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ESC33/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F/3/2

立法会财务委员会辖下的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第6次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1月13日(星期三)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吴亮星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国宝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蔡素玉议员
司徒华议员

缺席委员 :

黃宜弘议员(主席)
何秀兰议员
李家祥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陈国强议员
梁智鸿议员
黃宏发议员
刘慧卿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林郑月娥女士
库务局副局长

柏志高先生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

何铸明先生
运输局副局长

刘国材先生
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锺国梁先生
渠务署副署长

陆仿真先生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

李黎碧娴女士
规划署助理署长

祝建勋先生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吴丽敏女士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邝胜仕先生
雇员再培训局行政总监

许仕仁先生
财经事务局局长

黎高颖怡女士
财经事务局副局长
列席秘书 :
杨少红小姐
总主任(1)3
列席职员 :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1

薛凤鸣女士
高级主任(1)8
由于黃宜弘议员不在香港,会议由副主席吴亮星议员主持。

EC(98-99)17 建议在政府总部运输局 --
  1. 重组首长级架构;

  2. 开设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
    点);以及

  3. 开设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
    点),为期两年
以应付重要基建发展引致工作量和职责不断增加

2.关于是否有需要在运输局进行拟议的重组,运输局副局长解释,运输局过去两年
来一直由公务员事务局借调两名首长级丙级政务官人员,以承担因规划及推行各项
主要铁路和公路工程,以及进行运输策略规划研究而不断增加的工作量。有见及此
,亦适逢过去占首长级丙级政务官工作量50%的机场核心计划工程业已完工,政府
当局认为有必要加强首长级的人手支援,并重组运输局的管理架构,以便更清楚划
分职责和更公平地分配工作量。

3.运输局副局长在应议员要求作进一步解释时阐明,有关开设两个首长级丙级政务
官职位(一个编外职位及一个常额职位)的现行建议,会使规划和策导铁路工程的首
长级人手支援由现时的1.5名人员加强至两名人员。由于运输局会展开多项主要公路
工程计划,并透过在规划土地使用及全港发展的过程中全面结合适当的运输设施,
致力加强在运输规划方面提供意见,现行的安排,即由一名首长级丙级政务官人员
负责策导主要公路工程计划及为各项规划研究提供运输规划意见等重要职务,不能
再应付有所增加的工作需求。现时的建议使运输局可为这两个重要的工作范畴各自
指派一名首长级丙级政务官人员负责。关于在各工务部门內为各项机场核心工程计
划而开设的首长级人员编外职位,运输局副局长证实,在该等工程计划分别完竣后
,这些职位业已取消或将会取消。

4.吴霭仪议员关注到,开设额外职位的建议是否符合政府在资源增值方面的承诺。
运输局副局长在回应时强调,运输局的工作量和职责有所增加,主要是由新推出的
政策措施和重要的基建设施工程计划所导致。他重申,运输局及其执行部门会致力
达到在2002/03年度取得5%资源增值的目标,而当局在制定现时的建议时,已充分
考虑到这个目标。

5.议员询问第三次整体运输研究及第二次铁路发展研究的进展,这两项研究会由拟
议的首长级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负责监督。运输局副局长在回应时表示,第三次整
体运输研究会在1999年上半年完成,而第二次铁路发展研究会在1999年年底完成。
政府当局会根据这些研究,制订长远运输基建设施计划的蓝图。有关蓝图可望于
2000年年中完成。他指出,若这些研究和必需的跟进工作可在预定日期前完成,拟
议的编外职位会在较早的日期撤消。

6.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8-99)20 建议在完成有关结束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的剩余工作和检讨
余下职务后,删除渠务署一个库务署副署长常额职位(首长级薪
级第3点)和相应地重组该署的首长级架构

7.陈荣灿议员询问,当局为何在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结束8个月后,才提出删除库
务署副署长职位的建议。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解释,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于1998
年4月1日正式结束后的一段期间,仍须由库务署副署长提供意见。其剩余工作包括
结算帐目和编制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年报,以提交立法会审议,以及拟备1999/
2000年度的污水处理服务预算,以便该项服务由营运基金形式运作顺利过渡为以拨
款资助的形式运作。库务署副署长职位于1998年9月1日悬空,而其剩余职责由渠务
署副署长和助理署长(污水处理服务)接掌。其后,考虑到现时和预期的工作需求,
政府当局用了颇长时间研究删除库务署副署长职位对于渠务署首长级人手方面会有
何影响。当局决定应首先删除库务署副署长职位,而在约一年后,当策略性污水排
放计划的余下阶段和房屋基建工程计划由1999/2000年度起加速推行时,会检讨渠务
署的首长级人员编制。渠务署副署长补充,检讨结果会在1999年接近年底时公布。

8.吴霭仪议员担忧,上述的首长级架构检讨可能导致额外的职员需求,而会抵销现
时删除职位所节省的款项。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在回应时澄清,关于是否有需要开
设额外职位的问题,政府当局并无事先作出设想,他并向议员保证,渠务署会在该
署的资源增值计划的前提下进行该项检讨。

9.关于助理署长(污水处理服务)现行与修订职责表之间的差异,渠务署副署长表示
,由于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余下阶段的规划工作已经完成,修订职责说明中的第(4)
项会更准确反映助理署长(污水处理服务)在这方面的职责。他并证实,修订职责说
明的第(6)和第(7)项是由于推行已公布的房屋发展计划所致的新职务,而不是从任
何现有人员的职责表中转移。

10.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8-99)21 建议保留规划署两个编外职位,包括一个政府城市规划师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2点)和一个总城市规划师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
,由1999年3月21日起,至土地发展公司解散之日或2000年6月30
日为止,日期以较早者为准,以应付推行市区重建措施和土地发
展公司发展项目所带来的工作量

11.关于未来的市区重建局的人手需求,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该等
需求会视乎现正作出定案的市区重建策略和市区重建局日后的运作模式而定。当
局现正为市区重建局制订有关法例,以便在1999年年中提交立法会审议。

12.关于在过去一年由讨论中的政府城市规划师掌管的市区重建部的工作,周梁淑
怡议员询问,有关简化规划程序,以期在提交行政会议审议前,把审理土地发展
公司(下称"土发公司")发展项目的所需时间由44个月缩短至18个月方面,当局至今
有何成效。规划署助理署长在答覆时表示,在1997年年中提交规划环境地政局局
长审批的26项土发公司发展项目中,市区重建部已就其中部分实施简化的程序。
由于这些发展项目仅在规划当中,稍后阶段才会有审理时间节省总数的统计数字
。她补充,由于土发公司延迟提交已获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原则上初步通过的发
展计划提案,这些项目不大可能达到在18个月內完成规划程序的目标。

13.周梁淑怡议员认为有必要取得进一步资料,以知悉市区重建部在采用了简化程
序后为土发公司发展项目提供规划意见时,能为该等项目节省多少规划时间。她
强调,时间是市区重建的一项重要因素,因此,政府当局应就这方面所得到的实
质成果提供更多资料,以便议员评估市区重建部保留政府城市规划师和总城市规
划师两个编外职位这项建议的成本效益。规划署助理署长在答覆时表示,所需的
审理时间会比原来预期的18个月稍长,但目前并无准确的数字。

14.由于缺乏所需资料,并鉴于议员关注市区重建部的工作对加快规划程序的影响
,库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会撤回此项建议,并会连同更详细的资料,在小
组委员会下次会议席上再次提交此项目。

15. 政府当局撤回此项目。

EC(98-99)22 建议保留政府总部教育统筹局一个高级首席行政主
任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至2000年2月29日
为止,以便继续借调一名合适的人员到雇员再培训


16.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8-99)18 建议在政府总部财经事务局开设两个常额职位,包括一
个首长级乙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和一个首长
级丙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以应付多个政策
范围,特别是公司、破产和清盘、保险、职业退休计划
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这几方面日益繁重和复杂的工作


17.就议员对拟设的首席助理局长(退休计划及保险)常额职位在将来的强制性公积
金制度方面所承担职责的询问和关注,财经事务局局长在回应时证实以下各点 --
  1. 正如行政长官所公布,强制性公积金制度会在2000年推行;

  2. 财经事务局现时辖下的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的所有职位均会
    在1999年4月1日撤消;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部分现有职员或
    须暂时借调到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但这仅属一项过渡
    性安排;及

  3. 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正式成立后,财经事务局会负责
    该管理局的內务管理工作。首席助理局长(退休计划及保险)
    职位的任职者会担任政府当局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之
    间的联络人,并处理有关强制性公积金制度的一切政策和和
    立法事宜。最迫切的任务会是提交推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条例》的附属法例和订明计划的收费。
18.何敏嘉议员认为,讨论文件并未提供充分资料,特别是有关保险和退休计划等
范畴的工作,以提出充分理据证明需要开设拟议的新职位。

19.关于保险的政策范畴,财经事务局局长表示,除了在数量方面有所增长外,由
于保险业所推出的新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特征相近,该行业正日趋复杂。此
项发展使财经事务局在统筹各个规管机构方面须作更大程度的参与,以确保不会
出现职能重叠或监管延误的情况,同时亦确保规管架构不会对业內人士过度限制
。此外,保险业监理专员正考虑设立一个考试制度,目的是更有效地监察保险代
理人的服务水平。财经事务局局长重申,在现有的编制下,即由现时的财经事务
局副局长和一名助理局长处理保险及退休计划方面的政策性工作,不足以应付这
两方面日益复杂和不断增加的工作。为确保当局在这两个政策范畴持续获提供充
分的政策意见,当局有必要以常额职位的形式开设拟议的首席助理局长(退休计划
及保险)职位。

20.拟设的财经事务局副局长(2)职位在公司组方面的主要职责范畴将会是改革公司
法和破产管理。关于这些工作,财经事务局局长解释,《公司条例》的全面检讨
是一项持续进行的庞大工作,对本港的企业管理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此项工作
需高层人员提供大量政策上的意见,并需财经事务局就多个重要事项给予策导。
此外,公司法例改革常务委员会每月举行会议,并且每年提出多项建议。然而,
在过去数年,鉴于首长级人手不足,财经事务局在跟进公司法例改革常务委员会
所作建议方面并无重大进展,而迄今仅研究了截至1996年的建议。在这方面,财
经事务局局长答允提供一份清单,列出公司法例改革常务委员会多年来提出的建
议,供议员参阅。

21.关于破产管理,财经事务局局长表示,法律改革委员会即将完成全面检讨《公
司条例》中有关清盘条文的最后报告。预计有关建议会要求当局就现有的破产管
理制度进行根本的检讨,包括破产管理署的职能。考虑到上述工作范畴日益复杂
,并会带来深远的影响,政府当局认为有需要开设财经事务局副局长职位,专责
策导有关工作。

22.何敏嘉议员同意有需要开设首席助理局长(退休计划及保险)常额职位,以监督
退休计划及保险方面的工作。不过,他不同意改革公司法和破产管理的工作需求
会长期持续,以致有必要以常额职位的形式开设财经事务局副局长(2)职位。他指
出,《公司条例》的全面检讨完成后,公司组的工作量可能会大幅减少。由于向
拟设的财经事务局副局长(2)职位提供支援的人员,已包括一个负责监督改革公司
法和破产管理工作的财经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公司)常额职位,以及监督退休计
划及保险方面工作的拟设首席助理局长(退休计划及保险)常额职位,因此,何敏
嘉议员认为,现时以编外职位的形式开设财经事务局副局长(2)职位,并在两年內
检讨有关情况会较为合理。张文光议员赞同何敏嘉议员的意见。据他记忆所及,
财经事务局最近已开设一个首席助理局长编外职位,以协助现有的财经事务局副
局长监督金融基础设施方面的工作。张文光议员强调,必须审慎研究是否有需要
增设更多职位,特别是如此高层的职位。

23.为阐释当局有需要以常额职位的形式开设拟议的财经事务局副局长(2)职位,财
经事务局局长表示,有关银行、证券及金融基础设施等政策范畴的工作在过去18
个月已大幅增加,长远来说并会占去现有财经事务局副局长的所有时间和工作处
理量。他指出,文件中详列的各项工作大纲,不仅旨在为亚洲金融风暴收拾残局
,政府当局反而须因应一个正逐渐形成新的经济竞爭环境而重新研究市场体系和
规管架构,而更重要的,是作出长远的承诺,改善金融基础设施。因此,当局有
必要开设财经事务局副局长(2)的常额职位,以便现有的财经事务局副局长(1)可集
中应付银行、证券和金融基础设施等政策范畴,而拟设的财经事务局副局长(2)职
位可就公司、退休计划及保险等其他重要政策范畴持续提供充分的策导。

24.在亚洲金融风暴过后,现有财经事务局副局长在银行和证券方面的工作量大幅
增加,杨耀忠议员虽理解此点,但他关注到,当金融市场稳定下来时,工作量的
增幅可能逐步下降。蔡素玉议员同意有需要开设财经事务局副局长(2)职位,但认
为较为恰当的做法是首先以编外职位的形式开设该职位,以便有较大的弹性配合
不断改变的情况。

25.司徒华议员关注到,若当局开设财经事务局副局长(2) 编外职位,而不是常额职
位,会否影响有关人员的工作承担和质素。财经事务局局长在答覆时证实,不论该
职位属编外或常额性质,当局对该人员的工作需求均会相同。但他重申,假如当局
不减轻现有的财经事务局副局长职责范围內的部分工作,对于财经事务局向财政司
司长提供协助的质素可能会有不良影响。

26.吴霭仪议员认为,各项工作需求进行的时间,对于评估财经事务局副局长(2)是
否应为常额职位至为关键。在这方面,财经事务局局长表示,在未来6个月內,财
经事务局将会需要推行各项措施,包括提交《证券及期货综合条例草案》、审议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就改革证券及期货市场即将提出的建议,并跟进全面
检讨《公司条例》的顾问报告,以及审议法律改革委员会全面检讨《公司条例》
中有关清盘条文的最后报告。他预计,即使按照现时的建议开设两个拟议职位,
财经事务局在未来数年仍需倾尽全力,以处理日益复杂的工作纲领。

27.关于开设两个拟议职位的时间,财经事务局局长和库务局副局长表示,尽管
1998至99年度的预算中并未作出拨款,以应付财经事务局副局长(2)职位的开支
,但鉴于有迫切的工作需求,一俟获得财务委员会通过,当局即会开设该两个
职位。库务局副局长就此重申其承诺,即库务局已顾及现时的经济状况及政府
当局在资源增值方面的承担,极为审慎地研究每项人手建议。她向议员保证,
若非有充分的理由,当局不会建议开设职位。政府当局经详细评估有关的运作
需求,并考虑到本港有需要在全球及亚洲区的新经济秩序下保持其竞爭地位,
认为有充分理据在财经事务局开设该两个拟议的职位。她补充,开设拟议的财
经事务局副局长(2)常额职位,会有助向商界显示香港巩固其金融市场体系和规
管架构的长远承诺。

28.陈智思议员支持此该项建议,部分原因是他认为有需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和代理
人的规管,以及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更多政策意见。就他对财经事务局与香港金
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之间关系的询问,财经事务局局长在答覆时强调,财经事
务局与金管局并无直接的统属关系。金管局总裁及财经事务局局长均向财政司司
长负责。金管局有其本身的法定权力,并向财政司司长直接提交有关银行及货币
事务的建议,财经事务局则会就金管局涉及法例和政策事宜的建议提供进一步的
意见。此外,由于金管局总裁并非特区政府的主要官员,财政司司长和财经事务
局局长通常会在立法会会议上,代表金管局解释有关政策和决定。由于财经事务
局负责提出与财经事务界有关的立法建议,该局会与金管局紧密合作,制订有关
银行及货币事务的立法建议。

29.何敏嘉议员表示,民主党的立法会议员虽赞成政府当局在巩固本港金融市场体
系和规管架构方面采取的措施,但他们不信服有需要在现阶段以常额职位形式增
设一个财经事务局副局长职位。他建议当局修订有关财经事务局副局长(2)职位的
建议,以开设为期两年的财经事务局副局长编外职位。

30.鉴于议员的关注和意见,并经财经事务局局长同意,库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
当局会修改有关财经事务局副局长(2)职位的建议如下--
    "在财经事务局开设一个首长级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
    为期两年,由财务委员会通过有关建议的日期起生效,以监督公司组和退
    休计划及保险组。"
关于开设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常额职位(职衔定为首席助理局长(退休计划及保险))
的建议维持不变。

31. 此项目在作出第30段所述的修改后,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32. 小组委员会会议于下午12时2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