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ESC69/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F/3/2

立法会财务委员会辖下的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第11次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6月9日(星期三)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黃宜弘议员(主席)
吴亮星议员(副主席)
何秀兰议员
何锺泰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慧卿议员

出席议员 :

陆恭蕙议员

缺席委员:

朱幼麟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吴霭仪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陈国强议员
梁智鸿议员
黃宏发议员
杨孝华议员
蔡素玉议员
司徒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林郑月娥女士
库务局副局长

柏志高先生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

尤桂庄女士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

丁大伦博士
政府化验所助理政府化验师

邓仲敏女士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

朱杨珀瑜女士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

刘笑顏女士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

刘吴惠兰女士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郑汝桦女士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
列席秘书 :
杨少红小姐
总主任(1)3
列席职员 :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1

薛凤鸣女士
高级主任(1)8
EC(1999-2000)16 --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会议程序的拟议修订

小组委员会副主席吴亮星议员介绍此项目。

2.刘慧卿议员提及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会议程序第3段的拟议修订,并且询问,在"只
有在议员提出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小组委员会方可接纳此等申请"此句子中,"充分理
由"所指为何。应主席邀请,议事规则委员会主席周梁淑怡议员表示,根据议事规则
委员会就处理议员于限期过后才申请加入小组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议,人事编制小组委
员会会议程序中的相应段落须作出修订。议事规则委员会的委员同意,应制定条文,
订明倘议员以因病或未及回港之外的理由,在限期过后才提出参加委员会,其申请获
接纳与否,由个别委员会自行考虑。议员应就其在限期过后才提出参加委员会的申请
提出理据,并由有关的委员会自行决定所提交的理由是否足以证明其在限期过后才提
出申请是合理或可接受。

3.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1999-2000)13 建议在政府化验所开设一个总化验师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
1点),出任人员负责掌管隶属分析及咨询事务部的卫生科学
及商品测试服务科

4.周梁淑怡议员关注拟设的总化验师职位会否对政府费用及收费构成影响。库务局副局
长就此项关注表示,若拨款建议对政府服务的费用及收费有影响,当局通常会在讨论文
件中具体说明该等影响。她证实,政府当局在此方面研究现时的建议后,其结论认为拟
开设的总化验师职位不会对政府服务的费用及收费构成任何影响。

5.关于当局有否计划在政府化验所的卫生科学及商品测试服务科开设更多新职位,政府
化验所助理政府化验师表示,当局并无计划在开设拟议的总化验师职位后在卫生科学及
商品测试服务科增设额外的首长级职位,然而,当局已作出拨款,在1999年10月增设27
个非首长级职位,为各项公众健康监察计划及规管传统中药提供足够的支援。

6.由1994年至1998年,政府化验所在食品、药物及消费品方面的工作量分别增加了28%
、48%及130%。在此方面,政府化验所助理政府化验师澄清,该等增长百分率分别是
根据1994年及1998年各自工作量的水平计算出来。当局预计,在未来数年,食物监察
及药物品质控制方面的工作量将分别增加 20%及40%。就此方面,政府化验所助理政
府化验师解释,当局会参考卫生署在同一段期间相应的工作时间表,然后就各项工作
量作出预测。他引述一个例子:由于当局收紧药物的注册规定,加上预计中药的测试
工作将会有所增加,因此,已测试/将作测试的药物样本数目会由1998至99年度的
18 000个增加至 1999至2000年度的24 000个。至于在消费品方面未来数年的预测工作
量,政府化验所助理政府化验师表示,虽然此等工作不属于未来数年主要的工作范畴
,但他预期,由于政府当局正在仔细考虑对消费品的法定安全规定作出若干修订,因
此,此方面的工作量将会溫和增长。

7.政府化验所助理政府化验师提及1994年至1998年期间卫生科学及商品测试服务科进
行分析工作的单位成本(按照各年的价格水平计算)。该等资料已在讨论文件中列出。
他指出,过去数年的分析工作单位成本均维持在稳定的水平,一方面可归因于工作量
大幅增加,另一方面是由于卫生科学及商品测试服务科的职员人数只有溫和的增长。
他表示,虽然政府化验所会继续致力控制成本,但亦须注重维持及提高测试工作的标
准。他就此表示,拟拟的总化验师的一项主要工作,是负责制定新的品质保证措施,
以达到更大的成本效益。

8.刘慧卿议员询问有关测试食物样本所须的时间。政府化验所助理政府化验师答覆时
表示,报告时间平均为18个工作天。他指出,不同的样本须进行不同的分析程序,上
述数字仅代表在一般情况下各种食物样本的平均报告时间。

9.刘慧卿议员关注到,18个工作天的报告时间太长,特别是就涉及食物污染的个案而
言。政府化验所助理政府化验师回应时表示,报告时间会视乎所须的筹备工作及有关
的分析程序而定。若出现紧急个案,政府化验所会动用及重新调配其他范畴的资源,
为有关的客戶部门提供紧急支援服务。他引述最近怀疑4个欧洲国家的奶类产品含有
二噁荚的事件,并且指出,当局进行所需测试的报告时间约为7至10天,与美国环境
保护局就发现二噁荚的环境样本进行测试的惯常报告时间相若。关于处理紧急事件的
问题,他表示,拟议的总化验师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检讨现有的测试程序及职员调配
策略,以期设立一套应急机制,就非常规样本进行紧急测试。

10.刘慧卿议员及周梁淑怡议员认为,现时平均18个工作天的食物测试报告时间太长。
她们促请政府当局审慎研究现有的程序及职员调配安排,以期缩短整体的报告时间,
特别是紧急事件的报告时间。应议员要求,政府化验所助理政府化验师答应在已安排
研究此项目的财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提供资料,说明不同类别的食物测试的报告时间
指标。

11.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刘慧卿议员表示,在政府当局提供更多资料前
,她对此项建议有所保留。

EC(1999-2000)14 建议在社会福利署开设一个总临床心理学家的新职级和常额
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以加强首长级架构,出任人员负责
主管临床心理服务

12.陈荣灿议员询问,社会福利署有否为由于失业导致出现心理问题的个别人士提供临
床心理服务。社会福利署副署长同意,在目前的经济气候之下,失业会导致各种心理
问题,例如讨论文件第3(f)段中提及的自杀倾向。她证实,社会福利署及非政府机构一
向有为出现心理问题(包括与失业有关的心理问题)的个别人士提供临床心理服务。应陈
荣灿议员要求,社会福利署副署长同意考虑订明,受失业影响的个别人士亦会是社会福
利署临床心理服务的服务对象类别。

13.曾钰成议员要求当局澄清现时有否在西九龙区提供临床心理服务,因为根据社会福
利署现时的组织架构表,当局并无指派高级临床心理学家负责此地区的服务。社会福
利署副署长证实,虽然该署现时只有4支临床心理服务队,而每支服务队各由一名高级
临床心理学家掌管,但西九龙区及东九龙区均由东九龙福利总办事处的临床心理服务
队提供服务。为满足临床心理服务方面不断增加的需求,以及使西九龙区的服务对象
更容易获得临床心理服务,社会福利署现正为在不久之后成立额外的临床心理服务队
申请额外资源。

14.关于拟议的总临床心理学家在策划临床心理服务方面的工作,社会福利署副署长阐
释,临床心理服务涉及层面广泛的福利服务,并需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及情况,以不
同的模式提供。在过去,社会福利署的临床心理服务一直集中于家庭及康复等范畴,
但其他社会福利范畴的临床心理服务,尤其在安老及青少年服务方面,需求一直不断
增加。为配合日趋多元化及复杂的临床心理服务,社会福利署需要检讨其提供服务的
优先次序,以及为有关服务的未来发展制定策略。此等重要职责需由一名属于高级管
理层的临床心理专家负责,因此当局现时提出开设总临床心理学家的常额职位的建议。

15.杨耀忠议员关注到,当局需为临床心理服务订定服务质素标准及制定表现指标。在
此方面,社会福利署副署长表示,虽然当局已就服务质素标准订定若干指引,供內部
参考,但当局并无正式的服务手册,列明精确而全面的服务标准及规定。当局须就此
方面作出改善,以符合有关服务的发展,以及配合提升各种福利服务质素标准的政策
。这将会是拟议的总临床心理学家的的主要职责之一。

16.何秀兰议员关注临床心理服务方面的人力资源是否足够。社会福利署副署长回应时
证实,当局需加强临床心理服务的管理层及前线人手,以满足该项服务不断增加的需
求。目前,每名临床心理学家在同一时间负责50至60宗个案,而每宗个案通常平均持
续约6个月。由登记至首次评估诊症的轮候时间平均约为1个月,而法庭个案会获优先
处理。在此等个案中,当局或须立即对有关人士进行作心理评估。除处理有关个别人
士的个案外,临床心理学家及高级临床心理学家亦会进行外展工作,前往复康服务及
惩教机构,就处理服务对象的心理问题向服务工作者提供专业意见。至于临床心理学
家的编制在过去数年的改变,社会福利署副署长表示,社会福利署及非政府机构的前
线临床心理学家编制,已由 1995至96年度的3名高级临床心理学家及29名临床心理学
家,增加至1998至99年度的4名高级临床心理学家及58名临床心理学家。当局亦已作
出拨款,在 1999至2000年度增设4个临床心理学家职位。就此方面,社会福利署副署
长表示,拟议的总临床心理学家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提出及推行各项措施,简化现有
的个案管理程序,以期缩短轮候评估的时间。她预计,当局按照现时的计划增设多个
临床心理学家职位后,倘若须立即进行评估的法庭个案数目维持稳定,由登记至首次
评估诊症的轮候时间或可缩短至大约两星期。

17.关于临床心理服务的人力培训问题,社会福利署副署长告知议员,政府当局预期临
床心理服务会不断扩展,因此已要求香港大学及香港中文大学增加临床心理学培训的
学生名额。社会福利署及非政府机构一直有为有关的培训计划提供实习的安排。在
1998至99年度,两所大学共有27名临床心理服务研究生肆业,其中部分研究生已参与
社会福利署的临床心理服务。

18.刘慧卿议员提及公务员职位招聘安排此一更为广泛的问题。她表示,在过去数月,
社会福利署及部分其他政府部门已按不同的条件及薪金水平招聘人员。她质疑政府当
局是否在获悉公务员改革咨询工作的结果前,已改变其聘任政策及常规。公务员事务
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于1999年4月1日生效的招聘冻结安排,适用于各职级的公务员
职位。当局已就冻结期间的聘任安排向各决策局及部门提供清晰的指引。他证实,政
府当局沒有透过在冻结期间聘用非公务员的安排影响公务员改革的结果,亦不会这样
做。他补充,除开设须由财务委员会批准的首长级职位外,个别的决策局/部门均有
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可在当局订明的准则范围內,决定在冻结期间填补空缺职位的方
式及将会提供的适当聘任条件。主席就此表示,如有需要,此一议题应由有关的事务
委员会跟进。各委员表示同意。

19.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1999-2000)15 建议在政府总部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开设两个编外职位,包括一
个首长级乙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和一个总工程师职
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为期三年;并把1999-2000年度编制的年
薪值上限提高3,166,560元,即由25,746,000元增至28,912,560元,
以开设五个非首长级职位,以监察数码港发展计划

20.关于拟议的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数码港)在数码港的设计及建造工程方面可行
使的权力范围,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扼要重述,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数码港)
在执行监察数码港发展的职责时,须向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负责。资讯科技及广播
局副局长补充,根据当局与盈科拓展集团(下称"盈科")签署的意向书的条款,数码港內
的建筑物及设施的设计及规格须获政府批准。

21.关于拟设的数码港事务部在鼓励及协助未来租戶在数码港第一期落成前在本港经营
业务方面的职责,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表示,由于部分未来租戶并无在本港经营
的经验,因此,若此等未来租戶尽早在香港经营,对本港及租戶本身均会有利。数码
港事务部会联同工业署,就此方面提供意见及协助。然而她证实,在此等租戶迁进数
码港前,政府不会资助他们暂时租用香港其他地方。

22.关于审核及甄别租用申请方面,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表示,数码港事务部会负责
制定租用评审准则,而数码港日后的管理层在评审租用申请时须遵守此等准则。关于
数码港的办公室租金,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表示,有关租金会定于具竞爭力的水
平,因此会参考邻近国家类似的发展计划当时的办公室租金。她就此告知议员,在马
来西亚及新加坡,类似的发展计划的办公室租金大约每平方呎8元至12元。

23.刘慧卿议员表示,前线的立法会议员不同意政府当局推行数码港计划的方式。就现
时的建议而言,她对于政府与盈科就数码港计划的职责分配表示极度关注。她尤其关
注在若干项工作上出现工作及资源重叠的问题,例如盈科及政府均会进行的市场推广
工作。

24.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及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回应时指出,根据意向书,盈科
负责数码港的设计、建造、发展及市场推广。然而,政府必须监察整项计划,确保数
码港的设施符合未来租戶的要求。关于数码港事务部及盈科在市场推广方面的分工,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及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阐释,盈科会承担推广数码港的基
本职责,而数码港事务部会监察市场推广工作及市场推广策略的推行。根据意向书的
条款,倘若数码港部分未能吸引预期的租戶数目,盈科须在第一期落成后首5年內,承
租不少于20%而不多于50%的总办公室地方。因此,盈科需竭尽所能推广数码港,否则
该公司须就数码港內达50%的办公室地方"包底"。数码港事务部亦会根据数码港发展的
目标,就租用评审准则及目标租戶类别向盈科提供意见。此外,数码港事务部会处理
未来租戶的直接查询,并与已登记的租戶联络,就他们的期望及要求取得第一手资料
,以及征求他们就盈科拟议的设计及规格提出意见。

25.刘慧卿议员察悉政府当局的解释,但她仍认为,政府与盈科就数码港计划的职责分
配并不清晰。她要求在已安排讨论此项目的财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获得更多资料,最
好以图表形式显示,说明政府与盈科之间的分工。政府当局同意提供有关资料。

26.周梁淑怡议员认为,鉴于数码港是政府与盈科之间的联营发展项目,政府应承担讨
论文件第 7 段载列的职务。她十分希望确保政府当局获得足够资源,以便有效地执行
此等重要的职务。然而,周梁淑怡议员关注到,任职数码港事务部的政府人员,可能
并不具备执行此等职务的才能及技巧,因为大部分此等职务均属商业性质。她亦认为
,负责监察该项发展计划技术范畴的拟议总工程师会,亦应具备所需的资讯科技专业
知识。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回应时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会挑选合适的人员填补该
等职位。虽然政府当局有信心任职数码港事务部的人员会胜任有关职务,但在有需要
时,亦可就资讯科技及市场推广方面寻求专家意见。

27.何锺泰议员同意政府应成立专责小组,监察数码港计划。他亦认为,政府与盈科之
间的关系,与工务工程计划中政府与工程计划顾问之间的关系相似。他要求,倘若拟
议的两个首长级职位日后的职责因需求转变而与现时的建议所载列的不同,政府当局
提供更详细的资料,说明该等新职责为何。

28.何秀兰议员表示,当局在未经公开竞投程序的情况下,与一家私营公司合作发展
一项商业计划(例如数码港),难免会引致利益冲突,而政府与该私营公司之间的关系
亦难以清晰界定。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意向书內已规定政府与盈科各
自的权利及义务,而在当局日后与盈科签订的法定合约內,亦会详细订明。她向议员
保证,政府就数码港所作的决定,绝对会以公众利益为依归,有关利益冲突的问题不
会发生。

29.何秀兰议员询问数码港事务部在制定数码港管理架构及有关的体制安排方面负责的
工作。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答覆时表示,数码港事务部为数码港制定日后的管理
架构时,需要研究政府所规定的监察程度、管理机构的各种体制方案,以及监察政府
与盈科之间的法定合约执行情况的机制。她答允在数码港事务部就管理架构制定了较
具体的建议后,向有关的事务委员会汇报。就此方面,刘慧卿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
更多资料,说明数码港未来的管理机构的角色、组织及职责,并且为方便参考,把有
关资料纳入说明政府与盈科之间的职责的图表內。政府当局同意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
提供更多资料供议员参阅。

30.至于拟议的编外职位在何等情况下需予以保留,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指出,在
数码港的管理架构全面确立后,将不再需要拟议的编外职位。

31.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刘慧卿议员及何秀兰议员要求把她们对此项建
议的极度保留态度记录在案。

32. 刘慧卿议员要求此项目在有关的财务委员会会议上分开表决。

33. 小组委员会会议于下午12时1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