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8-99)25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讨论文件
1999年2月10日
总目80-司法机构
分目001薪金
- 在司法机构开设下述新职级-
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
(127,900元至135,550元);
- 相应地把现有的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职级(136,400元至144,750元)改
称为高等法院高级副司法常务官;以及
- 在司法机构开设下述常额职位-
5个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职位
(127,900元至135,550元)
并删除下述常额职位,以作抵销-
2个高等法院高级副司法常务官职位
(136,400元至144,750元)
问题
高等法院聆案官办事处的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136,400元至144,750元)的现有编制,
不足以应付不断增加的工作量。此外,目前聆案官之间的分工已跟不上海外司法管
辖区采用案件管理方法的新趋势。
建议
2.司法机构政务长在检讨聆案官办事处內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的编制、工作范围
和职责后提出下列建议,这些建议并获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同意-
- 开设一个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新职级,月薪为127,900元至135,550元;
- 把现有的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职级(月薪136,400元至144,750元)改称为
高等法院高级副司法常务官;以及
- 开设五个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常额职位(月薪127,900元至135,550元),
并删除两个高等法院高级副司法常务官常额职位(136,400元至144,750元)
,以作抵销。
理由编制检讨
3.司法机构的现行编制內共有五名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他们的职衔定为聆案官
,负责在內庭聆讯非正审申请和循简易程序提出的申请,以及在法庭进行不同形式
的法律程序。此外,他们也协助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履行法定、法律和类似司法的
职能。近期有两项新发展,促使司法机构检讨副司法常务官的编制和职责。
工作量增加
4.自上次在1995年检讨副司法常务官的编制以来,高等法院所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断增
加。近期的经济衰退,令情况更趋严重,破产案和公司清盘案、涉及违反房地产买卖
协议、违反租购协议,以及按揭执行等诉讼的数量激增。在1998年刚过去的三季,案
件数目更见大幅上升-在高等法院登记处展开的诉讼增至25490宗,与1997年同期录得
的17 237宗比较,增幅达48%。
5.鉴于上述情况,案件轮候聆案官聆讯所需时间因而加长,情况有欠理想。如
附件1
所示,实际轮候时间远超过目标轮候时间32%至140%不等,超出目标时间的百分率视
乎案件的种类而定。为处理积压的案件,司法机构在1998年8月向外委任一名暂委副
司法常务官,并根据获转授的权力,在1998年10月12日开设两个副司法常务官编外职
位。由于副司法常务官人数暂增,致令近月的轮候聆讯时间整体上有所改善,但高等
法院受理的案件仍有持续上升的趋势。
6.为方便排期聆讯,所有需由聆案官聆讯的非正审爭议或案件均编入「一般內庭案
件」排期时间表。当案件按「一般內庭案件」排期时间表进行聆讯(通常不超过十分
钟)后,案件或会审结,或编入「特别內庭案件」类别下重新排期,以便安排较长时
间进行聆讯。根据现行的排期时间表,每星期只容许聆讯730宗一般內庭案件,司法
机构已检讨这个情况,以期缩短案件轮候时间。司法机构在考虑过积压案件数目、
现有和预计案件数目,以及九名聆案官(包括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和上文第5段所述
的三名暂委聆案官)的合共聆讯时间后,在1999年1月11日实施修订排期时间表,使
聆案官每星期聆讯的一般內庭案件增加64宗。现行和修订的排期时间表载于
附件2。
7.鉴于未能在「一般內庭案件」聆讯中审结而需编入「特别內庭案件」类别下再行
排期聆讯的案件不断增多,加上司法机构有需要缩短这类聆讯的实际轮候时间和有
长远需要推行下文所述有效的案件管理,司法机构政务长认为有需要长期保留现有
的八名副司法常务官(包括上文第5段提及的三名暂委副司法常务官)。因此,司法机
构须增设三个副司法常务官常额职位。
有效的案件管理
8.近期另一个对副司法常务官工作构成影响的发展是案件管理的需要越来越殷切。
在过往对抗式的制度下,法官主要限于担当仲裁人的角色,与讼各方在民事诉讼中
有很大的自由度。案件发展不受法官操控,导致讼费昂贵、拖延过久和浪费司法时
间与资源,因而有碍秉行公义。
9.为保障公众利益,大部分司法管辖区现已更加重视有效的案件管理,这方面需要
法院加强监控,确保案件能尽快和以最低的讼费开审。司法机构致力发展和扩展案
件管理方面的工作。目前,副司法常务官只负责两个范畴的案件管理工作,分别为
上诉法庭的上诉案件和人身伤害案件。为更有效运用司法时间,副司法常务官日后
会承担高等法院的所有案件管理工作(这些工作现时由法官执行),因而需要增加副
司法常务官的人手。
10.上诉。获委派担任上诉司法常务官的副司法常务官负责监管和督导上诉法庭上诉
案件的进行和排期。他负责刑事上诉和民事上诉,这些案件现时全属一个工作范畴
內。
- 在刑事上诉案件方面,上诉司法常务官处理索取誊本和证物的申请、
押后提交完备的上诉理由的期限,以及其他要求与查询(尤其是无律师
代表的上诉人的提问)。他也须就上诉聆讯所需时间和有关上诉的其他
准备事宜,如提交书面陈词给予指示。他不单监察个别上诉案件的进
展,还须监察整份刑事上诉案件排期时间表,确保案件依期聆讯和审
结。
- 在民事上诉案件方面,上诉司法常务官负责聆讯申请,并就上诉案件
的排期和准备工作给予指示。他会协助无律师代表的上诉人妥善准备
聆讯,包括制备上诉文件册。他须确保所有与案有关的资料均提交法
院,以免浪费司法时间和资源。除管理刑事上诉案件排期时间表外,
他也需管理民事上诉案件排期时间表。
11.鉴于上诉案件的数量庞大(1998年有超过900宗),更由于越来越多案件的上诉人无
律师代表,司法机构认为有需要把刑事和民事上诉案件分为两个范畴处理,因而需
要两名副司法常务官处理上诉案件。
12.人身伤害案件。获委派担任人身伤害案件聆案官的聆案官负责监管和督导人身伤
害案件排期时间表內案件的排期和进行。人身伤害案件排期时间表的案件一般涉及
交通或工业意外的受害人、或受害人的遗属和受养人。为维持公义,该等申索应尽
快解决,以免不必要的延误,亦可把所涉及的讼费减至最低。
13.在现时的实务指示下,人身伤害案件聆案官在管理案件方面已取得成功。人身伤
害案件排期时间表的案件得到妥善的管理,从而把延误和讼费减至最低。因此,司
法机构计划把人身伤害案件排期时间表的管理方式,扩展至其他民事诉讼范畴,例
如商业、海事、公司和破产排期时间表,以及原诉传票。这方面的工作需要另一名
副司法常务官专责处理。
重组副司法常务官的编制
14.为确保人身伤害案件排期时间表的案件管理工作顺利发展,并把这些程序扩展至
其他民事诉讼范畴,以及为处理民事和刑事上诉等其他重要范畴的工作,司法机构
认为有需要重新安排聆案官的工作。根据建议的安排,上文第7段所述的八名副司
法常务官中,三名会获委任为高级副司法常务官,各负责处理下述三个范畴的职务-
- 处理第10(a)段所述的刑事上诉范畴的工作;
- 处理第10(b)段所述的民事上诉范畴的工作;
- 按照第13段所述有关人身伤害案件排期时间表的管理方法,在其他
民事诉讼范畴发展有效的案件管理,并予以监督。
除上述范畴外,该三名高级副司法常务官亦会负责与內地当局合作处理司法互助的
事宜;以聆案官的身分执行司法职务;以及监督执行有关遗产承办、诉讼人储存金
和陪审团管理等的类似司法职务。其余五名副司法常务官则负责较次繁重的职务,
包括执行司法职务(例如聆听非正审申请和循简易程序提出的申请)、案件管理工作
,以及协助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执行类似司法的职能。
15.在监督、发展和扩展案件管理方面,三名高级副司法常务官所需执行的工作涉及
应用一种发展中的新技术。在本港应用这种技术时,为确保改革能有效推行,高级
副司法常务官须紧随国际上有关技术的发展,并因应这方面的迅速发展而提出改善
建议。虽然五名副司法常务官须执行大量且日益增加的司法工作,但相比之下,三
名高级副司法常务官在上述范畴和其他方面的工作(特别是下述职务),职责更为吃
重。这些职务包括-
- 有关条例草案和法例修订的工作,这些工作牵涉许多不同范畴,并须
进行广泛的研究;
- 有关实务指示和委员会的工作,这些工作涉及民事程序的制定,对高
等法院民事诉讼能否顺利进行至为重要;以及
- 有关內地当局与香港的司法互助事宜,这是一项前所未有和充满挑战
的新工作。
16.为更清楚反映聆案官所执行的职责分为两个层次,司法机构政务长建议为五名执
行较次繁重职务的聆案官开设新的副司法常务官职级,并把现行的副司法常务官职
级(136,400元至144,750元)改称为高级副司法常务官。司法机构政务长考虑到副司法常
务官这个新职级所须肩负的职责与区域法院法官(127,900元至135,550元)的职责相若,
故建议把这个新职级的薪级定在这个水平。
17. 高级副司法常务官和副司法常务官的职责说明分别载于
附件3和
附件4。
18. 高等法院聆案官办事处的现行组织架构和建议架构均载于附 件5。
其他考虑因素
19.开设副司法常务官新职级,可在聆案官编制內为聆案官提供晋升机会。由于新职
级定在区域法院法官的级别,故高等法院登记处和区域法院之间能灵活有效地调配
司法人员,这个做法在案件数量不稳时尤为奏效。开设五个与区域法院法官同级的
副司法常务官职位,也可让适合处理民事工作或选择从事这类工作的裁判官和私人
执业律师直接获委任为聆案官,而无须先在区域法院工作。再者,让他们轮流担任
高等法院登记处和区域法院的法官,对法官的训练和发展有以下方面的好处-
- 司法机构的主要工作是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而聆案官的工作范围则
较为狭窄。还有,由于聆案官的工作只限于民事案件,他们一般无法
取得任何处理刑事工作的经验。这种情况以往一直影响他们的事业发
展,更阻碍他们晋身高等法院;
- 司法人员轮流出任区域法院和聆案官办事处法官的安排,可让他们有
机会在聆案官办事处汲取民事工作方面的经验,以及在区域法院汲取
刑事工作方面的经验。这样可让有潜质的副司法常务官得以晋身高等
法院。
20.目前,现行的副司法常务官职级(136,400元至144,750元)的编制有五个职位,其中三
个职位由实任人员出任。司法机构建议在副司法常务官新职级(127,900元至135,550元)
开设五个职位,并删除两个高级副司法常务官职位(136,400元至144,750元)以作抵销,
这项建议对在职人员并沒有影响。
终审法院司法常务官职级
21.现时,终审法院司法常务官职位与现行的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职级(136,400元至
144,750元)挂钩。司法机构政务长认为需保留这个职位,并进一步建议把这个职位继
续定在高等法院高级副司法常务官的级别(136,400元至144,750元)。
对财政的影响
22. 按薪级中点估计,实施这项建议所需增加的年薪开支为-
| | 元 | 职位数目
|
---|
减 | 新设常额职位 | 7,902,000 | 5
|
---|
删除常额职位 | 3,373,200 | 2
|
| | ________ | _______
|
| 增加的开支 | 4,528,800 | 3
|
| | ________ | _______
|
23.这项建议所需增加的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包括薪金和员工间接费用)为7,867,464
元。
24. 此外,实施这项建议需开设九个非首长级职位,包括一名高级一等司法书记、一
名法庭二级传译主任、三名司法书记、三名助理文书主任和一名二级工人,以支援
三个新设的副司法常务官职位。开设上述非首长级职位所需增加的按薪级中点估计
年薪开支和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分别为2,537,940元和3,628,152元。
25.我们已在1998-99年度的预算和1999-2000年度的预算草案內预留所需款项,支付这
项建议的开支。
背景资料
26.《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37(1)条规定,高等法院须获派驻一名司法常务官及
委出的副司法常务官及助理司法常务官。
27. 到1989年为止,在高等法院(前称最高法院)司法常务官之下设有-
- 两名副司法常务官;以及
- 五名助理司法常务官-其中四名助理司法常务官获委派担任聆案
官,第五名则获委派担任总裁判官。
28.由1989年12月至1995年2月期间,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属下的副司法常务官和助理
司法常务官的编制经历数次变动,结果所开设的副司法常务官职位净额有三个,而
删除的助理司法常务官职位则有五个。
29.由1995年2月开始,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前称最高法院司法常务官)属下的高等法
院副司法常务官(前称最高法院副司法常务官)的数目维持在五名,不设助理司法常
务官。司法常务官和他的副手获委派担任聆案官。他们现时负责执行以下职务-
- 司法职务,包括在內庭聆讯非正审申请和循简易程序提出的申请,以及
在法庭上进行不同形式的法律程序。
- 有关人身伤害案件排期时间表以及民事和刑事上诉的案件管理。
- 类似司法职务,包括负责遗产管理、诉讼人储存金、陪审团名单和用委
托方式录取证据。
- 各种其他职务,例如协助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处理条
例草案和法例修订事宜,以及处理有关实务指示,委员会和与內地当局
之间司法互助等工作。
公务员事务局的意见
30.公务员事务局考虑出任拟设的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职位的人员须肩负的职务和
职责后,认为建议职位的职级和职系均属恰当。该局并支持把现有的高等法院副司
法常务官职级改称为高等法院高级副司法常务官,以及开设五个高等法院副司法常
务官常额职位,并删除两个高等法院高级副司法常务官常额职位以作抵销。
司法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31.司法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表示,把现有的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职级
改称为高等法院高级副司法常务官的建议是合宜的。该委员会又表示,如开设高等
法院副司法常务官新职位,建议的职级实属恰当。
----------------------
司法机构
1999年2月
EC(98-99)25附件1
聆案官聆讯的案件的实际平均轮候时间
(1.5.98至31.10.98)与目标轮候时间的比较
聆案官聆讯的案件种类
(请参阅附件2(a)的聆案官
聆讯案件种类的说明) | 目标轮候
时间
(日数) | 实际平均
轮候时间
(日数) | 超出目标
时间
(百分率)
|
---|
1. 一般內庭案件
|
a. 三分钟內庭案件列表 | 14 | 20.02 | 43.0%
|
b. 聆讯一览表(人身伤害案件) | 42 | 55.30 | 31.7%
|
c. 对债务人进行讯问(第48和第49B号命令) | 28 | 67.54 | 141.2%
|
d. 按揭案件列表(第88号命令) | 35 | 53.70 | 53.4%
|
e. 简易判决案件列表(第14号命令) | 21 | 50.19 | 139.0%
|
f. 公司清盘及破产呈请 | 28 | 29.32 | 4.7%
|
g. 租购案件列表(第84A号命令) | 21 | 48.59 | 131.4%
|
h. 讼费评定传讯 | 42 | 66.83 | 59.1%
|
2. 特别內庭案件
|
a. 聆讯时间少于31分钟的案件 | 14 | 44.14 | 215.3%
|
b. 聆讯时间为31至60分钟的案件 | 21 | 61.88 | 194.7%
|
c. 聆讯时间为61至120分钟的案件 | 21 | 67.20 | 220.0%
|
d. 聆讯时间为121分钟或以上的案件 | 28 | 79.37 | 183.5%
|
EC(98-99)25附件2
聆案官每周聆讯所需时间(一般內庭案件)
聆案官聆讯的案件种类
(摘要说明-请参阅附件2(a)) | 一般內庭案件每周聆讯时间 | 修订后的每周排期时间表
(由1999年1月11日起生效)
|
---|
(a)
每周
节数 | (b)
可用
时间
总数
(分钟) | (c)
排期
候审
案件的
最高数目 | (d)
目标
轮候
时间
(日数) | (e)
修订后
的每周
节数 | (f)
排期
候审
案件的
额外数目 | (g)
所需
额外
时间
(分钟) | (h)
所需时间
总数
(b)+(g)
(分钟)
|
---|
一般內庭案件 |
|
|
|
|
|
|
|
|
三分钟內庭案件列表 | 10.00 | 1 500 | 525 | 14 | 10.00 | 0 | 0 | 1 500
|
聆讯一览表(人身伤害案件) | 2.00 | 300 | 40 | 42 | 0.00 | -40 | -300 | 0
|
对债务人进行讯问(第48和49B号命令) | 0.34 | 40 | 6 | 28 | 0.30 | -1 | -5 | 35
|
按揭案件列表(第88号命令) | 0.75 | 90 | 18 | 35 | 1.50 | 18 | 90 | 180
|
简易判决案件列表(第14号命令) | 1.00 | 180 | 30 | 21 | 2.00 | 30 | 180 | 360
|
公司清盘及破产呈请 | 1.00 | 180 | 40 | 28 | 1.00 | 0 | 0 | 180
|
租购案件列表(第84A号命令) | 0.67 | 80 | 13 | 21 | 1.00 | 6 | 40 | 120
|
讼费评定传讯 | 1.00 | 180 | 30 | 42 | 2.00 | 30 | 180 | 360
|
法律援助上诉(成功机会) | 2.00 | 360 | 24 | 42 | 2.00 | 0 | 0 | 360
|
法律援助上诉(经济能力) | 0.25 | 30 | 4 | 28 | 1.50 | 20 | 150 | 180
|
常规聆案官 | 5.00 | 60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5.00 | 0 | 0 | 600
|
总数 |
| 3540 | 730 |
|
| 64 | 335 | 3 875
|
EC(98-99)25 附件2(a)
聆案官聆讯案件种类摘要说明
「一般內庭案件」 :
|
聆案官聆讯的每宗非正审爭议或案件,均须编入各类列
表中(统称「一般內庭案件」)。当案件按一般內庭案件
排期时间表进行聆讯后,案件或会审结,或编入特别內
庭案件排期时间表重新排期,以进行另一次时间较长的
聆讯。「审结」「一般內庭案件」通常需时较短,约3至
10分钟。一般內庭案件包括 -
|
三分钟內庭案件列表 : |
在约三分钟的时限內审结民事诉讼的非正审爭议。若未能
审结,案件便须编入「特别內庭案件」排期时间表重新排
期,以便进行需时较长的聆讯。
|
>聆讯一览表
(人身伤害案件) :
|
核查人身伤害案件在开审前是否准备妥当。(在1999年1月
废除)
|
对债务人进行讯问
(第48号命令) :
|
透过对判定债务人公司的董事进行口头讯问,裁定判定
债务人的偿还能力。
|
对债务人进行讯问
(第49B号命令) :
| 核查个别判定债务人的偿还能力。
|
按揭案件列表
(第88号命令) :
|
处理按揭人要求获发有关财产管有权的申请。
|
简易判决案件列表
(第14号命令) :
|
倘若民事申索的被告人对申索无可抗辩,即可在未经
审讯的情况下对该项申索作出简易判决。若未能在编
定的短时限內审结,则有关事宜须编入「特别內庭案
件」排期时间表重新排期,以便进行需时较长的聆讯。
|
公司清盘及破产呈请: | 处理这类无爭辩的呈请。
|
租购案件列表
(第84A号命令) :
|
处理有关租购协议或有条件售卖协议中货品的管
有权的申请。
|
讼费评定传讯:
|
传召与案有关各方共同解决付款方就聆讯、事宜或审
讯的讼费单(这份文件清楚列明每项讼费)提出的反对
意见。有关爭议或会编入「特别內庭案件」排期时间
表重新排期,以便进行需时较长的聆讯。
|
法律援助上诉
(成功机会) :
|
聆讯反对法律援助署署长考虑案件成功机会后决定拒
绝给予法律援助的上诉。
|
法律援助上诉
(经济能力) :
| 聆讯反对法律援助署署长考虑申请人的经济能力后决
定拒绝给予法律援助的上诉。
|
「特别內庭案件」 : |
包括需时15至30分钟聆讯的案件和在「一般內庭案件」
聆讯后须重新排期聆讯的案件。重新排期聆讯的案件所
需聆讯时间为30分钟至数天不等。
|
EC(98-99)25附件3
高等法院高级副司法常务官
职责说明
- 在政府要求司法机构就条例草案和法例修订的有关事宜(包括法律改革、常
规及程序)给予意见时,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进行研究
和草拟文件,以表明司法机构的立场。
- 与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检讨现行的实务指示和制定新的实务指示,并负责研究
和有关的草拟工作。
- 以秘书、成员或司法常务官代表的身分,出席各个规则委员会和法庭使用者
委员会,并拟备有关的文件。
- 处理与內地有关当局的司法互助事宜,如送达司法文件、执行判令和仲裁裁决
,有关工作涉及:
- 就送达司法文件事宜与31个內地高级人民法院联络,并与最高人民法
院进行磋商;
- 在高等法院登记处设立一个系统,以实施內地与香港法院之间送达司
法文件的协定;
- 监督所设立的系统,并定期检讨该系统。
- 监督人身伤害案件排期时间表的案件管理工作,包括监督副司法常务官执行他
们的案件管理工作,与审理人身伤害案件的法官联络,并检讨排期时间表內案
件的进度。
- 按照人身伤害案件排期时间表的管理方法,在其他民事诉讼范畴,如商业、海
事、公司和破产案件的排期时间表,以及原诉传票,发展和扩展有效的案件管
理。
- 负责民事和刑事上诉的案件管理工作。
- 监督副司法常务官执行类似司法的职务。
- 以聆案官的身分执行司法职务。
EC(98-99)25附件4
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
职责说明
- 以聆案官身分执行司法职务,其中包括:
- 在內庭聆听高等法院民事案的非正审申请和循简易程序提出申请。
- 在法庭內对债务人进行讯问,评定赔偿金额,录取口供和查问各方权利
的审讯,进行互爭权利诉讼的审讯,处理不受爭议的破产案件和清盘申
请。
- 主理有关遗产承办申请和管理遗产的聆讯。
- 聆听就法律援助署署长的决定提出的上诉。
- 评定讼费单。
- 执行常规聆案官职务。
- 在人身伤害案件排期时间表和其他将会发展和扩展有效案件管理的范畴执行
案件管理工作。
- 执行下列类似司法职务:
- 执行遗产承办聆案官和遗产管理官的职务。这包括发出授予承办文件和
监察遗产登记处的运作。
- 管理诉讼人储存金。这包括处理父母或监护人要求在未成年人士偿金中
提取款项的申请。
- 监察陪审团名单的拟定工作,以及按照《陪审团条例》的规定实施陪审
团制度。
- 在外国法律程序中以委托方式录取证据。
EC(98-99)25附件5
高等法院聆案官办事处的组织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