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ESC65/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F/3/2
立法会财务委员会辖下的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第10次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5月1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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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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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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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吴亮星议员(副主席)
何锺泰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陈荣灿议员
黃宏发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缺席委员 :
黃宜弘议员(主席)
朱幼麟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吴霭仪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智思议员
梁智鸿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司徒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林郑月娥女士
- 库务局副局长
- 柏志高先生
-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
- 刘国材先生
- 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 林满甜先生
- 土木工程署署长
- 陈健硕先生
- 土力工程处处长
- 李忠善先生
-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
- 高杰博先生
- 土地注册处处长
- 谢万诚先生
- 公务员事务局首席行政主任
列席秘书 :
梁小琴女士
总主任(1)2
列席职员 :
- 杨少红小姐
- 助理秘书长1
- 薛凤鸣女士
- 高级主任(1)8
由于主席黃宜弘议员未能出席主持会议,会议由小组委员会副主席吴亮星议员主持。
EC(1999-2000)10 | 建议把土木工程署辖下土力工程处三个编外职位改为常额职位
,包括一个政府土力工程师职位(首长级薪级第 2 点)和两个总
土力工程师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以便就有关在新斜坡记录
册內的登记斜坡实施防止山泥倾泻计划继续提供首长级支援,
以及管理持续执行的斜坡安全工作 |
2.何锺泰议员询问有关最近就私人斜坡进行的样本调查,土木工程署署长答覆时表示
,该项调查由土木工程署进行。根据抽样调查结果,只有40%的私人斜坡的维修情况
令人满意。至于余下60%沒有作适当维修的私人斜坡,调查发现,相当大部分有关的
物业拥有人均对此等斜坡的安全情况表示满意。他指出,调查结果显示,当局需要加
强市民在斜坡安全方面的教育及宣传,而此等工作正是现时建议开设的总土力工程师
( 斜坡安全)的主要职责。他亦表示,政府当局正考虑应否制定法例,使斜坡维修成为
一项法定责任。就此方面,土力工程处处长告知议员,地政总署正在进行全面的研究
,以确定全部在斜坡记录册內已登记的54 000个现有人造斜坡的维修责任。在研究完
成后,当局会公布个别斜坡的维修责任。
3.何锺泰议员要求当局阐释讨论文件中的陈述:"当扩大推行的防止山泥倾泻计划在
2010年年初完成时,本港的山泥倾泻总体风险将减至1977年风险程度的25%"。土木
工程署署长提及文件的附件5时表示,在最近完成的新斜坡记录册內登记的54 000个
人造斜坡中,约37 000个是在1977年土力工程处成立前建造的,而其中部分斜坡可能
不符合标准,需采取防止山泥倾泻措施。在此37 000个斜坡中,约16 000个会影响建
筑物、学校、主要道路及寮屋等,被归类为后果严重的斜坡。此等斜坡将会在 2000
年前根据5年的加速防止山泥倾泻计划及在2010年前根据10年的扩大防止山泥倾泻计
划获得处理。该两项计划完成后,山泥倾泻总体风险将减至1977年风险程度的25%。
他亦表示,个别斜坡的山泥倾泻风险,主要根据两方面作出评估,包括山泥倾泻的或
然率及斜坡崩塌对人命及财产造成的后果。当局在推行防止山泥倾泻计划时,首先会
处理山泥倾泻风险较高的斜坡。
4.周梁淑怡议员对在路边斜坡进行防止山泥倾泻工程导致交通受干扰表示关注。她察
觉,路边斜坡工程通常进展非常缓慢,因此,她询问当局可否加快进行该等工程,并
询问有关的监察机制。土木工程署署长回应时证实,土木工程署会与其他有关的政府
部门协调,制定路边防止山泥倾泻工程的进度表及监察有关工程,并特别留意需尽量
减低对道路交通的影响。他表示,由于当局在过去数年已增加使用泥钉及灌浆工程,
取代传统的削土方式,因此,路边防止山泥倾泻工程的速度已加快,而有关工程对交
通的干扰亦已减少。然而他指出,由于此等工程需分段进行,以免道路交通受过度干
扰,加上有关承建商的资源限制、恶劣天气,以及难以预计的岩土情况等,因此,要
进一步加快此等工程会受一定的限制。
5.周梁淑怡议员关注在防止山泥倾泻工程进行期间的交通安全问题。土木工程署署长
回应时表示,运输署会与警方紧密合作,制定必需的交通改道措施。土木工程署署长
承认,司机不遵守在受影响路段架设的临时交通灯号的情况,在晚间相当普遍。他答
允与警方联络,加强执法行动。他亦察悉,周梁淑怡议员建议在附近展示电话号码,
方便市民即时举报该等不遵守交通灯号的行为。何锺泰议员询问在路边斜坡进行的美
化环境工作,土木工程署署长表示,当局难以在已喷洒混凝土的斜坡上进行园艺美化
工程。然而,土木工程署署长已就其他形式的斜坡表面进行试验,以改善此等斜坡的
外观。
6.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1999-2000)11 | 建议在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保留一个副首席律师编外职位(首
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为期四年,由1999年6月21日起
生效,并删除一个高级律师常额职位(总薪级第45至 49点),
以作抵销。出任人员负责协助土地注册处处长为《土地业权
条例草案》拟本定稿、把该条例草案提交行政会议和立法会
,以及策划和筹备业权注册制度的推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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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曾钰成议员察悉当局于1994年首次向前立法局提交《土地业权条例草案》,他询问
现时提交该条例草案所需的筹备工作是否建基于当时已完成的工作。土地注册处处长
表示,现时的《土地业权条例草案》拟本包含对1994年的条例草案作出的若干修订,
而就后者的审议工作在前立法局于1995年解散后取消。虽然条例草案的草拟工作由法
律草拟专员负责,但建议开设的副首席律师负责咨询与该条例草案有关的团体/人士
及草拟有关的附属法例。为方便推行新的业权注册制度,副首席律师亦须为新的业权
注册制度拟订新的程序及表格,并就此等程序咨询有关的专业团体。
8. 关于该立法建议的时间表,土地注册处处长表示,根据现时的计划,《土地业权条
例草案》预定于2000年提交立法会,并于2001年年底制定,以及于2001年年底前开始
实施。
9.周梁淑怡议员同意,土地注册处处长需要副首席律师提供支援,以处理有关的立法
建议。然而她指出。由于《土地业权条例草案》拟本已引起有关团体/人士颇大爭议
,政府当局将该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前,应进行彻底的咨询。土地注册处处长回应时
表示,政府当局现正根据今年较早时进行的第一轮咨询工作期间收到的意见,检讨《
土地业权条例草案》拟本。政府当局会向主要的团体/人士,特别是香港律师会,展
开新一轮的咨询工作,而副首席律师在此方面会担当重要的职责。周梁淑怡议员询问
,在咨询过程中,曾否有人就条例草案的政策方面提出任何爭议。土地注册处处长答
覆时表示,迄今获咨询的团体/人士均原则上支持设立业权注册制度,而有数个团体
,特别是香港律师会,曾质疑条例草案的若干基本论点。故此,政府当局会与此等团
体/人士展开更深入的讨论,以期在向立法会提交此条例草案前,全面解决他们关注
的问题。他亦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会在稍后(可能在今个立法会会期內)向有关的立
法会事务委员会简介咨询工作的结果及其他筹备工作。
10.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1999-2000)12 | 建议在政府总部公务员事务局保留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
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为期18个月,由1999年7月
1日起生效,并开设一个首席行政主任编外职位(首长级薪
级第1点),为期12个月,由1999年7月1日起生效,以处理
公务员体制改革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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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议员询问,拟议的首长级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的期限,会如何配合公务员体制改革
的工作时间表。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致力在为期18个月的时间表內,
为公务员体制改革制定主要的纲领。他提及讨论文件载列有关该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
位的三项主要工作时表示,政府当局的目标是在大约一年內完成公务员入职薪酬检讨
,以及推行是次检讨所提出的改革。有关1999年及2000年的公务员薪酬调整工作须在
该职位的18个月期限內完成,而在公务员队伍中制定及推行与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的
工作,会持续至未来18个月之后。上述提及最后一项工作的目标时间表,是要在18个
月內制定整体纲领,并于其后就个别部门及职级制定具体与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根
据此等工作计划,当局认为该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的18个月期限已足够,虽然在该
编外职位的开设期快将届满时,当局会检讨需否予以延长。
12.曾钰成议员询问,从公务员队伍以外招聘具有丰富机构改革经验的适当人选,担任
该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是否较为可取。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
局已向市民及员工承诺,公务员体制改革的目标不是推翻现行的公务员制度,而是在
现行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因此,该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的任职者,必须熟悉及
体会此等制度的优点及缺点,此点十分重要。他指出,该首长级丙级政务官会研究及
探讨香港及其他地方的私营及公营机构采用的各种与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他补充,
在构思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当局会透过聘用顾问及利用当局与私营机构既有的联系,
征求外界的意见及建议。
13.关于制定与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的工作,陈荣灿议员要求当局阐释其构思,即成立
一个评核委员会制度,以监察评核报告评分的分布及处理对表现评核的上诉。公务员
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公平而公开的表现评核制度,不但对于与表现挂钩的薪酬
制度十分重要,而且对公务员改革的一系列的其他措施亦同样重要。成立评核委员会
制度的目的,是要加强现行的评核制度,确保员工评核报告准确反映公务员的表现。
他指出,私营机构已采用类似的机制。
14.陈荣灿议员转达部分公务员的关注。他们认为与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可能易受个人
偏袒的影响。他询问有关部门主管在该制度下拥有的酌情权力范围。公务员事务局副
局长答覆时强调,政府当局完全了解,设立一套可信、合理及透明度高的表现评核制
度,对发展一套与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至为重要。他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会确保日
后任何与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均会十分客观。在此方面,公务员事务局正考虑员工就
如何保障该等制度的客观性提出的若干建议。
15.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16. 小组委员会会议于上午11时4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