议员
吴亮星议员
陈智思议员
杨耀忠议员

缺席委员 :

何世柱议员

列席秘书 :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高级主任(3)1
韩律科女士

高级主任(3)1(候任)
梁绍基先生
主席欢迎委员出席委员会首次会议。

I. 议员个人利益登记表格

(a) 把议员的选举开支纳入第4页"财政赞助"之下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
(立法会CB(3)73/98-99(01)及(02)号文件)

2.主席请委员就下列事项提出意见:有否必要在《议事规则》第83(5)(d) 条內加入
条文,藉以把立法会议员在选举开支方面获得的赞助列为"财政赞助"之下须予登记
的个人利益。

3. 主席告知委员,根据前立法局《会议常规》第64A(4)(e)(i)条,须予登记的个人利
益包括立法局议员获得的财政赞助,而该等赞助是某议员"作为立法局选举候选人
时,据该议员所知超过$10,000或其选举开支25%的赞助"。因此,前立法局议员须
在登记表格內登记其在此方面获得的赞助。然而,由于此项常规对临时立法会(下
称"临立会")议员不适用,故此临立会的《议事规则》內并沒有加入有关条文。立
法会的《议事规则》由于以临立会的《议事规则》为蓝本,所以亦沒有订定有关
条文。

4.委员经讨论后同意,为增加透明度起见,立法会议员须登记其作为立法会选举候
选人时所获得的捐赠。委员又同意,为了减低行政上的不便,有关规定应与选举管
理委员会就此事所订的规定相同。

5.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告知委员,根据《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88章)第29条,所
有参加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候选人均须向选举主任送交选举开支及捐赠申报书,当
中除其他事项外,并须载明"一份列出所有捐赠的报表,该等捐赠(数额在$500以下
者除外)须有发给捐赠人的收据副本作为凭证"。经讨论后,委员决定
  1. 立法会议员须登记在其获选为立法会议员一事上所获得为数在$500或
    以上的捐赠;及

  2. 议员在登记表格內附上其送交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捐赠申报书副本,便
    当作已符合上述规定。然而,送交该委员会的收据副本无需一并提交。
6.主席随后指示秘书草拟登记表格第4页及《议事规则》第83(5)(d)条的修订本,以
供考虑。

(b) 第7页注释所载"议员持有控制权的公司"的涵义
(立法会CB(3)73/98-99(03)号文件)

7.主席向委员简述,刘汉铨议员认为登记表格第7页注释內"例如,透过其持有控制
权的公司"的意思含糊,并不明确。鉴于刘议员提出了上述意见,主席请委员讨论
有否必要澄清该语句的涵义。

8.委员认为,由于控制土地及物业的方法多不胜数,因此不可能就议员须予登记的
土地及物业巨细无遗地列出各种控制方法。经讨论后,委员决定为了增加透明度,
该句子应予保留,无需作任何修订。委员又同意,议员有受益人权益的土地及物业
亦须予登记。委员随后要求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就登记表格的第7页提出修订建议,以
供考虑。

II. 其他事项

就关乎立法会议员以其议员身份所作行为的道德标准事宜发出指引

9.主席告知委员,前立法局及临时立法会的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均曾就关乎议
员以其议员身份所作行为的道德标准事宜发出劝喻性质的指引。他建议委员在下次
会议上考虑委员会需否发出同类指引。

III. 下次会议日期

10. 委员决定下次会议将在1998年9月24日(星期四)上午10时45分举行。

11. 会议于下午3时0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