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8-99)24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讨论文件

1999年2月10日

总目80-司法机构
分目001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

  1. 修订特委裁判官职系的薪级表,由56,540元至59,325元改为56,540元
    至66,800元;以及

  2. 确立司法人员薪级表的指定薪点。
问题

特委裁判官职系现时的薪级表(56,540元至59,325元)未能反映该职系经修订的入职条
件,以及新入职者的职业前景,即任期以三至四份合约为限这个事实。此外,现行的
司法人员薪级表并未附有指定薪点,以致难以提述法官和司法人员的薪酬。

建议

2.司法机构政务长在检讨特委裁判官职系后提出下列建议,这些建议并获终审法院首
席法官的同意-
  1. 修订特委裁判官职系的薪级表,由56,540元至59,325元改为56,540元
    至66,800元;以及

  2. 确立司法人员薪级表的指定薪点,并加入上文第2(a)段所建议的修订。
理由

检讨特委裁判官职系

3.司法机构最近曾进行有关特委裁判官职系的检讨。检讨的主要结果撮述如下-
  1. 裁判工作可分为答辩、审讯,以及在內庭处理例行的文件工作等三大类别。
    鉴于裁判官所审理的案件大部分案情轻微且属常见,而裁判官协会亦已清楚
    表明,其会员不愿处理现时由特委裁判官处理的例行工作,故首席法官已认
    同有需要保留特委裁判官职系。

  2. 然而,自特委裁判官职系在1981年开设以来,情况已有很大的改变。随着本
    地法律教育的扩展,香港现时的律师人数远较17年前为多。

  3. 最近进行的特委裁判官招聘工作吸引了许多具有法律专业资格但经验不足以
    获委聘为裁判官(86,980元至104,250元)的人士应征。司法机构已开始邀请私
    人执业律师担任暂委特委裁判官,至今反应良好。

  4. 现在特委裁判官的职责更为繁重。在上诉聆讯中,上诉法庭要求特委裁判官
    达到跟裁判官同样高的水平。加上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加,而案件亦较前复杂
    ,特委裁判官必须对法律和证据规则有更深入的认识,才能更有效地履行职
    责,尤其是审讯案件方面的工作。

  5. 尽管裁判官所审理的案件仍有不少是案情轻微且属常见,并可由经验丰富的
    法律辅助人员有效处理,被告由律师代表出席特委裁判官主审的审讯越来越
    普遍。为有效应付被告代表律师所作出的陈词和提出的法律论据,特委裁判
    官宜由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士担任。即使有些案件的被告沒有律师代表,
    也最好由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特委裁判官审理。事实上,一些轻微的案件可
    能对其他有关的诉讼构成重大影响,例如,特委裁判官在一宗不小心驾驶案
    中的裁断便可能对人身伤害的民事申索构成重大影响。
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意见

4.在1998年7月,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审议司法机构对特委裁判官职系所作的检讨,
并同意下述改革建议-
  1. 今后应委任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士为特委裁判官。

  2. 特委裁判官不再是一个终身职系。虽然沒有法律专业资格的现职特
    委裁判官可继续留任,但新入职的特委裁判官则会以三年合约形式
    聘任,约满后可获续约,但任期以三至四份合约为限。新入职者须
    提升本身的法律专业水平,并竞逐裁判官职位。那些在一段时间內
    仍未获委为裁判官的人士,将会被该职系的新入职者取代。

  3. 特委裁判官职系的薪级表应反映对新入职者所需具备的法律专业资
    格的认可,以及该职系的职业前景,即新入职者的任期以三至四份
    合约为限这个事实。
特委裁判官的薪级表

5.司法机构在检讨特委裁判官职系的薪级表时,已考虑下列各点-
  1. 与公务员体制內入职资格相若的其他职系(即政府律师和律师,两者
    均要求新入职者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薪酬对比关系。现把上述两个
    职系的薪级表和与特委裁判官薪级表的比较载于附件1

  2. 薪级表应反映有关职位的职责,并须足以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

  3. 特委裁判官职系新入职者的任期不会超逾四份合约;以及

  4. 裁判官职系的入职条件规定,应征者须具有五年的法律专业经验(由获
    认许为大律师或律师起计)。即使在委任裁判官时会计及特委裁判官任
    內的经验,一名刚取得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士也须先担任特委裁判官五
    年方合资格获考虑委任为裁判官。
6.经考虑上文所述各点,并鉴于自上次在1990年进行薪级检讨以来特委裁判官的工作
日益繁重,司法机构建议修订特委裁判官的薪级表,在现行薪级表增设三个薪点,各
个薪点分别是56,540元;57,925元;59,325元;60,750元;63,700元;66,800元(建议的更改
以斜体显示)。建议的66,800元这个薪点,反映出特委裁判官的建议顶薪点与裁判官的
起薪点之间的薪距达30.21%。若与其他各级法院法官和司法人员的薪距相比,这个差
距并非不合理。有关比较表列于附件2

7.此外,为了确认新入职者须具有正式的法律专业资格这项新入职条件,司法机构进
一步建议,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新入职者应按薪级表第二点支薪,并在第一份合约期
內获按年增薪。当特委裁判官获得续约,且服务满三年后,便可按薪级表第五点支薪
,并在第二份合约的整段期间继续按这个薪点支薪。司法机构预期大部分特委裁判官
会在第二份合约结束前获晋升为裁判官。

8.至于未能晋升为裁判官但获续约的特委裁判官,在第三份合约开始时会按第六点支
薪。那些担任特委裁判官已达九年而仍未能晋升为裁判官的人士,在完成第三份合约
后便不会获续约,即或获续约,日后合约的薪酬将维持不变。

在职特委裁判官

9.沒有法律专业资格的在职特委裁判官可在现有架构下继续服务,但不能从修订后的
薪级表自动受惠。不过,司法机构会鼓励他们作专业进修,透过兼读形式取得有关法
律学术资格。为达到这目的,我们建议对沒有法律专业资格的在职特委裁判官实施下
列措施-
  1. 沒有法律专业资格的在职特委裁判官可以兼读形式取得有关法律学术资格
    (即认可的法学士学位)。在取得上述资格,并在薪级表第三点服务满一年
    后按修订薪级表第四点支薪,以后并循新薪级表增薪。

  2. 沒有法律专业资格的在职特委裁判官申请裁判官职位时,可获豁免具备法
    律专业资格的要求。当在职特委裁判官取得法律学术资格和具有所需的五
    年裁判工作经验,便合资格申请裁判官职位,与外界的应征者一起竞逐。

  3. 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特委裁判官会获安排处理较多审讯工作,特别是较复
    杂的案件,而在职特委裁判官则负责处理较多认罪案件和其他例行的文件
    工作。
司法人员薪级检讨

10.如附件3所示,现行的司法人员薪级表并未附有指定的薪点,以致难以提述法官
和司法人员的薪酬。

11.为方便提述法官和司法人员的薪酬,司法机构建议为司法人员薪级表确立指定的
薪点。在制定司法人员薪级表时,我们曾参考公务员其他职系所采用的薪级表,例
如警务人员薪级表。在警务人员薪级表中,所有在总薪级表薪幅內的薪点均有指定
薪点,至于在首长级薪级表薪幅內的薪点,每个薪点的最低薪额和增薪额(括弧內所
示)均一并视作同一个薪点。司法机构建议在编定司法人员薪级表的薪点时,沿用上
述相同的编号方式。建议的司法人员薪级表载于附件4,该表已包括特委裁判官职系
薪级表的拟议修订。

对财政的影响

12.按薪级中点估计,实施拟议的修订特委裁判官职系薪级表所需增加的年薪开支如
下-

11个按修订薪级表支薪的特委裁
判官职位
8,019,000
11个按现行薪级表支薪的特委裁
判官职位
7,646,100
_________
增加的开支372,900
_________


13.实施拟议的修订特委裁判官职系薪级表所需增加的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包括薪
金和员工间接费用)为422,972元。我们已在1998-99 年度的预算和1999-2000年度的预算
草案內预留所需款项,支付这项建议的开支。

14. 至于确立附有指定薪点的司法人员薪级表的建议,则不会引致额外开支。

背景资料

特委裁判官职系

15.非专业裁判司(Lay Magistrate)职系在1981年设立,目的是协助裁判司(现称「裁判
官」)处理大量较轻微和例行的裁判工作,例如审理非法摆卖、乱拋垃圾、定额罚
款、轻微交通违例事项和妨碍行为等罪行。由于这些案件大部分都可以广东话直接
审理,因此当局的原意是安排年约50岁、有20年相关经验而阅历丰富的本地人士出
任上述职位。非专业裁判司职系的薪酬为总薪级第38点(其后重新订定为第34点),
远比裁判司的薪金为低,但在当时对退休公务员或私人机构的退休雇员而言,则尚
算吸引。

16.其后,非专业裁判司的司法管辖权和权力逐步扩大。1986年,非专业裁判司获赋
予与裁判司相同的司法管辖权和权力,但不能判处监禁刑罚,以及不得就单一项控
罪判处超过20,000元的罚款。

17.1989年,非专业裁判司显然已成为终身职系而非一个可供退休人士出任的职位。
非专业裁判司经累积多年经验,加上其司法管辖权扩大,故能够有效减轻裁判司的
工作负担,令裁判司得以专注处理较复杂棘手的案件。为准确反映该职系的职责水
平,该职系的薪级表已在1990年向上调整,由现行的三点制薪级取代。同年,该职
系改称为特委裁判司(Special Magistrate)(现称「特委裁判官」)职系。

资格

18.特委裁判官一职在学历或专业资格方面并沒有正式要求。当局的原意是委任年约
50岁、有20年相关经验而阅历丰富的本地人士出任该职位。由于招聘困难,当局遂
在1984年降低该职系的入职条件,把入职年龄和资历分别降低至35岁和十年相关经
验(其中五年须为与法律或司法工作有关的工作经验)。到1995年,入职年龄方面的
要求更完全取消。在当局接纳修订特委裁判官薪级表的建议后,特委裁判官的入职
条件将改为必须具有专业法律资格的大律师或合资格律师,以及具备五年与法律或
司法有关的工作经验。

职责

19. 特委裁判官主要派驻在裁判法院审理和裁定轻微案件。工作可分为两方面。他
/她须聆听被票控或检控干犯轻微罪行的被告所提出的答辩,并且审理案件。此
外,他/她还须在內庭处理大量文件工作,例如以传票/书函认罪的案件。一如
第16段所述,除两项限制之外,特委裁判官与裁判官的司法管辖权和权力是相等
的。《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8载明,特委裁判官现时可判处的最高罚
款级数为第6级,这一级的罚款额现时定为100,000元。

公务员事务局的意见

20. 公务员事务局考虑特委裁判官所需具有法律专业资格后,支持司法机构政务长
的建议,修订特委裁判官职系的薪级表。该局并支持确立附有指定薪点的新司法人
员薪级表。

司法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21.司法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表示,有关修订特委裁判官职系的薪级表
和确立司法人员薪级表的指定薪点的建议均属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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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
1999年2月

EC(98-99)24附件1

政府律师/律师、特委裁判官和裁判官的薪酬比较

任职年期政府律师/律师特委裁判官
薪金(元)
裁判官
薪金(元)
薪点薪金(元)
104473,815(66,800)-
94371,240- -
84268,310- -
74165,490(63,700)-
64062,780- 104,250
53960,190-101,100

(38)57,525


(37)55,000

4652,520(60,750)98,250
33550,19059,32591,240

(34)47,970

23346,48557,92589,110
13244,39556,54086,980


注:

(a)(34)(37)(38)是政府律师/律师薪级的
跳薪点。換言之,政府律师/律师在实任
后会按总薪级第35点支薪,服务满四年后
则跳升至总薪级第39点。
(a)为了认可所需的法律专业资格,我们建
议把特委裁判官职系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
入职者的薪酬定57,925元。

括弧內三个薪点是特委裁判官薪级表建议
增设的额外增薪点。现建议按照特委裁判
官职级的薪点递增率,就第二和第三份合
约各设立双递增薪点。

(b)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特委裁判官的建
议起薪定为57,925元,较政府律师/律师
的起薪优厚。除非特委裁判官的薪级表得
以延长,否则按照现行安排,一名服务满
四年的政府律师/律师的薪酬将可超越相
同年资的特委裁判官。
(b)当局在1990年检讨特委裁判司职系的薪
酬时,以当时的非专业裁判司和裁判司之
间接近2/3的薪距作为参考,制定该职系
的起薪点。特委裁判司职系的顶薪点有别
于起薪点,并沒有与裁判司职系任何支薪
点挂钩。

(c)现时特委裁判官顶薪点与裁判官起薪点
之间的薪距为46.62%。如果把特委裁判官
的薪级表延长,顶薪点定于66,800元,则
两者的薪距会减至30.21%。


EC(98-99)24附件2
薪距
法院法官/司法人员薪距
终审法院终审法院法官
(210,750元)
10.98%
上诉法庭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
(189,900元)
4.89%
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
(181,050元)
33.57%
区域法院区域法院法官
(127,900元至135,550元)
22.69%
裁判法院裁判官
(86,950元至104,250元)


EC(98-99)24附件3


EC(98-99)24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