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8-99)18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讨论文件
1999年1月13日
总目148 - 政府总部:财经事务局分目001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在财经事务局开设下述常额职位 -
1个首长级乙级政务官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3点)(127,900元至135,550元)
1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2点)(116,650元至123,850元)
问题
财经事务局负责的多个政策范围,特别是公司、破产和清盘、保险、职业退休计划
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这几方面,所涉及的工作越来越繁重,该局沒有足够的首长级
人手支援应付有关工作。
建议
2. 财经事务局局长建议开设下述职位,以加强该局的首长级架构 -
- 一个首长级乙级政务官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 3点),出任人员
负责监督公司组和退休计划及保险组;以及
- 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出任人员负
责掌管退休计划及保险组。
理由
3.财经事务局局长目前由一名财经事务局副局长支援,该名副局长的职级属首长
级乙一级政务官,负责监督五个政策范畴,即银行和金融事务、证券、金融基础
设施、公司,以及退休计划和保险。对金融服务业来说,去年是异常动荡的一年
。这番经历,不但突显政府有需要再加强银行和证券界别的规管制度,还进一步
确定政府有必要引入处理金融事务的先进科技和维护营商环境的修订法例,以加
强本港的竞爭能力,以及发展公积金计划、退休计划和保险等方面的财经界别,
以巩固香港作为亚太区金融中心的地位。财经事务局副局长的工作量和所肩负的
职责已不断增加,不能再专注处理上述事务。因此,财经事务局局长建议开设一
个副局长新职位,职衔定为财经事务局副局长(2),出任人员负责监督公司组和退
休计划及保险组;另开设一个财经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退休计划及保险)职位,
出任人员负责掌管退休计划及保险组。新的财经事务局副局长(2)职位开设后,现
有的财经事务局副局长职位便会改称为财经事务局副局长(1)。
公司组
检讨《公司条例》
4.政府在1994年年底展开一项为期两年的顾问研究,全面检讨《公司条例》,务
求本港可以因应商界的发展作出回应,并具备适用于21世纪的《公司条例》。上
述顾问研究在1997年3月完成,当局随后进行为期11个月的公众咨询,咨询工作在
1998年3月结束。公司法例改革常务委员会现正审研顾问研究报告和公众提出的意
见书。该委员会会在1999-2000年度完成这项重要工作。
5.我们预期,财政司司长在来年在考虑财经事务局的建议后,会就《公司条例》
的方向作出重大决定。这项决定极为重要,除会对本港的企业管理制度产生深远
的影响外,还对作为区內和国际主要金融商业中心的香港有着重大意义。为维持
本港相对于邻近国家的竞爭优势,我们需要留意英国、美国、加拿大、澳洲和新
加坡等其他类似司法管辖区的公司法的发展。我们需要从上述发展中找出适合香
港的模式,并改革香港的公司法。
6.以重要程度和篇幅而言,《公司条例》是法令全书中其中一条最长和最古旧的
法例。对《公司条例》作出任何重大的全面修订,均需高层人员提供大量政策上
的意见,并需当局就公司法多个重要范畴给予策导,这些范畴包括应否订立「核
心公司法」;公司法非刑事化;引进公司从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迁移的条款,以
方便国际间的商业运作;进行衍生诉讼;评核/买下产权的补救方法;法定强制
和管制命令;不同类别的投票和公司的资本结构。另一个需审慎处理的政策范围
是《公司条例》与其他相关法例(如《证券条例》和《破产条例》)的协调工作。
上述条例本身也正进行改革。我们需要一名属首长级薪级第3点的人员,专责监督
上述工作,以确保在适当时候给予充分和适时的策导。
破产和清盘事务
7.出任财经事务局副局长(2)这个新职位的人员,其另一项主要工作是处理有关破产
管理政策和法例方面的最新发展。法律改革委员会(下称「法改会」)正全面检讨《
公司条例》中有关清盘的条文,并快将完成第三个,即最后一个检讨报告。我们预
期该报告会提出一些重要建议,包括就破产管理署署长和他掌管的部门未来的角色
和工作进行基本的检讨,以及改革有关清盘的条文,甚至可能需要为香港另订一条
有关破产和清盘的法例。
8.1998年4月,法改会无力偿债问题小组委员会就《公司条例》中有关清盘的条文发
表一份咨询文件,以征询公众意见。该份文件建议扩大破产管理署的工作外判计划
,以及制定全面的发牌计划,发牌予破产和清盘事务从业员,包括各类清盘案的清
盘人、破产管理人和涉及破产案的受托人;发牌计划一旦实施,则亦会包括临时监
管人在內。发牌的最终目的是制定考试制度,以确定破产和清盘事务从业员的专业
资格,上述考试制度会于日后由破产管理署署长和有关机构制定。
9.法改会会在1999年春季发表最后报告。其后,政府将需展开工作,全面审研有关
建议,并在政策层面上考虑未来的路向。我们会就法改会报告的建议,研究如何改
革破产管理署,以确保破产和清盘方面的服务既可继续符合可接受的商业和专业标
准,又不会增加纳稅人的负担。政府在这方面所扮演的角色这个基本问题,以及另
订一条破产和清盘的法例等事宜,均须一名高级人员审慎考虑,以确保顺利推行所
需的改革项目。
世界贸易组织
10. 世界贸易组织最新一轮的谈判工作会在2000年展开,谈判內容包括各项货物和
服务贸易。现时,关乎金融服务的贸易工作一概由首席助理局长(公司)负责。然而
,给予政策上的意见,以及代表香港出席国际场合,与金融服务业的重要贸易伙伴
进行会谈等工作,则需要属副局长级别的人员参与。
退休计划及保险组
11.退休计划和保险业均日益复杂。《职业退休计划条例》在1993年10月生效后,
所有职业退休计划均须向隶属财经事务局的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处长注册。《职
业退休计划条例》制定后,职业退休计划的数目一直稳定增长。现时,本港共有
超过17 000项职业退休计划,所涉及的雇员达900 000人。现有需要监察有关的法
律架构和注册制度,以确保这些职业退休计划的营办顺利得宜。
12.新近成立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已使财经事务局的工作量增加。随着现时
的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逐步结束,财经事务局需要承担继续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管理局提供协助的责任,直至该局可全面运作。财经事务局并需处理有关强制性
公积金制度的一切政策和立法事宜,以及负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有关的內
务管理工作。这些工作的复杂程度和重要程度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和证券及期货事
务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相若;从经验所得,财经事务局将需要一组人员辅助财经事
务局局长执行上述职务和职责。现需要一名属首席助理局长级别的首长级人员,
就有关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的一切政策和內务管理工作(包括法例修订、政策
事务、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的顺利运作)担任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与政府
之间的联络人;而财经事务局副局长(2)会在这些政策事务上给予策导。
13.同时,由于保险业近年发展了很多新产品,以致保险业的业务也迅速增长,而
且日趋复杂。1997年,在本地生产总值中,保险业所占的比例已增至3.9%,而获
委任的保险代理人人数现已超过41 000人。因此,我们更加需要定期检讨保险业
的规管和法律架构,以维持对保险业的有效和审慎监管。建议的首席助理局长将
负责有关保险业的一切政策事宜,并定期检讨规管架构,使香港可以进一步发展
为国际保险业中心。他也须执行有关保险业监理处的內务管理职责。
14.目前,有关退休计划和保险业的问题由财经事务局副局长和助理局长(退休计
划及保险)处理。(在制定《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期间,当局曾暂时借调一名首长
级人员(首长级薪级第2点)往财经事务科(现称财经事务局),辅助当时的财经事务
司。不过,当局已在1996年6月撤回该名人员。)由于有关职业退休计划、强制性
公积金和保险业的工作日趋复杂和繁重,以致情况日形恶劣。开设首席助理局长
(退休计划及保险)职位负责职业退休计划、强制性公积金和保险业事务后,便可
由专责人员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保险业监理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
主要贸易机构的高级人员保持紧密和定期的联络。另一方面,财经事务局副局长
(2)除处理其他职务外,还能保持对有关业界的规管和法律架构有更具策略性的观
点,就这些问题提供所需的策导,并就政策事宜向财经事务局局长提供适当的分
析和意见。
15.财经事务局的一般行政工作现由助理局长(退休计划及保险)承担。在未来,首
席助理局长(退休计划及保险)亦将须辅助财经事务局副局长(1)处理这方面的工作。
财经事务局副局长(1)职位
16.财经事务局副局长(1)卸下公司组和退休计划及保险组的职务后,便能更集中
处理其职责范围內余下有关银行、证券和金融基础设施的工作。他仍需处理银行
和金融方面的多项政策制定和立法工作,以维持开放、公平和具效率的市场,以
及提高香港作为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上述工作包括有关银行规管架构的策
略性检讨的跟进工作,以期加强香港金融管理局在监管银行业方面的效能,并增
强银行业在迈进新世纪的竞爭能力;监管银行、证券和期货市场间的发展和连系
;策划适当行动打击市场操控活动;以及促进本港债务市场的发展。
17.证券事务方面,工作量在过去18个月大幅增加,主要是由亚洲金融风暴所引致
。所增加的工作包括按照财经事务局在1998年4月发表的《金融市场检讨报告》和
其后在9月初公布的三十项措施的建议,在证券和期货市场采取跟进措施。预计这
名副局长在1999年需要就其他新措施给予许多政策上的意见。这些新措施包括设立
第二板市场,即「创业板市场」,为新成立的公司和创业公司提供另一集资途径。
在未来的年半时间,立法工作(尤其是《证券及期货综合条例草案》的制定工作),
仍会是证券事务重要的一环。其他立法工作包括引入新法例,以规管证券按贷财务
;根据《证券条例》推行新的投资者赔偿计划;修订《证券(披露权益)条例》;立
法为上市公司的核数师提供法定保障;以及其他由上述《金融市场检讨报告》和三
十项措施所带来的立法工作,例如为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收购守则和上市规则提供法
律根据;把未有申报的卖空活动和向监管机构虛报资料列为刑事罪行,以及加重非
法卖空的刑罚。
18.此外,财经事务局副局长(1)会继续为多项进行中的重要研究提供所需的策导,
以提高香港金融基础设施的竞爭能力。其中一项研究是探讨成立财经学院的需要和
可行性,以协调金融服务业的人力资源发展工作。另一项研究则是探讨资讯科技对
金融市场日后发展的重要性,以及为配合新科技发展以提高市场效率和稳健性而采
取的措施。与此同时,另一项急需处理的工作,就是监督金融服务业解决2000年数
位的问题,以及进一步发展金融基础设施,以协助有关业务交易减少兌现风险和提
高效率。具体来说,财经事务局副局长(1)是香港金融服务业解决2000 年数位问题
督导委员会的主席,设立该委员会目的是协调政府、金融规管机构和金融界在解决
2000年数位问题方面的工作。鉴于2000年数位问题关系重大,其对金融服务业和本
港整体经济的影响亦相当深远,财经事务局副局长(1)须在财经事务局副局长(2)职
位开设后,利用所腾出的时间严密监察这方面的工作,特别是有关业內测试和应变
计划方面的工作。
19.拟设的财经事务局副局长(2)和首席助理局长(退休计划及保险)职位的职责说明
分别载于
附件1和
附件2。财经事务局副局长(1)职位的修订职责说明载于
附件3。列
明该两个拟设职位的组织图载于
附件4。
其他选择方案
20. 财经事务局副局长现时由四名首席助理局长支援。由于该四名首席助理局长均
须全时间处理其本身的职务,故无法分担拟设首席助理局长(退休计划及保险)职位
的职务。首席助理局长(银行及金融)专责处理与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有关的政策
和立法事宜;出席国际财经事务场合,如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亚太区经济合作组
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的会议;监察信贷评级和债务市场的发展;以及从事打击洗黑钱
活动方面的工作,其职务已相当繁重。
21.一如上文第4至10段所详述,首席助理局长(公司)专责处理多项有关企业拯救、
《公司条例》、公司清盘条文和《破产条例》的法例修订和检讨工作。此外,他亦
负责公司注册处和破产管理署有关的內务管理;与香港会计师公会联络;以及出席
世界贸易组织的会议,以商讨有关财经事务的事宜。
22.首席助理局长(证券)正忙于推行1998年4月发表的《金融市场检讨报告》所建议
的一系列改善措施,以及跟进最近财政司司长为加强证券及期货市场的纪律和秩序
而公布的三十项措施。同时,首席助理局长(证券)亦须继续负责证券及期货事务监
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期货交易所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有关的內务
管理,以及拟备《证券及期货综合条例草案》,以便在1998-99立法年度內提交立法
会审议。此外,与內幕交易审裁处有关的工作仍会是证券组职务的重要一环,这方
面的工作量会随着本地证券市场日趋复杂和精密而有所增加。
23.由于我们需要在处理2000年数位问题上,与政府部门、规管机构和金融界协调
,以加强电脑系统和网络的准备工作,处理2000年数位问题,故首席助理局长(财
经基建)在这方面的工作十分繁重。为设立财经学院而进行的可行性研究亦会包括
确保人力资源的发展能应付金融服务业的需求。首席助理局长(财经基建)亦须协助
财经事务局副局长(1)研究如何最有效地巩固金融基础设施,以维持我们在下一世
纪的竞爭能力。
对财政的影响
24. 按薪级中点估计,实施这项建议所需增加的年薪开支如下 -
| 元 | 职位数目
|
---|
首长级乙级政务官 | 1,580,400 | 1
|
首长级丙级政务官 | 1,443,000 | 1
|
| _____________ | _______
|
| 3,023,400 | 2
|
| _____________ | ________
|
实施上述建议所需的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包括薪金和员工间接费用)为5,254,740
元。
25.此外,实施这项建议亦需增设一个一级私人秘书职位。按薪级中点估计,这个职
位的年薪开支为291,840元,而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则为451,884元。
26.我们并沒有在1998-99年度的预算內预留款项,以支付开设首长级乙级政务官职位
的开支,估计在本财政年度的余下数月所需的款项为263,000元。如获委员批准,我
们会运用获转授的权力,追加所需拨款。我们已在1998-99年度的预算內预留足够的
款项,支付开设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的开支。
背景资料
27.金融科在1993年,即香港金融管理局成立时,改名为财经事务科,当时,该科只
余一个属首长级乙级政务官级别的副财经事务司(现称财经事务局副局长)职位。鉴于
这个职位的职责日益复杂,财务委员会在1994年6月批准把该职位的职级提升为首长
级乙一级政务官级别。
28.1992年9月,当局暂派一名首长级丙级政务官到金融科,负责监督职业退休计划
和保险业的政策和立法事宜,以及处理该科的一般行政工作。在1994年 6月向财务
委员会提交要求提升副财经事务司职位的级别的文件,也强调需要开设一个首席助
理财经事务司职位,由出任该职位的人员主管退休计划及保险组。借调财经事务科
的一名首长级丙级政务官在1996年被当局撤回后,其职责便由财经事务局副局长和
助理局长(退休计划及保险)分担。
公务员事务局的意见
29. 公务员事务局同意需要增设一个财经事务局副局长职位和一个财经事务局首席
助理局长(退休计划及保险)职位,以便出任人员在各个政策范畴上向财经事务局局
长提供所需支援。公务员事务局考虑出任拟设职位的人员的工作范围、工作的复杂
程度和在政策方面的重要性后,认为这些职位的职级是恰当的。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30.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表示,如开设上述职位,建议的职级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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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事务局
1999年1月
EC(98-99)18 附件1
拟设的财经事务局副局长(2)职位
职责说明
主要职务和职责
就下述职务和职责,向财经事务局局长负责-
- 协助财经事务局局长制定和筹划有关公司事务、破产和清盘、保险、
职业退休计划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政策和立法事宜。
- 统筹保险业监理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公司注册处和破产管
理署有关的內务管理事宜。
- 就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研究破产管理署在破产和清盘工作方面的
未来职责和日后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全面
成立后,研究保险业监理处未来的职责和发展情况。
- 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出席世界贸易组织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服
务贸易总协定》谈判。
- 执行财经事务局局长所指派的其他职务,包括拟备演词、草拟立法会
提问的答覆、联络立法会议员,以及出席行政会议和立法会会议。
EC(98-99)18 附件2
拟设的首席助理局长(退休计划及保险)职位
职责说明
就下述职务向财经事务局副局长(2)负责-
- 有关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的政策和立法事宜。协助财经事务局副
局长(2)处理有关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的成立、內务管理、其政策
和立法事宜,并处理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的
交接安排。
- 有关授权和审慎监管香港保险人与保险中介人的政策和立法事宜;检
讨保险业的规管架构;监督推广香港成为一个国际保险和再保险中心
的工作。协助财经事务局副局长(2)处理保险业监理处有关的內务管
理事宜。
- 协助财经事务局副局长(2),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全面成立后,
研究保险业监理处未来的职责和发展情况。
就下述职务向财经事务局副局长(1)负责-
- 财经事务局的一般行政工作。
EC(98-99)18 附件3
财经事务局副局长(1)
(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首长级薪级第4点))
建议修订职责说明
主要职务和职责
就下述职务和职责,向财经事务局局长负责-
- 在政府內部最高层场合和公众场合,以及与金融服务业重要人物洽谈
时,担任财经事务局局长的副手或代理财经事务局局长的职务。
- 协助财经事务局局长制定和筹划有关银行业、金融、证券、金融服务
业2000年数位问题和金融基础设施的政策和立法事宜。
- 统筹财经事务局、香港金融管理局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有关
的內务管理事宜。
- 执行财经事务局局长所指派的其他职务,包括拟备演词、草拟立法会
提问的答覆、联络立法会议员,以及出席行政会议和立法会会议。
EC(98-99)18 附件4