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ESC24/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F/3/2

立法会财务委员会辖下的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第5次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12月16日(星期三)
时  间 :上午8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黃宜弘议员(主席)
吴亮星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梁智鸿议员
黃宏发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司徒华议员

缺席委员 :

何秀兰议员

列席委员 :

李永达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林郑月娥女士
库务局副局长

柏志高先生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

谭百乐先生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D)

李育光先生
海事处助理处长(策划及海事服务)

黃何小芬女士
海事处部门主任秘书

林瑞麟先生
律政司政务专员(项目EC(98-99)14)
新闻统筹专员(候任)(项目EC(98-99)15)

张学广先生
律政司副政务专员(行政)

陆贻信先生
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

彭伟昌先生
律政司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

林煥光先生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罗智光先生
行政长官私人秘书

胡宝珠女士
政府新闻处副处长

谭罗南华女士
行政长官副新闻秘书

叶树堃先生
经济局局长

黃智祖先生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A)
列席秘书 :

杨少红小姐
总主任(1)3
列席职员 :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1

薛凤鸣女士
高级主任(1)8
EC(98-99)13 把开设编外职位的权力转授各有关管制人员,拟设的职位将暂
时填补较低薪级的常额职位,藉此安排因海事处实施公众货物
装卸区新管理架构而成为超额员工的海事处人员担任其他政府
职位,人数不超过41人

有关让超额员工担任属较低薪级职位而继续保留其现时薪金的安排,公务员事务
局副局长证实,这个做法过去曾多次采用。这项安排虽非硬性规定,但已是当局
处理公务员事务的惯常做法,以便吸纳那些未能觅得其他同等或较高薪级的职位
,但愿意留在政府工作的超额员工。

2.至于已于1998年2月完成的公众货物装卸区泊位招标工作,海事处助理处长表
示,招标工作能顺利进行,主要是因为在展开招标前,政府当局曾多次咨询货物
装卸业经营者。他补充说,政府当局会就公众货物装卸区进行第二阶段的管理改
革,即装卸区用地管理改革。

3.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8-99)14 建议在法庭检控主任职系开设一个总法庭检控主任的新职级
(总薪级第40至44点)

4.关于拟设的总法庭检控主任职级的职务,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表示,为监察
目前调配于10所裁判法院约120名法庭检控主任职系的人员的工作,总法庭检控
主任有必要定期视察这些裁判法院,以便当场向高级法庭检控主任及法庭检控主
任给予指导和意见。总法庭检控主任不会就个别检控个案给予指示;其意见和指
导会集中于改善和提高法庭检控工作的质素。至于现有的督导机制,副刑事检控
专员解释,高级法庭检控主任会按照法庭检控主任的经验而向他们指派不同繁杂
程度的案件,并会审核由属下法庭检控主任拟备的案件摘要和其他检控文件。

5.至于法庭检控主任的职级和最近的编制情况,政府当局提供以下资料:

    (a) 法庭检控主任职系各职级现时的薪级表如下:

    职级总薪级表薪点
    法庭检控主任15-27(20,010至35,285元)
    高级二等法庭检控主任28-33
    高级一等法庭检控主任34-39
    总法庭检控主任40-44


    (b)法庭检控主任职系的流失率有稳定下降,由1993至94年度的20%下降至
    目前的3.4%。
6.吴霭仪议员虽支持此项建议,但她指出,本港的法庭检控工作应朝着专业化的
方向前进。她认为,由于以往只有少数的合资格律师,因此,法庭检控主任职级
的入职要求仅为大学入学试及格。然而,本港现时每年有约600名律师符合执业
资格,故情况已有所改变。鉴于每年有一定数量的律师符合执业资格,她促请政
府当局透过在各级法院使用合资格律师的服务,逐步提高检控工作的水平。刘慧
卿议员赞同吴霭仪议员的意见。

7.律政司政务专员及副政务专员(行政)在回应时告知议员,在法庭检控主任职系的
123名现职人员中,23名持有法律学位或法律方面的较高资历,而另外49名则持
有非法律的学位。所有法庭检控主任获任命后,会在担任法庭检控工作前接受入
职训练。当局曾在1993年因应核数署署长报告的建议,检讨法庭检控主任职系的
入职资格。当时的考虑是,既然法庭检控主任职系的运作证实具成本效益,故决
定职级的入职资格维持于大学入学试及格程度。

8.刘慧卿议员认为应检讨法庭检控主任的入职薪点,以吸引持有法律学位的应征
者;律政司政务专员在回应时证实,政府当局会考虑议员的意见,检讨法庭检控
主任职系的入职资格。他重申,有关检讨的指导性原则会是觅得具有最佳资历的
人选和有效运用资源。吴霭仪议员要求当局在比较聘用合资格律师和沒持有该专
业资格人士为检控主任时,亦应考虑培训和督导所需的成本。律政司副刑事检控
专员告知议员,持有法律学位或法律方面较高资历的法庭检控主任虽具备较佳的
条件担任法庭检控工作,不具备该等资格但有优良潜质和合适才干的法庭检控主
任亦能胜任此项工作。他并指出,由于法律及检控指引不时有修改,即使新招聘
的法庭检控主任均为合资格律师,仍须给予一定程度的督导。

9.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8-99)15 建议 --

  1. 在行政长官办公室开设一个新闻统筹专员的新职级和
    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8点),并在政府新闻处删除一
    个首长级乙级政务官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以
    作抵销;以及

  2. 把现有的行政长官副新闻秘书职位(职级属政府新闻处
    助理处长(首长级薪级第2点))改称为副新闻统筹专员(传
    媒联络)
藉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开放度。


10.张文光议员表示,民主党的立法会议员关注有关开设拟议的新闻统筹专员(下
称"专员")职位的建议。他们已在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及民政事务委
员会1998年12月9日的联席会议上详细解释其关注。他要求政府当局澄清以下各
点:

  1. 考虑到该专员无须如各决策局局长般制定政策和立法建议,亦无须为
    已核准政策的有效推行负责,该专员职位因何会定于首长级薪级第8点
    的水平;

  2. 政府当局因何在开设该职位前公布将获任命的人选,此举在公务员的
    人事编制安排上属前所未有;及

  3. 鉴于该专员会担任行政长官的发言人,并会出席行政会议,因此,该
    专员的任命应否遵守《基本法》下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特区
    ")主要官员的国籍规定。

11.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在回应时表示,该专员职位的职级是根据由首长级薪俸及
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准则而订定。这些准则包括须由任职者作出的决定
和判断的重要性、紧急性和复杂程度,以及任职者所须具备的政治敏感度和领
导才能。考虑到该专员职位的策略性角色和职责范围,政府当局认为把该职位
定于首长级薪级第8点的水平是恰当的。他重申,虽然该专员的职责与决策局局
长有所不同,但该职位在作出决定方面所需承担的责任、工作的复杂程度、所需
的危机处理能力和其他领导技巧,均与决策局局长所要求者相若。他并指出,中
央政策组首席顾问和司法机构政务长等职位亦无决策及立法方面的职责,但鉴于
其工作的重要性,其职级均定于首长级薪级第8点水平。

12.关于在开设该职位前公布委任林瑞麟先生的做法,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表示,
由于职位调派委员会在本年10月决定其他首长级人员职位的任命时,亦已决定
该专员职位的任命,因此,政府当局认为在当时公布有关的任命属恰当,以制
止种种揣测。然而,鉴于议员对此项安排的强烈关注,他承认这项特别的安排
在程序上未必是最理想的做法,而政府当局亦无意将之视作先例。

13.关于国籍规定的问题,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证实,经审慎研究后,政府当局认
为该专员职位无须受《基本法》中订明适用于特区主要官员的国籍规定所规限
。他解释,可能代表行政长官发言或出席行政会议的人员,不一定须受上述国
籍规定所规限。举例来说,该等规定并不适用于政府新闻处处长和行政会议秘
书,这两名人员亦出席行政会议。他补充,为确保有关人员的操守,将获委任
政府內敏感职位的所有人员,均须接受品格审查。不过,政府当局日后在任命
该专员职位时,会考虑议员在国籍方面的关注,然而是次委任林瑞麟先生为该
专员并无构成国籍方面的问题。

14.张文光议员在回应时坚称,在工作压力、政治责任和社会影响方面而言,该
专员的职责均及不上现时属首长级薪级第8点职位的职责。他认为,遵守任命公
务员的既定程序,是确保公平和客观的重要因素,而他认为政府当局已违反了
在通过开设职位后才公布委任人选的既定做法。他不认为有需要制止揣测是不
依循惯常做法的可接受理由。他并重申,由于该专员是行政长官的发言人,因
此应符合之前提及的国籍规定。他表示,民主党的立法会议员不接受政府当局
就上述问题所作的解释,并会反对此项目。

15.刘慧卿议员认为,当局把沒有决策职责和只承担少许资源管理责任的职位定
于首长级薪级第8点的水平是不能接受的。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在回应时指出,该
专员的职责亦包括负责统筹政府的整体公关策略,并会与各决策局首长紧密合作
。因此,政府当局认为把该专员职位定于首长级薪级第8点是恰当的,以便任职
者得到所需的高层支援及能够有效地处理其工作。

16.刘慧卿议员指出,她和李永达议员在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上已关注到当局是
否订有监管该专员工作表现的表现指标,特别在提高政府的开放度和透明度的
目标下有何表现指标。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在回应时承认,在过去一年,当局在
处理一些公众关注的问题时所采取的公关策略不太成功。当局正是察觉到这方
面的不足,因而建议开设该专员职位,以加强公关方面的工作及与传媒的联络
。他重申行政长官及政府当局提高政府的开放度和透明度的承诺,并向议员介
绍已提交小组委员会的讨论文件中详列的专员具体职务。新闻统筹专员(候任)
亦向议员保证,行政长官会继续积极和定期参与公职活动,而该专员会继续为
行政长官策导这些公职活动的筹划和推行。在这方面,刘慧卿议员指出,单靠
开设一个高职级的职位以处理公关及与传媒有关的事项,不能达到提高政府开
放度和透明度的目标。更重要的是,行政长官本身应更频密地主动会见立法会
议员及本地和海外传媒,解释公共政策。她认为行政长官每年只出席3次立法
会会议答覆议员问题的现行安排,非常不足。

17.周梁淑怡议员表示,自由党的立法会议员理解当局有需要设立一个首长级高
级人员职位,就公关事宜向行政长官提供支援,并认为政府当局在加强其公关
工作方面的取向正确。自由党的议员同意文件中所载列的专员职责非常重要,
因此,把该专员职位定于首长级薪级第8点是合理的。周梁淑怡议员强调,在专
员的支援下,行政长官应更乐于及主动约见立法会议员和传媒。新闻统筹专员(
候任)表示理解议员的关注和期望,并向议员保证,他会在担任该专员职位时全
力以赴。

18.关于当局透过何种机制,使专员收集得来的民意可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获得
考虑,新闻统筹专员(候任)表示,专员会集中收集言论具影响力人士的意见,包
括立法会议员、政党、传媒、学术界人士、编辑及新闻从业员。该专员会在制定
和公布主要政策的过程中联同有关的决策局局长监察和分析这些人士的意见。该
专员亦会根据市民可能作出的反应,就公布政策的恰当时间提出建议,并协助制
定整体的公关策略。

19.司徒华议员要求当局解释选出林瑞麟先生出任该职位的理由。公务员事务局
局长在答覆时表示,首长级薪级第6至第8点的高级首长级职位的任命,由职位
调派委员会决定,该委员会由政务司司长担任主席。凡实任职级为首长级薪级
第6点或以上的人员,均会合资格获得考虑,而在甄选过程中,当局会参考应
征者的资历、经验和能力。新闻统筹专员(候任)提及他在律政司曾处理多项具
爭议性的问题,他重申,他会致力协助行政长官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开放
度。

20.陈智思议员引述一份报章报道,指该专员的薪金比其他国家类似职位的薪金
高出许多。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在答覆时表示,在薪金方面作直接的比较可能并不
恰当,因为各项重要因素在不同地方会有差异,例如经济状况、公务员架构及该
职位的人手支援等。他在阐释时指出,该专员的拟议职责会包括如美国白宮发言
人及通讯部长等重要职位的大部分职能。不过,陈智思议员指出,政府当局应更
着力解释为何该专员职位应获得如此高水平的薪酬。

21.对于黃宏发议员指当局虽有既定的指引,但在订定职位的职级时难免会涉及
个人判断,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强调,当局在审订所有新的首长级常额职位的职系
和职级时,包括现行建议的职位,均征求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意
见。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成员为社会上有名望的人士,对人事编
制的问题有广泛认识。关于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个别成员对该专员
职位的意见,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表示,该委员会只向政府当局提交其集体决定,
即赞成该专员职位的拟议职系和职级。

22.关于公务员的任命应否报请中央政府,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解释,主要的考虑为
职位的工作性质,而不是其职级。正如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及驻京办事处主任的
任命,政府当局认为该专员职位应不属《基本法》所指的主要官员,因此无须由
中央政府作出任命。另一方面,鉴于部分首长级薪级第6点职位的工作性质,例如
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及审计署署长等,政府当局须根据《基本法》向中央
政府报请有关职位的任命。在这方面,司徒华议员质疑,若首长级薪级第8点的职
位不被视为特区主要官员,政府当局只需透过开设新的高职级(首长级薪级第8点或
以上)职位,便可轻易避过报请中央政府的安排和国籍规定。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在回
应时重申,政府当局考虑到《基本法》中有关条文的目的,已审慎研究是否有需要
报请该专员职位的任命。他补充,政府当局已主动地把某些新职位列作主要官员,
例如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23.刘慧卿议员建议当局在一年內检讨该职位的职级,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就此表
示,在开设常额职位一段短时间后检讨其职级,并非惯常的做法,但政府当局
准备向议员持续汇报该专员的工作。新闻统筹专员(候任)补充,当局可根据议
员的要求,安排日后向有关的事务委员会进行简报及汇报。刘慧卿议员坚持其
意见,即鉴于该专员职位的开设方式不寻常,适宜在一年內检讨其职级。

24.主席把该项目付诸表决。16位议员赞成该项建议,4位议员反对,并无议员
投弃权票 --

投赞成票者:
朱幼麟议员何锺泰议员
李家祥议员李国宝议员
吴亮星议员周梁淑怡议员
马逢国议员陈国强议员
陈智思议员陈荣灿议员
梁智鸿议员黃宏发议员
曾钰成议员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蔡素玉议员
(16位议员)

投反对票者:
何敏嘉议员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司徒华议员
(4位议员)


25.此项目获小组委员会通过。

26.刘慧卿议员要求把此项目当为一个独立项目,在财务委员会会议上付诸表决
。主席答允把刘慧卿议员的要求告知财务委员会主席。

EC(98-99)16 建议开设一个旅游事务专员的新职级(首长级薪级第5 点);开
设三个常额职位,包括一个旅游事务专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
5 点)、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 点)和一个
首席行政主任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 点);以及把政府总部经济
局1998-99年度编制的年薪值上限提高1,980,960元,即由28,310,000
元增至30,290,960元,用以开设七个非首长级职位,以促进本
港旅游业的发展


27.议员询问 拟在经济局设立的旅游专员事务办事处和香港旅游协会("旅
协")在分工方面的关系。经济局局长在答覆时表示,两者的关系会类似决策局及
其执行部门之间的关系。旅游事务专员事务办事处会负责制定旅游业方面的决策
和全面策略,而旅协主要会负责推行经核准的决策和策略。按照政府当局的计划
,拟设的旅游事务专员("专员")亦会加入旅协的董事局,并会协助经济局局长确
保旅协的资源得以有效运用。

28.周梁淑怡议员指出,旅协目前正着手制定旅游业的策略,并已就此议题展开
多项研究。她关注到旅游事务专员办事处和旅协在有关制定旅游业策略方面的职
能可能出现重叠的问题。经济局局长在回应时向议员保证,由于制定重要决策主
要是经济局的职责,应该不会出现职能重叠的问题。此外,该专员会负责协调政
府决策局和部门在推展旅游业新措施方面的工作,并会在国际间的官方场合代表
特别行政区政府。后两种职能根本不可能由旅协承担。

29.杨孝华议员关注到,拟设职位定于首长级薪级第5点的职级可能并非一个足够
高级的职位,以致担任该职者未必能得到所需的政府决策局/部门及非政府团体
的支援。经济局局长在回应时强调,该专员虽会负责制订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策
略,旅游业仍会是经济局的职责范围。开设专门负责与旅游业方面有关工作的专
员职位,可使经济局具备专注旅游业方面所需的人手和政策资源。部门或组织之
间的重大事宜仍会由经济局局长监督。

30.张文光议员对建议表示支持,但他质疑是否有需要保留首长级薪级第4点的经
济局副局长(1)现有职位,因为在开设专员职位后,上述职位已无须承担旅游事务
方面的职责。经济局局长在回应时表示,在经济局副局长(1)的职责表中,余下有
关能源及渔农的政策范围都是市民所广泛关注的事宜,因此,虽然经济局副局长
(1)无须再承担旅游业方面的职责,他亦需忙于应付该两个范围內十分繁重及日益
增加的工作量,以及决策局的行政职责,工作会极为繁忙。他重申,经济局充分
了解有需要因应不断改变的情况而检讨其人手水平,事实上,该局已承诺在一年
內进行一项检讨。就此,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表示,公务员事务局及库务局会定
期检讨首长级人员职位的人手水平,他并向议员保证,当局会尽快审慎研究经济
局的分工,以及是否有理由继续保留现有的首长级编制。

31.杨孝华议员及周梁淑怡议员察悉,当局亦会开设7个非首长级职位,以便向该
专员及旅游事务专员办事处另外两位首长级人员提供支援。他们极质疑是否有需
要这么多的支援人手。刘慧卿议员同意此点,她并强调,并无充分理由支持提供
4个私人秘书。经济局局长在回应时表示,有必要设立拟议的非首长级职位,以应
付该办事处的专责需要;而有关建议是根据惯常的人事编制安排制定,并已计及
过去经济局在此项工作方面的运作经验。至于拟设的高级行政主任职位的职能,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该人员会协助向旅游业专责小组提供秘书处的支援,
并会负责有关旅游业研究的日常联络及监察工作。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并解释,
当局把拟议的非首长职位纳入此文件,目的是让议员全面了解整项建议。他向议
员保证,部门编制委员会会根据这些职位的职能,再次审慎研究这些职位是否需
要设立。他指出,由于决策局/部门均接获指示,必须增加生产力及节省开支,
开设新职位的审核过程已日趋严格。在这方面,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察悉他们的关
注,特别是在开设私人秘书职位方面。

32.有关旅游业发展持续进行的工作,经济局局长表示,在过去两年,经济局已联
同旅协作出很大的努力,推展多项重大的新措施。他特别提出该局与国內的旅游
当局合作,在海外市场推广一程多站的概念,鼓励游客取道香港前往国內其他大
城市。他重申,经济局虽然沒有足够的人手支援,在过去多年对发展及推广旅游
业的工作仍不松懈,但当局亟需设立拟议的旅游事务专员办事处,以加强这方面
的工作,特别是受亚洲金融风暴影响,本港的旅游业正面对其他亚洲国家的激烈
竞爭。

33.关于该职位的聘任问题,经济局局长证实,该专员职位虽然会在公务员编制內
开设,公务员及私营机构人士均可透过公开招聘申请该职位。至于雇用合约期,
经济局局长表示,当局认为3年期的合约属恰当,因为该期间切合运作上的要求,
同时,在政府和任职者在考虑是否续约时,亦提供所需的灵活性。

34.经济局局长表示,政府方面急切希望尽快展开招聘程序,他并建议,若小组
委员会通过此项建议,虽然仍有待财务委员会在1999年1月15日的会议上批准
,当局欲就此职位刊登招聘广告。议员虽赞同适宜尽快填补此职位,但他们认
为不宜在财务委员会通过建议前刊登招聘广告。库务局副局长赞同议员的意见
,她并表示,在财务委员会批准有关的拨款建议前,政府当局原则上不会展开
招聘或招标。不过,由于其间的多日假期,考虑此项目的财务委员会会议在约
一个月后才会举行,若议员同意而这个做法又能够符合有关的程序,她建议把
这个项目提交财务委员会即将在1998年12月18日举行的会议席上审议。助理
秘书长1就此表示,若要把项目列入财务委员会议程,而未有作出充分的通知
,必须得到财务委员会主席的同意,他将须考虑财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席上作
出决定前,是否有充足和合理的机会研究有关建议。在此次的情况下,若议员
同意,她会紧急征求财务委员会主席的同意,把此项目列入1998年12月18日
会议的议程。若财委会主席同意,她会与政府当局联络,安排向财务委员会委
员发出有关文件,并在财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向议员提供有关此项目的会议
纪要。

35.助理秘书长1在答覆议员时证实,就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建议列入财务委员会
议程的事宜给予如此短的通知的做法,并无先例。不过,某些并非由两个小组委
员会考虑的财政建议,曾在主席同意的情况下紧急列入财务委员会的议程。她补
充,若有财务委员会委员认为在1998年12月18日作出决定前,适宜有更多时间考
虑该项目,他可动议押后该项目的讨论。若财务委员会通过该项动议,该项目仍
会在1999年1月15日,即原定考虑该项目及其他项目的会议上获处理。

36.周梁淑怡议员和刘慧卿议员支持提早在1998年12月18日的财务委员会会议讨
论此项目的拟议安排。其他出席议员沒有提出反对。主席因此表示,将会向财务
委员会主席转达议员的意见,以便由他作出决定。

37.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38.小组委员会会议于上午10时4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