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ESC46/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F/3/2

立法会财务委员会辖下的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第7次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2月10日(星期三)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吴亮星议员(副主席)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

黃宜弘议员(主席)
朱幼麟议员
何秀兰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陈国强议员
梁智鸿议员
黃宏发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司徒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林郑月娥女士
库务局副局长

柏志高先生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

刘励超先生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

陆仿真先生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

李黎碧娴女士
规划署助理署长

江乐士先生
刑事检控专员

张学广先生
律政司副政务专员(行政)

陆贻信先生
副刑事检控专员

邵德炜先生
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

戴婉莹女士
司法机构政务长

何铸明先生
运输局副局长

梁国新先生
路政署署长

麦齐光先生
路政署助理署长(铁路拓展)
列席秘书 :
梁小琴女士
总主任(1)2
列席职员 :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1

薛凤鸣女士
高级主任(1)8
EC(98-99)23 建议保留规划署两个编外职位,包括一个政府城市规划师
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和一个总城市规划师职位(首长级
薪级第1点),由1999年3月21日起,至土地发展公司解散之
日或2000年6月30日为止,日期以较早者为准,以应付推行
市区重建措施和土地发展公司发展项目所带来的工作量


关于在18个月內完成土地发展公司(下称*土发公司*)发展项目规划程序的目标,规划
环境地政局副局长表示,这时间并未包括在规划过程中可能出现特别问题时所需的额
外处理时间。现正根据简化程序审理的6项土发公司发展计划出现延误,主要是由于土
发公司在取得规划环境地政局的初步批准后,在拟备发展计划图方面所需的时间较长
。由于物业市场在1997年年底陷于低潮,土发公司在物色有兴趣参与其发展计划的私
人发展商时遇到重大困难,而完成发展计划图的时间表必须由原来的6星期调整为4至
8个月。不过,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在现阶段预计,这6项计划个别会共需时23至30
个月完成有关程序,与采用简化程序前所需的平均审理时间比较,节省了14至21个月。

2.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并指出,影响审理时间的因素,除包括影响私人发展商对重
建计划兴趣的物业市道因素外,还有一些在政府当局和土发公司的控制范围以外的其
他因素。其中一个例子是处理就已刊宪的发展计划图所提出反对的时间。根据《城市
规划条例》,若证明理据充分,行政长官有权把处理反对的9个月期限延长多6个月。
该延长的期限并不包括在上述的18个月时间表內。应议员要求,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
长答允在财务委员会审议此项目的会议举行前,就简化程序下的18个月时间表提供更
多资料,供议员参阅。

3.鉴于物业市场的不明朗状况,刘慧卿议员关注市区重建的步伐和市区重建计划日后
的策略。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在回应时证实,政府会致力尽快进行市区重建,以改
善市民的居住环境。他表示,除了有随时出现变动的物业市场因素外,由于本港层数
较少的旧式大厦数目不断减少,私人发展商对于重建工程计划的兴趣正日渐下降。私
人发展商现时会宁愿购买可以即时进行发展的土地。鉴于这个趋势,政府在市区重建
方面可能需担当更积极的角色,特别是在融资方面。即使有该项困难,当局仍然认为
采用私营机构参与市区重建工作是较佳的方案。

4.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并表示,鉴于政府致力加快进行市区重建,为促进市区重建
计划能在法定的规划架构和有关法例之下推行,规划署提供的意见至为重要。就此项
建议而言,市区重建部现正审理共38项土发公司计划,并正进行"市区重建策略研究"
。在这项研究完成后,该部会着手进行跟进研究,以便日后的市区重建局一俟成立后
,可以随即制订发展计划图。在市区重建局正式成立前的过渡期內,实有需要保留此
项建议內的政府城市规划师和总城市规划师,以继续承担上述的工作。

5.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8-99)19 建议在律政司刑事检控科开设一个首席政府律师常额职位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3点),出任人员负责掌管一个新
设分科,以及处理终审法院和相关的案件


6. 议员察悉,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曾讨论此项建议。

7.由于提交终审法院的呈请和刑事上诉案件数目激增,吴霭仪议员表示支持此项建
议。她并赞同讨论文件中所载述的意见,即终审法院的判决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
法制度有深远影响,因此,政府当局须确保在终审法院案件中代表政府的律师应具
备恰当的讼辩水平和才干。

8.吴霭仪议员认为,在决定一宗终审法院案件应由內部人员或外判予私人执业大律
师处理时,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应为有关律师的资历和是否具备该案件所需的讼辩水
平。刑事检控专员在回应时表示,当部门內并无所需的专才,或人手不足以应付工
作量时,当局会把案件外判。刑事检控专员虽赞同吴霭仪议员的意见,但他表示,
就內部律师是否具备所需专才而作出的决定,实际上属判断上的问题。他补充,在
决定应否将案件外判时,成本效益和衡工量值等方面亦会是相关的考虑因素。

9.刘慧卿议员关注当局聘用的私人执业大律师的资历。刑事检控专员在回应时表示
,当局已设有机制,以确保每宗案件的律师均具备恰当的讼辩水平。律政司备有为
各级法院和不同复杂程度案件而设的外判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名单。当局定期邀
请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申请列入此份名单,而他们的资格会由一个甄选委员会审
核,以便编配到适当的名单內。在该制度下,名列较低级别法院名单的大律师和律
师,亦可根据他们过去在外判案件中的表现,晋升至名列较高级别法院的名单。关
于监察外判名单上私人执业大律师表现的工作,若有关其表现的投诉经详细的调查
后证明属实,律政司会引用既定的机制,从名单上删除或暂时删除有关律师的名字。

10.就拟设的首席政府律师职位而言,刑事检控专员表示,虽然首席政府律师会经常
就艰巨和复杂的案件出庭,但他不会亲自处理终审法院每宗案件。其主要职能亦包
括提供督导,就有关的程序向內部其他律师或私人执业律师提供意见,提供必要的
协调,并培训一批处理终审法院案件的內部专才。

11.关于现时的情况为何未能令人满意,刑事检控专员表示,目前终审法院案件和与
终审法院有关的案件,皆由临时调配的刑事检控科各个组别的律师处理。由于终审
法院的工作和与终审法院有关的工作通常会较其他范畴获得优先的处理,并鉴于终
审法院的案件数目自1997年7月以来有所激增,现时的调配安排显然已严重影响科
內其他范畴的工作。

12.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8-99)24 建议修订特委裁判官职系的薪级表,由56,540元至59,325元
改为56,540元至66,800元;以及确立司法人员薪级表的指定
薪点


13.吴霭仪议员告知与会人士,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曾讨论此项建议,而事务委员
会的委员普遍支持此项建议。

14.司法机构政务长在答覆刘慧卿议员时表示,在近年进行的特委裁判官招聘工作中
,每次均收到数名具有法律专业资格人士的申请。虽然司法机构会较倾向于委聘具
有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士担任特委裁判官,但是否有具备法律专业资格的应征者可供
聘用,并非司法机构所能控制。因此,当局认为不宜订定一个预定比率,规定获委
任为特委裁判官人士须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百分比;但当局预计,为具有正式的法
律专业资格的人士提供较高的入职薪点,可以吸引高资历的应征者。

15.就刘慧卿议员对特委裁判官职位入职年龄要求逐步放宽的关注,司法机构政务长
在回应时解释,入职年龄方面的要求逐步放宽,是由于缺乏阅历和经验丰富的本地
应征者,而当局最后于1995年取消此项要求,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年龄歧视问题。但
她强调,一直以来,特委裁判官职系的大部分新入职者均拥有逾10年的相关经验,
而拟议的新入职条件,即入职者须为具有正式法律专业资格的大律师或合资格律师
,以及具备5年有关的工作经验的要求,相当于裁判官现时的入职条件。

16.吴霭仪议员支持当局日后委任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士担任特委裁判官的政策,
她并指出,这是提高裁判工作质素,以配合现今需求的正确做法。她建议把这项为
具有较高资格水平的新入职者提供较高薪点的做法,适当地扩展至有真正需要委任
较高资历应征者的其他公务员职系,以配合现今的需求。她重申她对律政司的法庭
检控主任职系的关注,认为该职系亦应透过委任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士担任法庭
检控主任而迈向专业化,以提高法庭检控工作的质素。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在回应
时表示,部分公务员职系可向不同资历的新入职者提供不同的入职薪点。他解释,
有关职系的管理层可自行决定为该职系招聘哪一类的应征者,以及决定是否适宜在
该职系的薪级表中反映任职者的不同资历。公务员事务局认为,当局适宜让职系管
理层在这方面作弹性处理。

17.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8-99)25建议 --
  1. 开设一个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新职级(127,900元至
    135,550元);

  2. 相应地把现有的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职级(136,400
    元至144,750元)改称为高等法院高级副司法常务官;
    以及

  3. 在司法机构开设五个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常额职
    位(127,900元至135,550元),并删除两个高等法院高级
    副司法常务官常额职位(136,400元至144,750元),以作
    抵销


18. 议员察悉,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曾讨论此项建议。

19.何敏嘉议员认为,拟设的高等法院高级副司法常务官的中文职衔过长。司法机构
政务长在回应时表示,由于此职位名称源自法例中所订明的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职
衔,因此,当局可能难以缩短高等法院高级副司法常务官的中文职衔。不过,她答
允研究可否作出修改。

20.关于当局如何划分高等法院高级副司法常务官及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各自的职
责水平,司法机构政务长表示,聆案官的职责可按照工作的复杂程度、所需提供的
督导程度和案件管理技术而有所差异。高等法院高级副司法常务官会承担那些较复
杂及/或可能带来重大法律影响的司法职务;而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会承担大量
例行的司法职务。关于案件管理方面,高等法院高级副司法常务官须配合国际间的
发展和在本港应用新技术,并在民事诉讼的各个范畴负责监督、发展和扩展案件管
理。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则会负责人身伤害案件排期时间表內的案件管理工作,
以及执行在未来将会发展有效案件管理的其他范畴的案件管理工作。

21.据张文光议员记忆所及,前立法局的议员考虑到法官当时的工作时间编排,非常
关注司法机构是否有效地使用法官的工作时间。由于有此背景,他指出,为使议员
可评估开设的新职位的理据是否充分,除讨论文件內就聆案官聆讯所需时间已提供
的有关资料外,司法机构应提供有关聆案官工作时间数量和编排的资料。刘慧卿议
员赞同张文光议员的意见。

22.司法机构政务长在回应时表示,当局所需增加的聆案官数目,纯粹是根据聆案官
可付出的平均聆讯时间、聆讯不同排期时间表內案件所需的平均时间,以及排期时
间表內的案件数目计算。除聆讯外,聆案官亦负责其他职务,而聆案官用于聆讯工
作的时间,则视乎其各自的职责表而有所不同。此外,议员应理解到,一名聆案官
若比其他聆案官使用更长时间聆讯案件,不一定是更有效地执行司法职务。鉴于议
员的关注,司法机构政务长答允在财务委员会审议此项目的会议举行前,提供有关
聆案官工作时间的资料。

23.刘慧卿议员询问为何司法机构沒有就每一个拟设的高等法院高级副司法常务官及
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职位提供职责说明。司法机构政务长在答覆时表示,司法人
员职位与大部分公务员职位不同,同一职级的司法人员之间不会有重大的职能差异
,因此,当局只分别就高等法院高级副司法常务官职级和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职
级提供职责说明。

24.察悉近年民事案件增加,部分原因是由于最近经济陷于低潮,刘慧卿议员质疑是
否有需要以常额职位的形式开设拟议的3个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职位。司法机构政
务长在回应时表示,虽然1997年的经济低潮令工作量的增幅加剧,但在此之前,高
等法院的民事案件数目已有大幅增加。当局最近检讨有关情况后,预测工作量增加
的趋势在可见的未来仍会继续。加上聆讯前及聆讯后的工作日益复杂,当局认为有
必要以常额职位的形式开设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职位。她补充,如要填补一个编
外职位,立法机构将需冻结另一级法院的一个职位,再把任职者重新调配到该编外
职位,因而更会影响另一级法院的运作。在这方面,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表示,决
策局/部门的主管可透过冻结同一决策局/部门內的其他职位,或透过开设这些职
位的额外拨款申请而开设编外职位。刘慧卿议员对于以常额职位的形式开设拟议的
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职位,仍持保留的态度。

25.高等法院內所有案件管理工作现时均由高等法院法官负责,刘慧卿议员询问,这
些工作将来由高等法院高级副司法常务官及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承担后,对高等
法院法官有何影响。司法机构政务长在答覆时表示,此项安排会使高等法院法官可
集中处理案件聆讯的工作,因而使法庭聆讯的轮候时间得以缩短,尤其是在特别排
期表上的案件。

26.吴霭仪议员转达法律界对此项建议的支持。她指出,除高等法院的案件数目有所
增加外,现时欠缺案件管理,以及在聆讯前未有充分监察诉讼各方的准备工作的情
况,已导致案件排期不公平,以及在法律程序上出现不合理的延误。鉴于目前的情
况非常不理想,法律界非常赞同当局加强司法机构在聆案官级别的资源。另一方面
,她亦促请司法机构确保聆案官之间的工作分配公平。

27.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在司法机构政务长提供更多资料前,刘慧卿
议员、张文光议员及何敏嘉议员要求把他们对此项目的保留态度纪录在案。

EC(98-99)26 建议在路政署开设三个编外职位,包括一个为期两年的首
席政府工程师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出任人员负责掌
管铁路拓展处;以及两个为期六年的总工程师职位(首长
级薪级第1点),出任人员分别掌管铁路拓展处辖下新设的
铁路部(2)和技术服务部


28.关于开设拟议编外职位的理由,路政署署长表示,由于两项铁路计划已于最近展
开,并有另外3项铁路计划预定于一两年內展开,因此,路政署铁路拓展处的职责范
围和水平已大幅增加。他指出,除优先兴建的铁路计划,即西铁第一期、地下铁路将
军澳支线、马鞍山至大围的铁路线及东铁尖沙咀支线外,政府最近已决定加快规划及
落实上水至落马洲铁路支线。按付款当日价格计算,这5项承诺实施的铁路计划会耗
资逾1,200亿元,相当于机场核心计划项目的工程费用。至于铁路规划,当第二次铁
路发展研究于1999年年底完成后,铁路拓展处会参与进行广泛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及
其他跟进工作。此外,为方便进行第二次铁路发展研究和规划未来的铁路发展,路
政署会在铁路拓展处设立一个先进的电脑化铁路规划系统。铁路拓展处辖下会成立
一个新的技术服务部,专门负责设立和管理这个电脑系统。鉴于有这些发展,当局
认为有必要开设一个为期两年的首席政府工程师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以掌
管铁路拓展处,以及开设两个为期6年的总工程师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分
别负责监督上水至落马洲铁路支线计划的规划和推行,以及掌管技术服务部。

29.议员关注到,在是次会议上审议的此项目与下一个项目EC(98-99)27,均建议在路
政署开设多个首长级职位。库务局副局长在回应时表示,路政署的工程管理人员的职
位大多是为某项工程计划而开设的。在政府当局建议为已承诺实施并在进行中的铁路
计划开设新的编外职位时,多个约于5至6年前为机场核心计划项目开设的编外职位业
已撤销,或会在工程项目完成后撤销。她并指出,路政署在此项建议及项目EC(98-99)
27中详述的各项铁路和公路计划中所须肩负的职责范围和水平,远较该署在机场核心
计划项目所承担者沉重。

30.张文光议员虽支持以编外职位的形式开设特别为工程计划而设的职位,以配合有
关的工程期限的做法。但他对于是否有需要开设拟议的首席政府工程师编外职位表
示有所保留。他解释,现时铁路拓展处由一名政府工程师(首长级薪级第2点)掌管,
而在过去数年,铁路拓展处一直监督机场铁路计划,并同时参与上述优先兴建的铁
路工程的规划工作。因此,他不认为铁路拓展处所须肩负的职责范围和水平会大幅
增加,以致可提供充分理据开设为期两年的首席政府工程师职位。

31.运输局副局长就有需要开设首席政府工程师职位作出阐释时指出,在未来5年,
本港整体的铁路网络会较现有的网络扩大约40%。在推行这些规模庞大的铁路计划
的过程中,当局预计会遇到大量与现有土地使用及其他发展计划在配合上的复杂问
题,而铁路拓展处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会肩负重要的职责。此外,在西铁第一期工
程计划中,政府会委托九广铁路公司进行大量的基建工程(价值逾30亿元),而铁路
拓展处将需要监察这些工程的执行。更重要的是,在未来两年,路政署会在跟进第
二次铁路发展研究方面承担大量工作,以期为本港未来的铁路发展制定蓝图。铁路
规划工作在策略上的重要性,以及在推行承诺实施的铁路计划时所承担的重责,该
署肯定需要一名政府工程师在未来两年內掌管铁路拓展处。

32.运输局副局长并澄清,当局建议开设的两个总工程师编外职位将为期6年,以配
合承诺实施的工程计划。虽然有关设置和管理电脑化运输模型的工作属持续性质,
但当局认为适宜首先开设为期6年的总工程师(技术服务)职位,并在承诺实施的铁路
计划完工后检讨人手的情况。

33.鉴于承诺实施的铁路计划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以及该5项铁路计划会在未来5至6
年內同时施工,因此,何锺泰议员表示支持拟设的职位。他亦理解未来两年的铁路
规划工作在策略上的重要性,并促请政府当局藉此机会在部门內培训一批铁路规划
专才。就承诺实施的铁路计划,他询问路政署在监察工程进展、解决工程配合上的
问题,以及参与联络工地人员方面的职能。路政署助理署长(铁路拓展)在答覆时表
示,政府已与两间铁路公司达成有关的工程计划协议,协议订明不同级别的联络机
制,以确保政府有效监察各项工程计划。铁路拓展处会积极参与铁路计划的详细规
划,以确保在铁路推行计划中,其他基建发展项目与铁路计划之间的各项配合问题
获得充分的考虑。关于联络工地人员的问题,每项承诺实施的铁路计划的工地联络
小组均会有铁路拓展处的代表,以确保妥善实施交通改道和环境方面的舒缓措施。

34.察悉在设立先进的电脑化铁路规划系统后,预计可减少政府在顾问服务方面的支
出达25%,刘慧卿议员询问有关数字如何计算得来。路政署助理署长(铁路拓展)在答
覆时表示,该25%是以前的各项铁路研究中有关运输模型和分析的顾问费用的平均比
率。

35.鉴于是次会议的讨论时间不足够,主席指示,此项目与余下的项目EC(98-99)27会
在定于1999年2月11日举行的下次会议上继续讨论。

36. 小组委员会会议于下午1时1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